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军,钱一一
(1.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杭州 310023; 2.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20)
“互联网+”形式下律师业务的路径优化
谢军1,钱一一2
(1.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杭州 310023; 2.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20)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律师业务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传播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为传统律师业务的转型升级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通过运用这种全新的业务模式,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大大拓展律师业务的广度、深度。基于当前律师业务网络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我国“互联网+”律师业务的建设现状,对其在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互联思维营销法律服务、法律业务网络品牌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尝试从“互联网+”律师业务在律所平台、律所网络发展定位以及多元化网络营销手段等方面完善“互联网+”律师业务,以期推动律师业务在网络化建设中得到长足进步,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服务。
[关键词]互联网+ ;律师业务;电商平台;信息律师
律师源自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员,其执业活动在社会进步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均有突出表现。据司法部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27.1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有2.2万多家,共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265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30家代表机构[1]。改革开放30余年,律师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其现状却远远落后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传播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法律”是指依托互联网的技术与极致思维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一种全新业务模式,该模式为传统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升级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通过“互联网+法律”这一全新业务模式,用最低的运营成本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换代升级,必将大大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深度,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发生革命性的内质变革。在“互联网+”形势下,律师业迫切需要创新与变革,唯有打破原有的行业发展框框,构建起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业务发展新模式,才能解决当前整个行业面临的发展迟滞,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够,自律无序的局面。本文试就“互联网+”形势下律师业务的信息化思维予以探讨。
一、“互联网+”律师业务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在传统意义上,律师形象只是一个仗义执言、单打独斗的侠客;在科技发达的网络时代,互联网提供了信息传递的最佳途径,对律师业与律所管理层来说,网络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化建设就是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综合开发、运用与律所有关的各种信息,发现与运用机会,使得律所的人员、薪酬、业务、资源、品牌、客户、质量、市场开发等一系列经管活动规范化、程序化、自动化,从而发现与掌握新信息,及时做出决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提升律所核心竞争力。下面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律师事务所网络化建设的必要性:
业务案源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命脉所在。如案源不济,会直接影响到律师与律所的生存状态。故开源拓展是前提,而案源的开拓方法与策略、信息休戚相关。对律师与律所来说,开拓案源也需要收集信息、分析与运用信息,并及时做出应对措施,该过程就是网络化建设的一部分。
收集信息需要渠道,网络便是渠道之一。网络提供了信息的程序化与自动化,决策者通过查询、分析、总结信息并及时行动来达成目标。目前,较多律师与律所建成独立的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功能检索客户来源、查询内容、业务对接,等等,此等信息均可通过自动化软件予以实现。通过信息分析,筛选出吸引目标客户的关键词,使客户能够更加精准地与律师、律所对接,获得专业的服务。如此,便成了客户信赖与案源的基础,这就是律师业务网络化建设的成就之一。
现代工、农业生产已实现自动化,但管理却难以彻底自动化。自动化管理一直是律所管理者的梦想,由于律师及律所为客户提供的是无形的法律服务,而律所管理面对更多的是人事问题,故难度颇大。如信息化建设与律所管理对接,让无形服务有形化表现,可为业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的高低优劣提供借鉴,促进律师之间竞学,提升律所乃至行业的整体素质。
