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品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专利证券化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简析了专利证券化的一般操作流程,结合专利权的特殊性对专利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和规制途径。
关键词: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法律风险
专利证券化(Patent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机构把专利将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剥离于企业之外作为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该特殊目的机构通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等手段分离与重组基础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因素,并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可流通权利凭证,借以为发起机构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专利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它代表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由实物资本转向了知识资本,是金融证券领域的重要创新。1985年耶鲁大学获得一项用于治疗艾滋病的发明专利,1987年耶鲁大学将这项专利许可给制药企业Bristol-Myers Squibb 公司研发生产一种名为“Zerit”的抗艾滋病药物。耶鲁大学以此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2000年耶鲁大学为了进行项目融资将Zerit药品专利许可费(2000年9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的70%以1亿美元转让给一家名为Royalty Pharma 的公司。为了支付这笔转让费,Royalty Pharma 公司对专利许可收费权,进行了证券化处理。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专利证券化的开端。随着人们对专利经济价值认识的提升以及企业经济转型升级所依赖的融资需求的高涨,利用专利证券化进行融资成为了一种新的趋势。我国作为新兴国家,专利的延伸利用和企业融资难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步骤
专利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结构性融资过程,主要参与者有专利权利人、特设载体(发行人)、证券投资人、专利被授权人、以及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完整的专利证券化要进行以下三个步骤:
(一)挑选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信托给SPV
首先,专利权人要根据融资需求挑选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运作。基础资产应当是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确保专利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其应满足三个标准:(l)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处分和收益权;(2)应是可预期有稳定现金流或能够转化为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3)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1]其次,要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转移基础资产。SPV是专利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其具有阻隔和化解专利证券化中潜在的法律风险的作用。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隔离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信托、合约等其他形态。[2]无疑,信托是最好的化解法律风险的办法。专利权人通过信托的形式将专利的未来收益权出售给SPV,这样SPV获得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这样就确保基础资产不被列入发起人破产资产的范围,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对基础资产进行结构重组,并完成信息增级和等级评定
专利证券化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品质优劣。信用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正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3]在实现真实销售以后,SPV 要根据专利基础资产的特点,对专利基础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以实现风险对冲,以降低总体风险、增加信用。同时要完成证券的信用增级和信息评级。“信用增级要结合市场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和利率进行具体设计”[4]。例如,美国BioPharma Royalty信托是通过设计Zerit药品专利许可收费权证券次级结构(subordination structure)来实现信用增级的。BioPharma Royalty信托将专利证券分为:优先债券、次级债券和受益凭证三级别。优先债券以专利许可费进行超额担保,具有本息偿还的优先权,其信用最高,但收益率低,一般向社会公众发行。次级债券是在保证支付优先债券以后,才予以支付的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但收益率要比第一级别高,而且保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对次级债券进行保险,次级债券的目标市场是追求高收益率的投资者。第三级别的证券为受益凭证,代表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权益,主要是吸纳风险,这类证券不公开销售,由SPV自身保留,本息偿还的优先权低于第一级别、第二级别的证券。[5]通过这种划分次级的方式达到了优化证券的自身结构、提升证券信用的目的。SPV信用增级完毕后,要聘请正式的信用评定机构对待出售的证券进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帮助投资者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以决定是否购买,这对于专利证券化的成功至关重要。
(三)发行和销售证券,进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
根据不同情况,对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私募或者公募的方式进行。若采取公募的方式发行,需要聘请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证券发行后的管理主要涉及到专利权许可使用的管理和证券发行的管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管理重点防止专利价值外溢,以维护专利权人和SPV的利益。证券发行的管理,主要涉及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和证券发行后的买卖和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图 本息偿付问题。一般由SPV委托托管人将从专利许可受让人那里收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本息偿付给投资者,将剩余收益返还给SPV 。
二、我国进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实践证明,成功的专利证券化能够帮助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提升专利资产的流动性,从而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然而,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风险性,专利本身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再加上我国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这都将加剧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专利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体而言:
首先,专利固有特性导致其市场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从而给专利证券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风险。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客体无形性。专利权的时间性意味着专利权不是永久的,就我国而言,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 10 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专利的时间性针对法律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而言的,而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专利还存在经济寿命问题,专利的经济寿命是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能够给使用者带来超额收益的整个期间。一项专利权当其使用者从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中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超过未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生产者的平均收益时那么这项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便告结束。专利的经济寿命专利的经济寿命受“专利类型、专利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可替代性”[6]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然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发展都会导致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的风险。