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5-01-29 18:40朱永超冷宝杨
政法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舆情舆论

冯 琦,步 辉,朱永超,冷宝杨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冯 琦,步 辉,朱永超,冷宝杨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信阳 464000)

刑事冤假错案不仅牵扯无辜者的解脱,更涉及到对司法制度、司法理念深度剖析和拷问,不可避免地受到媒体的密切关注和舆论的深度围观,汹涌的舆论对人民法院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新机遇,积极妥善的应对将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一次绝好机会。

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完善

近些年来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平反昭雪都伴随有舆论强烈的关注,媒体不遗余力对案件进行挖掘、报道,使司法机关处在舆论的漩涡中,①《2010新浪河南网络舆情半年报》对2010年河南省发生的20起重大事件调查统计中,赵作海冤狱事件以96.2%的公众关注度高居榜首。司法权威及公信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对司法权威及公信力的树立发挥积极的正能量,否则会使原本脆弱的司法权威不断地被消磨、瓦解,司法公信力变得日趋式微。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框架下,冤假错案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在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如何在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中积极、妥善处理与媒体、舆论的关系,发挥出媒体舆论积极正能量,避免媒体舆论的负能量,成为法院不得不面临的课题。本文即是通过对近些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情况的梳理,发现人民法院应对舆论过程中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应对舆论机制的方法、措施。

一、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现状分析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大众化、媒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舆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无处不在,正日益彰显巨大的能量。巨大的能量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厘清事实真相,传递公平正义的便利条件,但处置不当又带来前所未有的问题。

(一)对冤错案件两种不同的应对方式引发的思考

积极应对的正面效果:2005年3月28日,两审法院认定已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此案经重审改判无罪,2005年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被害人归来在网络上被戏称“亡者归来”,“亡者归来”理所当然引起舆论的哗然,人民法院立即成为舆论指向的焦点,“亡者归来”显然是再直接不过的能够证明故意杀人者无辜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基本上采取了积极的纠错措施,使错案得到及时的纠正,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得到及时的赔偿,并启动了错案的追究。2006年平反的滕兴善案①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因杀人碎尸被执行死刑,2005年6月9日申诉人滕燕、腾辉申诉称原审认定被杀害的被害人石小荣还活着,2006年1月18日因被杀者健在而被湖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无罪。,2010年平反的赵作海案②2010年4月30日,已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复活”,出现在赵楼村。2010年5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河南高院,本案被害人的赵振晌又回到村,请求河南高院审查处理,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赵作海无罪。此后,本案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追究,赵作海亦得到了国家赔偿。,舆论除发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迟来的正义总比正义不来的好”的感慨外,对人民法院及时、坦然应对措施的评价基本是正面积极的。如人民网2013年4月2日《今日舆情解读——平反冤假错案才是实事求是》对张氏叔侄案③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宣布张氏叔侄无罪,安徽货车司机张辉、张高平涉嫌奸杀其搭载的老乡,于2004年4月被杭州市中院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浙江高院改判为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2011年11月,DNA鉴定比对上被执行死刑的勾某。,在真凶出现后的积极果断,实事求是应对做出了这样的评价:“在这次舆情应对中浙江相关部门颇见亮点,一是推翻冤案,实事求是,敢于担当,勇气可嘉;二是主动道歉,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等表述彰显态度诚恳,赢得不少网友支持和理解;三是应对迅捷、运用新媒体技术高超,公安厅、检察院、高院均在网站和微博发布消息,深谙互联网传播技巧与艺术。浙江一系列的应对举措让舆情没有造成更大的破坏力”。

消极应对的负面效果: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执行死刑。2005年赵志红落网承认“4·9”女尸案是其所为,呼格吉勒图冤杀案震惊全国,一时间有关“内蒙古冤杀案”的议论引爆网络,但令人网友不解的是,2006年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却唯独漏掉“4·9”杀人案,此后便是漫长的等待,历时9年,直至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才进入再审程序。一场追查了18年的“冤假错案”再次浮出水面,引起了舆论的狂潮。2014年12月15日,这起引起全国轰动的案件才划上一个迟来的句号,呼格无罪。④截止到2014年11月26日22:51,百度搜索相关新闻1940条,微博舆论场形成话题,达到4645.7万的阅读量。引自《红网舆情中心》2014年11月27日《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舆情危机透视)。期间官方对该事件的回应异常沉寂,其沉默使得案件进展实情总处在“扑朔迷离”的状态,加速了舆论对该案进展的各种猜测,甚至不少媒体以《内蒙古18年前冤杀案重审背后:有势力阻止翻案》、《内蒙古冤案将重审 18岁少年被冤杀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内蒙古冤杀案重审背后:有力量使案件久拖不决》等为题对该案走向加以猜测,对舆论造成极大的负面引导作用,网友各种吐槽、谴责、怒斥声充满网络,人民法院陷入及其被动的局面。正如陈光中所言,此案虽然拖延了很长的时间现在才提起再审,但是它体现了司法机关正在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新精神,也是当前我们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气象。

