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益缺失视角的警察健康机制建构研究

2015-01-29 18:40高琴心
政法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健康权警力健康状况

高琴心

(广东警官学院 警察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232)

基于权益缺失视角的警察健康机制建构研究

高琴心

(广东警官学院 警察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232)

警察健康状况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由于社会压力、职业自身特殊性以及保障性机制建设缺乏等多方面原因,民警生命与健康权受到严重挑战,警察个体亚健康状况普遍,整体工作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快速发展需要。文章旨在通过对于现阶段民警健康状况的分析与产生因素的解析,试图通过规章制度、机制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从而促进与保障警察在身体与心理健康的综合性发展。

警察;健康状况;保障机制

一、警察生命健权之解析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健康权是人民实行权利的基础与最基本保障。

警察作为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的重要守护者,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这一职业在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着诸多复杂情况与困境,由此所带来的对于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利的损害,是和平时代社会中其他行业所难以遭遇与预见的。由此,警察作为安全守护者的重要载体,其自身安全与健康权的保障就成为了更加重要的关注焦点。作为警察职业,其本身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生命健康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警察又具有公民的身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其健康权理更应受平等对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警察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执法者,是和平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在执法行动中随时承担受伤与失去生命的风险。

警察的健康维护权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警察有权保持自己的健康状态,在健康水平下降时,有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原有状态。其次是当警察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自我救济的权利,如作为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因其职务所需,享有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第三是当警察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或者说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警察的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发挥,影响到警察队伍的长远发展和建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警察的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

二、权益缺失视角的警察健康状况分析

警察作为保障国家稳定与社会治安状况安全的特殊职业,其工作性质相对于朝九晚五的规律性行政工作具有更多的不特定性与复杂性,工作的艰苦程度也不容忽视。据专业数据统计,目前我国公安民警在生理与心理的亚健康状态已经比较突出,且两项指标同时处于亚健康的比例在总数中占据80%。[1]长期的缺乏睡眠、饮食不合理、压力过大以及处于不良情绪的影响中所导致的亚健康(即慢性疲劳综合征),对于民警个人的工作效率以及整个公安工作的贡献度呈明显下降趋势。目前我国民警的亚健康表现主要呈现的如下方面:

(一)职业病趋势明显

职业病泛指由于职业的本身特殊工作环境所导致的对于从业人员的身体与心理的负面影响。警察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作与生活的不规律性,由此所导致的各种不利于民警健康的状况也成为了民警亚健康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交警在长期的路面执法过程中,由于需要长期站立,导致下肢血液流通不畅,静脉曲张的情况较为普遍。刑警在进行大要案侦破的过程中,需要夜以继日加班加点,饮食的不规律与作息的无保障导致胃病发病率较高,同时伴有精神性恍惚。再如监管场所民警由于长期接触监管劳教人员,且空间相对封闭,与外界沟通不畅,由此对于监管场所民警所带来的心理负面影响成为了长期困扰司法系统工作的重要职业性心理困扰。

(二)心理健康状况失衡

心理健康指的是人的一种内心世界的平衡稳定、人格健全,能以社会认可的方式积极适应外部环境及其发展的良好的精神状态。心理健康应包括智力正常、情绪稳定、心境良好、意志坚强、人际关系和谐以及人格健全等。良好健康的心理状态对于公安工作至关重要。而目前国内民警的心理健康状况却不容乐观。

警察工作长期接触凶杀、赌博、性交易、诈骗等社会负面信息,且警察的沟通交流对象通常难以使用正常方式进行沟通(如杀人犯很少会在警察到场时就承认其罪行,狡辩、撒谎等伎俩是警察每天所要面对的常态化状况),民警长期面对社会负面影响,其心理极易受到不良情绪的感染与同化。加之面对战友与同事的负伤、牺牲等突发状况(在其他社会行业发生率极低),对于民警的内心冲击是无形的伤痛与刺激。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压力,警察的破案率也长期是上级机关与公众媒体的关注焦点,由此所带来的工作压力也是造成心理亚健康的重要原因。

(三)犯罪侵害严重

工作性质的危险性和警务工作的艰巨性,又导致警察健康水平普遍下降。据公安部人事训练局2013年4月的数据,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2008年至2012年,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年均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①《人民公安报》第5版至第8版刊发专题《2013公安记忆》公布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民警名单。“过劳猝死”是民警因公牺牲首因,暴力袭警成为因公负伤主因,民警在抢险救灾中伤亡人数仍较多。不少公安英模虽身患绝症,却强忍病痛坚持工作。因劳累殉职,表面上侵害的是警察生命权,实质上是警察健康权受侵害达到一定程度,转化为对生命权的侵害。因劳累殉职,表面上侵害的是警察生命权,实质上是警察健康权受侵害达到一定程度,转化为对生命权的侵害。警察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自我救济的权利也未得到实现。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备和长久形成的行为习惯,很多警察放弃使用武器的权利,更准确地说是不敢使用武器。警察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尤其是面对携带枪支、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袭警者时,往往无力进行自我救济。

