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韩国宪法学的发展

2015-08-23 23:10金埈荣
中国宪法年刊 2015年0期
关键词:公法宪法法院宪法

[韩]金埈荣

2015年韩国宪法学的发展

[韩]金埈荣*

一、2015年韩国宪法学界关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

本文介绍2015年韩国宪法学界代表性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与著作,国会的主要活动和宪法法院的主要判例。各学术团体的学术活动部分分别是韩国公法学会、韩国宪法学会、韩国比较公法学会、韩国欧洲宪法学会、韩国立法学会。

1.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的流行

从2015年5月20日确诊第一名患者开始爆发的MERS疫情,先后共被报告了186份病例。MERS的大规模暴发使韩国社会2015年一整年都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处于混乱状态。但政府和民众能够众志成城、同心协力,最终,韩国度过了各种难关,击退了疫情。这次MERS事态的暴发使宪法学界对传染病、紧急灾难状态、安全等问题的关注进一步提高。2014年发生的“岁月号”事件和此次的MERS疫情,韩国中央政府均因没有做出合理应对措施受到批评,而国家权力过度集中在中央政府才导致没能有效应对此类事件的指责也成为讨论是否需要调整宪法中的权力结构的重要契机。

2.《国会先进化法》修改争议

在韩国宪政史上,国会“强行通过”法案的处理方式曾遭到广泛批评,也引发过诸多问题。其中以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国会期间发生的问题最为严重,这一时期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冲突达到顶峰,甚至发生过部分国会议员强行进入国会议事大厅,动用电锯和催泪弹的恶性暴力事态。作为对这一系列闹剧的反省,2012年5月2日韩国国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会法》修正案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而这部法律修正案也被人们俗称为《预防身体对抗法》或《国会先进化法》。这部法律同时兼顾了多数党和少数党的利益,其中,有利于多数党的内容主要有预算案自动交付议论制度、议案快速处理制度、议案自动上呈制度。同时,该法还加强了对妨碍议事进程行为的惩戒。而有利于少数党的内容主要有国会议长依职权上呈议案要件的强化、无限制讨论制度、委员会中的议案调停制度。《国会先进化法》的生效极大地抑制了第十九届国会出现以往频繁出现的国会议员间的身体对抗,但同时也使法案经常不能以多数表决的方式获得通过,使法案的通

* 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过变得十分困难,让第十九届国会背上了“植物议会(僵尸议会)”的污名。特别是2015年在5部劳动改革法案、①参见《劳动基准法》、《雇用保险法》、《工伤补偿保险法》、《期限制劳动者及短期劳动者保护法》、《派遣劳动者保护法》修正案。2部经济刺激法、②参见《服务产业发展基本法》、《提高企业活力特别法》法律案。朝鲜人权法、防恐法等重点法案的通过问题上,执政党和在野党表现出了尖锐的对立立场。

3.通奸罪违宪决定

《刑法》中的通奸罪因宪法法院的违宪决定,结束了长达62年的历史使命。宪法法院解释做出通奸罪违宪决定的原因是“国民性意识的变化和该罪名的保留侵害个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并表示婚姻与家庭的维持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理应由个人的爱情来决定,不应用国家的刑罚进行他律性的强制。这是2008年10月30日宪法法院对通奸罪做出合宪决定整6年后,对同一问题作出的相反决定。

4.历史教科书国定化问题

韩国以往在历史教科书选用上采用的是允许从不同的角度编写历史教科书,并在通过验证程序后,将其用作中高等学校教材的验证教科书制度。而2015年韩国政府决定统一中高等学校的教学用历史教科书,由政府组织人员编写统一的历史教科书。国定教科书引发了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反对者认为历史教科书的国定化会给学生造成狭隘单一的历史观,而赞成者则认为现有的验证教科书制度下编写出的历史教科书多为偏左立场的内容,必须对此进行限制。国定版的历史教科书将于2016年完成编写工作,2017年开始在中高等学校教学中使用。

5.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变化

2017年韩国将彻底废止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也将从现有的双重培养体系转化成通过法学专门研究生院(即法科大学)培养法律人才的一元化培养体系。但是,由于韩国国民反对废止司法考试的意见占多数,而且2009年开始实行的法科大学制度又存在着入学不公、律师考试成绩不公开③宪法法院作出了不公开律师考试成绩构成违宪的判决(宪裁2015年6月25日,2011Hun-Da769)。等诸多问题,因此,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法律人才培养制度重新进行设计。而这也成为第二十届国会需要通过修改、补充法律予以解决的课题。

