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武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须着眼于改革与法治的关联性、耦合性,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对那些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
促进改革于法有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2014年3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要求和任务的梳理工作,统筹推动法规“立、改、废”,促进改革于法有据。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和作用,4月,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8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并召开全省视频会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亲自作动员部署,各级人大代表和各地各方面争当“诸葛亮”,献出“隆中策”。
1979年至2012年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含法规性决定)共178件,全部被纳入此次梳理范围。经过梳理,对其中存在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且各方意见较为统一的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作出修改或废止法规的决定。
废止八件法规
废止决定废止了8件法规,这些法规基本上属于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已不适应有关改革要求。《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于1994年。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都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执收、资金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前一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符合有关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分别制定于2000年、2001年。鉴于我省三级人事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已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整合统一也逐步到位,这两件条例确立的制度规范已不适应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的要求。
——内容基本被新法覆盖。《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制定于1989年。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基本覆盖省条例内容,且更符合形势发展,实践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依照国务院条例执行。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2007年物权法出台,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了规定,2008年,建设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我省房屋登记有关工作基本依照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执行,条例已不适应我省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改革要求。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条例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规定与后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不一致,已不能适用;有关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已作出改革调整,有的较原则、可执行性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已滞后于形势发展。《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制定于1991年。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及其实施和保障作了全面规定。条例规定的就业安置、经费安排等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于1995年。随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互联网快速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不能适用。
修改六件法规
修改决定修改了6件法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审批。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已达3800公里,涉路施工许可数量庞大,从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出发,修改决定对该条作出修改,即除保留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道路等线性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外,将其余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均规定,省外承包商到我省承接业务后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照该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接业务,每到一地都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实践中,少数地方还将该备案变相执行为审批,设立了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为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的要求,修改决定将这些条款中的备案机关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的,应事先办理投资计划批准手续。按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只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已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手续。修改决定删去了该条规定。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修改决定删去了《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修改决定还修改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部分条文;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补充完善了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对《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