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2015-01-23 23:46刘建军
北方文学·下旬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翻译差异

摘 要:法律文化孕育和造就了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英语翻译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文化差异的影响,本文试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法律英语;翻译;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一般认为,其是指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1]法律文化深深根植于人们的内心,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包容性。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民族、地域的土壤,由于中西方在历史、地域、社会、道德价值上存在着复杂性,法律文化的差异便不可避免地随之而产生。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历来是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一大难题,由于其涉及历史、地域、社會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常使人们对一些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的认识,并在语言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翻译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影响

具体而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及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窥见一斑。

(一)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及影响

中国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中,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主要是以自然当中固有的一些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形成了以“天人合一”和伦理中心主义为本质特征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文化。这一法理观念一方面主张天人合一,人与自然浑然一体,不可分割,人们生活在自然秩序当中,应当遵守自然法则,没有理由和必要自行建立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理观念坚持自然秩序的本质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本身就是人的理性或是人的本质。受儒家文化和宗法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法律语言体现了王权专制、官尊民卑、公权私化意识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体现了中国法的人治精神。许多稳定性强的传统法律术语,如“律、法、刑、罚、诉、讼、审、判、徒刑、罚金、口供、徇私枉法”等一直沿用至今。

自古代希腊、罗马以降,西方法律文化一直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体现了基督教文化综合作用、融合的过程,它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同时还受到大批法学流派及法学理论的支撑。西方法律文化所遵从的自然法观念认为,人应当征服自然,并在不断改造自然中获得生存和发展,人在根源上已经超脱自然并完全独立于自然之外;其二,法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是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理性才是自然,理性的法律即为自然法。因此,法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遵守法律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宗教信仰在西方法律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地位的确立,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法治思想已经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并与西方社会发展休戚相关。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和法律精神来看,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有时会导致在一些涉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法律翻译中找不到相互间的功能对应物,也即所谓“零对应”情况的出现,从而常常引起理解和翻译的困难。例如,西方国家法律文化中的par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权责平衡)、system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legislative,executive and judicial division (三权分立) 以及judicial independence (司法独立)等即是如此。另外,在对中国司法界一个著名的原则式口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理解和翻译上,亦能体现中西方法律文化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在这个口号中,“宽”与“严”指的主要是体现在案件判决时所处刑罚尺度的把握上。对于“严厉的判决”的翻译,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翻译为“stiff/harsh sentence”。然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却一般将其表述为“tough sentence”。例如:Rapists, armed robbers and violent criminals are being given much tougher sentences(强奸犯、武装劫犯及暴力犯罪者从严判决)。与此相类似,“tough”的反面“宽”则表述为“soft”。所以一项“宽大的判决”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法律实践中的表述就是“soft sentence”,例如:soft sentences only encourage sex offences(宽大的判决只会纵容性犯罪)。当然,在表示“严”、“宽”时,此处只是根据例句原文使用了“tough/soft sentence”。其实,英语翻译实践中还可以分别用“severe”、“lenient ”等来表示。但细细比较,在法律语言表达中,汉语作“宽”与“严”时,英语与之相应的却是“软”(soft )与“硬”(stiff/tough),其中隐藏在中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法理观念和法律精神的分野确是耐人寻味的。

当然,值得指出的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的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总是相互排斥的,二者中有些部分是重合的,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近似对应。例如,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斯多葛学派,历史甚为久远。而就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权概念而言,尽管有人认为,在19世纪末西方法律思想进入之前,中国法律文化中不存在人的权利的概念。但是,也有许多东西方的学者相信,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法律文化和人权之间有着某些彼此协调的意念,其核心价值,包括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中心而非简单、孤立的个体,社会作为互信而非单纯对立关系的社区,以及人类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去尊重家庭、社会和民族。不仅与人权的实施并不违背,而且还可大大强化其普遍诉求。因此,西方法律文化的“人权”概念和中国法律文化的“人权”概念是近似的,是可以融合的。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更准确、更恰当地处理好与“人权”有关的一系列概念的翻译,如:personal right(人格权)、dignity of human personality(人格尊严)等。

(二)法系及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影响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2]它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当代社会存在着两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英美法系国家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包括曾经为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它起源于欧洲,主要代表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影响远及非洲和亚洲的部分地区,甚至中美洲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从历史传统看,大陆法系可分为两个分支: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系。我國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出大陆法系的特征。

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制度、立法技术、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如果对两大法系及法律制度的差异理解不透彻,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出现困难及误译则在所难免。例如:tenancy in common和joint tenancy两词常会出现在英国财产法律制度中,国内《英汉法律词典》将其分别译为“共有租赁”和“共同租借权”。但若仔细考察英国信托法和其信托制度,我们就可对上述两词进行准确翻译。其实,两者区别在于tenancy in common 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可加确定的份额,共有人死亡,其份额可转至健康人手中”, “joint tenancy”是指“合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一合有人死亡时,其权利转移给生存的合有人而不是继承人,直至该权利为最后生存者所有为止”。因此,前者可译作“共有”,后者可译作“合有”。[3]《牛津法律大辞典》即采用此种意见。以前,我国内地多将mortgage译为“抵押”。但mortgage一词的实际内涵是指房地产按揭人将其房地产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实际占有权却仍然为债务人所有,这与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关抵押权的规定不一致,二者含义并不对等,则应采用香港地区的译法,将该词翻译为“按揭”为宜。又如,已于2013年12月28日废止的我国的“劳动教养”(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制度,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该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专门法律术语,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再如,"anti-trust law"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制度中也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没有确切的对等词,可以通过译借的方法将其译为 “反托拉斯法”。

另外,两大法系虽都存在一些共同的法律基本概念,但在不同的法系中,在具体认知上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同样会给翻译增加不少困难。例如,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是“jury”,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则译为“ judicial assessor”。这是因为无论事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权限上二者都有着实质性的区别,简单地把二者直接对应起来显然有失妥当。又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常用“security”来表示“担保”,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更倾向用“guarantee”。再次,还应特别注意一点,即使对于同一事物,相同法系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用的法律语言经常 也有差异。例如在表述“保证金”时,英国人喜欢用“margin”,美国人则习惯用“cover”。表述“分期付款”时,英国人习惯用“hire purchase”。美国人却多用“installment”。

三、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及法律精神、法系及法律制度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给法律英语翻译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法律文本被错译、误译的现象十分常见。法律英语翻译作为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它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和载体,在法律语言的语际转换中,往往会有文化内涵的损失。因此,法律英语翻译必须重视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差异,敏锐地进行捕捉和察觉。只有这样,才能打开理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全新视角,加深理解法律文化深度,弄清法律文本背后隐含的文化内涵,准确传达文本含义,确保法律文本文化翻译的效果。

注释: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0.

[2]李慧.法系间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大学时代,2006.

[3][英]戴维. M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l988.

参考文献:

[1]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0.

[2]陈晶辉. 文化心理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研究[J].科教文化

[3][英]戴维. M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l988.

[4]丁志.中西法律文化探析[J].探索与争鸣,2011,(3).

[5]杜艳. 中英法律文化差异对法律术语的影响及翻译策略[J].商品与质量,2011,(9).

[6]李慧.法系间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大学时代,2006,(6).

[7]李慧.文化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11).

[8]刘杰.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2,(8).

[9]陆丽英.基于法律文化语境的法律英语翻译原则与策略[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1).

[10]马丽华.解析法律文化比较与法律翻译[J].现代商业.

作者简介:刘建军(1983—),男,湖南衡阳人,硕士,湖北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及语言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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