二、韩国各宪法学研究团体的主要学术活动

1.韩国公法学会(www.kpla.or.kr)

韩国公法学会是为了研究如何发展宪法与行政法等人员开展工作而组建的公法学社团法人和学术团体,成立于1995年,拥有30多个分会,每年按季度举办学术大会,提出国内公法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方案,并发行学术季刊《公法研究》。

2015年公法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2015年新进学者大会:韩国公法学会新进学者大会是为了新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举办的学术大会,每年2月左右举行,是向学界介绍新进研究者的契机。2015年2月27日在忠北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新进学者大会,以“现代公法学研究的新动向”为大主题。

宪法方面的研究如下:Noh Jinseok以“宪法上的市场与经济民主化”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Gihong以“美国民营化在公法上的限制——以责任适合性(Accountability)理论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ChaWonil以“营业秘密的宪法保护——以德国法的论议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Lee Yeonu以“国籍法上国籍选择自由的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郑在都以“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与合理化的议员内阁制”为主题做了发言,金埈荣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确立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Yang Taegeon以“议会议事妨碍制度与合议制宪法理论”为主题做了发言、Song Siu以“关于选出公职者方式的宪法研究——以总统选举的最终投票制,国会议员选举区制为中心研究”的主题做了发言,尹琇晶以“残障人政策的宪法基础与改善方案——以福利与平等的理念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

行政法方面的研究如下:Park Hunm in以“德国与我国的国库理论评价——国库的概念与行政作用形式论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Park Jongjun以“行政法上法律虚拟的公法考察”为主题做了发言,Wang Seunghye以“经济行政法上自律规制的类型与责任”为主题做了发言,Jeong Gwangseon以“懈怠国家安全义务的国家赔偿责任——法国食品安全判例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Yoon Gijung以“需要受理申告的理论整理”为主题做了发言,Yoon Ganguk以“网络产业自由化与规制法——德国电力产业规制法的例子”为主题做了发言,Choi Jonggwon以“城市计划设备的公法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Areum以“行政代执行在现行法律上的理论问题与焦点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

(2)2015年4月17日在建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与建国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政治与公法学”为大主题。韩尚熙以“政党政治与公法学”为主题做了发言,Jeong Sangu以“教育上的政治与公法学”为主题做了发言,Gang Namhun以“选举制度改革的政治与法”为主题做了发言,李国运以“地区的政治与公法学”为主题做了发言。

(3)2015年6月19日在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与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征收制度”为大主题。Hong Jonghyeon以“公法上与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有关的法制现状与问题”为主题做了发言,全学善以“通过补偿金制度强制执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为主题做了发言,Son Yunseok以“国家批准的项目限制制度强制执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为主题做了发言。

(4)2015年8月29日在首尔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司法政策研究院、韩国行政法学会、行政判例研究会和韩国法制研究院共同主办的学术大会,以“韩国公法学的过去、现在、未来—— 牧村金道昶博士10周年追思学术大会”为大主题。朴允炘以“牧村金道昶博士的生涯与学问世界”为主题做了中心发言。此次追思学术大会分为两个会场。第一会场以“公法学发展与公法学者的时代使命”为主题,朴正勋以“公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展开、发展”为主题做了发言,吴峻根以“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与公法学者的作用”为主题做了发言,金钟铁以“宪法修改与公法学者的作用”为主题做了发言,李宪焕以“戒严政局下的公法学者的对应政策”为主题做了发言。第二会场以“自由民主行政法学的形成、展开与发展”为主题,金裕焕以“依照法治行政理论体系的行政法总论”为主题做了发言,金容燮以“法规概念与行政规则”为主题做了发言,Lee Sejeong以“牧村金道昶博士的警察行政法”为主题做了发言,河明镐以“牧村金道昶博士的福利行政法”为主题做了发言。

