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多功能性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①梁世夫、姚惊波:《农业多功能性理论与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改进》,《世界农业》,2008年第2期。
□龚松柏闪月
摘要:农业是一个具有多功能性的产业。在现代社会,农业主要具有三大功能:以提供农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功能;以保障农村人口生存和就业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功能;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的生态功能。根据资源禀赋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保障粮食安全依然为中国农业的首要功能,社会功能则在长时期内依然重要但可能逐步削弱,而生态功能已日益凸显。根据中国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在功能保障上的特性,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应该确立家庭农场的核心主体地位,适度发展合作社,且重点发展与家庭农场进行产业链条上分工的合作社,对于资本下乡,特别是龙头企业直接租用土地经营农业则须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关键词:农业多功能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
收稿日期:2014-11-04
作者简介:龚松柏,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闪月,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
当前,促进农地流转,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农业效率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核心内容,但农业现代化既是一个农业效率提高的过程,也是一个农业功能实现的过程。没有农业功能的实现,农业效率的提高就会失去任何价值。在现代社会,农业具有明显的多功能性,且各种功能的具体内容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中国新型农业体系的构建中,必须充分考虑农业的多功能性及其动态变化,否则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就会误入歧途。
一、农业的多功能性与中国农业的主要功能分析
在国际社会,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政府就提出了此问题,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正式承认了农业的多功能性问题。欧盟则在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以农业多功能性为核心理论基础的“欧盟农业发展模式”,并以《2000议程》确定下来①。后来,农业的多功能性更成为了农产品多边贸易谈判中争论的焦点问题。自本世纪初我国开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以来,农业的多功能性也日益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关于农业多种功能的具体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以提供农产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核心的经济功能;二是以保障农村人口生存与就业为核心的社会功能;三是以保护农村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休闲旅游为核心的生态功能。
当然,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国家的农业功能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一般来说,土地资源紧缺,且坚持经济社会自主发展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是首要的功能,其他功能只有在这一功能得以保障的情况下才会被关注,而土地资源丰富或土地资源紧缺但不追求经济社会自主发展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功能则相对被忽视,对其他功能更加关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以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存与就业为核心的社会功能较为突出,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更关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以及提供休闲旅游等功能。
对于中国的农业功能来说,我们首先要明确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必须认识到:其一,中国是一个资源禀赋紧约束且坚持经济社会自主发展的国家。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何传启主编:《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综述第4页。,中国要用全世界7%的耕地养活全世界近20%的人口,同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独立自主一直是我国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三,中国已经是中高收入国家,且处于快速发展之中。根据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可以对当前中国农业的基本功能做出如下判断:
第一,中国农业的首要功能是提供足够的农产品,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的饭碗里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但是,作为一个中高收入国家,中国的很大一部分群体已经不再满足于吃得饱,而是更重视吃得好,所以保障和提高农产品质量也日益成为农业功能的重要方面。
第二,社会保障功能依然是农业重要的功能,但其重要性将逐渐削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农业在保障农村人口的就业和基本生存问题上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在经济发生大波动时更加突出,所以我国诸多学者非常强调农业的社会稳定器功能*温铁军、贺雪峰等学者多次强调这一点。见温铁军:《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1949-2009》,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贺雪峰:《地权的逻辑Ⅱ——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79页。,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一功能的重要性与农村人口的比例成正比,与国家的城镇化水平,特别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水平成反比。当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之中,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2013已经达到53.73%*《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虽然中国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还不足40%,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45%,要实现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人民日报》2014年3月17日。。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无论是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还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中国都将有一个快速的提升过程。