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侦查讯问应当统筹兼顾的工作关系

2015-01-29 17:30许静文中国刑警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王 峥 许静文(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论新形势下侦查讯问应当统筹兼顾的工作关系

王 峥 许静文
(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目前,仍有侦查人员尚不能完全适应法律与社会环境变化对讯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案件质量下降、打击处理力度弱化的情况。应当正确理解法律与社会对讯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针对新时期不断变化发展的犯罪形势,结合侦查工作多年以来积累的宝贵讯问经验,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工作关系,积极做好侦查讯问工作。

侦查讯问 统筹处理 工作关系

2012年 3月 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对于刑事侦查乃至刑事诉讼整体工作的影响都弥足深远。就刑事侦查工作的具体实际而言,此次法律修正无论是涉及的条文数量,还是对具体侦查措施的调整幅度,其对于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无疑都是最大的。2012年 3月 8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在作关于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时特别强调,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矛头直指侦查讯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以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针对讯问实践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环节, 《刑事诉讼法》 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对其开展讯问活动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与必要的休息时间。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明确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部针对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一系列内部规章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全国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了规范化改造。截至 2013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均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在被带到侦查机关之后至被送看守所羁押之前,必须直接进入办案区,包括讯问在内的所有活动必须在办案区进行,以有效杜绝违法讯问行为。

可以说,上述举措对于侦查讯问实践产生十分显著的影响。两年多来,全国讯问活动整体较为规范、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基本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侦查人员尚未完全适应法律的新要求,在已经习惯了传统讯问工作模式的情况下,面对法律各项规制显得无所适从,甚至影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宏观背景之下,犯罪数量剧增,并且呈现出动态化加剧的趋势。同时,国家正在积极开展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对文明执法也有更多新期待。在这种环境下,对于侦查讯问乃至整个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正确面对现实困难,积极应对挑战。就讯问工作的具体实际而言,应当统筹处理好以下四方面关系。

1 统筹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侦查永恒不变的诉讼目的与价值追求,也是我国建立刑事诉讼制度、开展诉讼活动的所要达到的理想结果。虽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保障其诉讼权利都是侦查讯问工作的基本价值体现,但现实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是现代法治社会长期思考的话题。在诉讼实际工作中,各诉讼参与主体往往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与自己直接相关的诉讼目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两个目的很难协调统一,甚至经常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这在侦查讯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作为刑事侦查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讯问工作既承载着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现并证实犯罪事实的重要任务,同时又要查明全案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可能由于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自身执业利益的差别而无法全部实现。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侦查人员应当从国家法治建设大局出发,切实把握好讯问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实际作用,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工作之间的有机关系。

1.1 积极做好打击犯罪工作

古今中外,犯罪嫌疑人口供均受到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历来是侦查讯问的主要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活动要查明案件的真相、还原案件原始状态,无论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还是被冤枉误解,无论其所作供述是真实还是虚假,通过对口供进行查证,使案件证据相互印证,都有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断,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物证等间接证据的重要性被强调,弱化口供的声音愈来愈强烈。但无可否认,“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不可替代,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做有罪供述还是做无罪、罪轻辩解,都是证明案件事实强有力的证据。”[1]

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坚定工作信念,针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根据法律各项新要求积极开展侦查讯问工作,切实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侦查讯问工作新机制,合理利用讯问策略、方法,在动态活动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为案件的顺利诉讼奠定坚实的基础。

1.2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是以“法治理念”为基础所建立的诉讼制度,人权保障是其基本内容。对于侦查讯问工作而言,其不仅是获取口供、打击犯罪的过程,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过程。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已经为多数国家所达成共识。在现实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这些权利大多需要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实现。因此,讯问工作也成为最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近年来陆续曝光的赵作海案件、念斌案件、聂树斌案件等冤假错案也反复证明,侦查讯问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人员应当避免为了追求口供而使用违法讯问方法的情况发生,在刑事侦查尤其是讯问工作中树立正确的人权保障意识,以合法的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

为此,侦查人员一方面应当积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通过业务培训、自身经验总结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讯问水平、丰富讯问技能。另一方面,应当切实强化法律意识,积极转变工作理念,“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2]

