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宏聂传永
(1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对策研究
杨宝宏1聂传永2
(1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对于著作权的侵犯、损害已经由现实延伸到了网络领域,并且日益严重。然而由于种种因素,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侦办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上面临着种种困境,不能有效发挥其基本职能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初步探讨。
网络著作权侦查困境对策
近年来,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某知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一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已经延伸到了互联网领域并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打击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维持网络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网络著作权人以及公民的网络权益势在必行。
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著作权尚没有明确的定义,同时,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界定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然而现实中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已经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增多。如何在法律、政策上不利于开展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困境中突围,发现、建立适合现阶段保护网络著作权、打击违法犯罪的侦查途径,对于现实中保护网络著作权以及理论研究来说都有着非凡的作用。
1.1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影像和科学作品的权利享有者将其作品上传到互联网,并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
1.2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尚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是有学者总结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①擅自复制并转载他人的网上作品;②擅自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上传的网上;③擅自提供他人网络作品链接或资源的行为;④盗用他人创意、模仿网络页面的行为;⑤用各种网络插件侵犯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
2.1法制不健全带来的侦查困境
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还比较笼统,没有专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件。因此,只能适用有关著作权的法律,除了著作权法典之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制定、实施的时间较早。虽然著作权法在201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2013年经过修订增加了一部分内容,但是覆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甚少,致使侦查机关在执法办案时有案不能办和难以有效适用法律。而且相关著作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罪与非罪的标准,造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难以形成执法合力。
2.2相关行为认定难带来的侦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难以穷尽所有可能,对于有些行为性质的认定作用不大。例如,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某影像资料上传到网络上共享,此行为为其带来了网络积分使其获得了阅览、下载其他影像资料的权利。上述行为为行为人带来了额外的利益,但是却难以判断其行为的真实目的。
2.3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信息难以确认
在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中,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隐瞒真实资料信息,侵权行为人更是如此。目前的网络环境中,要求实名注册的网站少之又少,注册对于姓名、住址信息的要求普遍较低,即使有些网站要求相对较高,但是对于信息的审查却流于形式,实质作用较弱,注册人提供的信息中真实有效的一般只有邮箱。发现侵权行为人的网上身份容易,确认其在现实中的身份信息却很困难。同时,网络具有开放性,用户在国籍和区域上具有多元化,正是以上的种种特点,致使即便是能够确认侵权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但是受制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也很难通过法院行使其合法权益,制裁侵权人。如果侵权者系网络服务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网络开放平台,其责任的认定、分配则相对简单得多。
2.4管辖权主体的多元性带来的侦查困难
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犯罪地以及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享有对侵犯网络著作权相关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包括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连接地、网站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住所地,侵权作品上传者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网络的全球化给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界定带了极大的困难,行为人完全可以在境内、境外通过境外网站或者境内网站侵犯中国公民的著作权,而且对于网站的建立和中国是否有连接点,从网站本身的固有信息也难以查证。这就使得案件管辖权难以确定,从而给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带来困难。
更加重要的是,从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的立案、管理分工上来说,侵犯著作权案件是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的。治安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在于预防、管理,只有当社会中某一方面出现问题时,治安部门才会予以处理,缺乏出击打击犯罪的主动性。针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常发性,应当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经营,才能有效地打击处置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5缺乏高素质的专门侦查员,网络证据获取困难,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差
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公安机关业已组建了打击网络犯罪、侦办网络犯罪案件的专门队伍。但是,目前这种专业队伍设置的种类尚不够齐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侦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网络犯罪的专业知识。打击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到最大的难题在于网络取证,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具备诸如网络追踪、识别隐藏、加密信息、固定网络证据等能力,但现实中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无法和犯罪分子相抗衡;二是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负载有网络著作权的作品也不断涌现,需要加以保护的内容也越来越多,因此,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国家立法进程的不断前行,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另外,在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上,是否违法、违法之后是否构成犯罪相对模糊,难度较大。这都对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更新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通过努力学习应对现实中诸多变化。
