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2015-01-30 01:06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笔录结论证明

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浅议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列入了法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对侦查实验笔录在公安理论方面认识的不清晰及滞后均制约着公安实践操作。从其他法定种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出发,比照笔录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特点,梳理和总结出了侦查实验笔录自身的特点,帮助公安机关更加准确、合理地使用这种侦查行为,提高侦查实验笔录在公安实践活动中的证明作用。

侦查实验笔录证据能力证明力

1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能力分析

1.1侦查实验笔录的客观性分析

侦查实验行为的客观性是基于侦查实验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即侦查实验的过程是一种科学的实践活动,活动自身就具有客观物质性。侦查实验作为一种重现和再现的过程,同时也被作为一种探索案件事实形成机理的侦查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或者情景的形成过程、原因、条件以及所呈现状态的重现和重建行为。基于此,侦查实验笔录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侦查实验的证明机理具有客观性

侦查实验最初是由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发展而来的,而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以犯罪现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种属认定原理为理论依据,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保障进行的。此外,犯罪行为具有物质性和规律性,并且与犯罪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情节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可以再现和重建,这为人们进行侦查实验提供了相应的哲学基础。再者,逻辑推理是侦查实验证明机制中最主要的推理形式,它不仅可以对已知的事实进行有效验证,还可谓是从间接事实到案件事实之间的桥梁。侦查实验中的逻辑推理主要表现为一种逆向思维的推理形式,这种推理过程为人们认识侦查实验的对象提供了可能。

1.1.2侦查实验的实验过程具有客观性

为保证侦查实验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进行侦查实验必须遵循以下相关的规则:一是依法实验原则。作为一种法定侦查措施,进行侦查实验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侦查实验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能出现足以造成危害的实验、侮辱人格的实验、或者有伤风化的侦查实验是被禁止的;二是条件相似原则。开展侦查实验,必须在与待检现象或事实发生的一致或者尽可能一致的条件下进行,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实验结果最大程度地贴近案件事实,实验结果才有证明力。这一原则主要包括实验条件相似、实验地点相似以及实验物品或工具相似等要求;三是反复试验原则。一般而言,侦查实验应当反复多次进行,不能仅靠一次实验结果便作为肯定或者否定待检事实或现象的依据。由于刑事侦查的“回溯性”本质,即使侦查实验条件再好,客观上也无法与案发过程完全一致。因此,只有反复多次实验,避免偶发性因素,将多次实验结果综合分析归纳,得出具有普遍性的结论,实验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反复开展不仅是侦查实验的基本要求,也是这项侦查措施的优势,应当充分利用。

1.1.3侦查实验笔录的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侦查实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实验过程和结论的客观记载,其性质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手段。当然,赋予侦查实验笔录证据资格,并非直接地肯定具体个案中的侦查实验笔录都是据以定罪的依据,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侦查实验笔录也有失真的可能,至于其是否真实可靠应当经过法庭的查证核实才能确定。

1.2侦查实验笔录的合法性分析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障,也是证据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侦查实验笔录的合法性主要是考察侦查实验的主体是否合法以及侦查笔录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换言之,侦查实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侦查行为,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法定程序。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作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第172条规定:“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第173条规定:“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在侦查实验组织实施过程中以及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过程等细节方面,侦查实验笔录是否具备合法性要通过审查具体的案件来确定。严格地遵循侦查实验组织实施程序和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程序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2 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力分析

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实验从侦查视界走进证据视界的桥梁和载体。在侦查学的视界内,侦查实验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在证据学的视界内,侦查实验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那么,侦查实验笔录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证据学首先关注的是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即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进而关注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即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效力、证明能力亦或是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是证据对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证明价值的量化估计。对于侦查实验笔录来说,其对案件的证明能力是不可否认的,但它的证明力基本上无法单纯通过其自身发挥出来,而是需要依靠其他证据的综合支撑。因此,在考察侦查实验笔录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时,应在明晰其证明价值及类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证明力的特点。

2.1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价值分析

如前所述,侦查实验笔录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并不属于原始证据,属于传来证据;侦查实验的本质是一种辅助性侦查方法,其笔录要想发挥证明作用就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强或者其本身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使用。因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明作用与证明价值一般体现为参考价值、比对价值。

就证据分类角度而言,侦查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属间接证据,其证明价值主要是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其既可以检验言词证据,又可以检验实物证据;既可以检验犯罪结果,又可以检验犯罪过程。随着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深入实施,刑事证明过程要求越来越严密,侦查实验的运用范围必定越来越广泛,应当予以特别重视。