2 统筹处理好合理使用讯问策略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细则。这些规定是国家针对侦查讯问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所做出的,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法制化水平。而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具有明显对抗性的特殊人际交往活动。一方面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必然想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另一方面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而采用多种方法逃避侦查机关的追诉。在这一对抗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取得主动权,必然要采取适当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把握并合理运用讯问策略,杜绝出现非法讯问现象,避免讯问工作获取的口供因违法而被排除于诉讼程序之外值得认真思考。

2.1 科学有效地使用讯问策略

讯问策略一般是指讯问人员为了实现特定的讯问目的,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条件与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按照相关讯问科学原理以及实践经验所形成的一种智谋性讯问工作方案。[3]一般来说,讯问策略具有智谋性、隐蔽性、抽象性、整体性与合法性的特点,其在侦查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使讯问人员处于讯问活动的主导地位,以克服犯罪嫌疑人设置的各种障碍,最终获取真实可靠的口供。长期侦查实践表明,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尖锐复杂的冲突与斗争,往往充斥着正义与邪恶的紧张较量。目前,我国的刑事犯罪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且呈现出动态化、智能化、职业化、暴力化、组织化等特点,形势不容乐观。这也给侦查讯问工作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因此,如何科学利用长期侦查实践所总结的讯问策略,提高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势的能力是当前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般来说,讯问策略主要分为攻心型讯问策略、震慑型讯问策略、调动型讯问策略、利用型讯问策略、重点突破的讯问策略及迂回渐进的讯问策略,各种策略有不同的使用条件与适用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讯问策略要统筹考虑讯问目标、讯问条件与讯问合法性三方面内容。一是讯问目标要明确。对于具体案件而言,讯问目标可简单分为总体性目标与阶段性目标,多数案件的总体性目标往往不能一次性完成,需要达到多个阶段性目标后才能最终实现。因此,讯问策略的运用重点是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其中既可以破除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障碍,也可以营造某种有利的讯问气势,更可以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二是讯问条件要评估准确。实践工作中,讯问策略的合理性建立在准确的讯问条件评估结论基础上,需要考虑的案件条件主要有案件性质、类型与复杂程度;已查明案件事实;可运用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犯罪嫌疑人当前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态度;侦查人员的水平与能力。三是讯问过程要合法,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诉讼权益,严禁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以及指名指事问供。

侦查人员应当在准确把握各种讯问策略适用条件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案情,制定个案讯问策略,同时科学使用各种讯问方法,灵活运用讯问语言,以在讯问工作中赢得主动。

2.2 准确理解非法证据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 第 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律明确了排除非法犯罪嫌疑人口供所适用的条件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违背意愿不得不供述的行为。“等违法方法”,一般理解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虽然法律第 54条没有规定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口供需要排除,但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一般也会受到审查,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影响案件诉讼顺利进行。最高人法院正在起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其中对于使用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情节严重的也要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讯问策略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控制讯问过程,为此,经常需要侦查人员制造错觉,迷惑犯罪嫌疑人,期间难免离不开一定的“诱”、“骗”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把握正常讯问策略的使用与非法取证之间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应当明确讯问策略与引供、诱供及指名指事问供的区别。所谓引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时按照自己的推想与假设,通过语言、手势或者示物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所推想和假设的问题。所谓诱供是指办案人员在讯问时超越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某种许诺,诱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供述问题。指名指事问供是指在讯问中,办案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指出一些未经查实的事实或情节,迫使其按照所示的内容供述问题的方法。[4]

