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生态反腐的路径选择

2015-01-30 04:08田发允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监督

姜 波,田发允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中国政府生态反腐的路径选择

姜 波,田发允

(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权力腐败问题是妨碍民主法治建设、政治有序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中国政府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反腐斗争是中国政府逐步进入民主、廉洁、法治、生态的历史进程。从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历程出发,剖析历次政府反腐败的重心,通过对中国政府传统反腐败理论、反腐败策略的辨析,指出其存在的误区及局限性,依据当前腐败特征,探讨其腐败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政府生态反腐的有效路径。

反腐历程;理论局限;策略误区;腐败成因;路径

马克思认为腐败源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异化,消除腐败就是将国家回归社会,“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1]。邓小平认为,腐败现象“不单是一个党风问题,而且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成了一个社会问题”[2]。“反腐败不可能搞运动,只能搞经常性的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3]。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斗争是借鉴学习国际经验并结合基本国情进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是中国政府逐步走向民主、廉洁、法治、生态的历史进程。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反腐败历程

1.1978年至1992年:推进党风好转,打击铺张浪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反腐败问题主要集中于党风廉政方面,此时党内腐败主要表现为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兼职、公款吃喝玩乐以及出国旅游、违规接待、收礼送礼和接受宴请等现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正确的指导方针,指明了根本的途径和方法,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确定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与具体任务,标志着党的反腐败斗争新阶段的开始。1980年中纪委发出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通知》,198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监察部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监察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对用公款吃喝送礼专项举报的通知》。

2.1992年至1997年:厘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策略,重视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四大及中纪委报告都提出要加强反腐教育,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因此,完善制度、依靠法律加大反腐力度成为党的十四大以后的重点任务。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同时也指出了反腐败的具体方向,反腐败最基本的是靠教育,靠法制。1995年中纪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针对省级干部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1996年中纪委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巡视制度并逐步经常化和规范化,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贪污贿赂罪”设立专章加以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靠法制推进廉政建设,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行政监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中纪委报告再次确认了我国反腐败策略,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3.1998年至2002年: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加强惩治经济领域腐败的举措。

1998年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1999年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再次重申“标本兼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反腐策略,随后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着重强调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工作。坚决反对和制止由生产要素领域演化为价格领域等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为了加强对有价证券、入股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国有企业中腐败行为的治理,2001年中纪委、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有效地践行了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违法腐败行为的精神。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标志着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全面揭开。

4.2003年至2008年: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完善惩防体系。为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2001年9月国家就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始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以“下放管理层级、改变实施部门、合并同类事项”等形式精简行政审批事项。2003年为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消除审批中的腐败现象,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同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2005年中共中央在对党的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积极应对解决消极腐败现象,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并在全社会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进一步加大了反腐力度,展开了反商业贿赂行动。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预防、惩治腐败的需要,规范用人制度,变革财政体制,构建透明政府,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制度,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进行变革,为惩治腐败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2006年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更加侧重预防。

5.2009年至今:建立健全反腐机制,促进全民网络反腐。2008年中纪委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确定了反腐进程、目标,同时注重法制、廉政文化建设,激发了公民网络反腐的热情。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加强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反腐败现状指标体系和腐败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全面完善惩防体系。中央对于“裸官”“家族贪腐”“委托理财、斡旋受贿”“强权强拆”“小官巨贪”“零口供”等新型腐败行为,对“房叔”“表哥”“空饷门”等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彰显了政府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对腐败危害和反腐形势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反腐态度坚定不移,反腐终极目标明确。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反对腐败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的新一轮反腐,以雷霆之势打虎,使中国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反腐实践过程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治标策略为治本赢得了时间。

二、传统反腐败理论及其局限性

学者们针对不同时期的腐败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反腐理论,形成了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的反腐败理论成果,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通过分析和梳理,辨析各种理论观点在我国反腐败实践中的指导力和本土化程度,指出了这些观点各自存在的局限性。

