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审计厅审理稽核处
一、审理的职责及其作用
审理的基本职责是审核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文书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问题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出具审理意见书,确保审计项目质量。审计和审理同属审计业务范畴,审理是对审计的验证,审理从属于审计。审理人员的作用相当于工厂里的产品“检验员”,对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生产部门重新加工修正,同时,审理又不是低级简单的检验员,它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审理不能止步于提出问题,要在指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变反映问题角度、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和修改表述等建议,为审计人员出主意、想办法,不但要指出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更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所在,督促审计人员认真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领导相关要求,落实质量控制工作机制。督促业务部门和审计组严格依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文书进行审核,促进审计组严格履行质量控制责任,将问题解决在源头;要及时向领导反映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人员落实审计机关内部关于质量控制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审理与复核的本质区别
对审计项目开展审理是在对审计项目长期复核的过程中发展起来并以复核工作为基础的,但是,复核与审理有着本质区别。审计项目复核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复核人员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浅层工作上,只是看审计报告写的是否通顺,形式性地提出复核意见,不用管复核意见是否采纳,无法判定审计结果是否揭示了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也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审计目标,难以真正发挥控制审计质量和避免审计风险的作用。
审计项目审理则是对整个审计项目的质量提出了实质审查要求,审理工作注重对审计实施过程的控制,在保留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执行性以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审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和深度。审计质量控制不仅是形式上的复核,更应该是实质内容上的审理,通过审计报告等与方案的对比,重点关注该审计的是否实施审计,该发现的问题是否发现,该报告的是否报告,该处理的是否处理;通过审理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重点关注证据与结论是否相关,定性表述是否准确,审计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计涵盖内容有无遗漏等等,从内容和形式每个方面把关,提高审计项目的整体水平。同时通过实行审理制度,将有助于全面规范和制约审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审计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和监督,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理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业务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审理部门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调整方案)、审计通知书、调查了解记录、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原始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书面说明、审计业务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经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复核修改和审计机关领导签字的审计报告审理稿、跟踪审计项目出具的阶段性审计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审理人员接收审理资料,应办理接收手续。对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审理资料不完整,应予以拒收,待审理资料补充完整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审理人员应在收到审理资料次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理意见。审理意见经审理会议研究后出具正式审理意见书,审理部门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并审理意见书报审计机关领导审核后送达审计业务部门。审计业务部门应按照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对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审理意见应书面说明理由。审计业务部门应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审理部门。审理部门经复核后,按照程序提交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应在查阅卷宗、审阅档案资料的同时,增加与审计人员的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及时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更大程度保证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内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是否有说明;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查出问题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允;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中首先要敢于坚持原则,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不能因为怕得罪人就当老好人、和稀泥,要落实“实、高、新、严、细”的工作作风,特别是要严谨细致,注重细节,认真审阅全部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法律规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看待问题,多问几个为什么,不轻易放过任何疑点,要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其次,要有为一线审计人员服务的意识。积极为审计人员提供帮助,不厌其烦地解答关于法律法规和审计取证方面的问题,主动询问和帮助解决审计人员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特殊项目应深入审计一线开展跟踪审理,审计组需要提供法律支持或现场审理时做到随叫随到,为审计人员出主意、想办法,共同提升审计成果;第三,要不断提高审理人员的审理水平。审理人员不但要熟悉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更要深入了解被审计行业、被审计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区的特殊情况,对于审计质量方面出现的问题,审理人员不但要指出审计质量存在的问题,更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所在,督促审计人员认真贯彻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领导相关要求,落实质量控制工作机制。审理人员要持续提醒审计人员依法审计,严格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文明审计,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自觉维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要督促业务部门和审计组严格依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文书进行审核,促进审计组严格履行质量控制责任,将问题解决在源头。要及时向领导反映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审计人员落实各级领导关于质量控制的指示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第四,审理人员应根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报告修改情况,分项目登记审理台账,年终将全年各个审计项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形成报告印发审计业务部门,推动审计质量全面提高,也将作为业务部门审计项目质量的考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