科学的讯问策略与引供区别的界限不在于侦查人员是否有推想和假设,而在于是否把这种推想和假设故意告知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故意告知,不管客观效果如何,即使被告人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作供述,也是引供。科学的讯问策略与诱供的界限不在于侦查人员是否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获得自由或者减轻处罚的意愿,而在于给予其的许诺是否超过法律及刑事政策许可的范围。科学的讯问策略与指名指事问供的区别在于是否在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未经查实的事实与情节,用已查实的人或事实施讯问属于讯问中使用证据,反之则为指名指事问供。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经常运用模糊概念,这属于认识过程的过渡性思维方式,并非是对案件认识与判断的终极形式。易而言之,是使用模糊概念来求证明晰准确的结论,这就是所谓讯问的逻辑基础。具有逻辑性质的讯问策略方法,既包括分析、判断、推理、假设,还包括概括、比较、综合运用等逻辑方法,具有合法性、针对性与客观性特点,因此其结论便具有确定性与准确性。相反,对于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等不具有逻辑性质的方法,大多具有主观随意性与不确定性。在讯问实践中,只要能把握住讯问策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特征, 就可以区分正确的讯问策略与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的区别。

3 统筹处理好静态讯问与动态讯问的关系

常规的讯问工作是侦查人员在审讯室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语言交锋,运用证据、情理与谋略,突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认罪伏法,查明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面对的很多都是心智异常、狡猾顽固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深知供述罪行的法律后果,在讯问中必然会采取各种方式狡辩、抵赖。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获取的口供,其真伪必然需要通过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查证,验证结果为正确的,则证据相互印证,为最终构建全案证据体系奠定基础。验证结果为错误的,则需要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揭露其谎言或者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与结果则可作为运用讯问策略与方法的重要依据。由此,实践中有侦查人员将在审讯室中开展的讯问工作形象地称之为“静态讯问”,而外围调查验证案件事实的过程称之为“动态讯问”,两种形式相互结合,共同完成讯问的诉讼任务。动态讯问并非一种具体的讯问形式,而是为了查证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所采取的多种侦查措施的综合表现形式。

目前,侦查实践中存在过度依赖静态讯问而动态讯问运用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过于重视审讯室内的提审过程,忽视了对外围证据的查证,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增强,最终不能有效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及全部犯罪事实。科学的讯问方式应当是以静态语言对抗交锋和以动态方式调动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相结合的结果。当前犯罪形势下,要摧垮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意志,迫使其认罪伏法,仅凭证据、凭情理、凭语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将两种形式有机结合,为彻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准确查明全案犯罪事实奠定基础。

3.1 有效实施静态讯问

静态讯问的优势在于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交流,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条件,直接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事实,也可以运用情理,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运用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人生观对其加以影响,揭露、批驳其错误认识,激发其正确的认识与情感过程,使其内心彻底认罪伏法。这个过程主要强调的是有效的讯问策略与科学讯问方法的使用,通过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等多种方法实现讯问目的。但是,静态讯问的不足之处在于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在没有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便仓促开展讯问,或者一味地追求讯问过程,忽视了外围查证,导致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抵触心理增强。同时,由于目前的讯问必须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区或者看守所进行,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实施“硬隔离”。由于双方空间距离的因素,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的心理压力包围,讯问语言的穿透力不足。同时,讯问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需要侦讯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一些侦查人员讯问经验不足,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讯问谋略单一,加之语言贫乏、社会知识不广,不善于旁征博引,又急于求成,沉不住气,磨的功夫不足,在很多情况下导致讯问效果并不理想。这也是目前静态讯问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改进的内容。

3.2 积极运用动态讯问

动态讯问是验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解决讯问中出现的矛盾与疑难的主要方式。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无论是做出有罪供述还是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只有在侦查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之后才能确定,相关情节与线索才可能落实为定案的证据,就某种意义而言,没有动态讯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同时,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随着到案时间的延长,其恐惧心理日趋平静,抗审拒供的心理则相对稳固,通过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外围调查措施,发现其真实情况,则可以揭露其谎言,打破其平静的心理状态,调动其心理变化过程,从而为侦查人员在静态讯问中赢得主动,引导或迫使其交待、暴露相关犯罪行为。面对当前复杂的犯罪形势与严格的法律要求,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格外重视动态讯问的运用。

