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月
【摘要】1920年10月19日,长沙发生袁舜英自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包办婚姻、男女教育问题的讨论。有人指出包办婚姻是致死袁舜英的原因,有关应否离婚的讨论也形成浪潮;还有一些人极力抨击男女教育不平等这一现象,呼吁施以男女平等的教育,令女性有更多机会与男性进行正常的自由的交往。另外,知识青年应否让旧式妻子接受教育也成为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袁舜英自杀 新式青年 旧式妻子 婚姻 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 -0021-03
一、袁舜英自杀事件始末
1920年10月19日,湖南长沙周南女中女生袁舜英在学校水池中投水自尽。事发后,“登时校中大乱” [1],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对于这一自杀事件,长沙《大公报》进行了连续一周的跟踪报道和评论。死者袁舜英为周南女中高等一年级学生,“曾在乡间职业学校肄业”[2],她的丈夫李振鹏为雅礼大学的本科生,在周南女中兼课。事件起因于袁舜英在李振鹏上课时去教室找他,令李极为不满,“寄函督责”,袁看到丈夫指斥的信件后,“羞愤轻生”[2]。事件本身的经过并不复杂,但若剖析事件发生的背景及来龙去脉,会发掘出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事发前
李振鹏与袁舜英的结合是包办婚姻的产物。李振鹏家境殷实,“家产除田地之外,有三个布铺,两个在靖港,一个在省城”[3],而袁舜英家里很贫穷,未读过书,且“貌陋足小”[2],幼时由父母托媒许配给李振鹏,于是两人自然而然地顺从了这种指配,但是他们的婚姻“并非出自两方面之自己愿意,乃一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及亲朋之勉强劝和”[4],二人在四年的婚姻生活中,仅有两个月同居时光,未有孩子。
民国四年九月,两人正式结婚,起初夫妻关系和睦,且“女士性情温和,也很得姑的欢心的”[3]。民国五年至五年半,因为李振鹏在外读书、眼界渐高的缘故,两人的关系逐渐疏远,且“屡有小冲突” [3]。民国六至七年,李振鹏暑假回家,开始不满于袁舜英“乡里大娘”的样子,要求她去读书识字。民国九年,李振鹏想让袁舜英进城读书,遭到母亲反对。民国九年下,他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将袁舜英送到周南女中读书,并亲自请求校长减免学费,最后以李振鹏答应留校教书为条件达成协议。进校后,李振鹏屡次教育袁舜英,“你不要再学那乡里大娘的样子,总要学城里的女学生。又说你当要注重英文。”[5]袁舜英也尽力按照丈夫的要求改良自己,“入校时梳一个巴巴头,后来改梳辫子,又改梳盘头,都很不自然的。性情尽然是柔和的很,读英文特别发愤,读书也用死功。”[5]
2、事发中
1920年阴历九月初旬,袁舜英得知娘家父亲病重,需回家省视,但因电话联系不上,便亲自去雅礼大学请求见李振鹏,依旧未果。她下乡几天后进城读书,在李上课时去学校找他解释,只说句:“我在乡下来,想和你说说话好不好。”[1]李振鹏听后便走了。后来李振鹏托陶斯詠女士将一封信转交与袁舜英,袁舜英“看完信,连说:‘坏了坏了,就是这件事坏了。说罢,便痛哭起来。”[1]她向陶女士哭诉日子“不好过!”“并且这功课我也读不来。”[1]经陶女士劝说后自去睡了。第二天清晨,即10月20日,学生周杰在学校池塘发现袁舜英的尸体。“周南女校女学生,因受此重大刺激,心理上颇现不安现象,对于旧式社会旧式婚姻及旧式教育,不免现出一种怀疑恐慌之态度云”。[4]
3、事发后
事发后,李振鹏由两人搀扶来,但没有哭泣。“他对陶学监的第一句话,便是请求毁灭逼袁女士自杀的信件。”[1]但书信已被袁女士撕碎,经人补缀后,得全文:
