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琼
摘要: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形势下,提升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政策建议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驱动因素和现状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驱动因素
1客户需求的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持续增长,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全方位发展趋势。与在不同金融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传统方式相比,客户更希望能够得到“一站式”金融服务,即在同一个金融企业,完成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全部交易,这样可大大降低客户的交易成本。因此,要达成这些效果,综合经营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手段。
2金融业竞争的加剧
目前,我国金融产品、服务的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金融同业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各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因此,如何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加利润增长点是每个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综合金融在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产品销售的同时,可以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和流程,实现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分散经营风险,已成为金融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3、现代科技的发展
近40年来,全球科技迅猛发展,如电子钱包、非金融科技公司等纷纷进入金融行业。信息技术的进步拓宽了金融服务领域,而信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驱动了金融机构不断的创新和升级转型。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方向要求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有更广泛、更实质的合作,金融信息化使这种合作成为可能,它为综合经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与实施工具。
4监管水平的提高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的不断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已经逐渐允许同一机构参与多种金融服务,如《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定调,意味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将成为我国“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之一。因此,金融业综合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状
2005年以来,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政策的逐步明朗,在政府主导和市场自发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四种较为典型的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一是交叉持股型,即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的母公司是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直接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这类机构最典型的是银行控股公司,主要借助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上的优势,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二是产融结合型,即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产业资本投资控股金融机构,母公司经营实业,对金融子公司无或很少有管理职能。如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等。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集团通过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子公司从事综合金融业务;集团无金融牌照,不经营具体业务,专注于管理职能。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平安集团等。四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当地的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些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在地方省级政府推动下,由原省级信托公司演变组建。由于肩负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和强化当地金融企业的使命,多参股或控股本地区金融企业,形成区域性金融控股集团,以金融产业为核心,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多个金融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上海国际集团、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综合金融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但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结合我国综合金融的实践,当前我国综合金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综合经营的发展
从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经验来看,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单方面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发展失调。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律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开展综合经营进行了规范,但始终没有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从而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取相关金融方针和政策信息等方面渠道不畅,使其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制约了协同创新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有效监管和防范风险。同时,有关金融集团的模式如何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怎样的信息披露标准,如何预防金融集团内部的不良内部交易,下属子公司之间可否间接持股等,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综合金融的发展。
(二)外部监管机制有缺陷,综合经营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监管体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监管,在对综合金融的实际监管过程中,各监管部门主要从本行业监管的角度,对综合金融企业的局部业务进行条块监管,由此不可避免导致监管盲区,难以从整体上考察综合金融企业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从而难以达到防范综合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的。虽然,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了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但目前这种基于联席会议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技术手段的支撑,金融监管信息并不能得到充分和全面的共享,在这种情况下,难于对综合金融企业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三)准入门槛低,导致入行质量差
由下图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或地区监管体制虽各有不同,但普遍对金融机构进入综合化经营设立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近几年,我国监管机构虽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限制,同时对综合经营的准入门槛缺乏严格的标准,这不仅导致了入行质量差,而且也不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如德隆系风险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仅是反映了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准入门槛低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表1 准入标准
国家/地区准入标准
美国1企业集团的85%以上收入来自于金融业务,严格执行产业和金融业分离的原则
2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必须在10年以内出售非金融业务
英国1企业集团的40%(含)以上业务为金融业务,重点关注其股东发展动态
2金融业务中属于保险业及综合银行/投资业的比例各占10%(含)或60亿(含)欧元以上
日本1控股公司中金融相关业务占50%以上,列入金控监管范围
台湾1拥有健全的金融、运营及管理能力
2有足够的资本
3对金融市场及公共利率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综合经营模式不完善,综合经营蕴涵的风险不容忽视
从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已出现了多种综合金融发展模式,但是它们都是在严格分业经营体制下,缺乏法律规范的环境中,以自发性和随意性的方式成长起来,因此在发展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缺乏清晰认识;母子公司权责不分,常出现母公司过度干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子公司权力过度膨胀的现象;财务控制制度不够严密,在母公司及子公司对各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等方面没有严格和详细的规定等。二是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对综合经营风险缺乏清晰认识,风险管理理念没有普及,缺乏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的手段。内部关联交易与多元化经营给风险传递提供了渠道,信息、资源和品牌的共用,即使在集团内部建立了防火墙,一个机构出现危机也会引发对整个集团的信任危机。三是组织管理结构比较复杂。一些开展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管理结构,经营和管理信息不透明,使监管者、债权人和投资者难以了解其真实运营状况,难以对整体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和及时采取措施。四是一些地方主导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组织架构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色彩。另外,从现阶段来看,这种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程度并不高,更多的体现为股权和人事上的关联关系,而不是业务以及财务上的资源整合。
三、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现状,加快研究和制定综合经营法律法规的进程,为综合经营的稳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操作可对现存法律制度框架进行创新,逐步修改完善所有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冲突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有关管理条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关联交易和监管授权,最后在时机成熟时,推出专门立法。特别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从发达国家实践看,均限制投资实业比例,建议我国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明确发展思路,加强风险隔离。
(二)完善监管框架,逐渐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
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涉及领域广、系统性风险强等特点,建议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在人民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在具体监管操作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不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必须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对集团下辖的各子公司仍维持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不变。这样既能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填补空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又可以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二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将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主体、职责、运作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实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建立有效可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各种监管处罚信息等。
(三)强化市场准入,从源头防范风险
市场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加之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国际市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有条件开展综合金融的机构并不多,因此有必要建立较高的、严格的综合金融集团准入标准,避免出现“先一拥而上,再整顿治
理”的局面和代价。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开展综合金
融的机构制定一系列的要求和门槛,如资本金实力、偿付能力、业务规模、治理结构等,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以更客观、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防范和控制风险。在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上应该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的需求,并且与监管当局的能力相适应,通过准入监管,事先就将那些有可能对金融体系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机构拒之门外。
(四)选择适当经营模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染,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此外,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吸取德隆系风险的教训,当前,不允许产业集团同时直接或间接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应要求其设立独立金融控股公司负责控股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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