动态讯问并非一种法定的侦查形式,只是围绕犯罪嫌疑人及其口供开展的外围调查活动,并无定势。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主动性。侦查人员应当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后要主动走出审讯室,深入群众,到案件发生的环境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及相关事实的真伪。二是针对性。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状况,多管齐下,多法齐上,交叉结合地运用相关侦查措施。三是合法性。在采取相关诉讼性侦查措施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措施的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并形成证据材料。四是结合性。要注意与常规静态讯问相结合。强调动态讯问并不意味着常规静态讯问不重要。实践证明,没有静态讯问,动态讯问便无从着手与深入。没有动态讯问,静态讯问便无法落实与印证,相关侦查措施的采取应当与案件的讯问策略协调一致,在案件总体讯问策略的统一协调之下开展工作。

4 统筹处理好个案讯问与深挖犯罪的关系

深挖犯罪是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暴露的基础上,为了继续追查余罪与漏网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查破积案、隐案,扩大战果而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深挖犯罪是我国传统预审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我国侦审体制的不断更迭,以及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深挖犯罪在很多地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近 7年来,全国判处 5年以上重刑的罪犯从16.22%下降至13.48%,其中盗窃案件被判处5年以上重刑的罪犯,只占全部被判盗窃罪罪犯的10%。上述情况中,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讯问及相关侦查工作不到位,并没有实现“除恶务尽”的理想目标。很多犯罪嫌疑人只是简单供述了被现行抓获或者较为轻微的罪行便被移送审查起诉,虽然最终被判刑,但刑期较短,久而久之,不仅未能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甚至使犯罪嫌疑人形成了顽固的侥幸心理,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增强。因此,面对当前的犯罪形势与特点,侦查人员应当处理好个案讯问与深挖余罪的关系。

4.1 规范实施个案讯问

在证实犯罪方面,个案讯问承担着重要的诉讼任务。通过个案讯问,查明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身份、同案犯相互责任等重要事实,然后通过动态性外围调查取证,核实口供真实性,最终形成案件证据体系,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处罚。从当前侦查工作实际情况看,个案讯问在固定口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侦查人员讯问经验不足,在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自己实施犯罪并做出交代的情况下,没有将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动机、目的等主要因素问清楚,或者未能及时问明案件细节并进行相关查证,致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相关证据印证。对不供述或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记录其辩解内容,并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内容是否与案情和常理相符,有无矛盾未进行有效查证。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口供以及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未进行合理排除。这些都是由于个案讯问不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适当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避免。

4.2 主动开展深挖余罪

传统以来,深挖犯罪一直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的重要职责。在1997年全国刑侦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通过深挖犯罪所破获的案件数量一般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破案数量的一半左右。然而,随着刑侦体制改革的深入,侦查人员业务素质构成要求的变化,以及公安刑侦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的变化,深挖犯罪工作随着各地公安机关侦审体制的变迁而面临不同的境遇,总体上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累犯、惯犯以不到20%的人员比例,实施了超过80%的案件。同时,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 80%左右。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为累犯、惯犯。因此,从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看,深挖犯罪应当在打击犯罪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

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强化深挖犯罪的工作意识,克服对于深挖犯罪的畏难情绪,逐渐养成在日常讯问工作中深挖犯罪的习惯。在工作应当注重静态讯问与动态调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线索,推进深挖工作的深入。同时,侦查人员应当积极与看守所沟通协调,通过看守所管教的日常教育、摸底,以及狱内耳目的使用,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核实证据材料,结合讯问策略,营造有利的讯问环境。侦查人员还应当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考虑数码监控设备、犯罪心理测试设备、通讯设备在深挖犯罪中的使用。通过外围调查与狱内侦查,传统经验与现代技术,口供追问与审查核实等多种形式,强化深挖犯罪工作质量,提高打击犯罪的效能。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与消息因素凸显、刑事犯罪数量高发,这给侦查讯问乃至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均带来巨大的挑战。广大侦查人员应当坚定信念,集思广益,积极探索讯问工作新经验、新模式。统筹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合理使用讯问策略与非法证据排除、静态讯问与动态讯问、个案讯问与深挖犯罪的关系,使侦查讯问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法律新要求与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1]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2,(4):1.

[3]许昆.预审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4]云山城.预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郭 帅)

D918

A

2095-7939(2015)03-0014-05

2015-04-13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 (编号:15YJC820061)。

王峥 (1978-),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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