律所内部网络管理系统应构建合理的信息框架。信息化建设应用于律师团队、品牌、文化、资薪、客户管理等方面,相互之间既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信息化建设系统里,办案律师按照既定程序在各型案件、归类与栏目里提交经办案件详情、代理思路、法律文书、适法理据、处理结果、归档总结等文档,形成一个完整、动态的办案实录,让律所管理者从宏观管理角度及时掌握案件流程,在微观指导下修正欠缺,同时有利于案件研讨、互相竞学、监督促进,并能验证办案策略的优劣。同时,基于前述各类信息,律所可组织评比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办案律师等主题活动,提高个人荣誉感与团队归属感。律所建立系统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助长律师法律服务素质,使律所获取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由于知识的碎片化,网络化时代的当事人虽未经过法学的系统训练,但对某个层面或某些法律问题通过网络所掌握的知识可能远超普通律师[1]。由于大城市的律师网络化水平更高,此为网络时代当事人择优选择目标律师的重要渠道。当事人通过网络可对目标律师的特长、业绩、声誉、文凭、实务能力等求得答案,寻找与选择目标律师将日趋精准化。由于我国律师业发展时间较短,律师业务市场不完善,律师执业失范行为频发,网络时代信息透明化给律师带来的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对律师执业与职业道德监督力的加强。
网络化即资源化,在网络时代要取得先机,首先应当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做文章,故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即为前提条件。律所实务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与角色,资源需求似乎无所不要。参照上述律所网络化管理内容,如每位律师都自觉在律所内部办公系统增添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即为彼此提供信息和支持,此类资源可细化到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及路线导引,按不同行业分门别类地归纳、提交。在日趋繁忙、工作压力不断放大的今天,如能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则会省时节力,产生更大的效益与价值。
律所网络化建设不仅是技术问题,网络化的过程也是律所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管理转型的过程。律所管理者的重视、决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对律所网络化建设至关重要。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认为:“无论是网络化三个层面中哪一个层面的工作,都是先有思想、先有流程、先有模型,然后才有网络化的实现。因此,软件程序、硬件工具也好,顾问公司、系统集成商、应用集成商、企业的CIO也好,都只能起到鼓吹、辅助、咨询和推动的作用,决不能代替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尤其是企业一把手的作用。”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需要深度理解与运用网络化建设,并使之日渐完善,更好地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与整体形象。
当下,律师与律所对互联网的应用趋于单调,大多数律所仅局限在网络内进行信息查询和律所的宣传与推广。其实,律所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客户委托、法务对接、纠纷处理、项目交易等大量实务运用。从当前的律师运营现状来看,已有若干律所建立网上委托系统,即律师业务电子商务,使远程客户在节时省力的基础上,依托电子商务完成授权委托及付款,继而开展法务活动,故电子商务的应用在律所网络化建设过程中大有空间。
二、“互联网+”律师业务建设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律师业发展较慢,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律师执业失范行为频发。在传统社会中,当事人笼罩在律师专业权威的雾霭中,对律师的失范行为很难进行自我维权,网络信息透明化给律师带来的最大的挑战莫过于对律师执业、职业道德监督力的加强。首先,当事人维权意识迅速觉醒,当事人检视聘请的律师是否存在失范行为,可通过网络进行零距离查证;其次,当事人维权渠道通畅,各地律协及律师管理处均在相关网站公布了网上投诉电话或邮箱等,违纪律师忌惮于网络舆论监督,会有效地约束失范行为;最后,当事人的监督成本明显下降,相对于传统的现场投诉,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或投诉的成本可忽略不计,而维权效果却彰显。下面就律师业务信息平台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
互联网思维对律师业务的渗透已势不可挡,法律业务网络化转型也迫在眉睫。未来律所服务的工作重心将由单纯的诉讼抑或法律服务,向“传统业务+现代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融合的方向转变。引入了互联网思维的律师业务,可迅捷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更好规范律师服务流程,再现律师工作过程。然而,律师业务终究需要律师来主导,律师业务、案件代理都与律师个人或团队个性化工作分不开,诸如口头或文字表述、沟通能力与方式、关注重心与亲和力、判断力与切入角度、对证据材料的剖析与组织,等等,均会影响甚至决定律师业务最终效能。因此,在“互联网+”形势下,如何在律所、法律服务、互联网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运行方案,是当前律师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对于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之一的上海来说,在该区域不同类型的1 273家执业律所中,80%以上创建或曾创建了独立网站,上海市律师协会也开通了东方律师网,可以说,这是律所、律师行业顺应互联网思维的一个雏形。但遗憾的是,网站实际运营的情况却差强人意。通过对50家不同时期设立的律所网站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9家网站自2014年1月以来无任何更新,占比18%;在2014年6月份当月更新的仅为25家,占比50%;其中有一家2005年设立运营网站的律所,2008年5月最后更新后,至今再无更新[2]。调研的50家律所网站中,近半数被调研者定义为不便捷或信息不完整,综合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律所管理层或律师对互联网的推广意识淡薄,不愿创建专属的网站;其次,缺少专业的网络维护、运管人员,无力实施网站维护工作;最后,以业绩发展考评创建或维护网站的必要性,影响网站设置。
