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珍
当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存在问题分析
张彦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的那样,一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问题的把握和分析切中时弊、一针见血,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对照总书记指出的问题,结合实际进行反思,领导干部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尊法,法治信仰缺失。只有内心崇尚法律,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树立法治信仰,没有对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就会将党纪国法看成“橡皮泥”和“稻草人”。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尽管整天喊法治、讲法律,但在内心深处认为法律不管用、不好使,可有可无,个别人信钱、信权、信“半仙”,什么都信,就是不信法。有的领导干部把“领导指示”、“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扰法甚至肆意践踏法律。出现这些问题,核心就在于他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二是不懂法,法律学习不到位。虽然一直以来都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做了大量工作,但客观来看,领导干部学法的实际成效并不是很好。有的领导干部对法治学习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上级文件和指示是工作的依据,用学上级文件代替法治学习;有的领导干部存在“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律问题有法制机构、业务部门把关就够了,领导学不学关系不大;有的满足于法律条文的学习了解,不能有效转化为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和能力,使学法成了走过场,没有真正入脑入心。
三是不守法,逾越法律红线。中国自古有“上行下效”的习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全民守法的重要示范。现实情况却是,一些领导干部非但没有带头遵纪守法,反而成了违法犯罪的反面典型。比如,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达到“占位子”、“争帽子”等目的,在档案中擅自修改年龄、增删履历,把法律法规视为儿戏。再比如,在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一批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一起堂而皇之大肆贿选,100多名厅处级干部分别受到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这起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前所未有,神圣的法律在这些人心中成了一张废纸。有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公然将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收受贿赂或者支持、纵容亲属子女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形成了“共腐关系圈”,近年来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如周永康系统性腐败案、苏荣家族式腐败案以及山西省“塌方式”腐败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四是不用法,厉行法治欠缺。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然而,在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有的领导干部唯我独尊,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公然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的领导干部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官商勾结、警匪一家,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领导干部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作风霸道,执法野蛮粗暴,甚至刑讯逼供,明知证据不充分,也作出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教训十分惨痛;有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个案,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虚假立功、减刑造假案,就是提“钱”出狱、以权“赎身”的真实写照,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
损害。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既有社会宏观层面原因,也有领导干部个人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有工作层面的不足。
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导致社会整体法治氛围不够浓厚。尽管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但传统人治思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当前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我国封建社会中,皇帝“口含天宪”,讲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缺少权力边界意识。直到今天,“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滋生土壤,办事靠找关系、托人情、打招呼、走后门的风气盛行,就连小学生为了当上班干部,都知道要求父母向老师送礼。“官本位”思想仍有一定惯性,有时候法律还不如上级领导的一个电话,折射出“人治思维”的普遍与权力的“任性”;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人情、民愤等非法治因素有时左右案件的定性,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挑战,湖北佘祥林案中,民愤就加剧了司法机关的非理性判决。
二是个别领导干部法治理念不牢、法治素养不高、法治能力不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认识不清,认为有了权力就可以凌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一些领导干部缺少最基本的法律素质,甚至违法犯罪都不自知。据有关部门统计,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中有81.4%的人认为,自己违法犯罪,与不学法、不懂法有关,这其中虽然有为自己找借口的因素,但也反映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的确是领导干部走向违法犯罪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把法律当成累赘,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程序多、效率低,不如行政命令用得顺手,法治能力明显不足。
三是制度保障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违反制度的追究力度不够。在推进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缺乏明确的制度导向,比如,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中,没有把能否自觉学法、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等列入考评内容。在选人用人上,对推动经济发展政绩考核强调的多,对推动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强调的少,个别无视法律、胆大蛮干的干部被认为“有魄力、敢作为”,比如,前不久被查办的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在任期间搞运动式野蛮拆迁、高压推进的“政绩工程”,堪称把法律抛在一边,任性蛮干、为所欲为的典型。这样的干部被认可、甚至得到了提拔重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推崇法治、依法办事的积极性。同时,对违反制度的追究力度不够,制度的“笼子”扎得不够紧,损害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是法治宣传工作存在盲区误区,法治教育效果不理想。作为普法宣传部门主管领导,我感到,在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面,存在着“重法律知识灌输、轻法治观念树立”,“重实体法律、轻程序法律”,学法用法结合不到位、学用两张皮,法治教育形式手段相对老套、缺乏吸引力等问题,使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大打折扣。同时,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中国式过马路”的从众心理,偶尔一次没关系的侥幸心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导致的不平衡心态等等,都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有着负面影响,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汇报工作时,作出法制宣传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对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按照分工方案,司法部门正在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联合中组部、中宣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此项工作正在顺利推进之中。
二是推动把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中央党校是党中央专门培训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最高学府,我们建议中央党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课程设计上尽快将法律纳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
三是继续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和法治讲座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还没有建立相关制度的地方,积极推动尽快制定和落实。
四是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
评价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考核,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总结推广各地开展领导干部述法活动的经验,把述法作为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更加富有成效。
(本文作者:司法部副部长)
责任编辑: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