所以,中国农业的社会保障功能可能逐步下降,不过考虑到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在较长时期内都将维持庞大的规模,这一功能的削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第三,中国农业以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休闲旅游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将日益凸显。生态功能是当前发达国家重点关注的农业功能,也是国际上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存在基础。中国总体上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方面的关注度以前明显不够。但在当前,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整个中国社会对于生态环境问题已经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中国“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与城市的工业发展相关,也与农村的农业发展相关,农业发展既可能破坏环境而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负面作用,也可能保护环境,维护生物的多样性而产生正面的生态功能;另一方面,中国已经是中高收入国家,并有望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在这一过程中,中高收入群体将迅速扩大,因而对于城郊、农村的休闲旅游需求也将迅速增加,所以农业生态功能的地位将会明显提高。
二、中国现行基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分析
自上世纪80年代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小农户家庭经营一直占据中国农业经营体系的主导地位,迄今为止,小农户依然是中国基本农业经营主体。不过,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已经普遍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真正在农村经营农业的主要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也就是说,现在的农村户籍家庭经济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修订版自序,第2页。。这一经营模式在实施初期曾因充分发挥了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而在短期内迅速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其所造成的超小规模经营固定化问题而导致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无法再有效提升,遭到了诸多学者的诟病,而若从其功能上分析,我们则需辩证看待。
首先是小农户经营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起到了巨大作用。正是这种不计较劳动力成本,只考虑土地产出的小农户,保障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粮食产量的大幅度增长,在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情况下,中国土地的平均产出却达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2008年中国谷物单产高达5535千克/公顷,甚至还略高于高收入国家的5348千克/公顷*何传启主编:《中国现代化报告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页。。
其次,“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农村家庭经济结构对于中国农业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这种特殊农村家庭结构,保障了中国农村家庭平时由于能够获得务工和务农两种收入而过上体面的生活,而在发生经济波动,城市短期内找工作出现困难时,青壮年农民工又能暂时回家务农,从而给了他们一个重要的缓冲。也就是说,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给了中国农民两个自由,他们既有进城务工的自由,又有回乡务农的自由,这是中国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城市贫民窟现象的根本原因*温铁军:《“三农”问题域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资源导刊》,2009年第2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的这种粮食安全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青壮年农民工在城市经济波动时愿意而且能够回乡务农,当他们变老时也愿意像他们的父辈一样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但这一前提当前正在发生变化。现在的青年农民工,特别是85后、90后的青年农民工大多数并不会基本的农业技能,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调研,青年农民工中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比例高达85%*夏峰:《规模效应、人口素质与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考量》,《改革》,2013年第3期。,而且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意义世界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修订版自序,第3页。,已不再把农村作为自己人生的归属,也开始丧失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农村作为整个中国社会稳定器的功能自然会逐渐削弱。当然,考虑到中年农民工大部分仍具有与老年农民工相似的价值观,这种削弱应该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而从粮食安全功能来说,除了需要这一前提外,还要考虑到国际冲击问题,在全球化时代,只有中国的农产品在国际上有竞争力才能真正保障粮食安全。而农产品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其生产成本决定的价格。由于中国超小规模的农业经营模式限制了机械化的使用,所以其生产成本主要由劳动力成本决定。在中国工业化持续推进,劳动力成本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极有可能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上丧失竞争力。因为这种以劳动力成本决定的生产成本将远高于发达国家那种机械化规模经营的生产成本,同时又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已经高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所以与同样以劳动力成本起决定作用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而言,中国农业的生产成本也会高于他们。因而,最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既高于机械化生产的发达国家,也高于人力生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情况下,除非国家对于粮食进口进行严格控制,否则中国粮食的生产体系可能崩溃。所以,这一体制下中国的粮食安全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事实上,这一情况已经初现端倪,当前中国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大多已高于国际平均价格。此外,由于小农户缺少相应的科技知识,国家也没有相应的质量追溯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只能依赖小农户的道德自律,而这种保障很难真正实现。所以小农户也很难真正满足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功能需求。