“互联网+法律”为品牌的构建与市场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通过律师业务质量与品牌的健康构建来生成市场竞争力,才能获得客户的信任,并最后得到市场的认可。同时,“互联网+”可以有效解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阻梗”——律师业务市场拓展问题。从传统的市场竞争模式来看,在未能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业务信息平台条件下,以牺牲代理成本与利润来吸引客户,虽然短期内可以活跃法律服务业务,但这种手段无疑在“自砸招牌”。因此,珍惜自身执业声誉,坚持优质服务,不断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才能促进律师业务品牌与社会公信力同步提升。
“互联网+法律”是解决律所律师业务规模化问题的钥匙。未来几年内,具有律师业务市场影响力的品牌必将越来越多,一定会根本改善缺乏专业化、规模化、无序混乱发展的行业局面。然而,在当下,规模化在传统律师业务产业中意味着律所承载力的不断扩大,国内目前已有数百人甚至千人级规模的律所,这种规模律所的竞争力并未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倍增,而管理繁复程度、利害冲突与执业风险却日渐增强。在“互联网+”形势下单个律所的规模已不重要,规模化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一是专业律师团队的规模化。不同地域的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上突破空间限制,通过律师联盟方式实现双向合作,律师业务形成规模化优势,其中业务层面的合作将会成为律师规模化的主要模式;二是业务的规模化。2014年,全国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83万多件,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这与当年度全国1 565万多件诉讼案件总量与2 500万多家企业的律师业务需求相比,业务规模化尚有可持续的拓展空间[3]。
目前,大部分律师被迫挤压在窄小的业务空间开展“万金油”式的传统服务活动。单一领域的法律工作不能保证律师获得足够的生存与发展,走专业化道路才是每个律师的执业理想。“互联网+”为律师专业化道路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广阔空间,律师通过互联网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便捷的网络平台又使得某一领域技能精粹的专业律师能被迅速识别与区分,并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成为引领该领域的权威。
但目前,业内对法律服务的网络营销存在严重的不足。服务品种单一、同质化,营销手段落后,售后服务薄弱,等等,无不使其对客户的吸引力受限,无法形成市场影响力与优势。要改变这种窘状,需要各律所在法律服务创新与产业升级上不断深化。其实,专业化优势除了个体律师与律所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来自行业的分工与细化,律师业务产品的研发与最终服务的推广只有更加独立,形成法律行业整体的专业化与竞争优势,才会改善网络营销,“互联网+法律”也会推动整个律师业务的产业化。
三、“互联网+”形势下律师业务优化路径构建
法律网站不但要吸引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网友,对法律界人士及其他关联网站也应当有吸引力,促成加入共建与链接。在此基础上,再行筹组松散型的“律师协作联盟”,其宗旨就是实现律师业务的区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客户成本,分享网络资源,拓展律师业务。但是单纯的网络公司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律师协作平台,该平台尚需要专业的律师资源去维持,网络平台提供的仅是同业或跨界协作,通过线上交流可节时省力,但线下的实际协作才是最核心的追求目标。
目前“互联网+法律”虽有不少模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协作平台目前仍处于发展与完善阶段。如代表检索导流类模式的中顾网、找法网,代表法律工具类模式的法大大和无讼案例,代表交易平台类的知果果、绿狗网和快法务。但由于法律服务很难像其他的O2O可实现订单、支付和服务为一体的标准化模式,导致无法利用“互联网”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就如同人们当初争论“互联网+金融”属性一样,“互联网+法律”也同样面临争议,同样如同互联网金融已被公认为其本质属性还是金融一样,“互联网+法律”也同样需要法律的基础,需要强大的法律服务功能背景才能拓展得更远。当下有互联网思维背景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技术、平台硬件大多尚可,但线上律师或律所软件资源就差强人意,平台几乎单纯定位为提供案源的通道,整个平台的专业法律服务力量较为薄弱,而许多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则囿于平台技术、市场、品牌推广等限制,难以达到专业服务技能与市场的无缝对接。客户则游离于两者之间,不能获得极致的服务。只有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与极致思维,才能解决客户需求痛点以及律师行业发展现存的弊端。
从2015年开始,以BAT为代表的新经济主义者掀起了一场“智慧民生”的新经济圈地运动,涉及医疗、出入境、交通等10多项公共服务,在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中,公共法律服务已成为其重要内容,相对于其他的公共服务,法律服务的市场容量达到了千亿级别,如以此形成有效的缔结、结付与服务,则绝对是一个多向利益保障与利益最大化的最佳结合,成为新经济与社会服务的非凡亮点。
目前,有着国内互联网法律平台创立典范的赢了网,依托强大的法律背景,上线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建立了拥有6 000余位律师、100余位法学专家的强大资源库,业务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在短时间内赢得了数千名个人及企业用户,且其相应的法律服务经过了O2O和互联网思维的洗礼,客户可以用最快的速度找到最合适的律师。独特的“律师竞标模式”能够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专业性,还能够通过点评、第三方平台托管等机制保障用户利益,实现订单、支付和服务的标准化,用户体验良好。
因此,通过与类似赢了网等国内互联网法律平台建立律师业务合作关系,使得有诉讼需求的客户高效挑选出最适合的律师,实现委托、支付和服务的标准化全程,使得法律服务的信息化思维发挥至极致。但是,网络平台的优劣效能最后还得归结于线下律师或律所(后台模式)法律服务的质量,忽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素质,既吸引不了优秀的律师或律所参与,也难以形成太大的影响力,所有网络平台提供的仅是同业或跨界协作,但线下的实际协作才是最核心的追求目标。
