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探索

2017-03-27 16:27姜珊金笑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人口

姜珊 金笑宇

摘 要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大背景下,家庭规模结构不断变化及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使老年人的长期健康护理逐渐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建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主要阐述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并且对我国护理保险现状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模式应当在完善的立法下,建立专业的、多元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 人口 老龄化

作者简介:姜珊、金笑宇,大连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48

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那些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生活、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大多数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或护理服务的新型保险。它是当今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产物,也是对减轻老龄危机、维护老年人健康护理需求、抑制医疗费用上涨起到重要作用,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是许多国家最重要的人身保险之一。护理保险的本质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互助行为,购买护理保险以后若日后出险,则有一份资金或护理保障,以免后顾之忧。护理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西欧出现,随后迅速在美国、日本等国发展起来。如今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家庭规模逐渐变小,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也日益增加,而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除了能满足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的需要,还能减轻老人家庭的经济、心理负担,提高被保险人的家庭生活质量。由此可见老年人的长期健康护理问题已经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护理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产品单一,保障水平低下,远不能满足需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尤为重要。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现状分析

(一)意识薄弱和认知不足

由于受我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的居民思想也较为传统,养老问题一直是依靠子女,尤其是养儿防老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短时间内难以扭转。中国文化里孝道是中华传统美德,若子女不赡养老人会遭到鄰里的各种白眼,而父母也希望在自己年老体衰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时能有儿女的陪伴与照料,所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是家庭养老模式,即使有长期护理保险也不会去购买。而在我国即便是注重员工福利的企业,也没有多少雇主去给员工买长期护理保险,更不用说那些意识淡薄的企业。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投资成本高,长期经营风险高和收益少等因素影响,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

(二)人才匮乏

一方面,我国专门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还在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007年全国在注册卫生机构数量为298408家,养老院为237家,占比0.079%,在七年内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占比减少了0.066%。与此同时,我国大部分护理机构并不正规,管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具有社会需求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养护院中正规职工很少,护理人员素质也较低,亟需专业的护理员工。而且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缺乏高素质的核保理赔人员和精算师这样的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难以有效的提供护理保险这样的复杂的产品和服务,对老年人也只能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三)供需冲突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具有一定规模的需求量,存在着大量的潜在客户需要服务,但是为什么说护理服务供给存在服务过剩现象呢?引起供需冲突的原因有三:第一,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多需要护理的人不愿去养护院接受外人服务,而是希望在家由子女照料,子女将老人送进养老院也被看作是不孝的行为;第二,由于成本和环境因素,养老院一般设置在城郊,房产成本低,环境又僻静,但这样会造成多数养老院交通不便以及硬件不过关,缺乏温馨感,没有家庭氛围;第三,我国护理机构多对孤寡老人服务,对家庭提供的服务价格高昂,多数家庭难以承受,即使生活不便也不会轻易将老人送入疗养院。

(四)经验不足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公司积累的经验少之又少,精算定价还不够合理,加之保险公司设计条款时考虑不够全面,容易将可能需要高额护理费用的投保人排斥在外,另外,由于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定价的因素多变,疾病发生率、恢复期长短和护理费用率、道德风险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定价。对于投保人来说能占据较大主动性,如隐瞒以往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难度,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核保、理赔加大了难度,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上所述会导致产品定价高,保险责任较窄,理赔审核更加严格,使产品难以吸引客户,从而影响产品市场份额。

(五)制度缺失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涉及养老与医疗两大民生问题,而我国社保制度刚刚发展起来,法律法规也还在不断完善,作为新兴的新型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仍以习惯法来定量,没有切实可靠的法律依靠。社保中的养老和医疗都没有将长期护理服务纳入其中,这成为法律的一片空白。此外,商业保险法对其的关注程度也少得可怜,我国这样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护理保险的服务、保障、监督都无法明确规定,如此将难以有效的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广与发展。

二、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

我国传统养老形式一直都是家庭养老模式,亲人一直承担着护理工作。上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实施以来,我国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且多是独生子女,一方面,一对夫妻需要赡养四位老人,还需要抚养一个孩子,不但支出大,生活压力也不小,继续家庭护理模式终究是困难重重。当家庭成员无法照料老人时,必然会出现从社会寻求服务的需求以弥补家庭照料功能不足的缺憾,所以老年人的护理模式必然会向服务化、社会化方向转变。另一方面,现今大量年轻人在外地工作,老人很难天天见到子女,导致空巢老人数量居多。有的老人甚至因故失去子女,成了失独老人,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观。如今保障意识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很多家庭也能够接受护理保险,这是思维上的转变,也是护理模式的转变,所以社会上现在急需长期护理保险这样的护理保障来提高老年人的护理质量。