最后,从农业生态功能的实现来看,小农户经营本具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传统种养结合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循环经济模式,牲畜的粪便、甚至生活垃圾都可以作为肥料返田,加之小农户自身长久的生存环境及对家乡的感情,农村的生态环境并未遭受大的破坏。而现在,由于新中国几十年农药、化肥的推广,当前中国农业中农药、化肥使用率已远超世界平均水平,而在如何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上,小农户却缺乏相应的知识,导致不恰当的使用农药、化肥,最终可能严重破环土壤的肥力和农村的生态环境,而资金的缺乏又使农村的生态再造成为难题。因此,小农户经营模式对于实现农业生态功能而言,并不具有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优势。因而从农业的多功能性来看,小农户家庭经营模式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但又存在潜在的风险,如何利用这种特殊的制度优势同时又消除其潜在的风险,应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中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几种主要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分析
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中,虽然小农户家庭经营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近年来,由于国家的鼓励和地方的探索,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大量涌现,产生了大量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包括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关键是确立一种新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经营主体,同时确定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当然,这种新型经营体系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农业效率的提高,还要考虑中国农业多功能需求的满足。
当前出现的几种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类:(1)承包大户和家庭农场总体上属于一类,即以家庭经营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区别在于家庭农场进行了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而一般的承包大户并没有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的其他功能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家庭农场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功能方面明显强于承包大户,因为具备法人资格使其产品的质量追溯体系更加完善,所以从功能来看,家庭农场肯定优于一般承包大户。(2)专业合作社属于第二类,当前的专业合作社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简单合作,主要是和农户进行产业链条上的分工,这种合作社其实主导者仍是农户,当然一般是其中的大农户主导;二是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集体生产,或合伙成立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性企业,其实质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这种合作社的主导者是以合作社名义存在的企业。(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于第三类,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农户的形式,当然这种形式是公司占主导还是农户占主导关键在于双方合作的深度,简单以订单合作的形式,农户可能占主导,但生产、销售链条上全面合作的形式,则往往是公司占主导。另一种是大公司直接经营的模式。在这些形式中,只是在产业链条上分工的合作社+农户与公司+农户实际上将来都可以转化为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者公司+家庭农场的模式,在家庭农场壮大之后都可以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因此,真正需要探讨的实为农民合伙制或土地股份制企业的农业合作社(如无特别说明,下文讲的合作社专指这种类型的合作社)、直接租用土地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文简称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功能问题。
首先,从保障粮食安全的功能来看,家庭农场应该说具有绝对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种粮收益往往最低,且季节性最强,不能长期雇工。而无论是合作社还是龙头企业,其运行成本都非常高。现在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基本运行模式都是先租用农民的土地,再雇佣农民当工人。根据现在的行情,农民土地的租金一般在800~1000元/亩/年。工人月工资一般在2000元左右。这对于种粮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现在种粮不扣除劳动成本的净收益平均每亩也只有1000元左右,要承担这么大的成本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根本不可能具有保障粮食安全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当前的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几乎没有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这一结论得到诸多学者的调研确认,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调研了大量土地流转的案例发现,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公司基本上不从事粮食种植。参见课题组《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管理世界》,2010年第7期。,而以种植水果、蔬菜为主,龙头企业则以种植经济作物和进行农产品加工为主。家庭农场由于可以随时租用农户临时流转的土地,这种土地租金一般只有300元左右,有时甚至是零租金,同时又无需长期雇工,且其自身可以在农闲季节灵活兼业,所以运行成本低,这样可能真正从事种粮活动。另外,与现行小农户比起来,家庭农场实行的是机械化作业,受当前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较小,可以消除小农户的那种潜在风险。当然,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农产品质量来看,三者没有绝对的差别,关键还在于监管。