2.1.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情况

在刑事侦查中,确定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情况通常是在既定的室内、外环境中,或者既定距离间隔之外,或者在一定自然条件或其他干扰因素下,对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听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验。这是侦查实验运用范围十分广泛的一种类型。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情况发生的侦查实验,不仅可以为判断案发时间提供重要依据,而且通过说话声音及脚步声音也可以对作案人员的数量进行判断。同时,通过分析谈话内容以及呼救声、漫骂声、厮打声等线索对于侦查机关判断案件性质往往也具有重要作用。不仅如此,通过此项侦查实验,有时还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的真伪。

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被害人、证人反映,其在某时某地曾听到某种声响。如果这种声响对案件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就应当按照被害人、证人陈述中所提供的时间、地点、具体位置和环境进行实验判断。当然,由于听觉受个体特点限制,差别很大。这要求在组织类似侦查实验的时候一定要严格依照案发条件进行,条件允许的,尽量在原始现场开展。同时,实验应当反复多次,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个体差异所造成的误差。

此类实验即使得到肯定性结果,也不能根据其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作为犯罪推理的依据。

2.1.2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看到某种情况

在刑事侦查中,确定一定条件下能否看到某种情况通常是在既定的室内、外环境中,或者既定距离间隔之外,或者在一定自然条件或其他干扰因素下,对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看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验。这也是侦查实验运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类型之一。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看到某种情况的发生的侦查实验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范围极为广泛,其在确定作案时间与地点、犯罪嫌疑人数量与体貌特征、案发过程以及作案工具情况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此类侦查实验所印证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供述,真实可靠,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对于此类实验应当更加严谨,一丝不苟。

当然,虽然相比听到的情况而言,看到的情况更加准确,但是自然人的视觉感知能力经常会受到当时所处的环境、精神状态等的影响,甚至与其主观动机有关。因此,在实验中,不仅要证明其能否看到相关情况,还要令其陈述细节,注意从各方面加以印证。

2.1.3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完成某种行为

在侦查实践中,确定在一定条件内能否完成某种行为是通过确定既定条件下能否完成整个作案过程或者过程的某一环节,从而判断作案的人数、条件,确定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实验类型。这种侦查实验多数用于印证犯罪条件、犯罪过程,对确定或者排除嫌疑人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开展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的侦查实验,可以检验案发现场出入口的情况,判断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实施某行为,确定某些行为能否留下相关痕迹。这些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数量与体貌特征、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过程、赃物特点都具有较为广泛的证明意义。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此类实验大多用于印证证人、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因此,对于一些证据客观条件较差的案件,必要时应当针对犯罪嫌疑人案发当天的行动轨迹全面进行侦查实验,以印证前期调查的真实性。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实验过程与言词证据“细节性特征”及相关物证的一致性,同时在实验过程中积极发现“细节性特征”或者相关物证,以增加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2.1.4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

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发生某种现象是通过不断变化实验环境,以确定某种现象发生的具体条件的实验类型。通过这种侦查实验,可以用来判断案件性质、犯罪人数、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等情况。

通过开展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的侦查实验,可以认定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犯罪嫌疑人数量与作案能力等,其还可以具体划分为确定自然条件实验、确定自然损耗实验及确认现象发生条件实验。这些类型的实验在纵火案件与爆炸案件中运用的尤为明显。在开展实验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现场勘查、鉴定等措施相结合,严格按照案发实际情况工作。实验结果应当客观,在综合全部证据可以完全排除其他疑点或者矛盾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2.2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力的类型化分析

2.2.1肯定性实验结论与否定性实验结论

这是根据侦查实验的结论对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可能性的判断来分类的。如果通过侦查实验能够证实某一事实或现象在客观上足以存在或可能发生,那么该侦查实验结论便是肯定性结论。与之相反,如果侦查实验结论表明某事实或现象是不可能发生或存在的,那么该侦查实验结论就是否定性结论。

