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问题及对策

2015-01-17 13:59董殿帅
学理论·上 2015年12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应对策略

董殿帅

摘 要: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当前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中仍存在参与水平不高、参与意愿和能力不平衡、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以及不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主、客观因素共同造成的。通过制定科学的政治参与策略、构建高效的政治参与渠道、完善法制保障并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培养,将有利于促进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

关键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058-03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主阶层逐渐发展壮大起来,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需求也随之增加,政治系统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为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开辟了通道,一些私营企业主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但在实践中,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仍然面临着种种问题,这对私营企业主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阶层参与政治是我国政治发展中的重要突破,在其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政治参与的水平不高

一是组织化参与水平不高。组织化参与指“与他人合作以特定的团体形式参与政治的活动”[1]5-6。从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的现状来看,尽管组织化参与活动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总体上仍以个体参与为主,处于松散态。较多的表现为以个人身份或地位与政府官员接触,参政议政等。私营企业主尽管可能具有共同的诉求,但他们的大部分参政活动追求和表达的通常是个人或少数人的诉求,很难广泛地反映本阶层的群体利益。即使实现了政治参与,所试图影响的也多局限在对某些具体官员或具体问题的处理。从效果上来看,这种通过个体进行的利益表达往往可能会因为其个体表达方式而被忽略其普遍性,导致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被当作个例处理。甚至,不同个体提出的政治主张还可能相互抵触,进而削弱其应有的能力。

二是私营企业主的代表性不足。随着企业主市场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会积极寻求各种渠道和舞台去反映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事务。有的企业主在没有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代表资格前往往会积极谋求,但当选后,其重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热情就逐渐趋于平缓甚至降低的趋向,不能合格的履行作为私营企业主阶层代表的职责,不能代表整个阶层的利益。阶层代表的资格被视为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被扭曲为谋求私利的工具,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削弱了其代表性,降低了私营企业主阶层整体的参与水平。

(二)政治参与存在多层次性

政治参与的多层次性既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表现为参与意愿和能力的多层次性。私营企业主阶层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阶层内部在政治参与水平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奥罗姆认为,社会经济地位是影响一个人政治参与的首要因素,两者之间有着令人信服的和十分明确的相关性[2]286。我们看到,大量的中小企业主仅处于关注政治的层面,由于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稳定,他们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上,很少有具体的参与政治活动,由于政治参与渠道少,总体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都较弱。而对于那些大中型私营企业主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较为稳定,他们有经济实力,也有精力去关心社会政治生活,并将政治诉求并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反映。

其次,表现为政治参与目标具有多层次性。由于那些大型私营企业的企业主具有更高的参政能力和政治资源,其政治参与目标也比较高,其关注的问题已经开始聚焦于整个阶层或整个社会,目的在于履行社会责任,能够针对宏观的社会问题发表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以及提案、议案等。中型企业的企业主则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关于企业发展的决策,希望获得安定的发展环境,他们的目标与大型企业相比更为实际。

(三)存在政治冷漠现象

政治生活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人们无法避免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3]9,可以说政治参与是广大公民的共同需求,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积极行动。在政治参与意识方面,有的企业主存在“莫问政治”的思想,很少公开谈论政治,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持冷漠、不感兴趣的态度,认为“与我无关”。对于统战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政治学习和讨论活动,也不愿意参加,认为是“浪费时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政治参与实践方面,很多私营企业主对于入党、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都不感兴趣。在参与诸如投票选举等具体的政治活动时,经常表现出被动、盲从、不参与的状态。或者逃避选举,不参与投票;或者放弃被选举权。在私营企业主群体中,有些人可能是天生对政治不感兴趣,甚至有厌烦情绪,他们对于政治参与的逃避和疏远更为明显,成为政治参与的“缺席者”。

(四)存在不规范的参与行为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总体上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的,但在实践中,不规范的甚至是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贿赂选举。近些年来,部分私营企业主为了当选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員,花重金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人或候选人。最为典型的是2013年被曝光的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该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涉案,其中有32名是私营企业主,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此外,发生在农村的贿选案件更是不胜枚举,从请吃请喝、送礼送物,到花现金“买”票,从利益承诺到暗箱操作都层出不穷。原晋江深沪镇科任村原村委会主任、晋江市人大代表、千万富翁吕江波指使村民以贿赂选民、伪造选举文书、聚众造势威胁其他候选人等手段破坏晋江市人大代表选举,致使该选举无效。

二是非法介入地方政治事务。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便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通过官商勾结等途径进行非法政治参与,影响政治权力的正常运行。尤其在基层政权中,少数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主往往是地方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他们对于地方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四川的刘汉、刘维通过利益输送构建了巨大的关系网,与当地官员相勾结,操作地方政府的人事安排,帮助对自己有利的官员升迁。

三是拉拢收买官员。这种行为发生的概率也很高,一般情况下,一些企业主为了摆脱执法部门的为难,或者确实存在不规范等行为而面临处罚,他们往往会出于“破财消灾”的考虑去做打点。另一种情况是主动去接触官员,帮助他们谋求更多荣誉和更高的职务,官员在得到好处后自然会感激他的“资助人”,进而成为企业主的政治代言人。

二、制约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原因分析

制约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私营企业主自身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客观方面还受到政治制度方面的影响。

(一)主观原因

政治参与的效果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私营企业主自身的能力大小,在自身能力方面私营企业主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缺少系统的政治理论知识。从私营企业主的文化水平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数据看,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占到了受访企业主的65.2%,其中研究生占到了8.1%[4]256。虽然企业主的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整体素质提高明显,但其所掌握的政治知识特别是关于参政议政方面的知识,还远不能满足需要。实践证明,丰富的知识是提高实践能力的基础。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政治参与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政治素质不高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政治参与的深入发展。