二、刑事冤假错案舆论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

受技术水平、认知能力及制度机制等各方面的局限,刑事冤错案件的存在,是客观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当刑事冤错案件已然出现,面对舆论吊诡诘难、围攻喊打时,处于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应对发声。纵观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冤错案件舆论应对中的现状,可以显现出人民法院存在着准备不足、应对不力、导向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反应不积极。刑事冤错案件已经让受害人及其家人承受了太多的苦痛和折磨,“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快一点”,成为蒙冤者及公众舆论最强烈的呼声。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表现和反应并不是很积极、很及时,这种面对舆论汹汹采取的“鸵鸟心态”①“鸵鸟心态”在心理学又称鸵鸟综合症(为美国心理学家Elliot Weiner所提倡)。鸵鸟在遭遇危险时会把头埋入沙坑,蒙蔽视线自以为安全,是种逃避现实、视若无睹的心理。现实中有人民法院不愿意面对媒体,在一些冤假错案爆出后消极应对,保持沉默,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促使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自然而然地产生回避矛盾、漠视人权的猜疑、指责。如2014年倍受全国舆论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对呼格吉勒图从确定为嫌疑人到执行死刑,公、检、法三机关只用了60天的时间,但呼格的家人为了申冤却用了18年。这些冤错案件中的疑点,在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申诉和媒体报道中早已显现,只是人民法院没有积极面对的胆识和勇气。诚然,即使人民法院对媒体舆论作出应对,也不可能改变冤案铸就的事实,但至少可以推动迟到的正义到来的步伐,而且这一点是人民法院可以做到的。

二是机制不健全。公众舆论与司法审判都有着追求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平等的共同性格,但二者之间因规则、程序等方面有着根本的差异,决定了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季卫东指出的那样:“在现代社会,审判机关被形容为理性的殿堂,而贯穿于舆论的往往是非理性思维。以理性的方式应对非理性的事态当然非常困难,而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理性的问题,结果将更糟糕。”[1]面对这种冲突,人民法院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有些时候,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都在广泛热议某个司法案件时,作为办案主体的人民法院还不知情。或者在知情之后,没有一个与公众舆论对话与沟通的渠道。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虽然要求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层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但该制度或者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当前舆论形势的要求。最多的情形就是对舆论高度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错案件最终定音后,由涉案人民法院的官员登门向蒙冤者或其亲属道歉,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多的作为。如舆情监测、发现、回复、跟踪及责任追究等等,尚缺乏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是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内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在审判业务部门,但代表人民法院向舆论发出声音的却在政治宣传部门,按照人民法院工作纪律要求,审判人员未经政治宣传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而向社会舆论作出回应的政治宣传部门掌握的信息又不全面,这样势必造成工作上的脱节。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外部对话中,舆论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偏激性,与人民法院自身掌握的信息明显不对称。与此同时,或由于案件本身的因素,或由于受社会的压力,或由于党政部门的干预,人民法院也不敢过多地披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一般情形下,出现重大犯罪,舆论的第一反应就是尽快将凶手绳之以法,在这种氛围下,人民法院不自觉地就成了打击犯罪的一方,好像把案件证据比较薄弱的犯罪嫌疑人放了,社会就乱了一样。因此,对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类型的刑事冤错案件,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在认识与沟通上能取得比较一致,但对“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型的刑事冤错案件,人民法院面对舆论的追问,或沉默不语,或闪烁其辞。