(二)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严重

按照联合国统计标准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比例达到6.96%,已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行列,而人口最集中的上海则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的行列。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和65岁以上老人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分别超过了10%和7%,而且还在呈上升趋势,有专家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将与美国持平,高达24%的比例。在未来十年乃至几十年内,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将会面临巨大压力,那些缺乏足够家庭温暖的老人对护理的需求是极大的,护理需求量也十分惊人,社会上很需要有相应的护理保险与现有的医疗保障互成体系。

(三)疾病高发激发护理需求

对于老年人来说是疾病缠身的年龄,现在环境污染严重,很多人到了中年就开始有各种各样的病症,即使如今医疗水平有所提高,但像慢性病、心脑血管病、肿瘤、腰及脊椎疾病等病例还是显著增多,对上述那些威胁老年健康的疾病就目前医疗手段来说并没有太多有效手段去治愈,对于病患来说,专业的护理与悉心照料尤为重要,在老年人护理需求急剧增加的今天,为了实现健康护理、专业护理、长期护理的目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有效的长期护理服务,迫切需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

(四)长期护理费用高昂

我国老年群体是医疗卫生资源的重要消费对象,据卫生部统计,60岁以上老年人消耗的卫生资源是全部人口平均消耗卫生资源的1.9倍。就个人而言,老年人罹患疾病后除了巨额直接的医疗费用外,后期的护理费用、营养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后续治疗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无论对于老人还是病人,高昂的护理费用都急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来化解。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于满足广大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需求、保障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得到专业护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都是十分有益的,也是解决我国老年人缺乏长期护理的有效途径。

(五)社會医疗保障不足

目前我国城镇社保体系虽然正在逐步成成形,并且建立起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社保制度,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并不管长期护理费用,大部分老百姓得到的仅仅是基本生活保障,保障范围狭窄, 覆盖地区也不完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不予支付日常护理导致服务性项目的费用(除住院期间医护需要),由于目前医药费用上涨,医保报销比例并不高,这些部分都需要长期护理保险来补充空白。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构想

(一)政策上的导向

如果我国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将民众的意愿和保险公司设立产品的意愿导向长期护理保险,在税收上予以减免,这样容易激发保险公司的服务心理和民众的购买欲望。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自身财政收支情况,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进行适当补贴,从而度过人们心理转变时期,改变人们对护理保险的看法,提高民众的意识和认知,吸引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慢慢认可。

(二)培养专业的人才

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于寿险、医疗保险和一般人身保险,它的保费、核保、赔付形式都是复杂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核保就需要专家来鉴定,而赔付的形式也分为经济补偿和护理服务。经济补偿尚且容易,而护理服务就需要专业的护理人才了。为了降低被保险人生病的概率、减少保险赔付成本、获得较高满意度,这些都需要护工的专业性,对保险公司来说,要为客户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还要协调医院、护理机构等多方面机构;也要管理客户信息,防备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管理难度远大于一般人身保险,这些都迫切的需要保险核保理赔、精算师和优秀护工等人才,所以培养专业人才必不可少。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部分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的原因,慢慢的摸索经验,建立自己中国特色的,适合我国国情和收入水平的护理保险制度。发达国家有三种护理保险模式,其商业保险模式即使在美国也并非每个家庭都能负担,而强制型和福利型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民族多、国情复杂,也难以照搬过来,所以建议我国按经济发展状况来实施多层次的护理保险制度,发达地区可以实行自愿购买的方式,在贫困地区可以按低水平、广覆盖、多方承担的方式来最大程度的推广长期护理保险。我国应采用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多元制度模式,以满足各层次的群体对护理保险的需求。

(四)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立法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法》或有关条例,对护理保险的准入、执行、费用、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等有一个明确规定,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理可循,让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有所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广对于保障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被保险人得到专业的护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之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视我国的不足,根据我国实际国情积极发展,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徐谨良.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冉永兰、荣幸.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探讨.卫生经济研究.2010(2).

[3]刘翃.对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探讨.宏观经济观察.2010(10).

[4]周娅娜.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模式探索.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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