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解析

2015-01-21 03:24王晶晶卿烈琼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36期
关键词:修订

王晶晶+卿烈琼

摘 要:2014年1月26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对原准则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动。就新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的修订内容进行解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6-0146-02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修订背景

(一)国际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9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发布之后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改动:第一次是2007年9月,正式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并要求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第二次是2011年6月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此次修订只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但并未从概念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问题。

(二)国内背景

为了实现国际趋同,进一步完善中国准则体系,同时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2009年6月11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其中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国内外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一系列的改动促成了该准则的正式修订。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要求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要变动: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由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两部分组成。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新准则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两类,分别是“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并单独列示。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例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中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

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规定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利润表的列报规定“其他综合收益”区分两类,各项目单独列示。合并利润表中要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在横向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纵向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中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要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根据新准则,附注中也须披露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针对利润表,须披露所得税影响、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针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须披露期初和期末余额的调节情况。

(二)其他变动:整合完善有关规范性条款

1.总则

第二条 强调财务报表各组成部分同等重要。各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2.基本要求

第四条 要求依据确认计量结果编制报表。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如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第六条 强调列报基础须考虑持续经营评估涵盖期间、考虑的因素。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披露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持续经营评估结合应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判断非持续经营并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则应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十条 重要性和项目列报。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须考虑: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须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指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不能相互抵销。但有例外情况: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金融等企业应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

第十七条 明确了正常营业周期的定义,正常营业周期为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关于持有待售的列报。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归类为流动资产或负债。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强调将综合收益总额和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分别列示。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

新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自新准则施行日起按照新准则列报财务报表。对报表和附注中的比较数据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Z].

[责任编辑 陈凤雪]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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