三、警察健康权益缺失的多维度分析

基于对我国大陆地区警察健康状况问题的深入描述,使得我们对于当前公安机关一线工作民警的健康状况有了全面了解。然而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需要从现象呈现背后的基本原因入手。目前警察健康状况失衡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内部工作压力巨大

根据公安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警察与人口比例为每万名人口中约有13名警察,而美国约为3.25‰,俄罗斯为8.46‰,英国为2.60‰,韩国为3.65‰。世界目前警察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平均数值约为3.30‰。由此,警察人员数量的缺乏是公安民警工作压力巨大的首要因素。[2]而目前国内公安机关中,机关人员数量所占比重过大,一线实战单位所占比重较少,在警察数量缺乏的情况下直接导致警力的不足,真正可以使用的警察力量不断减少。

由于社会传统观念,历史沿革等诸多因素,目前社会中滥用警力的情况仍然普遍,民众与政府的矛盾,民众与企业的矛盾等诸多矛盾在现场控制的过程中直接转为民众与警方的问题,使得公安机关长期背负各种应急处置的包袱,非警务执法活动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与警察的精力、体力。现阶段,我国大陆地区公安机关对与民警的考核名目过多,指标设计不尽合理,也是造成工作压力巨大的重要原因。逮捕率,批捕率,命案必破、网络微博回应数,年均好人好事数等众多指标落实到每个一线执法民警的工作中,使得民警在工作中经常只是忙于应付各种考核与评比,而忽视了工作本身应有的价值。

(二)社会压力激增

目前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民众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由于警察介入了大量的拆迁、征地等政府行为,致使警民关系紧张。民众会认为民警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因而进行上访、复议和诉讼。此外,公安机关内部也在开展执法考核、检查,以追究执法过错者的责任。同时,社会及媒体对于警察的期望值较高,致使有些时候警察的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而招致误解、非议。在维护公共秩序的过程中,警察通常会被定义已经站到民众的对立面;发生重大案件一时难以侦破,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行为或言语不当情况,公安机关很可能会遭到社会的责难等等。与此同时部分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其对揭露警察阴暗面的炒作热情远大于对正面典型的宣传。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如警察名誉权被侵害,被人无端投诉,甚至被诬陷、诽谤等。以上这些都会使警察遭受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

(三)机制性保障制度缺乏

在警察权益保护中,诸多方面存在漏洞,一些核心要素尚未纳入立法层次,保护无据;或者所立之法缺乏针对性,保护无力;又或者所立之法过于原则,保护无从着手。目前公安民警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关于袭警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加重了对袭警行为的惩罚,但措施仅仅限于行政处罚领域。造成严重伤害的袭警行为,刑法上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首先,袭警相对于其他妨害公的行为而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因此就现行的妨害公务罪的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言,量刑明显过轻,不足以构成对企图侵害人的威慑。其次,袭警行为常常发生在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逃脱追捕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警察重伤或死亡的,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前一个罪的从重情节处理,很少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果导致警察重伤或死亡,又往往以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处理。因此,这种“同一评价”无法突出暴力袭警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罚力度太小,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责任所应有的功能。

(四)教育培训缺失

近年来,各地公安系统日益重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岗位大练兵”、“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各地公安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显现了一定成效。然而,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整体上,我们民警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还不够理想。在具体实施上,教育培训理念、教育培训时间保障、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工作存在明显欠缺。

目前我国公安民警平均进行培训的时间间隔为三至四年进行一次,时间长度通常为二十天左右,如此短期且间隔较大的培训对于民警的基本技能与体能训练都难以达到效果,使得民警在培训后的工作中仍然难以得心应手,且身体素质难以达到工作要求,体力、精力透支又称为了常态化,由此导致众多警察身体状况不断下降,且难于逆转。

四、警察健康权益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

警察健康状况改善的根本途径是制度的有效建立与机制性保障体系的完善,以下我们从法律保障、机制建设、司法救济等途径进行问题的进路设计,期望可以通过制度的有效改善而推动警察健康状况的良性发展。