四是事实不透明。“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2]288透明的事实往往最具有说服力,但在刑事冤错案件面前,人民法院出于与公安、检察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关系的考虑,以及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牵制,往往三缄其口、噤若寒蝉,不愿意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如被舆论称为确定因错判误杀的第一人滕兴善故意杀人案,②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指出呼格吉勒图是继滕兴善之后确定为错判误杀的第二人。该案1987年案发,滕兴善1989年被执行枪决,1993年在“亡者”石小荣已经归来并要求受案法院为滕兴善洗冤,为其正名的情况下,涉案法院仍然无动于衷,在滕兴善的家人不断上访、申诉,媒体舆论高度关注下,直到2006年湖南高院宣判滕兴善无罪,此时,滕兴善已远离亲人和人间17年。反观此案,早在1993年“被杀害”的石小荣出现在涉案法院时,涉案法院就应当意识到对滕兴善的判决可能存在冤情,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复查、纠错。但是,涉案法院并没有这样做,个中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什么隐情,公众不得而知。这样的冤案,即使纠正了,如果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已经受损的司法公信也难以得到恢复。

五是定位不明晰。在刑事冤错案件出现后,面对社会公众的各种舆论,为什么要做出应对,人民法院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换言之,就是以什么样的姿态面对社会舆论,人民法院尚缺乏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对舆论做出回应,不是与舆论进行针锋相对的“口舌战”,也不是据理力争为自己开脱,而是要通过澄清事实、披露真相,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厘清责任、总结经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再次发生;通过开诚布公、对话沟通,最大可能地恢复受损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如河南赵作海案,在“亡者归来”后,河南高院快速反应,及时纠错,并将纠正错案的5月9日作为河南法院系统的“错案警示日”。实践证明,河南法院的这种做法得到了舆论的普遍理解和尊重,并从另一个侧面增进了司法公信。但这只是一个个案,并没有形成常态。

六是技术不规范。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办理案件可能驾轻就熟,但在应对舆论的技术上却缺少经验和艺术,因措辞不当、表述不准而授舆论以柄,造成工作被动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为了封堵舆论或回避舆论,甚至采取删贴、屏蔽等手段,无异于掩耳盗铃。舆论与司法尽管有着各自的规则与程序,但法律是二者必须遵守的共同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冤错案件舆论应对上,必须始终将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准则,在诉讼引导、接待来访、开展咨询等各项工作中,必须言之有据、法不离口,而不能脱离法律、信口开河。

七是法制不完善。被称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权,对于司法的影响可谓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界限之内,是对司法活动的有力监督;逾越边界,成为干预司法审判的无形之手。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舆论行为的法律,导致人民法院在刑事冤错案件舆论应对上无所适从。刑事冤错案件作为舆论的热点,更逃不出这个魔咒般的怪圈。同时,“大众传媒并没有天生的腐败‘抗体’,新闻记者未必就是比法官更公正廉明的社会群体。”[3]30大量有偿新闻的存在使得舆论导向不明、泥沙俱下,更让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面临着威胁与挑战。尤其是刑事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往往会面临舆论非理性评价的压力,使得被告人在案件正式审理之前就面临“严惩不贷”的后果,如法学界与传媒界广泛关注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就是一例。 姑且不论张金柱案是否为冤案,单就人民法院舆论应对的环境而言,舆论的恣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八是立场不鲜明。翻看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滕兴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等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 “被告人”都做过有罪供述,“被告人”为什么要做有罪供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当属罪魁祸首,但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过去很多的冤假错案大多都是党委政法委协调的结果”(陈光中语)。但是,面对舆论,人民法院往往不敢坚持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独立审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有时甚至将主要责任往自己身上揽。这种现象看似顾大局,实则是对法治的破坏。“权力裹胁司法导致舆论容易沸腾,权力绑架舆论导致司法难以独立;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步成为规范,而舆论又是最容易被猜疑、偏执、欺瞒、恐惧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加社会的不确定性。”

三、刑事冤错案件舆论应对机制的完善

针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冤错案件舆论机制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为更有效地应对舆论,修复受损的司法权威,提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从内部、外部及立法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衔接紧密、责任明晰的舆论应对内部机制

1.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在政治宣传部门,设立专门的网络阅评员,利用现有的网络信息平台,密切搜集和关注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一个信息库,作为分析研判刑事冤错案件舆情的重要资料。在立案、信访窗口,落实首问负责制,对前来申诉立案、信访咨询的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引导,掌握可能存在刑事冤错案件的线索,以及可能引发舆情的风险,并将该信息一并归入上述信息库,充实和丰富信息库资源,一旦有舆情发生,可随时调集相关资料,及时作出应对,防止工作被动。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刑事审判业务部门,建立舆情风险评估制度。对每一个刑事案件在立案时,随案附发一份舆情风险评估等级表,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报结时,根据案件可能存在的舆情风险等级以及可能引发舆情的因素,按一、二、三级自行作出评估,分别报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批。既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疑点,预防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能在出现舆情时作出积极应对。