1.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样理论用交易的观点看待政治过程,把政治过程看作是市场过程。该理论从理性“经济人”的视角对政府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价值偏好和行为选择进行了相对全面的阐释,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分析权力的滥用、腐败的蔓延和政治监督的必要性,对于我国从主体层面分析腐败行为的缘由及反腐对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高薪养廉论。该理论认为公共行政人员基于理性“经济人”的思想,不正当地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是诱发谋取私利的基本动因,引起公共行政权力异化,导致违规违法犯罪等腐败行为的产生。虽然新加坡在高薪养廉方面有着成功经验,但高薪养廉在我国却饱受争议,基于当前中国综合国力的考虑,高薪养廉在中国的可行性依然不强。薪资待遇并不是诱发腐败的唯一原因,况且从现实来看,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是用体制内合法的、正式的“补偿机制”来满足公共行政人员的相关需求,消除以公谋私获取不正当收益的非法倾向。

3.潜规则理论。学者吴思首次提出了潜规则概念,并将这一概念运用于政治领域。他认为通过潜规则,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4]。中国公共行政权力的潜规则腐败问题不胜枚举,几乎都处于一种“无可无不可”的情形之中,官场生态严重恶化,它扭曲了正式制度的规定,使得失范行为方式成为一种“合理”。因此,潜规则的相关研究理论对于指导、分析、预防和治理中国公共行政中存在的腐败具有强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4.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诺斯等人建立了“制度——个人选择——经济和社会结果”的分析框架,在框架中,制度约束和塑造个人选择,为个人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选择。个人选择是在制度“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而经济和社会结果是无数的个人行为汇合起来的结果,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绩效乃是无数的个人行为聚焦的结果。该理论为表明中国反腐不仅应从分析现行的制度结构的内生性要素着手,同时更应从具体的制度安排上采用分门别类、各个击破的战术探究防治对策。

5.制度反腐论。建立在经验分析基础之上的制度反腐论,认为以往的权力反腐随意性较大,常因领导人改变而变化,因而提倡“治理腐败应从完善制度入手”。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及各项制度尚未健全,制度在预防和治理腐败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失灵等问题,仅凭制度本身不能取得反腐的彻底性转变。因此,在探索腐败预防与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杜绝制度万能论的狭隘论断。

6.现代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共行政权力腐化是缺乏有效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5]。现代化滋生腐败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现代化涉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腐败行为背离了公认的规范、行为方式;二是现代化创造了新的财富、权力来源,助长了腐败行为;三是现代化借助其在政治体制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来加剧腐化。我们认为,要解决我国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问题,必须结合塞缪尔·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阐述的“现代化与腐化(败)”关系的理论,揭示腐败的内在联系,谋求制定切实有效的治理政策。

7.监督控权论。监督理论认为防止公共行政权力运行畸变,克制腐败现象的关键是要在改革和完善已有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对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实现全面而有效的监督。而当前我国庞大而看似有利的监督体系并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这足以说明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需要强化和发展[6]。控权理论通过以“权力控制权力、权力制衡权力、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以期遏制腐败。控权理论认为,“以多元社会权力来平衡和制约国家权力,只有这样,权力扩张和腐化才能得到有效控制”[7]。我国实行的是三种权力相互分工制度,因权力分工不明确导致难以规避侵权现象,尤以“司法权侵犯立法权”“行政权侵犯司法权、立法权”的现象较为严重。基于此,我们认为该理论在我国难以发挥功效。

我们通过对这7种主要的反腐理论成果和实践思路进行分析、推理,认为当前反腐需要将体制内行为主体的自律行为与体制外行为主体的监督作用、政治文化的协调作用相结合,发挥政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各自特性,从制度和机制着手将内在逻辑规律与一般规律重新审视,以弥补传统反腐理论的局限性,力求更好地为反腐斗争提供科学、有效的理论支撑。