(一)基于法律视角的机制建构

从立法与现有法律完善的角度对于警察生命与健康权的保障无疑是最有力的制度支撑。鉴于人民警察的特殊的工作性质与工作环境,建议国家可以在《人民警察法》细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条款,从轮休、轮值以及健康保障等多方面对于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加以法律性固定与完善。从更高的视角出发,也可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条例》作为配套法规,使对各部门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

与此同时,在侵犯人民警察生命与健康权利的视角,建议刑法中加入“袭警罪”罪名,对于严重危害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予以严厉的约束与惩处。在此基础上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条例》实施细则,使得警察在面对不乏侵害时可以有效明确使用相应武力与防护措施,积极保障自身的安全。

(二)健康权益的保障机制建设

在立法与法律完善保护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与制度,对于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基于制度上的有力保障。首先警力的使用一定是在合法的环境下进行,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警力的无谓与过度使用。在现有的警力情况下,应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尽可能将警察从社会的矛盾漩涡中解脱出来,严禁滥用警力。尤其是针对群体性纠纷,更应严禁滥用警力,以防警民矛盾激化,从而缓解警民关系的紧张状况。同时应防止把警察推入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应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解决当前问题,这样才能缓解警察的工作强度与压力,把警察从繁重的非警力活动中解脱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警力使用效益,真正做到维护警察的健康权益。其次应建立完善和保障有效的值班与轮休制度,使得警察个体具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进行休息与高强度工作后的恢复与自我调适,从而更加饱满的适应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警力有效加强的机制设计

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警察与民众比为1100:1左右,中国香港地区为176:1左右,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300:1至450:1的区间之内,警察数量的悬殊可见一斑。由此警察数量的缺乏是导致民警工作强度增加,任务繁重而导致健康状况下降的重要因素。且我国公安机关人员老化问题严重,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我们建议应在短期内(如5-10年规划中)不断大量补充新鲜警员进入警队,在增加人员数量的基础上更新年龄结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辅警制度,通过辅警的人力资源来补充公安机关民警不足的情况,特别是除执法以及勤务意外的事务性工作,可由辅警完成。在此基础上可以深入发掘社区警力,利用治安联防,社区安全执勤点等措施加强社区治安防控工作,从社区中发掘更多的辅助警力资源。[3]

(四)警察训练机制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提升

警察的体质和健康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警察行使职务和执法工作的效率。目前我国的民警训练工作在总体上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训练不系统、不规范、实效不好等问题,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特别是警务实战技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保卫任务的需要。

警务技能训练是重中之重。在初任训练、基层一线民警的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中,警务实战技能训练要不少于总课时的50%。要着眼于实战需要,从民警执法、执勤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环节抓起,加强搜查、盘查、缉捕、解救以及擒拿、格斗、射击、驾驶等项目的训练,积极组织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案件的战术研究及模拟演练,以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和体能测试,并逐步形成制度,以督促民警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五)司法救济与因公伤亡保险制度

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完善警察的伤亡保险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众望所归。保障警察的健康权不但要依靠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还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为警察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警察不仅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抚恤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还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给其带来的补偿。在获取相应补偿后,依旧可以在专门的维权机构的帮助下,向加害人提起司法诉讼,请求赔偿。多种渠道同时采用,为受侵害的警察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以期警察的健康恢复原有的状态。

[1]王海源.警察健康状况与健身锻炼现状的分析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9, (5):98-103.

[2]田玲.浅析公安民警健康权益的维护[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

[3]庄京伟,李群英.警察职权的配置与警察权益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7,(4).

[4]刑曼媛,孟丽萍,等.人民警察执法权力与自身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2):74.

[6]耿连海.警察权益利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7]谢曼娜.论警察权益之维护[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4, (7).

责任编辑:马 睿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Health Mechan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Right Deficiency

Gao Qin-xin

(Dept. of Police P.E.,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510232, China)

Police health has long been neglected in China. Police's life and health are facing great challenge from Social pressure, the vocation itself and the deficiency of a guarantee mechanism. The status quo of police sub-health is common and their work ability can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olice work. Therefor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 and mechanism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are necessary to help police have a healthy body and good working status.

police health; guarantee mechanism

2015-04-22

高琴心(1982-),女,山东青岛人,广东警官学院警察体育部讲师,从事警察体技能训练。

D631

A

1009-3745(2015)04-0118-05

猜你喜欢
健康权警力健康状况
健康权法律属性研究*
昆明市大学生口腔健康状况调查
基于快速凸包的目标车辆动态围堵算法
面向多单位多任务的警力优化模型
借助过渡语驱动参与式教学
——以《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为例
健康权 健康中国的法治理论
“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下降”问题杂谈
网曝三亚消防称“浪费警力”拒救被困小猫
关心健康状况的问答
第二单元 我们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