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更应重视宪法教学

2015-01-30 01:52上官丕亮
中国宪法年刊 2015年0期
关键词:东吴法学院卓越

上官丕亮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更应重视宪法教学

上官丕亮∗

2012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目标和任务。由此,关于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问题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作为一名宪法学教员,笔者认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更应重视宪法教学。

一、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培养“才”更要培养“人”

自1977年开始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违法犯罪而被抓、被判刑的新闻时有耳闻,其中一些还是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更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案例。令人震惊的是,据2015年7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在他们中间,许多人都是学法律出身的,毕业于正规的法律院校,两位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还均为法学博士。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人知法犯法?正如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海峡交流基金会首任秘书长、中国台湾地区国际法学会理事长陈长文先生所追问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①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自序。这不能不让我们对当今的法学教育提出疑问,进行反思。

或许,回顾总结一下20世纪上半叶的东吴法学教育,会对我们有所启示。100年前,即1915年9月3日开办的东吴法学教育无疑是成功的。它在20世纪的上半世纪培育了培养了吴经熊、陈霆锐、盛振为、梁鋆立、端木恺、丘汉平、桂裕、孙晓楼、杨兆龙、倪征日奥、李浩培、鄂森、费青、卢峻、郑保华、裘邵恒、潘汉典、浦增元等一批中国近现代的著名法学家以及法律职业人。而且其中有不少东吴法律人在世界上著名,有世界性影响。例如,1948年海牙国际法院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50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有2人当选,都与东吴大学法学院有关:一位是1924年被东吴大学法学院授予博士学位的王宠惠;另一位是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杨兆龙。另外,众所周知,倪征日奥于1984年当选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任期9年。李浩培于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1997年病逝在任上。在20世纪,东吴大学法学院享誉海内外,时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称。特别是东吴法律人,在东京审判中表现杰出。在17位参加东京审判的中国代表团中有10人出自东吴大学法学院,他们是向哲浚、倪征日奥、鄂森、桂裕、方福枢、杨寿林、裘劭恒、郑鲁达、高文彬、刘继盛,他们分别担任中国检察官、检察官高级顾问、中国法官秘书、翻译等,对东京审判做出了杰出贡献。中央电视台在制作长达7集的历史纪录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纪实》期间,还对倪老、裘老、高文彬教授做了专访。正是这些“东吴法律人”,组成了中国检察方的主力军,把对中国人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甲级战犯送上了绞刑架。这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骄傲!①王厚立:“祖国的荣誉,东吴的骄傲——一代宗师倪征奥”,载《东吴法学》2006年春季卷。

为什么20世纪东吴法学教育能够取得成功?纵观其法学教育史,不难发现东吴大学法学院不仅重视“才”的培养,而且重视“人”的培养,成“人”教育与成“才”教育并重。

在成“才”教育方面,即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方面,东吴法学教育很有特色。有人将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概括为三大特色:判例法、比较法、英语。关于判例法(即英美法),当时是美国法律教学方法的主流,东吴大学法学院紧随美国潮流,也在教学中贯彻判例法教学。关于比较法,最初的学院的名称即为“中华比较法律学院”,教学内容以英美法和中国法为主,同时广泛涉猎两大法系的其他法律,而且长期开设比较法方面的学术讲座。关于英语,东吴大学法学院要求新生入学必须有较好的英文功底,而且大量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同时还开设专门的英语课,著名的教育家林语堂先生就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过英文且颇有个性。②杨大春:“中国英美法学的摇篮——东吴法学院院史研究”,载《东吴法学》2003年卷。当年杨兆龙教授有一个基本观点: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法律,就首先要学好该国语言。他自己就是外语方面的典范,他在中学时英语即是强项,后来又掌握了德语、法语两种外语,在哈佛的一年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在柏林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一年为考察俄、波、捷三国,又掌握了这3个国家的语言。他掌握了8国的语言。③施觉怀:“回忆与展望——为纪念东吴建校110周年作”,载《东吴法学》2009年秋季卷。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这些特色,也成就了东吴法律人被选派到东京审判并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原因。

