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认识与思考

2015-01-12 06:01陈燕
金融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风险控制

陈燕

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给予社会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在担心对传统金融带来冲击,并进一步导致传统金融业进行颠覆性革命。传统金融业正面临着互联网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试图从互联网的思维特点,对目前几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核心——风险控制的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以及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如何更好地实行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风险控制;对传统金融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一、对互联网金融的几点认识

(一)互联网思维不等于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就是在互联网生存法则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资金的融通。这种模式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改善,资金供需双方交易成本大大减少。它通过数据分析、技术模型处理了解用户的金融服务需要并设计金融产品喂给投资者,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中介的作用在这里被弱化或边缘。

互联网发展不仅在改变我们的思维,而且也构成一场产业革命。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决不是触网这么简单。否则只是金融互联网而已。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更多的应该放在是否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来摒弃传统金融机构主导的行为上——风险控制的机制与要求。

从当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支付、信贷、理财三大业务影响看,尽管会造成金融脱媒,但要动摇传统银行的根基,在短期可能很难。

(二)金融中介的发展更加突出了风险控制的机制与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储蓄-投资转化过程是围绕金融中介来展开的。金融中介从储蓄人手中获得资金并将它借给需要资金的企业。风险、不确定性、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构成了金融中介演化的客观要求,而制度、法律和技术则构成了中介演化的现实条件。

如今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不能因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而降低风险控制的要求。或者因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有云处理技术的能力使风险定量化模型的解有可视化的可能,就使得金融中介的作用在不确定性、风险等面前可能边缘化或弱化。但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且互联网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所以也有可能出现金融中介日益被摒弃的可能性的。但目前国内用互联网思维作金融的阿里金融尽管采取的是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形式,却恰恰是在互联网金融中反映了金融中介的作用和理念。

(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现代金融从14世纪开始并得到快速发展,是因为交易双方都信得过的金融中介交易的发展。而珍贵的诚信和信任的背后是金融中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分析当前国内最为流行的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和阿里小贷,我们应该看到风险控制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作用。

第一,P2P模式的风险控制方式是跟互联网毫无关系

P2P这种模式从它诞生的一刻起,就都在寻求解决互联网化的风险控制和评估手段,努力让点对点的交易更安全。目前在国内,这个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还无法解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审核这个核心问题。国内P2P公司基本上都是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甚至附加自身的信用,成为了担保公司或变成了传统上银行,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全球最大的P2P公司的宜信,发展到现在有将近30亿美金的交易额,但采取的风险控制方式是跟互联网毫无关系,仍然是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人工的上门核查,人数超过三万人。它同样体现了道德风险、运营风险。P2P从原先的撮合匹配借贷双方交易,直接演变成了“影子银行”。P2P在里面扮演的是吸储和放贷这两个角色合一,其实就是银行在做的事情,但是却又不受到和银行一样的严格监管,就使得风险更大。

第二,阿里小贷风险控制方式有互联网金融的特性

阿里金融的核心风险控制的作法是走一条量化放贷的道路。即阿里巴巴依托自身在网络体系内的巨大客户数据优势,进行有效的数据整合,将自身网络内客户的一系列有利于进行风险判别的数据,例如交易数据、客户评价度数据、货运数据、口碑评价、认证信息等等进行量化处理,同时也引入一些外部数据,例如海关数据、税务、电力、水力等方面的数据情况加以匹配,从而形成一套独特的风险控制标准,意图建立起纯粹的定量化的贷款发放模型。同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的数据库模型、进行数据库跟踪管理等等以达到去中介化的目的。这个量化贷款模型的好处是不仅大大提升了放贷效率,而且让金融中介在其中的作用得到了弱化,从而为在体系内去除金融中介构建基础的可能性。

这种量化交易安排,排斥了对单个人的定性化分析,通过标准的筛选,大大降低纳入范围内客户的违约概率,保证贷款的质量。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对传统金融的冲击

在我国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发展或起步阶段。它在经济社会中有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和积极作用,同时与传统金融的竞争性质是同质化的竞争,并且是风险容忍度的竞争。这种竞争很容易陷入到恶性循环之中,会不断加剧金融的不稳定性,需要正视。从目前来看这些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弱化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钱等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代购机票与火车票、代缴电费与保险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并已经占有相当份额。这类互联网支付总额以300%还多的年增长率迅猛增长。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金融产业,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

二是冲击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性、广泛性、低成本等特点,以及对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可以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个人进行融资,既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传统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及其盈利。据《中国经营报》报道,阿里金融仅2013年新增贷款就接近1000亿元,几乎占全国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半。