其次,从农业的社会功能来看,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各有千秋,但龙头企业这一功能相对较差。农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关键在于农业本身的就业容量及其能否保障农民的两个自由(务工与务农的自由)。而农业的就业容量问题主要与农民在农业中所获得收益以及农业生产中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关。总的来说,农民在农业中所得收益越大,农业的就业容量也就越大,而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越高,农业的就业容量就越低。在这三种形式中,龙头企业由于有外来资本的介入,资本必然要分走一部分利润,特别是对农户而言,资本往往还是强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在农业中所获收益的比重可能大幅下降,由此农业的就业容量也可能大幅下降。而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中,由于没有外来资本的介入,收益全部掌握在农民手中,所以农业的就业容量自然要大于龙头企业。当然,合作社的优势可能更加明显,因为合作社能够延伸农业的产业链,使原来农业加工企业获得的收益转入农民手中,故而能够加大就业容量。当然,进行产业链条分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形式也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从资本的有机构成来看,龙头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最高,故而排斥劳动的可能性也最高,所以就业容量肯定最小,造成的结果一般是资本下乡、农民进城*厉以宁:《双向城乡一体化显露生机》,《北京日报》2012年11月12日。。合作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一般略高于家庭农场,不过考虑到产业链因素,合作社的就业容量总体上还是具有一定优势。而从保障农民的两个自由来看,则应该是家庭农场最好,合作社次之,龙头企业最差。因为家庭农场经营形式最灵活,经营规模可以灵活变化,地块也可以灵活变动,可以随时租种务工农民的土地,也可以随时将部分土地退还给回乡农民耕种。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都是企业化运作,标准化操作,规模经常变动或地块经常调整是极不方便的,当然合作社比龙头企业相对灵活。所以,从保障就业和缓冲经济波动的社会功能来看,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都具有各自的优势,龙头企业相对较差。
最后,从农业的生态功能来看,三者各有所长。总的来说,龙头企业由于其资金的雄厚使其在一些周期较长、资金需求特别大的生态再造项目上具有一定优势,如退耕还林、退耕还湖以及农村生态景观再造等,而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在一般项目上具有一定优势,其中家庭农场的优势最为明显。这是因为,首先,从长远来看,龙头企业的道德风险高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属性,而且作为外来资本,对于本地的环境往往缺少真正的感情,不会出于利益之外的情感因素主动去保护当地环境。所以,除了一些本身是依靠生态环境盈利的项目外,龙头企业不会为了保护当地环境而投入资金,相反,还有为获取短期利益而破坏环境的冲动。而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经营者一般都是本土居民,生态环境不仅与其利益相关,而且与其长久的生存相关,且一般人对家乡都有一种情感归属,不管出于利益的因素还是出于长久生存以及情感因素,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一般都较少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次,家庭农场可以继承小农户经营的特有优势,比合作社更具优势。如前文所述,中国的小农户经营本就是一种生态循环经济模式,而家庭农场就是一种规模化的农户经营模式,同样可以形成一种生态的循环。同时,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者一般都是具备较高知识水平的人,更懂得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小农户经营的缺陷也可以克服。合作社虽然也具有这些优势,但考虑到效率的追求,企业化经营的合作社往往不会主动这样做,不过,合作社比一般家庭农场资金要雄厚,在需要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上可能较家庭农场有优势。
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
通过对几种主要规模经营主体的功能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家庭农场整体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合作社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具有一定的优势,龙头企业只是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上具有一定优势,所以,综合来看,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以家庭农场为主导,逐步减少小农户,同时适度发展合作社,而资本下乡特别是龙头企业直接租种土地经营则需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确立家庭农场的核心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所具备的独特功能优势,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中,必须以家庭农场为核心主体。家庭农场应该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应承担粮食安全保障功能的规模化种养农场,因为种粮相对收益最低,但又最适合大田作业、机械化操作,故而这种农场应有较大规模,一般应该在200亩以上,同时与家禽、家畜的养殖相结合,既可以提高农场收益,又可以建立循环经济模式,维护农村生态环境。这类农场可主要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和较偏远的农村地区。第二类是中等规模的蔬果农场,一方面承担提供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另一方面重点承担较大部分农村人口就业的社会功能,因为蔬菜、水果种植一般不适合大型机械化作业,所以就业吸纳能力远强于粮食种植。据研究表明,谷物每亩用工14人,蔬菜每亩用工62人,水果每亩用工67人*王宁西:《农业现代化的就业效应分析》,《兰州学刊》,2013年第12期。,蔬果种植的就业吸纳能力是粮食种植的4倍以上。这种农场可选择在大中城市周边或交通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规模一般在20~30亩左右。第三类是生态农庄,主要在城市近郊或旅游景区,与休闲、旅游等第三产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农业的生态功能,重点应该满足中国日益庞大的中高收入群体对于休闲、旅游及绿色农产品的需求,同时以农业形式制造城市周边的湿地,改造城市的生态环境。这种三产化的家庭农场就业吸纳能力更强,因而也应该成为未来农村人口就业保障的重要基地。
其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主导的各种农业合作组织,适度发展企业化经营的专业合作社。根据前文分析,合作社由于能够延伸产业链,在就业保障功能上有独特的优势。当然,这种合作社可以是与农户产业链条上分工的合作社,也可以是企业化经营的合作社,不过综合考虑农业的多种功能,应该重点发展产业链条上分工的合作社,主要采取“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形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组织综合农协等多种农业社会化服务性合作组织。企业化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度发展,但主要集中在适合标准化操作的蔬果、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农业的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等领域。
其三,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农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采取生产链条上分工形式的合作,但应严格限制龙头企业直接租用土地经营农业的范围。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对于提高农业的效率毋庸置疑,但其功能实现上却存在诸多风险,因而对于资本下乡必须慎重,既要利用龙头企业的资本优势提高农业的效率,又要防止资本下乡的潜在风险,最好的办法是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在产业链条分工基础上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采取“公司+家庭农场”、“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形式,家庭农场、农户、合作社负责生产环节,公司负责社会化服务或加工、销售等环节,充分利用各自的功能优势。但龙头企业直接经营农业的范围应予以限制,尤其是其直接租用农地进行经营的范围应主要集中在经济作物的种植、加工以及一些生态再造项目上,其进入一般农作物生产领域应尽量限制。□
(责任编辑:熊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