(5)2015年10月19日在首尔法院综合办公楼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韩国宪法学会、国会立法调查处、司法政策研究院、韩国行政法学会、行政判例研究会、韩国规制法学会、韩国民事法学会、韩国比较私法学会、韩国民事诉讼法学会、韩国刑事法学会、破产法学会、首尔大学法学研究所和高丽大学法学研究院共同学术大会,以“法学的新地平线与未来司法政策——司法政策研究院建院1周年纪念学术会”为大主题。吴东锡以“地方分权与司法制度”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Gwangsu以“可持续社会的法律解释与司法政策”为主题做了发言,李元馥以“在尖端领域规制有关诉讼中专家参与扩大”为主题做了发言,李哉協以“法的从业人员是不是‘龙’?——职业路径、工作环境、满意度等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权英俊以“民法学、个人与共同体、法院”为主题做了发言,李琎基以“民法的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Ham Yeongju以“欧盟(EU)民事诉讼程序的运用原理与发展方向”为主题做了发言,金在夆以“南北统合与朝鲜住民犯罪适用准据法的决定”为主题做了发言。

(6)2015年12月18日在中央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公法学会和中央大学法学研究院共同学术大会,以“尊严的生活与公法学——障碍、贫困、劳动”为大主题。尹琇晶以“残障人的尊严生活与宪法——残障人通过民权运动形成的新权利与其在司法体系内接受的可能性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Kim Myeongyeon以“残障人摆脱扶助设施政策与行政法”为主题做了发言,文炳烋以“韩国社会的贫困与行政法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李相茎以“宪法如何接近贫困——通过社会基本权与宪法原理克服贫困的课题与福利财政支出的限制”为主题做了发言。

2.韩国宪法学会(www.k-cla.or.kr)

韩国宪法学会是研究宪法学的全国性学会,研究宪法规范、宪法现状、宪法史等各类宪法主题的研究机构,由宪法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600多名会员组成。定期发行学会杂志《宪法学研究》。2015年韩国宪法学会杂志《宪法学研究》从第20卷第4号到第21卷第3号共出版4次。

2015年宪法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韩国宪法学会第85次定期学术研讨会:2015年3月27日在韩国宪法法院大讲堂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共同学术大会,以“情报通信环境变化与情报人权的法制课题”为大主题,Shim Um in以“物联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法的对应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Oh Gilyeong以“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分析”为主题做了发言,Kwon Heonyeong以“政府电子计算机网络统合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改善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

(2)“法的纪念日”纪念共同学术大会:2015年4月24日在大检察厅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和法务部共同学术大会,以“宪法价值与法治主义”为大主题,张永洙以“宪法基本秩序与法治主义的现状”为主题做了发言,崔熙炅以“国民共同感的法治主义实现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

(3)韩国宪法学会第86次定期学术研讨会:2015年6月26日在东亚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与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政府形态的代行方案与二元政府制”为大主题。张永喆以“奥地利联邦宪法体系内联邦总统的地位与权限”为主题做了发言,全学善以“二元政府制的实质与现状”为主题做了发言,李富夏以“德国二元政府制的考察”为主题做了发言。

(4)光复70周年与制宪67周年纪念共同学术大会:2015年7月16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与国会共同学术大会,以“光复与宪法制定”为大主题。李宪焕以“解放与宪政的连续性”为主题做了发言,李京柱以“解放与宪法制定——以宪法文件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Jeong Sangu以“宪法制定与国家共同体的统合”为主题做了发言。

(5)韩国宪法学会第87次定期学术研讨会:2015年9月18日在首尔城市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与首尔城市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福利国家与宪法的课题”为大主题。吴东锡以“福利国家的社会基本权的功能”为主题做了发言,郑弼云以“教育基本权的保障与福利国家的实现”为主题做了发言,金镇坤以“福利国家的劳动基本权保障”为主题做了发言,丁哲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福利国家的实现”为主题做了发言。

(6)韩国宪法学会与大法院共同学术论坛:2015年11月7日在大法院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宪法研究论坛与大法院宪法研究会共同学术大会,朴锺贤以“宪法秩序内法院的地位与功能”为主题做了发言,Jeong Gyeseon以“法院的宪法判断”为主题做了发言。

(7)韩国宪法学会第88次定期学术研讨会:2015年12月4日在韩国宪法法院大讲堂举行了韩国宪法学会与仁河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宪法与和平主义”为大主题,群岛东彦和李京柱以“战败70周年与和平——以亚洲视角看日本和平宪法的文理”为主题做了发言,Lee Taeho以“预防武装矛盾与和平——乌兰巴托程序为中心”为主题做了发言,Park Myeongrim以“朝鲜半岛和平协定与朝鲜半岛和平体系”为主题做了发言。

