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族复兴征程上的新号角

2015-01-30 06:32张建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张建

(常州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江苏常州21302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族复兴征程上的新号角

张建

(常州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江苏常州21302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准确把握我国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深刻理解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民族复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这是中国共产党自党的十五大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吹响的新号角,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迈入更高层次,对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要。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者的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法的形态。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包含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三者融会贯通。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能坚持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攻克深层复杂的难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形成改革合力。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应对复杂国际环境的重要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特别是美英等西方国家热衷于在我国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大搞“颜色革命”,对我们产生了较大影响。从已经发生“颜色革命”的国家和地区看,它们大多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我们抵御敌对势力“西化”“分化”战略具有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3]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根本途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就要求党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因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具有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4]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依法治国,党确保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们党才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才能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二、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深刻理解这一总目标,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内涵:

1.法治体系的整体性。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刻表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较长的路需要走,还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法治体系的整体性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应当力求完整、科学、严谨、系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保证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只有法律切实得到实施,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生命力,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求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护法、守法之风。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给予惩处,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供基础。

2.党内法规的完善性。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旺盛生命力的内在要求,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式。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6]。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刻表明,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规范性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容,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机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首先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党内法规的制定要实现法治化,不能侵越国家机关的立法权,以党章为核心的各项法规不能有任何违宪行为。同时,为保障我国法制的统一,必须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机制。其次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其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活动恣意妄为和滥用权力的状况,要健全完善相关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再次要注意处理好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只能就与党内政治生活有关的事项提出规范,需要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只有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将党内法规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共同作为国家治理的法治体系,促进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依法治国的一体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或者动动小手术,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推进、一体化建设。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刻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要求。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遵守法律规则。依法执政是对党的执政方式的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按照宪法法律领导各项事业,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等方面,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更多强调了法治行为,强调的是党政机关及其活动的共同法治化。法治国家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就是政府权力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实施政府行为。法治社会就是社会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依法自治、依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更多强调了法治目标,强调的是公权力机关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受法治所规约。

4.建设目标的现代性。依法治国的要义是实现国家治理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刻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当今世界,“国际竞争表面上是技术和力量的竞争,实质则是制度的竞争。通过制度现代化形成制度优势,是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的根本保证”[7]。在走向民族复兴的征程上,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对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有着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式,拥有高度的制度自信。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够现代化,还没有达到完全定型、更加成熟的地步,还需要发展与完善。因而,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的规律,更加契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于不败之地并永葆青春,永续发展。

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号角已经吹响,目标已经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标志着当代中国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国的方略将贯穿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发展、创新全过程,贯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全过程。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并做到以下“五个坚持”:

1.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共产党不负众望,带领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8]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实现法治强国的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创新党的执政方式。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执政,既要依国家法律,又要依党内法规,要做到二者的统一。“二者统一的原则就是党内法规服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优位于党内法规”[9]。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将工作方式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向运用法律手段转变。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核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在历史活动和历史发展中居于主体地位这一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要求依法治国必须是为了人民。人民需要依法治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其核心问题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包括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稳固,人民的主体意识更加强烈,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依法办事正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10]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主体地位不应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实在的,落实在法治工作的方方面面,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为人人、人人参与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一方面,体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宪法和法律要充分保障全体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体人民也要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另一方面,体现在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古今中外公认的法律理念,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唯一秘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一方面,在法律的内容上平等,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实施上平等,司法机关对于一切公民在执行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两把钥匙,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是用震慑与惩罚疏导社会,依法治国就是强调法律的权威,走法治之路。德治是用思想与情感疏导社会,以德治国就是强调道德的教化,走德治之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的两大支柱。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12]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启迪德治,以德治促进法治。一方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道德的感染力来强化法律作用、滋养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既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任何法治体系都必须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相一致。因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强国的关键。中国的法治道路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体系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和改革开放30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植根于中国优秀文化,总结自身法治经验,反映改革发展要求,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自身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1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建设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方面,要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满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现成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战略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革命,也是一条艰辛之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我们只要坚持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就一定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就一定能在社会主义中国创造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法治建设奇迹,就一定能取得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成效,从而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11]习近平.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N].新华每日电讯,2014-09-06(02).

[2]习近平.真抓实干蹄疾步稳务求实效[N].新华每日电讯,2014-03-01(01).

[3][8][1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N].新华每日电讯,2013-02-25(01).

[4]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新华每日电讯,2014-01-09(01).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4(01).

[6]新闻背景: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党内法规”[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27/c_118322294.htm,2013-11-27/2014-12-20.

[7]江必新.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J].红旗文稿,2014,(20).

[9]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10]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新华每日电讯,2013-03-18(01).

[1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2).

[责任编辑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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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5)01-0005-06

2014-12-06

张 建(1967— ),男,安徽全椒人,常州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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