三、中国政府反腐败策略及误区

1.“化罚”战略。“化罚”战略即“道德教育、经济处罚与法律严惩”相结合战略。阿克顿权力定律表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部分学者从人性假设与道德规范视角着手进行探究,认为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否导致权力腐败,离不开对权力载体人的分析。从理论意义上来讲,公共领域中道德高尚的人是不可能腐败的。他们认为反腐必须从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入手,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力量避免腐败。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治理腐败的基点不在“觉悟”或“道德”的自律,而在刚性规则钳制的他律,主张使用严厉的刑法加大对腐败的惩处力度[8]。我们认为,单凭遵循人性假设或仅靠道德教育、经济处罚与法律严惩的某一方面来达到腐败预期的高成本与低收益是不现实的,唯有将三者有机结合形成打防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牢固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产生与蔓延。

2.“两点”战略。第一,权力反腐与制度反腐。有学者认为,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遏制权力成为反腐败的关键。中国正处于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过渡阶段,部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以往对腐败的惩处力度不够、权力缺乏制衡,因此,从上至下的查处力度,与从下往上的举报力度相结合,更适合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反腐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制度反腐更适合中国国情,必须改革权力结构,依靠制度反腐。通过分权、限权、监督权力等形式形成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科学、有效的制度。诚然制度反腐已成主流,具有长期性、权威性、稳定性、公正性等特点,但由于权力反腐具有果断性、及时性等独特的功效,在特定的情形之中,权力反腐成为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健全科学、有效的制度反腐的同时,应重新审视权力反腐的有效性,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制度反腐为主、权力反腐为辅的反腐体系更有助于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胜利。第二,全面反腐与重点反腐。全面反腐与重点反腐战略争议的焦点在于反对腐败的制度成本。博登海默曾说,“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的存在可以节约成本,如果一种反腐制度提高了反腐成本,那就还不如没有的好”。在当今中国全面反腐的成本无疑高于重点反腐的成本。重点反腐策略是在一定的反腐力量条件下,在重点领域、重要环节针对腐败产生的根源进行重点治理,有计划地重点打击腐败行为,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收益。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应将重点反腐作为反腐的首要选择,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健全各种制度,最终形成由重点反腐向全面反腐的转变,取得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彻底性胜利。第三,体制外反腐与体制内反腐。对政府的监督一方面来自法定权力的监控,另一方面是来自公民监督。有学者认为,在行政监督制度与权力格局博弈中,权力格局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优化权力格局是保持监督制度与权力格局动态平衡的根本所在。还有学者提出,必须寻找适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新的监督载体,如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等,以增强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我们认为,关于体制内、外监督的平衡问题,其实质是反腐败中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问题。公共权力错位与公民权利缺位及由此引起的体制内、外监督失衡,已成为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积极培育和引导公民社会使之成为反腐的新生力量,对于形成体制内、外预防和反腐败的战略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四、当前腐败的特征及成因

1.当前腐败的特征。纵览当前中国腐败问题,我们发现腐败在继承传统腐败特征的基础上,呈现出新的特征。即:由个体腐败演变为团体腐败、家族腐败;由低职位、低薪酬转化为高职位、高薪酬腐败;涉案金额巨大,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因公”腐败尤为突出;腐败呈现周期性、循环性怪象。

