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涛陈 煌邓惠文
(1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2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福建 厦门 361000)
盗抢汽车柴油案件的侦办难点及对策研究
李永涛1陈煌2邓惠文2
(1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2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福建厦门361000)
盗抢汽车柴油案件在全国各地呈现高发趋势。在侦破此类案件中,实战部门遇到了“抓捕难、取证难、案件认定难、对犯罪嫌疑人打击处理难”的“四难”问题。本文以厦门地区此类案件为调研对象,紧扣这些难题,运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分析难题成因所在,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以期为打击防范此类犯罪提供有效的实战指导价值。
盗抢汽车柴油矛盾规律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柴油价格的上涨和供不应求,一些不法人员选择了专门从事盗窃汽车柴油销赃获利的勾当。根据“厦门多发案件走势分析系统”统计数据,2012年接到盗抢汽车柴油警情数798起,立案586起,破案198起,按立案和警情数分别计算,破案率为33.78%和24.81%;2013年警情数450起,立案293起,破案83起,按立案和警情数分别计算,破案率为28.33%和18.44%;两年平均破案率分别为31.97%和22.52%。上述分析表明,2012年此类案件高发,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使2013年的警情数下降43.61%,这说明此类案件是可防控的。虽然2013年的破案率比2012年有所下降(同比分别下降5.45%和6.37%),但这种趋势反映了警力分配与刑事案件发案起伏规律相对应的客观要求,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实际警情有效分配警力。
根据刑事案件发案起伏规律,此类犯罪2013年处于低潮,预示着2014或2015年可能再次掀起高潮,甚至超过2012年。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必须深入分析此类犯罪的规律,查找侦破工作中的不足,将个案侦破中的实战经验和教训,经过研判,上升为一般的理论,以期更有效地指导下一步的侦破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们收集了相关数据和案例,多次同实战民警座谈,深入研讨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和侦办难点,尤其是深入分析了侦办此类案件中遇到的“抓捕难、取证难、案件认定难、对犯罪嫌疑人打击处理难”的“四难”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打防对策。
1.1团伙作案,手法娴熟
为了顺利完成盗抢行为,盗抢汽车柴油犯罪嫌疑人事先将作案用的汽车改装,以便承载较大的容器、抽油设备等,还配备断线钳、手套、锤子、棍棒、石头等工具。作案时,他们驾驶装有抽油设备的改装车辆,使用假车牌、套牌,且不定时更换,沿途流窜奔袭,连续作案,直到装满盗油设备为止。他们通常结伙作案,手法娴熟迅速,三五分钟就可以将上百升甚至几百升的柴油盗走,得手后迅速销赃,并将作案用的车辆藏匿起来,以此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1.2时间、地点较为固定
他们一般在夜间八九点至凌晨三四点钟作案,选择停靠在国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市区道路两侧、工地、停车场的大货车、大巴车和工程机械等大型柴油机动车,趁无人看守或司机在车上睡觉休息之际盗取柴油,一旦被发现,就持械威胁,甚至殴打伤害,明目张胆地实施抢劫。在公安机关设卡堵截或抓捕中,他们更是疯狂反抗,驾车冲卡,撞击执法人员,甚至在公路上泼倒柴油,抗拒抓捕,极易造成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经过深入研讨我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四难”实际上主要是“抓捕难和取证难”,而核心是“取证难”的问题。如果有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难、处理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先重点分析“取证难”的成因,然后再分析抓捕难的成因。
2.1取证难的成因
取证难的成因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司法环境和公安机关四个方面。我们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原因归为外因,将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原因归为内因。根据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是第一位的;外因是制约影响着事物发展的次要因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要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不仅要分析外因,更要查找内因。只有根据内因采取更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才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2.1.1取证难的外因