3.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在刑事冤错案件出现之后,不可避免地要应对舆论,但这种应对必须有序,不能杂乱,对外只能有一个声音。为保证发声准确,就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并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确定的结论。这就要求建立一个内部审查机制,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写出一个完整的报告,然后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最后以研究讨论的结论作为回应舆论的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案件审结后,未经准许,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

4.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对刑事冤错案件经研究讨论得出结论后,通过自有的网络信息平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全面、实事求是地向舆论作出回应①与此相呼应,英国危机公关专家里杰斯特著名的化解危机的“三T”原则,即(1)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You Own Tale); (2)尽快提供(Tell It Fast);(3)提供全部情况(Tell It All)。,防止“沉默的螺旋”②“沉默的螺旋”描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应对媒体舆论时不发出自己的声音,舆论极有可能出现“一边倒”的情形。现象的发生。与此相适应,必须落实本法院的新闻发言人。为保证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新闻发言人不得随意指定或变更。

5.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对网络阅评员通过舆情监测掌握的舆论动向,以及在法院发布信息之后相关方面的反映,要及时地予以跟踪、关注,在跟踪和关注过程中,与舆论进一步进行沟通和协调,最大可能地就舆论关切达成共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

6.建立上下联动机制。下级法院在遇有刑事冤错案件舆情应对时,可就法律适用、舆情控制、舆论导向等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给予指导性意见,上级法院在较早掌握相关舆论动态时,可向下级法院通报并要求做好应对预案,上级法院对因自身案件引发舆情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合力的工作格局。

7.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刑事冤错案件的责任人,要按照案件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予以责任追究,对因舆论应对工作不力、泄露审判秘密或者违反舆论工作纪律造成负面影响的,也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良性互动、协调一致的舆论应对外部机制

1.建立第三方介入机制。舆论对刑事冤错案件关注更多的是“现象事实”,因其对于司法审判的非专业性,决定了其所关注的“现象事实”往往流于表面化和情绪化,并带有道德化倾向。而司法活动针对的是“法律事实”,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同一事物,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各自都坚信自己所看到的是真实的。为缓解这种僵持局面,需要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特别是在出现信任危机时,“第三方”的声音更加重要,对化解危机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适合的人选莫过于法学专家,可以通过专家解读的形式,对舆论热点问题从专业层面予以分析和界定,促成各方达成共识,平息纷争。

2.建立舆论引导机制。舆论对于司法审判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必须加以引导,确保舆论监督不超出应有的边界。《财富》杂志的主编谢尔曼说:“向媒体宣战,虽然听上去很诱人,但实际上却是一场无法打赢的战争。与媒体对抗只能使你的形象受损。”人民法院可通过披露信息、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与舆论的对话与沟通,始终将舆论朝着法治轨道的方向引导,实现既接受舆论监督,又防范舆论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

3.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公开透明能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知情权,达到解疑释惑、消除误解和矛盾的效果。透明度决定公信力,“以公开换公信”。在推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举措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完善公民旁听庭审的制度设计,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法院的审判过程最大限度地暴露于阳光之下,让舆论和社会公众最大程度地参与和监督司法,切实以公开促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舆论应对的立法机制

建议出台《新闻传媒法》、《舆论监督法》等规范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对舆论报道司法案件应遵循的程序、原则,报道案件的环节、范围等作出明确界定,确保舆论监督在界限之内运行,成为司法的有效手段,防止其逾越边界,成为干预司法的无形之手。

[1]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中国改革,2011,(11).

[2]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何家弘.法苑杂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马 睿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ping Mechanism of Public Opinions for Wrongly Charged Cases and Its Improvement

Feng Qi,Bu Hui,Zhu Yong-chao,Leng Bao-yang

(Xinyang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Xinyang 464000, China)

Wrongly charged cases involved not only the relief of innocent persons, but also a deep reflection o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judicial philosophy. Unavoidably, these cases are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by media and discussed greatly by the public. Increasing public opinion is surely to bring a challenge and a new opportunity for the people's court. Therefore, it is a golden opportunity for the court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build the judicial authority if the people's court has good communication and optimal strategies to successfully cope with public opinions for wrongly charged cases.

wrongly charged cases; coping mechanism of public opinion; improvement

2015-06-11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

冯琦(1957-),男,河南息县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步辉(1961-),男,河南信阳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朱永超(1976-),男,河南息县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冷宝杨(1973-),男,河南光山人,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DF73

A

1009-3745(2015)04-0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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