东吴大学法学院不仅重视学生的成“才”教育,而且非常重视学生的成“人”教育。教务长盛振为在《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一文中就介绍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办学方针“训育以校训‘养天地正气 法古今完人’为主旨”。④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强调人的素质培养,几乎是所有著名教育家的认识。享誉全球的教育家、曾任耶鲁大学校长20年之久(1993~2013年)的理查德·莱文曾说过,如果一个学生从耶鲁大学毕业时,居然拥有了某种很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这是耶鲁教育最大的失败。真正的教育,是自由的精神、公民的责任、远大的志向,是批判性的独立思考、时时刻刻的自我觉知、终身学习的基础、获得幸福的能力。在他看来,本科教育的核心是通识,是培养学生批判性独立思考的能力,并为终身学习打下基础。①参见《青岛日报》2015年7月1日。我国著名的政治家同时也是著名的教育家梁启超先生早在1922年12月在苏州作演讲时就指出过这一问题:“问诸君‘为什么进学校?’我想人人都会众口一辞的答道:‘为的是求学问。’再问:‘你为什么要求学问?’‘你想学些什么?’恐怕各人的答案就很不相同,或者竟自答不出来了。诸君啊!我请替你们总答一句罢:‘为的是学做人。’你在学校里头学的什么数学、几何、物理、化学、生理、心理、历史、地理、国文、英语,乃至什么哲学、文学、科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农业、工业、商业等等,不过是做人所需要的一种手段,不能说专靠这些便达到做人的目的。任凭你把这些件件学得精通,你能够成个人不能成个人还是别问题。”②梁启超:“为学与做人——1922年12月在苏州就读书与做人问题作的演讲”,载泽明、哲武主编:《世纪回声——推动历史进程的巨人演讲》(下),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类社会的一切理应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都应当为了人。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真正的科学都应当是人学。学法律,与学其他专业一样,首先应当是学做人。而且法律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产物,它以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为基本内容,它的目的就是保障人真正成为人,所以学法律更应学做人,否则,自己首先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那么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时怎么能正确地执行好保障人成为人的法律呢?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成“才”的专业教育,而且甚至更为重要的让学生成“人”的素质教育

什么是人?怎样才活得像人的样子,活得有尊严?笔者以为,一个活得有尊严的人,肯定是享有最基本人权的人。

《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世界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在事实上就是确立了一个活得有尊严的人的基本标准。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基本人权),而且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显然,学好宪法,就可以知道一个活得有尊严的人的基本标准,为我们真正活得尊严奠定基础。

显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理应重视宪法教学,法学院的学生理应首先学好宪法,比一般的人更早、更全面、更准确地掌握我们享有哪些人权,明白一个活得有尊严的人的基本标准并为活得有尊严而不断努力。

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点是培养“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合格公民

近代著名法律教育家、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兼教务长孙晓楼先生在其1935年所著的《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法律人才,不是在于做律师的大小,也不是在于官职的高低,更不是在于赚钱的多少,而是在于他所做的事业于社会公众的福利上到底有多少的努力和贡献。”“研究了法律,不能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而专为自己个人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人才,更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教育也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能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法律教育家应当从这三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从这三方面着眼,来陶冶法律学生。”①孙晓楼著:《法律教育》,王健编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第13页、第15页。杨兆龙院长也曾特别提醒研究生:反对研究“脱法”(就是不要去研究如何钻法律空子),不得坑害他人,要树立“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崇高信念。②聂昌颐:“东吴法学院的本科与研究生教育”,载《东吴法学》2005年春季卷。

笔者认为,正是东吴法学院创办者和管理者将法律教育定位于培养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造就在东京审判中做出巨大贡献的东吴法律人。东吴法学前辈关于法学教育目的的思想和认识,在今天仍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

当今我们办法学教育,似乎就是培养卓越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且好像只有将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成为著名的大法学家、大法官、大检察官、大律师或者行政执法部门里的高官等杰出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才算成功。

笔者以为,如果我们将法学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仅仅定位于培养将来做大官、赚大钱、出大名的大人物、“大腕”,只会是死路一条。