3.韩国欧洲宪法学会(www.euc2006.org)

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由宪法与行政法研究者组成,它通过在法国、德国、中国、日本、蒙古等国家举办国际学术会,使与欧洲公法学研究团体保持紧密关系。会员在学会中分享研究成果,学会刊物《欧洲宪法研究》每年发行两次。

2015年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第四十三届大会:2015年2月6日在济州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欧洲宪法学会和济州大学法与政策研究院共同学术大会,崔铬基以“道家、儒家、法家的政治哲学”为主题做了中心发言,郑克元以“德国国家规范控制委员会为了提高立法评估功能所起的作用”为主题做了发言,卞海喆以“印度尼西亚土地收容法制程序上的特点为中心研究”的主题做了发言,崔容滇以“政府3.0与地方政府的功能强化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朴明焕以“针对比例原则与本质侵害禁止,分析研究宪法法院的适用问题”为主题做了发言。

(2)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第四十四届大会:2015年3月21日在成均馆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欧洲宪法学会和法制处共同学术大会,以“各国灾难管理的法制考察——灾难与人权的法制问题研究”为大主题,金铉峻以“环境灾难与人权的法律问题”为主题做了发言,金漺谦以“灾难管理与国民安全的宪法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M ichel Prieur以“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nuclear disasters”为主题做了发言。

(3)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第四十五届大会:2015年7月20日在东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欧洲宪法学会、韩国立法学会和东国大学比较法文化研究院共同学术大会,以“行政府的行政立法控制”为大主题,郑夏明以“美国的行政立法控制”为主题做了发言,赵元济以“日本的行政立法控制”为主题做了发言,Hong Seongi以“德国的行政立法控制”为主题做了发言,吴丞奎以“法国的行政立法控制”为主题做了发言。

(4)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第四十六届大会:2015年10月2日在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欧洲宪法学会、韩国立法政策学会和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公益概念的国际倾向”为大主题,郑文植以“宪法法院判例上的公益概念”为主题做了发言,Ryu Jiseong以“朝鲜的教育法制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Seong Seonjae以“美国的公益概念”为主题做了发言,郑南哲以“行政法学的公益概念——特别公益概念的现状和课题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

(5)韩国欧洲宪法学会第四十七届大会:2015年12月10日在济州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欧洲宪法学会、法制处、韩国立法政策学会和济州大学法与政策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创造经济时代‘公益与立法’”为大主题,Kim Myeongyeop以“公益与租赁住宅”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Gitae以“关于在开发限制区域的公益事业的立法学研究分析”为主题做了发言,Um Haeok以“东西冷战时期制定的韩国朝鲜关于国籍法上的女性地位与公益立法方式”为主题做了发言,赵元济以“日本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与立法方式”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Dongryeon以“公共自行车政策与立法整备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卞海喆以“法国法上的公益概念”为主题做了发言,Joo Samcha以“济州地区家庭暴力的政策对策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Ha Jihwan以“自治地区警察制度的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郑在都以“卷烟商品规制立法的焦点与公益问题”为主题做了发言,郑克元以“立法上公共福利的具体化与类型”为主题做了发言,权英蒙以“住民福利事务”为主题做了发言。

4.韩国比较公法学会(www.kcpla.co.kr)

韩国比较公法学会(Korea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ssociation)在1984年成立后,延续了30多年的发展,是由研究宪法和行政法的教授、法官、律师、公务员等500多名公法学者组成。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学术大会并发行公法学研究。本研究会通过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公法学的发展,为正确的法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2015年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四届大会:2015年4月3日在昌原大学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学术大会,以“地方化时代强化地方分权的公法课题”为大主题分为两个会场。第一会场以“对地方分权宪法的研究课题”为主题,许真诚以“宪法中地方分权修改案的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李秉圭以“地方均衡发展的宪法考察”为主题做了发言。第二会场以“地方分权政策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关系研究”为主题,Han Gyeongho以“地方自治发展的综合计划”为主题做了发言,金南旭以“广域地方自治团体与基础自治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地方行政体系与改编的问题,昌原市统合的矛盾解决方案等”为主题做了发言。