从外因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是主要因素。依前所述,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夜间作案,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报案不及时、目击证人少、辨别效果差等取证困难;而且在作案目标选择上随机性强,作案手段具有明显的职业性和流窜性,加大了取证难度。盗抢柴油行为一旦完成,马上销赃,而柴油被消耗掉后,即使抓到嫌疑人,也会因为没有赃物而无法确定具体的涉案价值,从而导致无法诉讼或轻判的结果。这种“险而不惊,本小利大”的尴尬现状,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继续作案。即使被现场抓获,嫌疑人往往也只承认现行犯罪,对以前的盗窃行为,要么不供,要么只供大概的区域和时间段,让公安机关难以查证。因此,获取被害人陈述成为侦破此类案件的非常关键的证据。
然而,被害人报案积极性并不高,这是取证难的另一个重要外因。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多为长途大货车或大巴车司机,虽然被抢劫的司机大多会及时报案,但多数被盗的司机,一般是在车开出了一段距离后,才发现油料不够,怀疑被盗才报案,而且报案内容非常简短。由于单辆车被盗柴油价值多在数百元至三千元不等,有的司机为了赶路,不愿接受民警的详细询问;有的认为报案也无法弥补损失,还要耽误时间,损失可能更大,干脆不报案,犯罪现场勘查就无法实施。这造成了办案机关有的只接到被害人报案电话,却询问不到被害人,有的抓获了嫌疑人,获得了认罪供述却找不到报案人核实案情的尴尬局面。
另外,随着近几年来司法环境的变化,对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力度越来越大,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证据规格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我们在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合理使用侦查权力的保护。这导致许多嫌疑人学会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与侦查机关拖延对抗,即使在他们驾驶的车上、住处发现了赃油,也耍赖拒供,甚至挑衅办案人员,“有证据你就处理我,没有证据,四十八小时必须放我,要不去告你们”。对于这种情形,即使是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而自居的西方国家,也有相关补充规定,可以根据间接证据、情节证据、人格证据等,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对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的惯犯、累犯做出不利的判决。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加之由于客观现实(如柴油被消耗掉无从查证)的限制,往往导致警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获来的流窜犯、惯犯、累犯,被轻判、降格处理,甚至无罪释放。
2.1.2取证难的内因
从内因看,侦破方式相对单一是主要因素。当前实战部门基本上是靠“以车找人”的方式来侦破此类案件,即根据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车型、车牌、车身颜色等情况,先调取视频监控、卡扣信息,研判作案用的车辆持有人或使用人及其运动轨迹,然后通过电子围栏数据、车籍档案信息分析确定嫌疑人员身份、通信工具,分析团伙成员结构,查找其落脚点,适时抓捕,尽可能做到人赃俱获。这种侦查方式要依靠信息研判和技术侦查手段先锁定嫌疑人,再抓捕审讯,达到破案的最终目的。厦门市公安机关从2012年至2014年4月抓获的7个重大系列盗抢柴油团伙,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针对性强、定位准确、准备充分、抓捕风险相对较小;其不足是,嫌疑人被抓后往往只供述盗窃的大致区域,却不愿供述或确实记不住具体的作案时间、地点、被盗车辆特征、盗窃的柴油数量等。由于不是在现场被抓,被盗的又多为外地车辆,不仅强化了嫌疑人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而且给核实证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拓展侦查方式,是解决取证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除了“以车找人”的侦查方式外,“巡逻守候、设卡堵截”也是必要的措施,但实战民警对采取这两种侦查方式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如前所述,无论是在巡逻守候还是设卡堵截中发现嫌疑人,他们往往会疯狂逃离、拒捕。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件,社会舆论往往是不公正地谴责公安机关办案不力,民警则要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这种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我们更应反思实战中暴露出的装备、人员配备、实施预案等方面的不足。