专利具有地域性,一项专利在一国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这项专利在他国会受到保护或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增加了专利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反复使用的特点,从而使得专利更容易被侵权,无论是合法的反复授权还是非法的盗用侵权,都会使得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受到贬损,从而影响投资人的利益。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专利证券化的信用基础是专利这个无形资产,它只有通过生产经营实践,价值才能释放,否则其价值只是一个概念”[7],一旦投资者的本息得不到偿,几乎无资产可清偿给投资者,这不同于基础资产是有形资产的证券化,所以专利证券化对信用增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行专利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的稳定性。专利证券化发行所依赖的未来收益现金流应当是稳定的并可以准确预测的,评级机构才能更好地对证券发行进行评级,投资者才能准确地评估该证券的价值来进行投资。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导致人们无法对专利的经济价值做出精准的预估。而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的欠缺将直接导致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评估比传统金融资产而言更为复杂,从而增加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这将影响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其次,专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结构的复杂性可能给专利证券化带来一定的风险。相比其他资产,专利的权利主体和专利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结构更加复杂。就专利权权利归属而言,同一专利上可能存在共同的发明人,也可能含有在先的合法权利或者职务发明问题等,这样会导致专利权归属不明确。就专利证券化基础资产机构而言,由于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具有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专利基础资产本身很难独立地满足提供未来收益的要求,专利必须和其他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来进行营利。这样,在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基础资产往往就会延伸到专利所依附的有形资产。若想要充分发挥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效用和价值,其他相关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产品设备、生产线、生产技术等一般也会被纳入进来。但是不同资产,特别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资产转让时相关的法律程序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这就使得专利证券化的操作过程具有高度风险。
最后,对专利的不当评估也是专利的风险来源之一。专利资产的自身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还缺乏比较可行的、统一的方法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缺乏共同价值基础的专利证券化操作是无法完成的,在专利权真实销售、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的每一个阶段都要以对专利价值的客观准确评估为前提的。SPV在专利权转移环节需要对专利进行恰当的评估以决定是否向企业融资并向原专利权人支付何种对价,在选择专利、构建专利池时需要评测出具有较大发展前景和经济价值的专利,而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更需要对专利进行准确的评估以评定专利的信用度,增加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市场风险。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完善,所以这很可能加大专利证券化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的规制
首先、应当优化SPV的构造,充分发挥SPV的风险阻隔作用。风险隔离机制是专利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专利证券化的资产信用有赖于独立的特定资产,专利证券化若要成功运作,就要分离基础资产与附着其上的风险,在发起人之外设立SPV,就是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SPV往往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 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日本、菲律宾等国提出的证券化思路,也主张由政府出资组建SPV,对知识产权实行政府采购,然后进行证券化。[8]SPV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风险隔离:一要建立独立的SPV主体,实现SPV与发起人的责任分离,互不影响;二要实现发起人和SPV之间的真实销售,转移专利未来收益权。这样,如果投资者投资失败,其不享有对专利权人的追索权。如果专利权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SPV的专利基础资产也不会被纳入清算范围,投资者的利益就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中的重要环节,它们对专利的经济价值、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分析,对专利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因而其评级结果和增级手段对专利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因而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是专利证券化市场的良心。我国证券市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基础较为薄弱,目前具有全国性证券券市场评级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更是凤毛麟角,并且评级结果存在客观性不够、公信力不强的问题。专利证券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信用评级和可靠的信用增级,所以应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机构的监管,完善专利评估制度,保障专利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最后、建立专利证券化权利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专利有可重复利用和可分割使用的特点。这种不确定性就需要一套清晰有效率的登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确定专利权权利归属;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冲突,“可以明确地依照登记的先后范围来决定权利冲突人在对抗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这种对抗的过程对经济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便能够得到控制。[9]这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专利证券化制度,避免种种潜在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专利证券化一般涉及专利权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专利许可受让人和投资人四方主体。在专利证券化的操作流程中,这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式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分配的。在专利证券化中,支付投资人证券本息的资金最终来源于专利许可受让人,然而,专利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专利许可受让人是否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还取决于授权方是否承担诸如技术指导等若干合同项下的实质义务。[10]因而,在专利证券化过程中要就专利权人和专利许可受让人的授权合同内容充分披露,便于投资人对证券所蕴含的风险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 参见黄锡生:《资产证券化基本问题之探讨》,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8卷第1期。
[2]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3] 参见: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4] 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5] 参见:袁晓东:《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3期。
[6] 冯晓青、张艳冰:《防范风险-大力完善专利证券化的规制》,载《证券日报》2013 年7 月8 日第 A04 版。
[7]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8] 参见艾毓斌,黎志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载于《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6月第16卷第3期。
[9] 参见钟荃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遇与风险》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0] 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