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11月2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递交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涉及小学生上下学安全的部分条款颇受关注,被不少家长和社会人士认为操作难度太高。(2014年11月26日 《广州日报》)
对于小学低年级的孩子来说,如果没有家长的接送,放学路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遭遇交通事故、遭到不法分子诱骗等,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都曾经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深圳市在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其初衷和目的无疑是好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管是学校要求学生上下学有家长接送,还是学生监护人要求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都属于校园管理的内容,把其上升到地方法律条例的高度,可能在实践中不具操作性。接送孩子上下学,看似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实际上对很多家庭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父母或其家人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做到。对于父母是上班族的家庭来说,孩子的上下学时间和父母的上下班时间并不会完全一致,很多父母根本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如果家里有老人,可以由老人接送孩子;如果家里没有老人,就只能花钱委托一些社会性的托管机构来接送孩子——但是这些社会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这时候家长该怎么办?
因此,“家长不接孩子放学违法”有待商榷,如果《条例》真的付诸实施的话,势必会造成很多父母违法。而对于违法的父母,又该如何处罚呢?教育、罚款,还是拘留?不管哪种惩罚,都不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如果不惩罚,那么《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流于形式。面对社会上的质疑之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回应称,该交接制度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学校方面也表示很有必要。但问题来了:对于那些本来就有人接送孩子的家庭来说,《条例》对他们根本没有影响,当然会投赞成票;对于学校来说,《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减轻了学校的责任,学校自然也是支持的;但那些没有条件接送孩子的家庭,又该如何应对《条例》的这一规定呢?
在笔者看来,不该“一刀切”地把本该属于学校管理的内容上升至法律规定的高度,这既缺乏现实操作性,又没有考虑部分家庭的实际情况。据一项统计显示,目前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做到百分之百有人接送,三四年级这个比例下降到90%左右,到了五六年级只有80%左右。因此,这项规定不妨灵活一些:对低年级的孩子有条件接送的尽量接送;对高年级的孩子,可以适当锻炼一下他们独自上下学的能力,或者允许家长委托社会托管机构来接送孩子。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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