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兴华,方志根
(1.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2.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06; 3.浙江省超级稻研究重点试验室,浙江杭州 310006;4.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局,浙江杭州 311400)
浙江省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的探讨
应兴华1,2,3,方志根4
(1.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2.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杭州 310006; 3.浙江省超级稻研究重点试验室,浙江杭州 310006;4.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局,浙江杭州 311400)
以国家推进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为基础,分析浙江省商业化育种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克服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理解上的误区,成立省商业化育种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提升育种科技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商业化育种企业,构建商业化育种“试验区”的建议。
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浙江
文献著录格式:应兴华,方志根.浙江省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的探讨[J].浙江农业科学,2015,56(9):1359-1361,1365.
DOI 10.16178/j.issn.0528-9017.20150902
种业是农业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是保障粮食安全、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核心产业。为此,国家自2011年起相继出台了国发[2011]8号、国办发[2012]59号和国办发[2013]109号等一系列文件,其核心就是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浙江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现代种业的发展,2011年全省农业科技大会作出了大力实施现代种业发展工程的部署,相继出台了浙委[2011]97号,浙政发[2012]9号等文件,以求加快提升浙江省种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开展浙江省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的研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化育种是指在精细设计的育种方案指导下,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严格按标准与流程进行工厂化规模测试与选育,持续制造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体系和活动[1-2]。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完善,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空间很大,商业化育种体系比较成熟[3]。我国商业化育种的概念是针对国内现存的以科研院所和农业大学为育种主体而提出来的全新的市场化育种概念[4-5]。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副司长郭志伟认为,在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中,要注重产学研结合,联合攻关,要抓住企业既是创新主体,也应是投资主体这一核心问题,目标任务要以企业为核心,同时注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种质资源创新和育种技术研发等基础研究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构建中国特色商业化育种体系,要借鉴跨国公司的先进模式,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6]。
2.1 发展现状
2.1.1 在品种商业化开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以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勿忘农集团联合开发的中浙优系列的水稻品种为例,该系列品种因其适应广、品质优、产量高、抗性较好等优异的综合品质深受市场青睐,较好地满足了消费者对优质大米的需求,其种子平均售价达到70元·kg-1,为企业家、育种家和农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7]。
2.1.2 在商业化育种模式构建方面获得了宝贵经验
以浙江省正在组织实施的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为例,通过专项实施,初步构建了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协同创新模式,也为积极探索商业化育种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12个协作组共吸收70多家种业企业参与,重点支持培育一批具有育种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企业。支持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增加育种科研投入,牵头组织实施商业化育种项目。127个重点项目中,由种业企业牵头23项。畜牧领域有一半重点项目由企业牵头实施,花卉、食用菌和中药材领域占28%。水稻协作组将“十二五”每年50万元的新增经费,都用于支持“浙江省两系杂交水稻新品种选育及其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由种业企业牵头实施,探索商业化育种的模式和机制。
2.2 存在问题
2.2.1 种业企业尚难担当商业化育种的重任
目前尚难以担当起商业化育种的重任。一是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亟须提升。浙江种子企业普遍缺乏育种科技人才、种质资源和良种繁育基地,加上科研投入不足,难以形成完整而成熟的研发体系,致使种业企业的研发能力十分薄弱。据有关部门对浙江勿忘农种业等6家优势种子企业的统计,6家企业科研育种经费投入平均约占种业销售收入的2%~3%,绝大部分小型企业甚至没有基本的育种科研经费,而省外或国外同类种子企业的年科研经费投入约占销售收入的5%左右,一些国际跨国公司甚至达到8%~10%[8]。二是产业化发展相对滞后,种业领军企业亟须培育。浙江的农作物种子企业总体上仍是低、散、小、弱的格局,缺乏真正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实行育繁推一体化经营的骨干龙头企业,远未形成大市场、大企业、大产业的发展模式。国家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全国有91家,浙江仅占1家;种子企业进出口企业全国有100家,浙江仅有3家。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要求,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结合的企业,注册资本须达到1亿元以上,全省只有1家满足这一条件;若再考虑到对固定资产的要求,省内没有1家企业能真正达到标准[9]。
2.2.2 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商业化育种不是仅由企业来主持育种科研项目和组织实施品种选育那么简单:一是涉及大环境复杂,商业化育种是目前国家推进的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等大环境下的一个层面;二是涉及职能部门众多,就浙江省而言,至少涉及财政厅、农业厅、科技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甚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行政职能部门;三是涉及主体类型多样,至少涉及涉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种业企业、种子经销商,甚至农民。
要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尚有许多问题亟须厘清。经对浙江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对相关种业企业、涉农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调研,发现仍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一是种业战略问题,浙江省经过多年稳定的大投入,用大气力凝聚起来了一支实力雄厚、基础扎实的育种队伍,实属不易,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多见,而一支育种队伍的稳定很重要,一旦队伍解散,人才断层,若想再凝聚,困难程度不言而喻,浙江省小麦育种上的情形便是前车之鉴;二是体制问题,商业化育种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处在当下国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等大环境下的一个方面,如果大环境的政策走向尚不明确,特别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细则仍未出台,则势必直接影响到商业化育种及其模式构建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这一核心问题,此外,还涉及育种家获取收益分成是否合法的问题;三是品种审定问题,企业搞绿色通道,国家又搞区域试验,不仅实际操作难度大,也让具体管理与操作者有难以适从,而且企业搞区域试验的实际结果并不理想,甚至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统计要求;四是企业自身问题,因企业运作灵活,可以全国范围考察,见到好品种就买,缺乏长远的育种研发经费的投入计划,育种队伍稳定性不足;五是当下浙江省种业企业尚不能成为起育种主体,若贸然停止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承担育种创新的工作,一旦两头落空,势必会带来更大的困境;六是如果按照商业化育种模式推进,势必是一、二家企业独大,因此,浙江省地市一级的科研院所、种业企业如何定位发展以及存活等问题不应忽视。