三是加速金融脱媒。金融脱媒是中国金融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和必经之路。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陆续进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将不断下降,这是一个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优化的表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第三方支付以及由此衍生的资金归集等现金管理业务,特别是中小企业网络贷款、P2P贷款业务等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脱媒的进程加快。但互联网金融要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业还为时尚早,这是因为商业银行依然具有许多比较优势。

四是增加了央行当局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具有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的能力,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能力,对监管当局提出了货币政策调控的挑战。就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来说,由于无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使存款准备金等货币调控工具等在这一类机构中不起作用。这类金融还具有类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由于未计入M2和社会融资总量统计范畴,也导致了当前我国货币供应量被低估;由于其特性会加速货币的流动,使货币供应量的可控性与可测性下降,加剧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总之它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特别是融资行为“脱媒”,从银行信贷渠道而言使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下降,可能削弱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

五是引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金融风险。由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行业门槛低,且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条件下,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资信难以完全认证,欺诈和欠款不还造成的风险不能小视。如若管理不善,可能进一步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在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风险管理问题上,应看到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融合刚刚开始,无论如何我们都应不断加强对它的了解和认识、研究和关注。

三、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满足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的金融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发展时间短、基础比较薄弱,并涉及诸多现行的制度规定。在这个法规制度的空档期,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越来越复杂,因此对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表现

一是监管规则不一致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在形式上还比较模糊,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予以明确。也有部分新型业务边界不清,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一些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时涉及到股权、信贷、支付等多种的法律关系。如何从多方面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再如,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负债只能做到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却没有金融监管主导,这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规则不一样。

二是业务欺诈风险。部分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比较低,风险管控的能力比较弱,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无法保证,投资者掌握信息的真实性难度比较大,引发经营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公布虚假信息以创造虚假的资金供求,在没有实名制情况下,借贷双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欺诈非常容易;有些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

三是信息技术风险。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的运行具有实时性高、连续性强,相关参与方相互频繁交集等特点,必须全面依赖信息系统的基础支持。而互联网更易遭受到攻击,信息更易被窃取和篡改,给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很大的挑战;个别公司对用户信息保存不当,导致投资者信息泄露的事件,暴露出互联网环境下的敏感信息安全保护存在的风险隐患。而这类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大量的投入。

四是信用评估风险。我国信用评级没有得到很好的推推广和利用。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提供的担保、资金募集使用等服务客观上使得该类公司承担了信用风险。依托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自身的评估体系,难以有效评估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缺乏相应的抵押品导致难以有效控制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据统计,目前网络信贷的逾期贷款率普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

五是流动性风险。如网络金融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导致资金借贷双方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金融平台公司都要求投资人通过平台本身来转让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其转让渠道相对限制和二级市场容量规模较小,也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们要真正分析和认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确立支持、鼓励发展的宗旨,并通过可行的立法技术对它加以规范和引导。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制度,应该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确立尊重每个参与者即每个网民意愿的基本原则。

三是应该自觉摈弃传统金融巨头的利益影响,站在历史的高处,通过制定鼓励性的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是为了保护谈判能力较弱的网民利益,监管制度也需要对网站、金融服务提供者强化监管和处罚。

在上述原则框架下,同时需要从制度规则、业务管理规则、技术信息安全管理规则、风险管控规则、信用信息共享规则等方面制定细则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第一,对于坚持独立运营不介入实际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予以鼓励和支持并给予政策扶持。这样的金融交易平台,属于金融创新的范畴,监管的核心在于交易平台上标的物的真实性的监管。

第二,对于那些介入交易的金融平台,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本质是担保公司的就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如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就按照券商要求进行监管;对于有构建资金池等行为的,严格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对于那些通过技术创新去金融中介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是量化交易安排所体现出来的风险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安全性、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张静敏 著:《互联网络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金融出版社 ISBN:9787504956934,2010年12月.

[2]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年12期.

[3]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金融务实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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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平:《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移动的数据》。和讯网2013年6月24日.

[6]《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国网2013年9月13日.

[7]李良:《厘清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服务的边界与本质》。银行家2013年9期 .

[8]《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ISBN 9787510815447,2013年10月.

[9]李炎琰 张鑫:《商业银行将因互联网金融而再生》。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29日.

[10]刘新华:《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新浪财经,2014年1月16日.

[11]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搜狐财经2014年1月9日.

[12]陈杰人:《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第一要务》。羊城晚报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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