由于《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那么对于网络侵权取证一般采取网络公证取证的方式才能具备有效的证据效力。但是,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点决定了网络公证难以适应《公证程序规则》对于证据申请人、管辖的要求。此外,不仅是侦查机关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而且我国的科技水平也没有给侦查破案足够的技术支撑。反观西方国家,其取证工具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十分丰富,如美国的Encase软件、德国的X-waysForensics软件,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专业软件。计算机安全产业相关从业人才的缺失以及产品研发投入的不足都是制约我国侦查与科技相融合的因素。
2.6现行追诉政策造成的侦查困境
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多以受害人主动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而很少出现公权力介入的情形。究其原因,网络著作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私权利,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在一般情形下极少会危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种犯罪行为,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只有在其损害国家利益或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本身的情况下,刑事追诉时才会采取公诉手段。我国现实中的情况却与此截然不同,著作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发现权利被侵犯后的做法就是,报警然后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受害人在整个诉讼中都不出现,这对于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效果是极大的损害。随着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政策必然是要加强对公权力的限制的,转变现行的诉讼方式也是势在必行的。
3.1强化执法理念,提炼侦查思维,以“信息主导警务”为侦查模式,“主动打击、积极经营”侦查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
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广泛收集、分析各类违法犯罪信息、社会治安信息,并加以整合、判断。在公安情报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数据中心,不断优化数据收集、传输网络。建立专职情报信息分析人员,使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作用常规化。
3.2强化侦查协作,加强侦查协作制度建设
打击侵犯网络著作权犯罪不仅需要公安机关的努力,同时也要求各行政机关给予积极的配合,这就要求各机关在合力打击犯罪时建立常态机制,以应对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内部各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明确权责,共同完成打击犯罪的本质任务。
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决定了要积极与国际执法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渠道。在执法合作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先进执法理念,努力提高自身执法质量和水平。
3.3提高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改善侦查部门的装备配置,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积极鼓励当事人提供有关线索、证据
公安部已在厦门建立了网络警察试点培训基地,引进国际领先的电子取证软件和硬件设备,对侦查人员进行了制度性的培训,并在全国建立起了一支颇具规模的网警队伍。我国的专门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相对于信息的高速增长和爆炸式的信息交互量而言,网络警察的力量还是捉襟见肘的,还需要公安机关的继续努力。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实施大多通过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实施,要想及时、迅速、准确地收集相关证据,先进的计算机装备就不可或缺。同时,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和能力也是至关重要。在取证实施之前,要确定和犯罪事实有关的取证目标;而在具体搜查、调取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时要做到:①针对性。在确定取证目标之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熟悉其操作习惯,确定搜查顺序;②谨慎。在侦查人员不能操作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时可以请求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以免损毁证据;③细致。要多加关注计算机中的各个磁盘、文件夹,挖掘隐藏信息。
3.4侦查中应充分发动各种渠道提高群众的权利意识,鼓励当事人主动追诉
侦查机关在主动承担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职责的同时,应当积极宣传,充分利用、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提高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意识。目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对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这只会更加纵容不法犯罪分子实施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只有公民自身具有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侦查部门还应积极鼓励公民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利,在打击犯罪中,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而不是仅仅向警方报案之后坐等侦查和审判结果。应当鼓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作用,这样既能缩短追诉周期又能极大地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公安机关的办案压力。
3.5加强网络监管,尽力消除信息的隐匿性对犯罪行为产生的促进作用
对于当前我国互联网中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人信息无法确认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采用用户登记实名制度解决,以便掌握用户的真实身份。目前,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已经做出了积极尝试,值得推广。网络的跨国界性,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协商,制定国际条约,这样才能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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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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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939(2015)01-0019-03
2014-07-10
杨宝宏(1966-),男,河南南阳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