(2)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五届大会:2015年6月5日在国会图书馆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学术大会,以“外国地方分权改革与韩国地方自治法修改方案”为大主题。Kim Seongho以“宪法中地方分权修改的必要性与课题”为主题做了中心发言,崔峰硕以“德国地方分权的新动向与启示——2008~2014年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改革中地方分权的强化”为主题做了发言,全学善以“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的最新动向与对韩国的启示”为主题做了发言,崔祐溶以“日本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最新动向”为主题做了发言,姜基弘以“韩国为了建立地方分权型国家修改地方自治法的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

(3)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六届大会:2015年7月10日在东亚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和韩国公法学会共同学术大会,李锺祥以“大韩民国宪政史的回顾与前途”为主题做了发言。

(4)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七届大会:2015年9月11日在岭南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学术大会,以“ICT(情报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法的体系改善方案”为大主题,①根据“2015年OECD数码经济展望”报告书,以2013年为基准,韩国全体附加价值在ICT行业的比重在会议员国之中排名第一位,韩国政府2015年3月为了实现“创造经济”发表了“K-ICT战略”。Shim Um in以“ICT法的体系改善与法学的检查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Kim Hyeongjun以“ICT特别法的发展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Choi Gyeongjin以“未来ICT法制体系改善方案,大韩民国ICT的再飞跃”为主题做了发言。

(5)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八届大会:2015年10月23日在世明大学学术馆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学术大会,金重权以“地方自治20年的课题与未来”为主题做了中心发言。Kim Suyeon以“宪法上自治权的实质保障,地方自治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为主题做了发言,姜在圭以“住民参与和地方自治”为主题做了发言,Lee Sejeong以“自治团体条例制定的问题与改善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姜珠映以“财政支出条例的控制”为主题做了发言。

(6)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七十九届大会:2015年11月20日在釜山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法制处、韩国公法学会和釜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公法学的回顾与展望”为大主题分为会场。第一会场以“从公法角度考查研究法律与行政立法制定程序”为主题,全学善以“法律案合宪性提高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金铉峻以“行政立法程序的焦点与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第二会场以“与公法学元老对话”为主题,徐柱实以“内阁责任制”为主题做了发言。

(7)韩国比较公法学会第八十届大会:2015年12月11日在大邱大学举行了韩国比较公法学会和大学法学研究所共同学术大会,以“地方分权与国家的立法课题”为大主题。张用根以“地方分权的宪法焦点考查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Choi Jeonghui以“财政负担条例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Jeong Pilun以“地方自治教育的现状与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Jeon Hun以“地方文化振兴与文化分权”为主题做了发言。

5.韩国立法学会(www.kolex.or.kr)

韩国立法学会是1988年创立的,通过研究立法学的相关内容,为法治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而努力的学术团体,并发行学术杂志《立法学研究》。特别在2015年第三届被评选为“大韩民国立法大奖”。

2015年韩国立法学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主要内容如下:

(1)2015年2月4日在建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立法学会2015年第1次学术研讨会(纪念创立17周年)和定期总会,把“以法律的最优化为立法课题”作为大主题。发表人员及论文有:全学善以“改善议员立法的课题与提高效率性方案”为主题做了发言,Bae Geoni以“消除立法矛盾进行法制改善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林智奉以“大韩民国立法大奖经过报告与对立法发展的建议”为主题做了发言。

(2)2015年5月30日在建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立法学会2015年第2次学术研讨会,把“对金英兰法的立法评估”作为大主题。发表人员及论文有:崔大权以“对金英兰法的正当性考查分析”为主题做了发言,洪完植以“对《金英兰法》的立法考查分析”为主题做了发言,徐辅鹤以“对金英兰法的刑法考查分析”为主题做了发言,Park Geunyong以“从舆论与市民团体的立场来看金英兰法的制定”为主题做了发言。

(3)2015年7月20日在东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韩国立法学会、韩国欧洲宪法学会和东国大学比较法文化研究院共同学术大会,把“立法府的行政立法控制”作为大主题。具体的内容上述的韩国欧洲宪法学会部分参考。

(4)2015年12月1日在首尔市议会举行了韩国立法学会、首尔市共同学术大会,主题为“以改善自治立法的体系与实现效率性为课题”。高寅锡以“自治立法体系的最优化、提高实效性与实现效率性的改善方案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

