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收入状况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影响分析

2015-01-12 06:01肖云杨瑞攀
金融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影响分析

肖云 杨瑞攀

摘要:我国老龄化形势不断严峻,护理需求日益增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重要途径。如何筹集资金是建立长期保险的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通过对西部地区部分老年人进行调查,了解到大部分老年人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护理,而许多人不知道什么是护理保险,明确表示愿意购买护理保险的很少。通过分析个体经济收入状况对购买护理保险意愿及护理标准的影响,发现这个因素对建立护理保险有密切的关系,应合理设置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促进护理保险的建立。

关键词:经济收入;长期护理保险;影响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第一部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发布,截至2012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比上年增加891万,占总人口的14.3%。老年抚养比从2012年的20.66%上升到2013年的21.58%,推动社会总抚养比从2012年的44.62%上升到2013年的45.94%。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指出“老年人口的高龄、失能和空巢化将进一步加剧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和复杂性”[1]。目前我国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数量在不断增加,需求在不断增长。而许多家庭对老年人护理费用支出没有提前的安排,如遇老人突发意外,激增的护理费用会很快把家庭财产消耗殆尽。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完备的长期护理保险,无法从容应对日益增大的护理压力;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深入研究,以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难题。在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的各项因素中,个人经济收入显得尤其重要,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更为明显,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早日建立。

二、定义界定和数据来源

1.定义界定

关于长期护理,戴卫东教授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一书中,结合美国健康保险学会(HIA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对长期护理的界定,并根据我国国情,给出的定义是:由于患有慢性疾病或处于心理、生理伤残状态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需要依赖别人的帮助才能获得最大程度满足的个人,为其提供的医疗和日常生活总服务的总称[2]。本文采纳这一定义。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顾名思义,就是对长期护理服务进行补偿的保险。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学会(HIAA)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时发生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于20世纪70年代产生于美国,1986年,以色列政府率先推出了法定护理保险制度,随后,奥地利、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3]。

2.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数据是重庆大学和南京财经大学的学生利用2013年暑假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本文从这些调查中抽取了重庆、贵州、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西部省份的数据,同时,课题组成员到农村、街道社区、养老院进行调研并对老人进行较为深入的访谈;并从走访了部分地区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局,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获得部分地区的相关养老资料。对于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本研究运用spss18.0进行处理。对抽取的1540份进行了处理,剔除掉重要变量缺失的样本,本文使用的样本量为1491份。

三、调查对象的购买意愿

调查显示,广大群众对护理保险还很陌生,83%的人不了解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了解和较了解的仅占15%;愿意和较愿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占42%。在没有其他优惠条件的情况下,仅有不到一半的人表示愿意购买。主要原因是不了解护理保险(31%)、经济不宽裕(29%)、指望子女照料(20%)、不相信护理保险(13%)、不相信他人(7%);(参见图2)。

四、个人收入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影响分析

1.无购买意愿者经济状况

调查显示,因经济状况不宽裕而不愿意购买护理保险的比重较大,本文选取“个人月收入”和“家庭年收入”这两项指标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测量。

统计数据显示,许多西部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均在1000元左右,所以本文把1000元作为经济条件是否宽裕的标准。对不同购买意愿者经济情况进行方差分析,发现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表示不愿意购买者的经济水平最低,52.3%的调查对象个人月收入低于500元,49.7%的人家庭年收入低于1万元;这两项经济指标表明,大部分不愿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者经济条件不宽裕,均达不到最低工资水平,这些收入维持家庭的开销尚且困难,更不可能用于购买其闻所未闻的护理保险;经济情况是影响护理保险购买意愿的决定性因素。

2.有购买意愿者经济状况

调查显示,愿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人中,个人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共有127人,占20%;家庭年收入低于1万元的有121人,占19%;个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占65%,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占79%,对比可知,选择愿意购买护理保险的人中,大多数人经济条件较好,只有小部分经济条件较差,说明大部分调查对象在经济条件宽裕的情况下才选择愿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这一结论与上述“不愿意购买护理保险者经济状况较差”互相验证。图5与图6数据表明,大部分愿意购买护理保险者个人月收入集中在1001-5000元,家庭年收入集中在1-5万元,因为这部分人虽然经济不太紧张,但是没有富裕到足够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的程度,需要购买保险来保障未来可能发生的护理需求;而随着收入的增加,愿意购买的人数比例减少,一是因为这部分人数量不多;二是因为这部分人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老年生活,所以购买的护理保险的热情不高。