其次,政治行为能力不足。目前来看,那些有过体制内工作经历的企业主和大型私营企业主的参政意识较强,前者具有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和丰富的与政府打交道的经验,而后者则凭借其经济实力,往往能更早的,通过更多的参政渠道参与政治,参政能力和素质也较高。然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小私营企业主来说,他们参政的渠道少,时间上也较迟,在政治参与方面还处在摸索阶段,政治实践经验缺乏,政治素质综合较低。再加上企业正处于发展期,他们将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对于政治参与的投入十分有限,在他们看来自己的本职就在于经营好企业。

(二)客观原因

制度供给不足是我国在社会转型其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制约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渠道狭窄。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生活是对我国既有参与格局的突破,这意味着原有的体制机制设置中适合他们的参与渠道是很缺乏的。目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渠道主要包括各级人大、政协,政党,工商联或商会等组织,但这些渠道有很强的安排性,相当程度上呈现出精英政治的色彩[5]。一般而言那些实力强、影响力大、对地方贡献多的企业主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安排,而一般的中小企业主能得到的机会和渠道很有限。虽然私营企业协会、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都声称是代表和反映私营企业主阶层利益的组织。但就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体还不发达,行业协会等组织在运行中存在职能划分不明确、国家政策限制、缺少经费和人才等诸多问题,这使他们自身的能力很弱,缺少影響力,甚至一些组织存在滥用职能的问题,导致整体形象受损,其行业代表性受到质疑,这些组织尚不能完全发挥代表和维护私营企业利益的功能。

其次,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相关制度、法律保障不完善。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私营企业主……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表明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国家也认可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诉求,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并不健全。

三、促进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路径分析

促进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不断发展是实现和维护私营企业主经济、政治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国家民主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扫清障碍。

(一)制定适宜的政治参与策略

要把握好政治参与的限度。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公民政治参与问题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扩大私营企业主参政的同时更要实现其参与的有序化,让参与保持一个合理的限度。首先,政治参与要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政治生活的有序,只有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下,政治参与才是有效的。其次,政治参与的发展要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党和政府要综合考虑现有的社会资源存量,一方面处理好参与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要警惕“参与爆炸”的发生,避免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最后,要引导私营企业主在法律框架下参政。宪法和法律既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法律保障,也为其政治参与设定了程序和规则,只有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才能得以实现。

要实现各阶层平等的参与政治。在阶层分化的大背景下,社会还有大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他们在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都处于劣势,他们在表达利益诉求时面临的困难更多。如果此时只满足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需求,难免会使其他阶层的人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会对和谐的阶层关系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形成潜在的威胁。不论是基于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还是基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党和政府都要努力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公民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

(二)构建高效的参与渠道

一是要优化现有的参与渠道。目前,由于人大和政协更接近权力中心,参政的效果更加突出,所以出现私营企业主争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现象[6]。这种偏好也说明通过人大和政协进行的参政具有更好的便利性。首先,建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增加私营企业主代表在人大、政协中的比例,让更多的企业主有机会参与进来。其次,要增加中小企业主的参与机会。以政协为例,不论是从政协章程的规定看,政协委员要在“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还是从实际的政协委员资格确定结果看,往往是那些企业规模大的企业主有更多的机会担任政协委员,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主的机会很少,针对这种问题,可以适当吸收更多中小企业主加入其中,并鼓励和推荐他们参与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与此同时,要协调好不同规模企业的利益诉求,让企业主代表能够表达整个阶层的诉求,避免“只代表自己”。最后,要规范整治参与中的具体规则,简化参与流程,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整治参与的成本。

二是要探索新的参与渠道。目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渠道狭窄,不仅抑制了其参政需求,同时也导致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频发,所以必须拓展新的合法、有效参与渠道。比如通过统战部、政府职能部门、工商联的牵头,通过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广泛邀请私营企业主参与其中,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涉及私营经济相关部门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也应该邀请私营企业主参加,这样不仅能够让企业主直接的表达对职能部门工作的态度,还能提高政府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重视程度。另外,还可以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构建参与平台。比如广州市人大主办的电视政论节目《羊城论坛》、洛阳市统战部主办的广播节目《空中统战之声》等,这些节目不仅很好地宣传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且也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企业家自己或者行业协会参照建立诸如“企业家论坛”等形式,邀请党、政、人大、政协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参与其中,交流互动。

(三)完善政治参与的法制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和规范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保障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权力。国家和各地方要抓紧落实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如可以出台《公民参政议政条例》,对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各个阶层或界别的政治参与活动进行指导规范,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政治参与的内容、途径等,要着重细化政治参与的具体操作程序,改变目前原则性规定重于操作性规定的状态。另一方面要用法律规范私营企业主的参与行为。必须加大对非法政治参与的治理力度,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哪些参与行为被鼓励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是被禁止的,并提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论是企业主还是官员,不论对地方的贡献如何,一旦违反必须严惩。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行为做出规范,不仅可以为私营企业主指明参与的方向并维护其合法的参与权力,还能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提高依据,最终创造一个和谐的参与环境。

(四)加强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培养

促进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水平不断提高不仅要从客观因素出发,也需要从其主观出发,提高自身的素质。一是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主文化素质的培养。政府要引导私营企业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知识和企业管理水平。二是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主政治素质的培训。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教育,通过座谈会、学习班等形式向他們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政治知识,让企业主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不做政治“门外汉”。要培养政治参与能力,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让私营企业主学会提建议、做调研提议案,学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以避免政治参与的低效性、非法性等问题。三是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主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其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政治参与行为,同时鼓励他们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M].汪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M].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10.6-2012.

6)[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13.

[5]董明.论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组织参与[J].宁波党校学报,2005(1).

[6]华正学.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渠道的选择偏好和效用分析[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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