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刍议

2015-01-30 06:32尹学俐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保密

尹学俐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刍议

尹学俐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如何进行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值得探究。建立科学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意识,二是形成科学的员工管理体系,三是完善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提高防范意识。只有如此,才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才能使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秩序得以保障。

商业秘密;企业;重要性;管理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企业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只有依法对不正当竞争中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制止、惩罚,才能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才能使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秩序得以保障。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不同的国家和《TRIPS协定》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尽相同。《TRIPS协定》中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经公开的信息”。在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是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进行立法保护的,将商业秘密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并没有专门的立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权形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在法规方面与国际接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涵盖《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等多个部门法,形成了对商业秘密的多方位保护。比如,《公司法》专门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特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情况及相应的刑罚。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不能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商业秘密并不是绝对的秘密,是可以为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晓的相对的秘密。

2.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的所有者须采取保密措施,使之维持在秘密的状态或是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采取保密措施是判断某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性因素。这既是所有者在商业秘密受侵犯时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权利构成的认定标准。

3.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或经济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是现在或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二、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企业发展和保护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一家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企业,它可能没有专利,但不会没有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它可能没有驰名商标,但不会没有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就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看家法宝,是其能够立足市场的根本。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富,保护商业秘密既是企业发展和保持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从长远来说,商业秘密管理是企业创造和发展其他知识产权的起点。

(二)是企业有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

商业秘密的前身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这些成果和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就需要一套有关重要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的管理制度。不仅如此,由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只要是对企业竞争有利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就应当采取保密措施,这也需要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当企业遇到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时,司法机关需要对特定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有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由于某些原因并不一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一定不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如果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的持有人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会导致该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畴。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有赖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对重要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进行科学管理。

(三)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如何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和无形资产,并尽可能地促进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在智力成果转化为公开的知识产权之前均是企业的智力资产,而商业秘密管理是这些智力资产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一个企业不论是以商标为主要战略还是以专利为主要战略,都离不开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商业秘密管理是所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仍然较多地停留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这些措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基础性的、保障性的,而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则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其主要职责所在。而对企业来说,鉴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仅仅对其保护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以提升商业秘密对企业效益的贡献。

三、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

(一)企业内部泄密

企业员工是商业秘密最主要的载体,大部分商业秘密是以信息、知识、方法等形式存在的,不可能避免员工的接触和利用,员工在利用的过程中会或多或少地知晓和掌握商业秘密。

企业中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接触和使用权限是不同的。流水作业线上的工人几乎没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科研人员却比较了解他所在领域的研发情况和信息。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要比一般员工高得多。如果员工毫无保密意识,那么在一般的工作环节就可能出现商业秘密外泄的情况。比如企业研发人员有可能将其职务研究开发成果以论文等方式发表,从而泄露属于企业所有的商业秘密。我国“两步维生素发酵法”技术就是因为科研人员将工艺配方、操作流程发表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而失去了商业秘密保护与获得专利的可能性[1]。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员工故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管理人员携带秘密辞职。如前文所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高,而在员工与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这些中高级管理人员却很少作为被约束的对象。当这些人员跳槽或离职后另起炉灶与原企业竞争时,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情况就可想而知。

除了企业的员工可能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外,管理不当也会造成商业秘密的外泄。记载有商业秘密的公文、图纸、函件、照片、录音录像带、磁盘、光盘、胶片、报表等涉密资料在打印、复制、收发、借阅、查询、归档、销毁等环节都有可能外泄。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也出现了新的形式。由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频繁,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容易在网络空间被他人窃取或泄露。

(二)外部侵害

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象或合作对象都是能够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群体。在企业与这些贸易伙伴打交道的过程中,对方可能根据交易本身的情况获悉商业秘密,也可能通过走访时的观察和感受而获得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贸易伙伴不当利用或外泄,必然造成企业的损失。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除了贸易伙伴,还有大量的竞争对手。有些竞争对手会不择手段,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是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商业间谍”窥视着对手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隐患。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也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不少企业认为这些部门与本企业不仅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支持和帮助。这样一来,在这些部门到企业进行调研时,企业就有可能丧失警惕性,甚至有些企业为了给对方留下好印象而全盘托出自己的商业秘密。