再有,长期以来,在刑侦工作中,对杀人、抢劫、爆炸等重大案件社会重视程度高,投入的警力比较多,民警立功受奖的机会比较大,工作的积极性也比较高,而对于盗窃这样的一般案件而言,由于警力有限,各部门又要完成各项工作考核目标,在此类案件投入大量警力是不现实的,而且民警立功受奖也相对较难,一定程度上导致民警在思想上对此类案件的重视不够,侦办的积极性也不高。
另外,警察内部的相关法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限制了各警种之间的联合作战,尤其是在警察合理使用武力方面限制过多,甚至不合理,使得警察丧失了作为暴力机构应有的威慑力。比如对于驾车冲卡等暴力危险行为,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警察当场击毙嫌疑人的权力,而警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在我们国家,没有几个警察在这种情况下敢开枪,没有警察敢追击拦截,只能望着罪犯驾车逃离。如果对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不采取有效、合理的法律保障,有些重要的侦查措施也就无人愿意冒着丢失工作甚至判刑的风险去实施。虽然刑诉法规定了技侦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也导致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即使有电子数据证明嫌疑人在案发现场,嫌疑人也承认罪行,但却无法使用这些电子证据,最终导致难以定案。
2.2抓捕难的成因
根据研析,“跨区域流窜作案、团伙勾结作案、暴力拒捕”是导致抓捕难的主要成因。
首先,从目前侦破的盗抢汽车柴油案件来看,嫌疑人主要是驾驶汽车跨区域作案。有了便利的交通工具,他们一般到离住处几十甚至上百公里之外的地域作案,以防被熟人发现和举报。作案得手后,也便于快速逃离,避免被现场抓获。由于跨区域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即使案发后公安机关锁定了嫌疑人,异地抓捕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就厦门公安机关侦破的几起重大系列团伙盗抢汽车柴油案件来看,嫌疑人的落脚点和销赃地多在晋江市和石狮市等地。针对这种借助交通工具跨区域作案的犯罪行为,必须在查控车辆和异地合作上研讨对策。
其次,犯罪嫌疑人团伙作案也是导致抓捕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类犯罪中,实施盗抢行为的多是两三人一伙,或固定搭配、或临时纠集,加上销赃人员,涉及的嫌疑人多在三人以上。这些人平时分开居住,且生活居所与藏匿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处所也不在同一处,要想一网打尽,人赃俱获的难度可想而知。为了查明整个犯罪链条关系,力争不抓错、不漏抓,打掉一个团伙要经营几周甚至几个月。如果不能对所有成员同时抓捕,一网打尽,漏网同伙就会迅速逃离,被捕的嫌疑人往往会将责任推到在逃嫌疑人身上,给取证定案设置障碍,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这对警力、精力、耐力、财力等都是巨大的考验。
最后,也是让民警最头疼的,就是暴力拒捕。在实战中,福建省莆田地区曾发生过两起死亡事件,一起是在群众自发追捕过程中,嫌疑人驾车疯狂逃离中翻车,导致一名嫌疑人死亡;另一起是嫌疑人将自发参与围捕的一名群众撞死,撞伤多人。更有甚至,有的嫌疑人冲撞警察检查点,在车胎爆破的情况下,仍然开车逃离三十余公里。有些嫌疑人还一边逃离,一边将柴油泼洒在路面上。这些疯狂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使得实战民警在办案中往往是“投鼠忌器”,看到嫌疑人逃跑却不敢追。
就总的侦查对策而言,由于此类犯罪多为跨市(县),甚至跨省异地作案,打击防范此类犯罪,需要公安部和省厅根据实际警情,适时部署联合专项行动。只有加大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和统一行动,才能取得更好的打防效果。具体而言,对此类犯罪的侦查应当围绕“车、油、人、法”四个要素,从“打、防、管、控、销”环节入手,以挤压犯罪空间为手段,提升犯罪成本为措施,最终实现遏制犯罪的目的。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措施,变被动为主动,广辟线索来源,适时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强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然后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准确确定案件性质,合理提出加重或从轻处罚建议,依法解决“定案难,处理难”的问题。
3.1围绕“车”应采取的措施
3.1.1加强信息研判,主动发现作案车辆