例如,发生在某市农贸市场的一起特大纵火案。由于火灾发生在夜间,现场被火烧得焦糊一片,加上救火过程对现场的破坏,给判断火灾原因带来极大困难,既可能系失火,又有可能人为纵火。侦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如失火,则有两种可能:一是电线老化短路引起火灾;二是室内摩托车汽油外漏引起失火。为进一步确认案件性质,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铜导线、瓷插及残留物送往公安部消防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燃烧的过火铜导线为二次短路熔痕(即室内大火燃烧后,导致铜导线熔化形成短路产生的熔痕),排除了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为了确定火源的来源,侦查人员先后做了“用同一型号的摩托车模拟油管烧断燃烧实验”以及“液体流淌试验”。第一个侦查实验结论为:点燃摩托车油路使其燃烧后,首先塑料壳体融化滴落地面燃尽。油管破裂后,摩托车猛烈燃烧,油料滴落地面燃烧后促使火势加剧,但是没有发生大面积流淌火,地面的火势仅在摩托车体底部范围内。如果排除室外风力的影响,地面难以形成流淌火。第二个侦查实验结论为:在自然条件下,水从摩托车处向外流淌,会向西流向门外,未流到北侧墙根;水从卷帘门北侧底部间隙向外流淌,会沿北墙根部向房内流入2米处(墙根地面有低洼孔洞)。结合摩托车模拟油管烧断燃烧试验结果,现场室内贴近北墙水泥地面发现的汽油非来至摩托车。

此后,经过对火灾现场反复勘验、检查,模拟实验,侦查人员最后确定卷帘门北侧水泥地面上的汽油就是引发大火的着火点,认定这起火灾系人为放火引起。本案成功侦办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侦查人员对案件性质准确、迅速的判断。由于火灾发生在普通门店之中,被害人既在此从事商业经营,又生活居住,加之火势猛烈,消防扑救等因素导致现场破坏严重,究竟为普通事故还是人为纵火成为难题。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蛛丝马迹,通过反复侦查实验,排除了电线短路、摩托车自燃等引发火灾可能性,最终确定为纵火,并通过实验确定了犯罪基本过程,为案件的顺利侦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肯定性的侦查实验结论只能表明待证事实确有发生或者存在的客观可能性,但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必然存在或发生。因此,肯定性结论的证明力比较弱,只能为案件中某一情节的分析提供依据,或者用来缩小侦查范围。与之相对的,否定性侦查实验结论能够直接否定待证事实存在或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它在很多时候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未发生或并不存在。因此,否定性结论的证明力比较强。

2.2.2单义性实验结论和多义性实验结论

这种分类方式是根据作为侦查实验对象的待证事实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的多寡来进行分类的。如果侦查实验结论证实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只有一种客观可能,那么该实验结果就是单义性结论。例如,在上述案件中,侦查人员根据现场遗留的蛛丝马迹,通过反复侦查实验,排除了电线短路、摩托车自燃等引发火灾可能性,最终确定为纵火这一种可能性。再如,在某起抢劫杀人案中,通过侦查实验证实在四条嫌疑人可能选择的路线中,只有第四条路线可以在途中看到被抢金店,且该路线的实验结果与被害人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结果一致。因此,可以确定第四条路线即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搭乘的被害人出租车行驶路线。针对这两起案例进行侦查实验得出的结论均为单义实验结论,即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只有一种客观可能性。

与单义侦查实验结论相对,倘若侦查实验结论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至少有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实验结论就是多义性结论。例如,通过侦查实验可以证实某案发现场门锁既可以用钥匙打开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打开的实验结论即为多义性结论;再如,某入室盗窃现场破坏严重、大量物证遗失,嫌疑人既可能开锁入室,也可能从窗户或后门进入,那么就不能仅认定一种情况而排除其他可能。

综上所述,单义性侦查实验结论和多义性侦查实验结论相比,可以认定待证事实只有一种客观可能性,有着更高的证明力和证明价值;多义性侦查实验结论的证明力则较之有限,只具有一定的证据参考价值。

[1]刘薇薇.论刑事诉讼见证人[D].长沙:中南大学,2009.

[2]麻爱琴.浅议侦查实验规则[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5).

[3]杨东亮.侦查实验笔录简论[J].证据科学,2011,19(5).

[4]郭太平.辨认笔录的证据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5]吕云平.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心理画像[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王峥,许静文.命案证据收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宋英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8]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李艳华)

D918

A

2095-7939(2015)01-0022-04

2014-11-10

许静文(1988-),女,辽宁沈阳人,中国刑警学院网络犯罪侦查系助教,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刑事犯罪侦查、网络犯罪侦查研究。

猜你喜欢
笔录结论证明
由一个简单结论联想到的数论题
总觉得哪里有问题
获奖证明
立体几何中的一个有用结论
判断或证明等差数列、等比数列
自侦案件制作笔录常见问题探讨
女神笔录
结论
证明我们的存在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