即使法学院的毕业生将来有少数人真的成为了大官、大老板、大学者、大名人、大腕,但如果我们没有把绝大多数法学院学生培养好,绝大多数毕业生没有成为社会有用之才,那么对于每年毕业人数超过10万人的中国法学教育来讲,也是失败。“大腕”并不是学校培养出来的,而是社会中成长的,学校教育只是人生的基础。

一句话,如果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仅仅视为培养少数拔尖人才,这是错误的。这会让广大的法学院教师感到无望,更让广大的法学院学生失去信心。这更违背法学教育的目的。我们的法学教育一定要重视正气教育、“公益人”的培养,让每个法学院毕业生不管将来专业能力大小,均有公益心,都愿服务社会。只有这样,“法律学校的学生,将来毕业后,虽不能望其个个都是能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之才,至少也不至于在社会上,拿了法律的工具来敲诈人家、欺侮人家,使社会上添一害群之马罢!”③孙晓楼著:《法律教育》,王健编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笔者以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不仅享有权利,而且必须履行义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国家是由一个一个的公民所组成的,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国家。即使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改造我们自己,就是在改造中国。未来中国能否变得更美好,关键在于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能否比上几代人具备更良好的公民素质,能否成为更合格的公民。显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将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公民为己任。

那么,什么样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我国《宪法》宣告,中国要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当是一个热爱民主、厉行法治、尊重人权的公民。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呢?这无疑需要教育。同时,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又主要体现在宪法中。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而且公民教育主要是宪法教育。正如日本著名宪法学家杉原泰雄所指出的,据说要当帝王就需要“帝王学”,那么国民要成为真正的主人翁就需要学习可称为“主权者学”的宪法。①[日]杉原泰雄著:《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显然,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理应首先重视宪法的教学,法学院的学生理应首先学好宪法,树立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思维并时时刻刻依照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法精神而行动的习惯,首先成为合格的公民,为建设一个讲民主、行法治、有人权的法治国家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培养“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动”并“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的法律职业人

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最后一任院长的杨兆龙先生在1944年5月出版的《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上发表的《宪政之道》一文中指出:“要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具体化而成为民族生活的一种活制度,一定要有一批对于法学有研究并且认识时代需要的、富于创造能力的人分布于立法机关、裁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政府机关,作为贯通各层法律规范的血管,使彼此间发生联系并且时常将新的营养成分输送到各方面去,使整个的法律体系变成一个活的一贯的东西。”并且强调了信仰法律、奉行法律的重要性,他指出:“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的具体化,固然有赖于各方面的‘知法’而尤其有赖于朝野上下的‘重法’。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的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动的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它的本质是与尊重道德或习尚的风气相同的。重法的风气乃是法律的‘生命素’,它不但可以使法律发生预期的作用,而且还可以使法律生长。”他还强调:“法律虽然有时可以创造,而且应该创造,但是要使新创造的法律为一般对它未曾习惯的人奉行不渝,必定要先使它成为一般人共同意识之一部;而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只有树立重法的风气。至于重法风气的树立,则有赖于政府及社会上的领导分子以身作则,使一般人由摹仿而信仰,由信仰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的见之于生活行动。”①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第56页。

同时,正如前面所述,孙晓楼先生强调:法律教育训练的法律人才“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设,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应是这样的“重法人”:信仰法律、尊重现行法律制度并“真心诚意”地奉行法律,但又不机械地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时能合于时宜。

然而,在法律信仰方面,当今我们各大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包括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院系的毕业生们并没有比一般人更执着、更卓越。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我们经常讲民主、法治、人权。民主,首先是参与,没有参与哪有民主;法治,首先是人人守规矩,大家都依法办事;人权,首先是把人当人,平等对待每个人。但是,法学院的同学们比非法学专业的同学、比一般老百姓,更守规矩吗?更有民主参与精神吗?更会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吗?就拿守规矩来说,在国内各大法学院,法科学生有上课迟到的,有早退的,有旷课的,有考试作弊的,在食堂有不排队的,在图书馆有看书乱放的,甚至有撕书和偷书的,在校园里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在大街上有乱闯红灯的。我们不得不痛心地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遵守规矩方面,学法律的学生与非学法律的学生几乎没有任何差别。我们学法律的同学只是比非学法律的同学、比街头老百姓,多背了一些法律知识,多记了一些法学理论,并没有比一般的人更信仰法律,更能身体力行地遵守法律。

如果现在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新一代毕业生不能比当代人、上一代人更有法治精神,那么将来中国依靠什么力量成为法治国家?

