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 陈锋
摘 要:从监管方、使用方和开发方的角度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并从强制性制度供给、内部控制和技术创新角度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点对策:增加强制性制度供给;完善使用单位内部控制;力求软件开发整体统一与局部创新共存。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存在问题;经济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4-0118-02
一、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在促进管理信息化的进程、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会计电算化也表现出新的问题。第一,监管严重滞后。这主要表现为:会计电算化监管的主动性和事前监管意识不强;会计电算化监管不专业、新监管制度欠缺、现有规章制度不统一。第二,使用存在误区。主要包括:会计电算化的运用意识不强;会计人员不胜任;对会计电算化的投入不足、利用效率不高、风险防范意识较低。第三,软件开发数据接口不统一。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有两种方式:使用单位自我开发与软件公司开发。由于使用方和开发方对数据接口的需求和供给多样化,以及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软件的兼容性不强。这个问题阻碍了会计信息统计,尤其在同一行业内部,由于财务软件的开发和使用未从行业的整体角度出发,各下属单位开发和使用的财务软件品种多,各种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以及使用方法等存在不一致,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务报表汇总、会计信息查询以及数据转输等多方面的不便和混乱。
二、导致会计电算化问题的原因
主要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内部控制理论和技术创新理论从会计电算化的监管方、使用方和开发方三个方面进行原因的分析。
(一)强制性制度供给不足
强制性制度(或称供给性制度)与诱导性制度相对应,前者指自上而下的进行制度变革,一般由政府来主导进行,诱导性制度则是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以基层单位主导为特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供给性制度落后于诱导性制度,社会发展表现出下层对制度的需求推动制度变迁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强制性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存在阻碍制度变迁的现象。会计电算化中表现出监管部门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严重滞后于各个使用单位对会计电算化制度的需求。这种制度供给的滞后表现在会计电算化的法律法规供给滞后;会计的安全防范制度供给滞后;会计档案归档、保存、借用、备份和销毁等的管理制度供给滞后;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上岗管理制度供给滞后;会计信息和检查制度供给滞后。第一,会计法律法规中针对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和会计电算化的新特点进行的相关规定的改革较少,大部分仍然延用以往的法律法规。第二,会计电算化对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需求较高,针对减少会计信息的安全隐患的制度仍然供给不到位。第三,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需求提高,而相关部门对这方面的制度供给则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第四,使用单位对会计电算化人才管理制度的新需求,而相关部门对这方面的供给也不足。
(二)使用单位内部控制不完善
会计电算化的使用单位包括政府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当然最重要的使用主体是企业。当会计电算化作为一种新手段,同时具有信息揭示功能和经营决策等的辅助功能时,将企业的整体管理纳入信息化系统,增加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时,长期以来的内部控制问题得以显露,必然会遭到部门内部利益即得者的阻挠。内部控制不完善表现在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有限;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制衡和约束有限;单位部门的控制制度制定不合理以及执行不到位,没有有效的责任追究体系等。当然,使用单位的内部控制只是针对较大型单位而言,对于小微型企业中会计电算化使用问题则表现为使用理念与会计人员素质方面。小微型企业的内部控制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对会计电算化的利用效率和使用熟练度,对会计的理解和运用程度。小微型企业存在不重视和不会运用会计信息的问题,在报告的财务情况中存在编造数据的现象。
(三)技术创新成为常态
会计软件的技术创新成为软件开发者之间技术竞争的前提和手段。技术创新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常态和追求,会计电算化的数据接口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技术创新的追求所导致。开发方对技术创新的需求原因不同,有些单位是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会探索会计电算化的应用规范,加大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利用率。有些单位只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和时代发展的需求,将会计电算化视为企业的发展水平的象征或者为了完成任务,就会导致重视会计电算化的形式而不注重其实质的问题。认为会计电算化只是技术方面的革新,力求简单、快捷,不注重技术的内涵,不注重技术的使用者及利用技术的目的。技术创新的常态化使得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创新成为必然,然而技术创新即是软件开发的动力,又在对技术创新的追求中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
三、会计电算化发展对策
(一)增加强制性制度供给
会计监管部门可以开展使用单位对会计电算化制度需求的调查,制定适合当前的会计管理制度,对会计制度需求最强烈,涉及面最广,造成问题最严重的方面要进行率先的变革。各个会计监管部门要进行联系与沟通,相互配合,加大对会计电算化的制度供给。法律部门作为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保障部门和会计电算化强制制度的提供部门,应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上市公司等反映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法律进行提案,并进行会计电算化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供给。
(二)完善使用单位内部控制
政府行政机关应公开政府的公费开支,使得政府各机关的公共开支为人民监督。事业单位应在会计组织机构建设中设立监督部门和操作部门,规定会计电算化的使用权限。上市公司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会计信息需要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上市企业应重视会计信息对经营管理提供的决策依据作用,重视企业内部的会计控制,增加会计人员的素质或者增加会计知识的学习。
(三)力求软件开发整体统一与局部创新共存
会计电算化软件创新要尽力做到整体统一与局部的创新共存。各个行业自律组织和国家管理部门应对会计软件的开发业进行行业的限定和数据接口指标的限定,力求做到会计信息的统一监管和报告。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现有会计软件的基础之上或者在规定的数据接口之上进行系统的创新,以满足企业自身对会计电算化的需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技术创新趋势还将继续,这种局部的创新是引领会计制度革新和诱导会计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王鑫.从信息化视角透视会计电算化的发展[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5):6-8.
[2] 郭春美.实施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4,(3):161.
[责任编辑 陈丽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