四、建立科学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一)强化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意识

一些企业的领导对商业秘密不够重视,直到本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时才意识到商业秘密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员工因为商业秘密意识淡薄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致使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并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离不开企业领导的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参与。作为企业领导,需要具备高度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应重视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培养。通过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尽量减少员工无意识地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况的出现。

商业秘密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邀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来企业进行专题讲座、总结以往发生的忽视商业秘密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知识等等。培训的目的在于使企业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本和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形成科学的员工管理体系

企业员工是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和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潜在威胁。所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应当从员工管理入手,将员工管理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重点。员工管理制度从时间上可以分为入职前、任职时和离职后三个阶段。

1.做好新员工入职培训。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应告知他们本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在商业秘密方面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求,必要时要和新员工签署相关的确认书和保密协议。

2.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人员订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或是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研发技术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较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应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并根据其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和范围,将保密协议的内容细化。企业和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人员可以签订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一般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涉及的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禁止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限制是对商业秘密较为完善的保护方式,首先,它是一种事前保护手段,能防患于未然;其次,它禁止的是离职雇员从事的有可能使用或泄露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业务,便于判断;再次,当雇主的商业秘密因雇员通过其工作而掌握并成为其技能之一部分时,禁止其使用有现实上的困难,竞业限制通过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避免离职雇员从事相关业务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与保密协议不同的是,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对象是有法律规定的,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这是由于该制度是对员工的从业范围进行限制,如果限制的范围过宽,将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权,同时也不利于知识和技术的流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明确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业务范围、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期限上限及救济手段。企业通过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来规范员工的兼职与离职行为,避免因为员工的不当行为造成单位商业秘密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之间具有交叉性,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使用和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此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行使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

3.做好员工离职后的保密工作。除了上文提到的竞业限制协议,还应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告知他们在离职后仍然要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确认离职员工已将其所保管的所有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交接完毕。在必要时,还可与离职员工签署《离职保密承诺书》,以进一步明确离职员工的具体保密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

1.商业秘密文件管理。企业应制定一套商业秘密分类和分级保护制度,在明确商业秘密具体范围的前提下,对各项商业秘密进行等级划分,可以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2],这样企业就可以有重点地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企业书面文档形式的秘密文件,需要建立起一系列的保存、取阅、查询、复制、销毁等方面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以掌握涉密文件的流动情况,防止泄密情况的发生。而对电子形式的秘密文件管理,则需要建立相关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秘密文档管理部门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秘密文档的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进行总体协调和全面管理。

2.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管理应根据企业是否设置研发中心或实验室来决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研发记录的管理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两部分。研发记录中包含大量的技术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企业必须对研发记录进行妥善管理,研发人员应填写实验室工作手册,对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进行记录。实验室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地,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实验室加以严密保护,如门禁管理和访客管理等措施。

3.信息网络管理。尽管不同规模的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化的程度不一样,但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常采取的技术措施有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等。

(四)在对外交流合作中提高防范意识

1.在对外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时应提高防范意识。企业在对外展示新产品或新技术前,应确认是否要申请专利,以防止因技术公开而丧失专利的新颖性。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可获得专利的技术不会因为疏忽而泄露。另外,企业在印制产品说明、厂商介绍、广告资料时,应当注意研发信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不当泄露。

2.在进行技术贸易时应提高防范意识。在对方可能接触到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时,企业应当在合同中嵌入保密条款,以约束合同双方不当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先于主合同而签署保密合同,甚至要求参与谈判的个人签署保密承诺书[3]。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3]高富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张彦华]

F272.92

A

1671-6701(2015)01-0071-04

2014-10-10

尹学俐(1987— ),女,河南孟州人,硕士,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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