在此类犯罪中,使用假(套)牌改装车辆是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围绕作案工具“车”采取侦查措施是必然的选择。在坚持现有“以车找人”侦查模式,即根据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作案车辆情况查找嫌疑人的基础上,还应深入研判这些车辆在作案过程中的具体特点,主动出击,秘密监视取证,适时抓捕。从已破案件中我们发现,虽然作案车辆都是夜间上路,但常把遮光板放下,目的是防止过卡口时被抓拍。这就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甄别条件。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图像、录像等信息资源,主动查找这样的可疑车辆。发现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进一步经营,抓团伙,破串案;也可直接查扣这些车辆,拘留车上人员,利用审讯策略,查明他们的犯罪事实。由于这些车辆多为改装、假(套)牌车辆,又装有盗油设备,都是可利用的定案证据,拿下口供,进而深挖犯罪,至少可移交给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罚没,对嫌疑人进行交通治安行政处罚,刑侦部门则可借机建立相关人员档案,或建立特情等。
3.1.2适时开展报废、改装车辆清查活动
公安机关必须探索建立有效的合成作战模式,各警种的专业分工如同五指,必要时刻须形成紧握的、一体化的拳头,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如果只靠刑侦一家打击犯罪,永远是势孤力单,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既然犯罪分子多用改装的车辆,使用假(套)牌作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将这些车辆予以清缴。这种清缴可谓“一箭多雕”,一是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有效降低发案率;二是可以发现重要线索,顺藤摸瓜,抓获嫌疑人;三是及时消除了交通隐患,结合有效的宣传报道,必然会树立正气,赢得广大群众的拥护支持,也就拓宽了侦查取证的渠道;四是增加了作案成本和风险,使得那些虞犯有所顾忌,不敢轻易铤而走险。当然,这样的清缴行动应当由公安部或省厅统一部署,联合行动,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3.1.3加强对车辆维修点的阵地控制
汽车修理部一直是我们的重要防控阵地,但近年来,由于侦查中图侦、技侦的作用逐渐增大,许多民警不愿意再采取传统的侦查措施来侦防犯罪,而这些传统措施却是必要的,有时是非常有效的。侦查人员必须记住,任何技术设备都是人操作的,设备是死的,人才是活的。只有充分利用好人和设备的双重优势,才能更好地防控犯罪。在盗抢汽车柴油犯罪中,嫌疑人改装、维修车辆,不可能全靠自己完成。如果对汽车维修部的布控和奖惩措施到位,充分调动了人的积极因素,就拓展了获取线索、调查取证的侦查途径。如果我们丧失了这些阵地,他们就会被犯罪分子拉拢利用,成为犯罪的帮凶。
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要充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法》和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维修点或其工作人员改装没有正常审批手续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明知是作案用车辆而进行改装或定期为作案车辆维修的行为,应当按照共犯惩处。厦门曾发生一起典型的案例,作案车辆在去销赃的路上抛锚,嫌疑人打电话叫来一个维修点的工作人员帮忙把车拖去维修。经调查,该作案车辆的改装、维修保养都在这个维修点,而且该工作人员对犯罪团伙成员相当熟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工作人员应当知道此车辆的用途和相关的犯罪行为,最终依法以共犯对其提起公诉。
3.1.4加强对车辆安全停靠的宣传教育
刑侦、交管、治安、宣传等部门应当联合制作相关的大货车、大巴车安全防范手册。这些宣传材料在车辆年检时应当免费提供给司机;也可以与加油站联合,免费提供给过往加油的柴油机动车司机。从长期社会效益来看,这种投入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不能只埋怨司机不愿报案、不愿配合,我们更应反思,公安机关是否主动进行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是否真心帮助过司机。如果我们做得好,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数,而且会赢得司机群众的真心理解和支持,取证工作也就会容易得多。
3.2围绕“油”应采取的措施
盗抢柴油的主要目的就是销赃获利,因此控制销赃的措施必须加强。就目前来看,虽然已破案件中大多人赃俱获,但很少有通过控制销赃发现线索,然后破案的。这正反映了侦破方式的单一性,过分依靠图侦和技术侦查。我们应加大对已破案件的深度研判,发现销赃区域、方式和主要购买对象。针对研判信息,采取相应的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控制销赃等有针对性的措施。
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内使用柴油机械的工地、工厂和柴油经销点等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同时,更要加强对非法存储和营销柴油的窝点和人员的摸排工作,一旦发现,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取缔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销赃、非法经营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判处。