而且当今我国的法学院存在一种有趣的现象:法学院的教师们对待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往往采取一种批判态度,在课堂上动辄采用一种不屑一顾甚至嘲讽的口吻,对我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的弊端慷慨激昂地加以指责;相反,对于西方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则大加赞赏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作为讲授的重点。②侯欣一:“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之我见”,载张士宝主编:《法学家茶座》(第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近年来,笔者和国内许多法学老师一样也在反思这种教学方式。可以想象,这种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一味批判的教学方式导致的结果极可能是: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本国的法律没有好感,缺乏起码的尊重甚至是蔑视。然而,法科学生以这样的态度去从事法律职业,在工作中怎么会认真地执行法律呢?而连执法者都不能尊重法律,不能认真地执行法律,我们又怎么能建成法治国家呢?显然,批判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①张建伟:“给法律一点敬意”,载《检察日报》2006年11月13日。

法学教师在教学中对本国现行法律应持有基本的尊重和敬意。当然,学习法律的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同样也应该对我国现行法律给予起码的尊重和敬意,甚至应有一种敬畏之心,要培养尊重和敬畏现行法律的习惯。

也许有的同学会说,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有的是“恶法”,我们怎么能一概予以尊重呢?的确,许多法学著作告诉我们:“恶法非法”。我们也不否认我国的现行法律存在这个或那个的不足和弊端。然而,某部法律、某种法律制度是不是恶法,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力决定吗?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以某一部现行法律是恶法为借口而随意地加以否定,不尊重、不遵守,那么我们国家还会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国家还会有什么法律和规矩可言?是不是恶法,应当由法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来决定。在违宪审查机关宣告某种法律是恶法,因违宪而撤销之前,或者由立法机关自己废止或修改该法之前,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

更何况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而且“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②[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执法者在实施法律、适用法律、执行法律时,必然要理解和解释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执法者以不同的理念来解释法律、执行法律,其结果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笔者认为,执法者具有人权理念,就能正确、恰当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即使现行法律存在某种漏洞和弊端,如果执法者具有人权理念,也能很好地通过解释的方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使之发挥良好的作用。正如杨兆龙先生所说的:“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③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等法律职业人为基本目标,这也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宪法教学。关于这一点,往往被忽视。法律职业人的职责就是执行法律、适用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显然,如果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没有学好宪法,没有掌握宪法精髓,那么将来做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公安机关的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怎么能够保证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符合宪法精神、不与宪法相抵触,真正做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呢?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处理因当事人在网络或报纸上批评政府官员但与事实有出入而政府官员提出保护其名誉权所形成的治安处罚案、行政诉讼案、民事侵权案乃至刑事诽谤案时,往往由于缺乏宪法思维,没有考虑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和批评权,而使案件的处理不公甚至完全错误。所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理应重视宪法的教学,法学院的学生务必学好宪法,为将来的法律职业做好准备。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要重视宪法教学,不仅仅是在法学院开设的《宪法学》这一门课程开展好宪法的“教”与“学”,而且应当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都重视宪法理念的培养、宪法精神的贯彻,在一切与学生相关的活动中都重视宪法理念的树立、宪法精神的弘扬、宪法习惯的养成。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学院的学生真正培养成为心中有宪法、依宪行事、为法治的实现而努力奋斗的卓越法律人才。

总之,为把我们法学院的学生培养一个个活得有尊严的人、一个个真正合格的公民、一个个真正能够伸张正义的法律职业人、一个个真正卓越的法律人才,我们一定要重视宪法的“教”与“学”,这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应有使命!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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