(5)2015年12月5日在建国大学法学院举行了立法学会学术研讨会,主题为“社会变化与立法课题”。发表人员及论文有:Jeong Chanu以“国家的财政运用与立法的课题——以2016年预算为中心”的主题做了发言,Lee Gyeongseon以“关于议员立法共同提案制度的批判看法”为主题做了发言,Song Siu以“关于政党的构成要素‘党员资格’的考察——以政党法为中心研究”的主题做了发言,Kim Gitae以“以国土环境保护管理为立法方向的研究”的主题做了发言,李瑀英以“法律界一元化与法院组织法(立法过程的观点)”为主题做了发言,Moon Hyojeong以“保护新型设计的立法改善方案研究”为主题做了发言,高寅锡以“立法教育的现状和改善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裴柄皓以“多文化社会发展趋势的立法课题”为主题做了发言,洪完植以“性犯罪的对应立法的立法评论”为主题做了发言,崔大权以“法与道德问题”为主题做了发言。

6.宪法教科书与相关出版书籍

韩胜宪《从裁判来看韩国现代史》(创批出版社),韩洪九《司法府》(dolbegae出版社),方胜柱《宪法事例练习》(博英社),李东洽《前进世界的韩国宪法裁判》(博英社),洪性邦 《宪法诉讼法》(博英社),Park Yeongcheol《宪法学概论》(大明出版社),Sung Seunghwan《宪法与选举管理机构》(景仁文化社),结城忠(Kwon Huitae翻译)《宪法与私学教育-私学的自由与私学组成》(教学社),郑宗燮 《郑宗燮与金重晚一起读大韩民国宪法》(SUN出版社),鞠淳玉《民主主义宪法论》(acanet出版社),全光锡《韩国宪法学的拓荒者》(集宪斋),Christian Starck著、金大焕代表编译《民主宪法国家》(诗与真实出版社),金哲洙、全在晃、金大焕、李孝元《世界比较宪法》(博英社),安景焕《宪法的理解》(博英社),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60年》(TodamMEDIA出版社)。

三、2015年韩国国会的主要立法活动

2015年韩国国会制定、修改的法令中有不少内容都与宪法的实现有直接的关联。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有关国土的规划与利用的法律、居民登记法、广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事法院法、选举管理委员会法、HOSPIS即保守治疗与临终过程中患者的续命医疗决定法(又称Well-dying法)。但与此同时,劳动改革立法、防恐法、朝鲜人权法等法案虽在国会进行长时间的讨论却未获得重大进展,执政党和在野党也在对这些法案的态度上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为了防止在第十八届国会的立法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身体对抗与非正常法案处理问题,再次出现而制定的《国会先进化法》(国会法部分修改法)从第十九届国会开始正式适用。但这部主要内容包含以限制国会议长的依职权上呈权限,引进无限制讨论制度等新规定的修改版国会法,不仅没有使国会更加先进,反而让国会看起来像一个不能完整履行自身职能的无能机关。同时,还有一些批评者指出,正如2015年国会限制行政立法相关的争论中所表现的那样,现在的国会受到行政部门首脑的实质性约束,丧失掉了立法上的主导权。又如,2016年4月13日在为国会议员选举划定国会议员选区的问题上,由于国会议员选区划定委员会没有尽责,且执政党和在野党在该问题上尖锐对立,最终导致了选区划定工作没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后果。又由于宪法法院在与宪法不一致决定中所做的原有国会议员选区全部失效的时间节点(2015年12月31日)已过,使韩国宪政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立法紧急状态。

第一届~第十九届韩国国会议员提出的法律案与政府提出的法律案比较表单位:件

第十九届国会期间,议员发起的法案表决通过率为14%,与第十八届国会期间议员发起的法案14%的表决通过率持平,而政府提出的法案的表决通过率为32%,比第十八届国会期间政府提出的法案41%的表决通过率低一些。从表决通过的法案的数量上看,第十八届国会在4年期间共通过了2353件法案(议员案1663件+政府案690件),而截止到2016年4月5日为止,第十九届国会通过的法案为2665件(议员案2305件+政府案360件)。