2.当前腐败的成因。第一,反腐败机制不健全。孟德斯鸠曾讲,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腐蚀性,我国反腐机制尚未健全,滥用权力是已成普遍现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唯一的办法便是创造出某种机制,使之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彼此牵制与平衡,即“野心必须用野心来抵抗”[10]。我国各级党政部门均设有纪委、监察、审计机构,从组织原理的角度看,已具备了监督功能,但实际上,各级领导权力的使用很少受到有效制约,十八大以来,在中纪委强力反腐的同时也应看到地方各级纪委反腐的附属性、被动性,地方纪委自身的双重领导体制严重制约了监督、监察的责任性,无法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同级监督体制的缺陷已大大拖延了反腐战斗的进程。第二,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腐化程度与社会和经济迅速现代化有关”[11]。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现代化正处于初级阶段,人均纯收入相对较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低水平、不全面的局面未能得到完全改变,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依旧未变,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仍旧如此,人与人、地区与地区的经济差异逐渐增大。从总体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导致部分掌握公共权力及资源的投机分子铤而走险、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滋生了大量的腐败行为。因此,我们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于预防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监督制约体系弱化。我国现存的制约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实际上监督明显弱化。在党内监督中,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严重削弱了纪委对同级的监督功效,造成了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不好的“三不”局面。在人大监督中,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一府两院”的多项监督职责,长期实行各专门委员会“分兵守关”的监督机制,常因人少事多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实现应有的监督职责,同时由于程序规范不够严密,导致程序正义难以保障实体正义,人大机构似乎成为罢免贪官污吏的“手续”而已。新闻监督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致使其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群众监督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但群众监督的立法尚属空白,已有的信访、举报制度因缺少法律保护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对“一把手”监督的真空地带较多,监督意识缺位。第四,“重典”不重、“厉”而不严。古人云:“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惩处不力,滋生腐败不止。严刑峻法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战略保障,腐败行为的危险性决定着腐败主体的腐败动机的强烈程度和行为取向。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经济上,对于腐败分子挥霍浪费的金额未建立严加追究及限期全额补齐的机制;政治上,存在“查而不罚”“罚而不付”以及查处概率低等现象;法律上,肆意的自由裁量权,以权代法、以纪代法的客观现实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庇护。《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由此可见,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已不适合社会惩处犯罪的现实需求,营造了“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社会现象,出现“腐败现象严重——反腐败成本过大——打击不力——腐败现象更严重”的恶性循环[12],造成了“重典不重”、“厉”而不严的问题存在。第五,网络反腐的局限性。网络反腐一般表现为网民、记者通过网站曝光腐败分子的隐私性信息、制造公众舆论、唤起社会正式反腐败机构的注意和重视。尽管网络已成为反腐的新兴范式,且具有快速性、广泛性、匿名性、低成本等特点,然而网络反腐难以复原事件真相,取证合法性易遭质疑,网民的知识结构与阶层存在显著差异,制度化网络反腐尚未形成,网民易受操纵和蒙蔽,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存的网络反腐的局限性加大了反腐难度。同时,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借网络反腐的负面舆论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社会秩序之名,对其采取封、堵、删、压等强力干预措施,粗暴干涉公民行使合法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从客观上讲,这种暴力干预网络反腐的行为严重打击了网民反腐的积极性,阻塞了网络反腐的舆论通道。此外,反腐倡廉的网络舆情易使官员的基本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由于网络反腐的个案性、偶发性,加之尚未出台专门的网络反腐法律以及网民的非理性化等因素致使难以建立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网络反腐仅仅是反腐的一种治标而不治本的手段。第六,制度信任危机。我国传统的官僚制管理结构形成了精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等多方面优势,同时也烙上了传统人治的“胎记”,使得法治信仰的生存空间有限。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这种信仰缺失在很大程度上迟延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建立。制度似乎永远挂在墙上仅供参观,制度形式重于实质,结构安排不够合理,同时也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空白,如“‘一把手’腐败”“基层政权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中国不缺少制度,而是缺少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正是对人情关系社会的现实写照,这种重人情的“关系网络”正腐蚀着当代生态中国建设的各个领域,“一切制度皆有变通的可能”的制度信任危机正给制度反腐造成了边界不清、执行乏力等消极影响,制度的缺位、错位现象已十分严重。

五、中国政府生态反腐的路径选择

目前,“腐败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污染和政治挑战”[13]。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参与、多面监控、多元治理[14]。

1.加快经济发展,完善经济体制。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民富国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改革开放与富民兴邦相结合,适时调整分配方式,进一步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将提升农村经济发展作为未来改革发展的重心,加快扭转城乡二元结构局面,真正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同时对现有体制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制度、规章等进行修缮、废除,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确立市场资源配置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有计划、有秩序地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与计划的双重功效,以完善的经济体制来预防经济腐败行为的发生。