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法定地位如何定性,存在较多争议,但至今未有定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作为新的市场探索的一个方向,需要像互联网金融一样,亟须明确的定位。综合分析引发争论的是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到底属于经营性机构还是非经营性机构定位不明,应当从机构服务内容的有偿与否来界定机构的经济属性,并作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由于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依《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进行处理,规定了对前者实施许可证制度,而后者实施备案制度。因此,在甄别经济属性时只要明确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向客户有偿提供信息或定制即为经营性行为。反之,通过互联网公开的信息均是共享性的,应为非经营性行为。
2.“互联网+”思维下创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是先进的网络平台技术硬件与优秀的律师或律所资源软件的有机融合,并非单纯的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如不明确,无论是对律师行业还是对互联网行业均有不确定性风险。
3.互联网思维下的法律服务,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律所、律师三者缺一不可,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优秀的律师或律所被线上客户了解,继而转入承接互联网法律服务的后台专业服务,化解了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与律师或律所合作的无序化的诟病。
律师是以个人智慧显行业尊荣。新经济形态下,律师传统业务活动随着委托人跨区域寻找律师代理而变得更加灵活,律师协作的信息化模式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QQ、微信的广泛使用而日趋多样化,律师或律所亟须一个专业、全面、汇集全国资源的协作平台。近日,腾讯与赢了网宣布进行战略合作,腾讯在BAT三家中首度落户“互联网+法律”,让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更具广阔的发展前景。“互联网+”形势下的律师行业发展,也应当体现更专业化的服务,更系统化、精细化的律师协作,才能真正构建法律服务无阻碍绿色通道,为各类社会需求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创建律师网站或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其营销工作尤为重要。据业内粗略统计,网络80%以上的网站访问量来自搜索引擎,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思维的创新,新的网络营销方式不断涌现。如一个网站没有被搜索引擎收录,或虽被收录,但排名滞后,其网络吸引力就相当低微。故律师或律所应当了解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技巧,努力改进、优化自己的网站设计。
网站技术具有中立性,并非极端复杂,运用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比较好的网络营销效果。网络营销如企及市场前沿,就应当关注与做好下列内容:
1.诚实、善意地运用网络技术,杜绝在域名注册、实名注册、通用网址注册甚至各类会员注册中抢注知名网站名称或他人的网站名称,以实施投机与违规行为去建立营销渠道;
2.网站应当及时或定期更新,内容要丰富,尤其要反映社会热点以及优秀律师承办的典型性案件,重视法律服务应有的宣传与推广作用;
3.网站内容要坚持原创和真实原则,不能实施杜撰或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文章的侵权行为。只有做好前述工作,搜索引擎或服务平台才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网络流量自然提升,社会舆情才会聚焦,宣传效果得以彰显。
因此,建立网站或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就必须持之以恒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做好更新、维护和推广,其网络营销渠道才会通畅。
四、结语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对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益民服务等11个重点领域与互联网的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作出了总体思路与行动要求[4]。纵观这11个重点领域,涉及新世纪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律师行业在“互联网+”形势下如何利用这千载难逢的时机,引领自身业务在网络化建设中得到长足进步,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服务,是一个极具历史与现实意义的话题。
[参考文献]
[1]安新华.“互联网+法律”打造律师新未来[N].法制日报,2015-06-11:(7).
[2]魏建平.从执业律师的角度看互联网思维下的律师业务[J].中国律师,2014,(9):9-28.
[3]王永强.网络时代律师发展新趋向[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27-31.
[4]新华社.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07-05)[2015-07-06].http://cpc.people.com.cn/n/2015/0705/c64387-27255409.html.
〔责任编辑:徐雪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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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4-0092-05
[作者简介]谢军(1988- ),男,安徽宿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基础理论以及法律文化等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