四、韩国宪法法院的主要活动与判例

1.2015年韩国宪法法院的主要活动

凝聚国民对民主化的期望而于1988年9月创立的宪法法院一直在为保障国民基本权利,体现宪法的理念与价值而做着不懈的努力。延世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的全光锡教授被任命为宪法法院下属的附属研究机关——宪法裁判研究院的第3任宪法裁判研究院院长,于2015年6月16日正式就任。而宪法法院于2015年上半年出版了《宪法裁判所法注释》,于2015年下半年出版了《宪法裁判实务纪要》(第2次修订版),梳理了有关宪法裁判的理论上、实务上的争议焦点。

第十九届国会立法活动的消极性体现在宪法法院下达违宪或与宪法规定不一致决定而未进行修改,搁置下来的法律和施行令多达44件。如2002年作出与宪法规定不一致决定的“药师法”条款已过14年而未做修订、禁止夜间室外集会的“有关集会与示威的法律”条款于2009年被下达与宪法规定不一致决定,同时宪法法院在决定中设定2010年6月30日为修订该法律的最后期限,但至今该法未被修订。根据宪法法院发布的数据,目前尚未被修订的违宪决定有19件,与宪法不一致决定有25件。这里的问题点在于,国会议员渎职使国民蒙受其害,而有批评者批评立法部和行政部一边自己违反法律另一边却向国民强调法治主义。

2.宪法法院主要判例内容

2015年宪法法院作出的决定中有不少决定都在宪法理论和社会影响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包括与宪法规定不一致决定)的62件决定中,在违宪法律审判案件决定中宣告为违宪决定的有22件,在《宪法裁判所法》第68条第1项规定的宪法诉愿案件决定中宣告为违宪决定的有16件,在第68条第2项中规定的宪法诉愿案件决定中宣告为违宪决定的有24件。①资料来源宪法法院主页(www.ccourt.go.kr)。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宪法法院在“性买卖”案、“因良心拒绝服兵役”案、“政党后援会”案、“变更居民登记号”案、“金英兰法”案等重要案件的审理中组织召开了公开辩论,引发了对宪法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与研究。2015年宪法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有许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其中尤以如下几个案件值得我们注意:

(1)刑法中的“通奸罪”案(宪裁2015年4月30日,2013 Hun-Ma873)①此前宪法法院对审判对象条款先后作出4次不违反宪法的决定,但此次作出了违宪决定。根据2014年限制对刑罚条款作出违宪决定时的溯及力的《宪法法院法》修订内容(第47条第3款新设但书),该违宪决定的溯及效果将及至最后一次作出合宪决定的2008年10月30日次日0时。

①案件概要

请求人因通奸乃至强奸的犯罪事实而被依法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请求人申请提起违宪法律审判但被法院所驳回,于是向宪法法院请求宪法诉愿审判。

②决定理由概要

审判对象条款是为保护善良的性风俗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促使国民在夫妻关系中恪守贞操义务(中国法律的忠实义务——译者注)而设,其立法目的具备正当性。但是,对于国家刑罚规范通奸行为是否合适的问题,目前已很难说国民有一致的认识。从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即使是非道德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属于个人的私生活领域,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不大或者对具体的法益没有明显的侵害,则国家权力不应随意介入。同时,通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婚姻与家庭的维持应当交给当事人自由意志与爱情,不能通过刑法来他律性地进行强制。夫妻之间的贞操义务及对女性配偶的保护等,完全可以通过对进行通奸行为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民事制度来更加有效地实现。而本案中的审判对象条款所要实现的,即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夫妻间贞操义务的公共利益已很难通过审判对象条款来实现,而且,审判对象条款将个人隐秘的性生活领域也纳入到刑罚的调整对象中,属于过度限制国民的基本权利,丧失了法益的均衡性。因此,审判对象条款违反了禁止过度原则,侵害了国民的性自主决定权和私生活的秘密与自由,构成违宪。

(2)“全国教职员工劳动组合”案(宪裁2015年5月28日,2014Hun-Ga21等)

①案件概要

雇用劳动部长官于2013年9月23日对全国教职员工劳动组合提出纠正要求,要求对“被解雇的教员保留其组合成员资格”的规定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教员劳动组合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已被解雇的9名教员加入全国教职员工劳动组合并进行相关活动,同时通报如果不进相应修改,将宣布其为法外劳动组合。对此,请求人以《教员劳动组合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请求人的团结权等基本权利为由,请求宪法诉愿审判。