2.加强国际反腐交流与合作。腐败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反腐败的相关机制、制度,对于开展积极有效的反腐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将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相结合、区域反腐与全球反腐相结合、专业反腐与群众反腐相结合,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反腐机制。第一,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广泛地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努力参与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文件起草。同时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以综合国力的提升推动自身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逐步建立并扩大与他国的外交关系、拓宽外逃贪官的引渡机制,逐步完善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第二,根据腐败特点、国际反腐的规章制度,及时修订本国预防惩治腐败的相关规定,努力缩小反腐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提高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合作层次,通过国际组织改变发展中国家国际反腐的弱势地位,以期避免协调机制中的差异化格局。第三,强化腐败追究机制功能,建立健全国际反腐司法合作协议,破除发达国家渗透意识形态因素制造的各种政治障碍,扭转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合作中的被动局面,积极推动与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合约,实现国内与国际腐败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机结合,彻底切断腐败分子的逃亡之路。

3.审议与重建生态反腐机构。中国的反腐败体制虽经历次改革,包括1993年的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十六大之后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和巡视制度的建立,逐渐形成了党的系统的纪委,行政系统的监察和预防机构,检察院系统的反贪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贪机构。然而由于各自为营,反腐局面未能形成合力,解决和杜绝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加大对权力的制约,基于此,我们建议,重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纵向垂直”和“横向整合”的反腐网络格局,重建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地方垂直领导的反腐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打破原有的分割局面。继续深化反腐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提升网络施政能力,同时培育、发展、规范、监管公民社会组织,使其作为体制外的一种反腐监督机构,形成体制外反腐与体制内反腐相结合,实现反腐败机构“有腐必查、有腐必反、敢查敢管、重拳击腐”的新局面,将政府塑造成为廉洁政府、法治政府、生态政府。

4.打造“四位一体”生态反腐体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四位一体”,积极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易腐、不敢腐”的反腐惩防体系。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及作风教育。着力突出政治纪律教育的紧迫性,切实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施政观念、政治素养、文化修养以及作风建设,改变以往干部人事制度重提拔、轻教育,重使用、轻监督和管理的僵局,以真抓实干的教育作风教育领导干部以民为本、廉洁从政,牢固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其达到不想腐、不愿腐的境界。第二,强化制度建设,夯实制度反腐根基。制度是指“各种带有惩罚性措施、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影响的规则”[15],“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16],因此,任何活动必须在制度的规范下方可进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用权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网络相关立法、执法制度,加强对入职、调离、退休干部的监管,以健全的制度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营造不能腐的制度格局。第三,优化内部监督,外化网格监督。加强党内纪律监督,创新纪检、监察监督的领导体制,凸显监督监察的独立性、权威性,制定反腐败法,强化执法监督、司法监督,紧紧依靠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的强大力量,整合所有监督资源,避免监督盲区,形成监督网络,严控腐败发生。第四,依法管理,重典严管。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7]。“刻点均衡”理论告诉我们,身边腐败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收益远大于成本。针对身边的腐败,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要切实做到“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必须切实做到“重典严管、依法打击、刑罚必定”,构建不敢贪的惩罚管理体系。

六、分析与展望

纵览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反腐变迁轨迹,不难发现,政府反腐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是从侧重治标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设立专项巡视,清除监督盲区的30多年。应该说,自改革开放起,中国30多年的反腐败斗争史是中国政府逐步走向廉洁、法治、高效、生态的历史进程。我国30多年的反腐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极大地推动了扩大内需与改革开放。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反腐斗争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在干部任免、政府采购、能源动力、工程建设、金融、教育行业等领域还存在着腐败现象。因此,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上解决腐败问题依旧是一个重大课题。具体来讲,在体制上,应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惩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体制建设。在机制上,继续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外逃贪官引渡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廉洁从政机制、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法制教育机制。在制度上,注重惩防腐败的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建设,创新党内、党外监督制度。在管理上,创新政府行政管理制度、财政经济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反腐管理制度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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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亚伟]

D262.6

:A

:1671-6701(2015)04-0055-07

2015-06-20

2013年度甘肃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305ZCRA170)阶段性成果

姜 波(1990— ),男,甘肃庆阳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田发允(1989— ),男,山东滕州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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