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荫荫
摘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一个全球性研究课题,政府工作的公开度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是否健全的标志。本文对政府会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建设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 披露 完善法规
政府作为承担公共受托责任的主体,理应向公众充分披露与政府活动相关的信息,公众通过政府的披露报告来了解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报告,可以使公众了解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就是做到财政透明,让纳税人了解政府是如何支配财政收入及效果,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
1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发展及现状
众所周知,1949年10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毛主席领导的我国政府的公信力逐渐达到史上最高,那时政府的绝大多数干部是真正为人民服务、很少考虑个人得失、道德水平很高的。人民很少担心政府财政是否满足政府官员的个人私利了。老子云:上梁不正下梁歪,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政府官员思想道德普遍下降,如果对其行为不加以约束,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在全民监督的形势下,政府信息披露立法势在必行。我国的政府信息披露立法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1 在理论上,目前仍旧处于理论与实践的探索阶段。会计学家葛家澍、学者彭海颖等,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等问题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中以理论研究为主,提出改进的建议实际可操作性差,不能反映实际信息披露的情况。
1.2 实践上,1951年,政务院制定并公布《预决算暂行条例》,是共和国最早的关于国家预算的专门法规,基本能够满足人民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对信息公开的呼声也微乎其微。1979-2002年,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公开的艰难起步阶段。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社会经济财富大大增加,相当一批党和政府官员抵御不了物质财富的巨大诱惑为己谋利,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逐渐唤醒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的意识。中国政府顺应民意,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七部法规条例,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正式步入法制轨道。2008年,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诞生了。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各部门首次向社会公布“三公”经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等三部法律条例,为我国正式预算法的公布与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1月,正式实施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准则》,首次强化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希望正式的预算法早日公布实施。
2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法规方面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目前,随着我国非正式预算法规的颁布,显示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度越来越高,体现了建设“阳光财政”的坚定决心。但是,我们依然看到,现行的政府会计信息公开还存在缺乏高规格法律保护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相关法律基础不完善,造成当前政府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具体项目的界定模糊,有以下几点:
2.1 涉密单位公布范围的界定
我国颁布的预算法规法律基础低,不属于高规格的法律,实际上是从属于《保密法》及其他法规,《保密法》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及预算公开的一个关键性法律。被认定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在法律上就可以不公开,泄露了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部队、公安等由于属于涉密单位,会计信息就基本处于不公布状态。但是在现实中,一些部门由于主动公开意识不足,遇到申请信息公开时,往往用“涉密”的理由拒绝。究竟哪些会计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涉密单位如何主动公开不涉嫌保密范围的会计信息,都是会计信息透明度建设的一大障碍,它不仅阻碍了政府会计信息的公开,不能全面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还会在未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2 对关键性词语解释不明确。由于我国财政预算内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信息披露体系尚不完善,《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操作时有一些规定模糊不清,如,各部门财务报告种类只为自己合规性管理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报告种类;政府应该公开的内容之一是,“财政决算、决算报告”,“报告”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现在只能理解为是指各级人代会上政府提交并宣读的那份文件,其中提供的信息就很笼统和有限。另外“公开”这个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性,公布的数字详细到何种程度可以算是公开?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行会计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透明度不够。
2.3 现实中因预算体制主要为合规性管理提供服务,使不少机关部门公开预算信息时间存在差异。同样,在现行条例中,对“及时公开”中的“及时”也缺乏硬性的法律规定,究竟在哪个时间段内算作及时没有说明,这就容易导致部门会计信息公布时间的不统一,影响信息使用者使用。
3 完善会计信息法规的几点建议
法律法规是制约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预算法草案》是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保障。
3.1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地位,把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法》冲突的范围控制在最低。一部地位不高的法律制定出来等于说不需要这部法律去过多地约束执行对象,容易使其为己私利钻法律的空子,会计信息的质量、透明度提高、打造阳光政府只会大打折扣。如果诚意保护作为信息使用者的人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法律,通过全国人大提高信息公开法的法律地位,把弱势人民的知情权放在第一位编入信息公开法的首要,为信息公开的其他法规奠定基础。《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冲突时,应该详细地解释《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作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政府机关以保密为借口任意扩大保密范围,使政府信息不能够合理地公布和利用。要协调好《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的关系,切实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该公开的一定公开,该保密的一定要保密。
3.2 现行的信息公开法规条例在实际可操作性上还有很大缺陷,模糊不清的条例会使执行者感到不知所措。建议统一政府财务报告种类、改革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扩大财务报告的信息量,更加详细确定公开信息的程度,协调好公开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关系。
3.3 改革预算法审批的时间。现行的预算管理主要为预算合规性管理服务,随着预算绩效性管理的发展,拓宽了政府预算信息的内容及数量,如“三公费用”预算合规性信息的公布与分析、政府信息成本的考虑、生态环境、社会治安、公民素质的管理等责任,同時必然带来进一步改革预算审批时间,要将部门预算时间合理提前,最好具体确定部门预算的及时上报时间,建议在两会召开前的3-2个月向全国人大提交年度预算草案,以供其研究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法规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有着复杂社会历史背景的改革过程,笔者考察了目前的具体国情、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会计的成熟程度后,提出以上几点相应的、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法规具有改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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