②决定理由概要

本案中的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确保教员劳动组合的自主性与主体性,以及帮助提高教员的劳动环境,其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同时,将教员劳动组合的成员限定为在职的教员,有助于确保教员劳动组合的自主性和主体性,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合理规定。本案法律条款限制已不再是教员的人成为教员劳动组合的成员,具有合理性。另外能否以劳动教员组合中包括一部分已不再是教员的人为理由,剥夺已完成设立申报的教员劳动组合的法律地位,是属于法外劳动组合通报条款(《教员劳动组合法施行令》第9条第2款)的适用与解释的问题。本案法律条款在限制教员劳动组合与求职阶段教员等主体的团结权上,没有违反最低侵害的原则。因此,本案法律条款不能说侵犯到了教员劳动组合和被解雇教员的团结权本身。另外,如果不是教员的人获得教员劳动组合的成员资格,则将严重侵害教员劳动组合的自主性,因此本案法律条款具有法益的均衡性,没有侵害请求人的团结权。

(3)律师考试成绩不公开案件(宪裁2015年6月25日,2011Hun-Ma769等)

①案件概要

请求人为参加律师考试并合格的人或者法学专业研究生院的在校学生。请求人以禁止公开律师考试成绩的《律师考试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侵害了请求人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为由,请求宪法诉愿审判。

②决定理由概要

本案审判对象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禁止公开律师考试成绩来防止法学专业研究生院之间的过度竞争与排序,促进各校更加坚实地开展教学课程,培养各领域的专业优质律师,其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但是,不公开律师考试成绩的做法不仅无法实现立法目的,而且会造成固定已有的大学排位,阻碍对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毕业的律师进行客观评价等副作用,因此其手段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审判对象条款的立法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在法学专业研究生院内设置多样的教学课程,加强学位管理等不限制知情权的方式达成,而该条款却用不公开律师考试成绩这种方式,有悖于最低侵害原则。公开律师考试成绩并不会使审判对象条款所追求的法益更难实现。相反,律师考试应试人会因不公开考试成绩而被限制知情权这一体现自身人格的基本权利,因此,审判对象条款也没有具备法益均衡性的要件。

(4)“性冲动药物治疗”案(宪裁2015年12月23日,2013Hun-Ga9)①韩国宪法法院对一系列旨在预防性暴力犯罪再犯的保安处分大部分作出合宪决定。其中包括对“携带电子追踪设备”、“登记身份信息”、“提取DNA鉴别样本”所作的决定,而本案也保持了与这类决定中同样的立场。

①案件概要

本案被告人因强制猥亵5岁和6岁两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检方请求法院判令对被告人进行治疗监护及性冲动药物治疗。法院以检方提出药物治疗命令请求的法律依据《对性暴力犯罪者进行性冲动药物治疗法》第4条第1款(以下称为本案请求条款)和规定如果请求治疗命令有理时法院应当宣告治疗命令的同法第8条第1款(以下称为本案命令条款)违法禁止过度原则,侵害被请求人的基本权利为由,提请了违宪法律审判。

②决定理由概要

审判对象条款的目的在于遏制性暴力犯罪的再犯,保护国民免受性暴力犯罪者的侵害,其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同时,性冲动药物治疗可以遏制男性荷尔蒙的生成与生效,作为预防性倒错患者再次犯罪的手段具有合理性。如果只对自己希望接受治疗的对象进行治疗难以充分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而且既有的保护观察与电子追踪设备不足以预防因性倒错而出现的性暴力犯罪者再犯。总的来说,基于审判对象条款的性冲动药物治疗制度本身符合最低侵害的要求。由于性冲动药物治疗也是为治疗对象本身而做的治疗,通过性冲动药物治疗限制的男性荷尔蒙可以在结束治疗数个月后就恢复成原来的状态,如果副作用较大可以及时中断药物治疗,因此审判对象条款也具有法益的均衡性。

但是本案中的命令条款中,如果被宣告长期刑,则宣告时间和执行时间在时间节点上会存在相当长的间隔,因此在长时间的收监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情况的改变,进而出现在执行时间点上可能不需再做必要的治疗,但没有可以排除这一情形的程序,因此,不具有最低侵害性和法益均衡性。本案的请求条款不违反禁止过度原则,但本案的命令条款则违反禁止过度原则,已构成了对被治疗人的身体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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