2.3 几点启示
2.3.1 种子研发的自身规律
种子研发是一项长周期、高投入、高风险的工作,一个新的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品种,从立项选育到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平均需要一二十年的时间周期。况且,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投入巨额资金不一定能选育出理想的优异的新品种,因此,单纯地靠短期内政府的巨额资金投入,种业企业不一定会有较大的改观。
2.3.2 国外大型种业企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一是欧美巨型种子公司不是突然实现商业化育种的,而是以全球种子市场为依托,背靠研发大投入与大农场起家,经过较长时间残酷的市场竞争而逐步地、自然地发育成熟的,其中,自身研发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达10%以上。据统计,2010年,孟山都、先锋和先正达等公司育种研发经费分别达到12亿、10亿和4亿美元以上[10]。二是欧美种业巨头公司并不是“万金油”的种子公司,国内对国外大公司的认知有一个误区,其实不能仅仅看到他们的规模巨大,还要看到他们的专业细分,他们一般分工很专,选择一些有特色的种子,通过高投入,育出一个或几个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异新品种,通过全球行销,进而获得巨大利润。从全球范围来看,先锋是玉米种子老大,孟山都主要专注于抗虫棉等系列转基因产品,欧洲、以色列、荷兰等国有不少知名公司专做蔬菜和花卉产品[11]。
2.3.3 国家种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虽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专门提出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意见,但这一意见并不是简单地把育种科研人员分流到企业中去,而是出于破解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时当下种业企业面临育种人才匮乏的困境。相反,国家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所承载的育种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高度重视,以《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专栏4农作物种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为例,共涉及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商业化育种、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和种业监管能力提升等4项重点工程共计26项重点项目,其中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就占了12项,比例高达46.2%。
2.3.4 浙江省种业发展的政策规章
2012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该意见中明确指出“初步建立育种资源综合利用、分工合理、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协调推进的种业科研育种体系”。其基础性研究应当就是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机构在浙江省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中承担起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重要作用。
3.1 必须克服3个误区
误区一是简单将“商业化育种”理解为由企业来主持育种科研项目,来组织实施品种选育,或简单地理解为将科研经费从一个口袋装到另一个口袋,即将原先投入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育种科研经费撤出转而投入到种业企业中去。
误区二是简单将“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理解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将不再承担育种科技创新的角色,转而由企业全盘接手替换。
误区三是简单将“育种人才向企业流动”理解为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的育种人才从原单位剥离,分流进入种业企业。
3.2 必须理清工作思路
鉴于商业化育种体系构建是一个复杂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以及浙江省种业企业尚不能独立承担商业化育种而又必须推进商业化育种的现实。作者提出,以建立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协调推进的种业科研育种体系为指导,以提升浙江省育种科技核心竞争力和商业化育种企业培育2个支点为抓手,走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协调并进的商业化育种体系运行机制,具体对策如下。
3.2.1 成立省商业化育种运行管理领导小组
通过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顶层设计,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比如科技厅牵头抓全省育种核心竞争力提升,农业厅牵头抓商业化育种企业培育等;通过领导小组立足全省层面,通盘考虑科技体制改革、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等大环境问题,避免商业化育种推进后与大环境脱节而陷于进退维谷的困局。
3.2.2 提升育种科技核心竞争力
既然商业化育种主体是种业企业,因此,抓商业化育种特别是商业化育种主体的种业企业培育更多的应是产业部门的工作范畴。作为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厅,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自身职能,并不只是抓几个种业企业的培育,而应当是抓育种科技水平的提升,通过不断提升的育种科技来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支撑和引领产业乃至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遵循浙政发〔2012〕9号文件中“建立基础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协调推进的种业科研育种体系”的精神,科技厅更应着力于抓育种基础性研究,只有育种基础性研究的持续突破,才能为商业化育种体系中的种业企业实现大品种的突破提供支撑。非但不能将现有的育种专项资金全部转入企业,而应当留足充分的资金用于育种基础性研究。
3.2.3 加快培育商业化育种企业
由浙江省农业厅牵头加大商业化育种企业的培育力度,一方面,省应制定相关政策,组织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其资金用于种业企业育种研发而非用于种业企业经营。此外,必须要让种业企业在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自身配套的育种研发资金及时到位;另一方面,只有种业企业自身真正发展壮大,才能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才能使育种人才流入种业企业水到渠成。
3.2.4 构建商业化育种“试验区”
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浙江省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保障粮食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12]。因此,在商业化育种推进过程中,是否可以考虑分领域、分阶段推进。对涉及社会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的育种领域稳步推进,对经济价值较高、易于商业化的领域作为商业化育种“试验区”而先行启动。一方面可以通过商业化育种“试验区”的推行总结经验,为后续整体推进提供指导;另一方面也避免立马全面推开商业化育种而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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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才德)
S 33;F 304.3
A
0528-9017(2015)09-1359-03
2015-07-07
浙江省重点软科学项目(2013C25094)
应兴华(1977-),男,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及科技管理。E-mail:yingxinghua@ca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