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析

2015-01-15 05:27丁春丽
金融经济 2014年10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现状对策

丁春丽

摘要: 本文以青海省的民间金融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促进青海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民间金融;现状;对策

随着青海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居民和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作为“草根金融”的民间金融适时满足了这种需求。但是因为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管之外,所以对经济的发展作用有利有弊。一方面,民间金融因信息对称性高,约束性强,有利于民间资本的聚集和有效配置,着实缓解了青海居民和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又潜在着风险和隐患,因其单纯的逐利性,使得民间资本所追求的目标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矛盾,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策效果,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有效地规避消极作用对青海省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青海省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多元化

青海省民间金融近几年呈现增长趋势,民间金融市场活跃,组织形式最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民间借贷等。

1、小额贷款公司[JP2]

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试点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运行,青海省政府颁布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经历了四年的运行,事实证明小额贷款公司对支持青海省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青海省金融服务体系中重要的新生力量。同时为了加强行业自律,2013年底正式成立了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将在政府、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合力推进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截至2013年末,青海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2家,注册资本总额4097亿元;贷款余额3791亿元,累计为“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总额6575亿元;实现利息收入502亿,同比增长2741%;上交税金050亿元;从业人员437人。小额贷款公司以中小企业法人投资持股为主,自然人投资为辅。这四年,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注册资本额度上都显出强劲的态势。见图1)

2、融资性担保机构

青海省首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于2001年,经过13年的发展,现已形成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全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三农”经济发展。可以说青海省融资担保市场的资产质量、资本实力、业务规模、风险控制能力、融资能力等均迈上新台阶,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繁荣地方经济、增加财政税收、扩大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4年4月,青海省共有6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147亿元,亿元以上担保机构25家,占总数的40%。从业人员682人,在保责任余额26450亿元,同比增长5973%。今年1月至4月,累计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提供担保1185笔,担保额6025亿元,占新增担保总额的9187%1。为了促进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3年青海省成立融资担保业协会,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建设,有效提高了社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可度,同时也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典当行

典当即以财物作押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一种民间融资行为。典型特征是满足短期应急性融资需求。青海省典当业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截止2013年末,青海省共有典当行39家,其中西宁地区有典当行28家,规模较大的是西宁市城投典当、世全典当、金世典当和福果典当。典当行业主要经营房产抵押、车辆质押和金银、珠宝质押三大方面业务,可以更好的利用投资人闲置资金,为个人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4、民间自由借贷

民间自由借贷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也是民间金融活动最主要的融资形式。民间自由借贷以自身手续简捷灵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道德信用约束力强等特点而广泛存在。在青海省经济较为落后的时期,民间借贷筹资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自由借贷所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近些年青海省民间金融很活跃,据有关调查显示,参与民间借入的家庭占比最高的就是青海省,高达51%2。为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2014年4月3日,第一家为民间资金提供综合服务的民间金融服务平台——西宁民间投融资服务中心挂牌,它由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青海建国物流有限公司、青海博洋经贸有限公司、青海亨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主要从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投融资对接服务、民间融资利率监测等服务,它将引领着青海省民间投融资市场走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道路。

(二)民间资本规模扩大化

青海省经济近几年发展稳中有升,据统计,2013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53313亿元。在2005-2013年期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速迅猛,年均增长率为2031%见表1)。民间投资比重比高,2013年民间投资102095亿元,增长27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25%,比去年提高09%,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规模也在扩大。截止2012年底,青海省法人金融机构股本总额中民间股本占6885%,同比增长7432%3。可以看出民间资本潜力巨大,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因为受通货膨胀经济的影响,民众手中的闲置资金日趋贬值,青海省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投资渠道狭窄,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受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调控影响,中小企业在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受限,只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综合两方面因素共同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壮大。

(三)民间资金流向集中化

由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民间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也使民间金融“游资”的尴尬处境得以改善,为实现民资、国资、外资的公平竞争提供了平台。青海省民间资本表现较为活跃,正向多种投资渠道拓展,主要有:一是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投资24761亿元,比去年增长305%,其中商品住宅投资15972亿元,增长132%;商业营业用房投资4449亿元,增长656%;二是用于生产经营。青海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着力转方式、调结构,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重点打造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以特色农牧业、四大支柱产业、四大优势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等为代表的特色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成为民间金融的投资主要方向。在被调查的621户农牧民中,3796%的农牧民将所借贷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见表2);三是投资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融资难问题一直无法彻底解决。民间金融的发展正好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了“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长足发展。截至2013年末,青海省6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总额6575亿元。6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三农”及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7324亿元。

二、青海省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保障缺乏

民间金融面临的最严峻问题就是法律地位问题。迄今为止,我国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来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导致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使得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没有合法的地位使民间金融的发展受挫,只能局限于狭小的区域内发展,不利于民间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民间金融没有法律的制约,会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偏离正常的轨道,进而危害到经济和社会秩序。

(二)金融监管不到位

民间金融法律地位缺失决定了必须加强对其有效的监管。但现实是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是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融资关系,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且民间融资牵涉范围广、关联主体多,金融风险较大,缺乏规范的信用机制。同时,民间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个部门监管。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有审批权力的部门无监管职责,负责监管的部门又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实质监督主体模糊,日常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三)资金来源受限制

民间金融受法律限制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也不能任意融资,造成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受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例如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金、捐赠资金和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再无其他渠道获取资金,只能依靠注册资本金发放贷款,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却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与各种财政补贴,导致经营成本高而融资渠道狭窄,严重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四)国家宏观调控受影响

民间金融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由于趋利性影响,有些民间资金流向受调控产业,无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调整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宏观调控成效。例如一部分民间资金流向国家严控的房地产行业,主要用于房地产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同时,民间金融信息对称性强,对借款人约束力大,当资金不足还款遇到困难时,借款人大多优先偿还民间借款,而拖欠银行贷款,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压力,进而影响到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三、规范发展青海民间金融的策略

(一)理性对待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繁荣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存在的非凡意义,积极引导民间金融规范运行,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并努力为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

(二)切实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

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可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在宏观监控的前提下区别对待。对于无息、互助性等合法合规民间金融给予应有的法律保护;对于有息借贷,政府规范借贷行为,强化契约意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于非法高利贷等违法金融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同时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和职责,指导和监管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营,将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变为正规金融,为它们提供更好更高的发展平台,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逐步拓宽民间金融融资渠道

对于运行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引导;对于运行态势良好、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管理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民间金融机构可根据经营业绩给予一定程度的吸收存款配额,并根据持续发展业绩适度提高吸储配额,以示奖励,以刺激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同时可将发展成熟的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成为民间银行,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优惠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使其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ZK#]花木嵯青海担保网络日益健全[EB/OL](2012-07-25)[2014-9-15]青海日报http://wwwqh chinanewscom/yw/news/2014/0728/1660html

[2] 甘犁谭继军等有关农村金融发展和高净值家庭的财富管理报告[J]金融投资报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课题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进入金融领域[J]青海金融,20132),8-11

[4] 王欣怡《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研究》[J]求索,20129):27-29[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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