3.个人收入对护理保险缴费标准的影响

社会保险是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为导向,而商业保险则是以盈利为导向;但无论哪种保险,其资金来源都需要依靠个人部分或者全额缴纳;由于老年人护理风险系数比较高,而且承保的一般是高额的护理费用,所以其保费会比较高,这对于一般收入家庭是难以承受的[4];护理保险的资费标准还直接受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限制。运用Pearson相关性检验方法,对护理保险资费标准与个人月收入、家庭年收入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检验分析。

得出皮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0.452和0.429,且均在0.01水平上达到显著,(参见表1)个人月收入和家庭年收入与购买护理保险的资费标准存在正相关关系。说明个人和家庭收入会直接影响护理保险购买的标准,经济条件越好的个人越愿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而经济条件越差的购买意愿越低。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工资水平亦不断增加,这导致经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老年人不敢奢望去缴纳高的费用。从重庆市某福利院接收非三无老人的照护收费标准可以看到,这个处于中档福利院的收费标准也是中低收入的老人难以承受的。(参见表2)

从上表中看到,介助、介护老人的基本收费加上备注中的水电费、伙食费、洗衣费等,即使身体不需治疗、不产生医疗费用,至少每个月需缴纳的最低费用为1800-2900元之间。通过查阅近三年的重庆市普通居民收入情况看出,一般居民的收入并不高(参见表3)。

从表2和表3的数据对比可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上不够支付需照护老人的入院护理费用;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则连自理老人入院每月的基本费用都无法达到。入住养老机构会产生更高的费用,当前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想要入住条件稍好而费用较低的养老机构较困难。根据表2中的皮尔逊相关性检验的结果,只有在有一定经济基础上提前购买护理保险才是缓解养老护理压力的唯一良策。

五、结论

1.护理保险的建立可以很好应对老年人生理机能衰退的客观现实。在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减轻家庭成员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同时在自己有护理需求时能及时得到周全的照料,给晚年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6]。

2.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护理保险的建立有密切关系。一般情况下个人收入与购买护理保险呈正相关关系。个人收入高购买护理保险的意愿越强;个人收入越低购买意愿越弱,说明现阶段大量低收入的人群购买力很弱,甚至无力购买。政府需要考虑在推动建立护理保险时给予个人适当的补贴;个人收入还对缴纳护理保险标准有密切的关系,这一现状使建立护理保险处于两难境地,高额的保费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护理保险运转,但进入的门槛较高会导致参保的人数相对降低,将影响护理保险的全面建立;低额的保费标准则导致保险收入少,不能实现大数法则,使护理保险无法运转,也影响护理保险的建立和健全;可见,护理保险费的过高或过低最终都不能实现保障普通人群的护理服务。如何摆脱两难境地,制定恰当的参保缴费标准是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3.拓宽筹资渠道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关键。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有时间长、费用高的特点,需要筹集巨额资金才能建立护理保险,单靠个人和政府筹集资金难以解决全部护理费用,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才能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和持续运转。

六、建议

1.合理设置护理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可行的条件。鉴于我国地区间的巨大经济社会差异,设置多层次有弹性的缴费标准,使不同经济状况的个人有多种选择,只有通过灵活的缴费标准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参加护理保险。

2.扩大宣传范围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知晓度。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相对较晚,2006年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首次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一个新的保险险种。鉴于民众对其了解的缺乏,很有必要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力度,可考虑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城市开展相关业务,用实际效应广泛宣传,然后再以点带面,全面覆盖。

3.采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建立护理保险。总的来说,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7]。基于我国居民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特别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较高,非一般人能够承受。应积极借鉴外国经验,第一,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化运营,明确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及时调整经营目标,在保险险种设计上实行灵活的经营策略,实现薄利多销,将社会上需要保障的中低阶层收入的群体纳入到商业保险中来,扩大保险范围。第二,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简化办理手续。可以采取委托经营模式,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管理部分保险业务。双方共建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8]第三,采用政府、雇主和个人三方和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在商业保险公司积极筹备的同时,政府给予参保人适当的补贴,还应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引导企业为员工出资参保,社会各界也为参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出资出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促进护理保险的早日建立。

参考文献:

[1]吴玉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2(7).

[3]苏永莉.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需求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7,5 (30).

[4]苏永莉.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需求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7,5 (32).

[5]金刚,柳清瑞.新农保个人账户财政补贴激励效应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3,1(93).

[6]李姗.老龄化背景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7]廖浠伶.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领域的结合[J].劳动保障,2009,6(21).

[8]程鑫.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结合[J].企业导报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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