销赃柴油的渠道控制得好,一方面可及时发现线索,立案侦查,进而收集可靠证据,破获案件;另一方面可有效切断销赃市场,没有了销赃市场,盗抢柴油获利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此类犯罪行为自然会下降。我们在打击盗抢机动车方面的经验证明,当赃车失去了市场,盗抢汽车案件基本消失了。当我们有效控制了销赃市场,销赃双方的犯罪风险都会增大,必然会对犯罪起到一定的威慑和遏制作用。
3.3围绕“人”应采取的措施
对已抓获的嫌疑人应当采取分化瓦解的对策。盗抢柴油犯罪嫌疑人虽然多为老乡、亲友关系,有着共同的利益,但对于这些为了利益而不顾一切的团伙成员而言,当自身利益面临损失时,又怎么能是钢板一块?我们应充分利用好法律、政策、情感等审讯策略,立足说服教育,努力挽救争取,化敌为友,适时物建特情为我所用。
对高危人员的研判工作要加强。我们必须从已破案件中研判此类犯罪人员的职业、年龄、成员结构、住所、日常活动等基本信息和规律,做好刑嫌调控工作。只有做到“知彼知己”,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查,才能有效扭转我们在侦防此类犯罪中的被动局面。
另外,对报案的被害群众,除了努力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外,刑侦部门要强化追赃工作,取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可与理解。发动群众,奖励举报也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在商品经济社会,采取一定的物质刺激,通过悬赏获得侦查线索和证据已成为现实之需。我们必须适应这种大的社会环境,转变侦查思维,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例如,提供可疑车辆线索破获案件的,奖励一千元;直接提供证据证明犯罪的,奖励三千元。如果一年通过十万、二十万元的悬赏破获百起困扰群众的盗抢柴油案件,还是相当划算的。一旦形成了群众踊跃举报犯罪线索的局面,更会取得树立正气,预防犯罪的良好社会效益。
3.4完善法律法规,为依法打击犯罪提供依据
如前所述,在刑诉法改革中,我们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而对侦查权的合理使用限制过多。司法审判虽然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的内涵,却忽略了自由心证制度中的相关补充措施。如果不能合理地借鉴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片面强调无罪推定,必然导致纵容犯罪的恶果,被害人、无辜群众的合法利益就无从保障,最终会导致整个司法正义的泯失。
公安机关更应结合实际工作,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规,充分保障警察合法合理地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敢于坚持正义,敢于承担责任,敢于为依法行使侦查权撑腰。在当今犯罪出现智能化、暴力化、集团化的背景下,如不能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警察权和侦查权的行使,就难以保证警察充分发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的作用。
盗抢汽车柴油案件的特点是可循的,侦办此类案件的难点是可以突破的。一线实战民警始终在不断分析、总结、提炼成熟的技战法。要想达到更有效的侦防效果,关键还是民警要转变侦查理念和侦查思维,除了采取上述的多种措施拓展线索证据来源以外,还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确定嫌疑人涉嫌的其它犯罪类型和犯罪情节,做到宽严相济。例如对于强行驾车闯卡、泼洒柴油、撞车狂奔等暴力行为,要注意收集保全证据,依法提出妨碍执行公务、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诉讼意见,数罪并罚,或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各部门各警种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各项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才会找到克服困难的方法。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刑警的“大拇指”功能,小而精干,有效地与其它四指配合,重拳出击,打好“合成战、证据战、信息战、科技战”,就可以对任何犯罪形成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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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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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939(2015)01-0014-05
2014-08-25
李永涛(1971-),男,满族,辽宁铁岭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