“你以后有事可写信与我,请你告诉朱超女士。凡话可告诉我,就可告诉朱超女士,由朱君可再告我。你今日从家来你有什么事,跑到讲堂里来。你不知事,你晓得那个是先生,那个是学生。你下次再要如此,就请你下乡,或者我就辞职不教了。我在这里,朋友太多,事也不少,我实在不喜欢。你要若干钱,请你写信告我,不是到讲堂里来有拿的。你有多话说,也可以写信,也不能到讲堂里来说的。你进周南,我已说清,能改良就好,不能改良,就回家去算了。此问近好,你的兄弟字十月十八日。”[2]
在信里,李振鹏多次指责袁舜英不应直接与其交涉,认为有失体面,而且署名为“你的兄弟”,在这里需说明一下,李振鹏对外一直称袁舜英为其表姐妹,而不称妻子,信中的朱超女士为校长之侄女,因熟悉校中情形,又善于交际,便负责新生的招待工作。李振鹏也曾对朱超女士说袁舜英为其表姐妹,刚从乡下来,请求她多加照拂。[4]
妻子袁舜英死后,“震鹏对人说:‘他死就应该,要死在那里(在省父疾时死)不应该死在城里。死在城里,丢我的脸。……当灵柩下乡的时候,震鹏并不想随灵柩下乡,总由戚友劝告,方才允许。”[1]可见二人感情何其淡漠。
二、有关婚姻问题的讨论
大约在袁舜英自杀事件发生一年前,长沙发生过赵五贞自杀事件[ 事件大致经过为:女青年赵五贞由父母包办许配给古董商吴凤林,赵五贞极力反对,不得已请求延缓婚期,但均遭到父母拒绝。1919年11月14日,在迎娶路上,她割断喉咙自尽于花轿中,向包办婚姻制度做了最后抗争。]。除此之外,民国女性自杀事件颇为频繁。针对这一现象,社会上掀起讨论浪潮,惋惜、谴责、愤慨的声音纷纷席卷而来。尤其针对“袁女士为何自杀”这一话题的论争不绝于耳。首先,有人将笔锋直指罪恶的包办婚姻,“此种强迫婚姻,实为致女士于死之一个原因。”[4]李振鹏与袁舜英的婚姻并不是源于自由恋爱,而是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大公报》中很多报道来看,李振鹏与袁舜英之间的爱情基础十分薄弱,李对袁的态度是嫌弃甚至厌恶,“我夫对我说:我程度若仍无进步,便不要我了”[2],从袁舜英的这句话中可观端倪,另外,《李振鹏逼死袁舜英女士的真相》一文中也提到,曾有一次,袁舜英说了一两句令李不称心的话,李振鹏“便将他一推大骂道:‘此种举动(乡里大娘的样子),此种言语(不能说爱皮西提),不愿和你做夫妻。”[3]罪恶的包办婚姻,将两个没有爱情的人捆绑在一起,知识青年看不惯小脚太太的样貌打扮,嫌弃她没有知识,而旧式妻子由于受“旧思想的中毒太深了,一时不能感化”[6],宁愿默默忍受丈夫的蔑视和身体与精神双重的虐待,在无爱的婚姻里踽踽独行。
中国是封建社会存在时间最长的国家,在长期政治上的强化巩固,思想上的潜移默化下,男权制度、家长制度与封建礼教几乎到了难以摧毁的地步,而且深深嵌入人们的社会心理中。中国传统婚姻是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良贱不婚、门当户对的观念而建立起来的。在这样的婚姻中,“男尊女卑”的思想使女性的地位非常渺小并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在封建社会婚姻规则中,存在着男子可单方面将妻子休掉的“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恶疾等。若女子不幸被休,将会忍受莫大的耻辱,被父母、家人、社会所不齿。所以,传统的女性为避免这种不祥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只得战战兢兢遵从封建礼教规范。当然,男子在享受着高高在上地位的同时,也“为着强迫的婚姻使他们的婚姻终身不愉快。” [7]
晚清以后,中国社会在列强入侵、西学东渐观念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二十世纪者,人类解放运动之世纪也;一切因袭之羁绊,固陋之组织,莫不欲大破之,而达于理想之域。于是种种运动之要求,相继而起,如奔涛之澎湃,如雷电之疾驰,殆有不可响迩之势力。”[8]传统的婚姻观念与习俗受到了来自西方近代文明婚俗的冲击并开始出现波动,新的婚姻观念逐渐兴起,谭嗣同提出“夫妇择偶判妻,皆由两情自愿。” [9]315严复也称男女自行择偶“实为天理之所宜,而又为将来必至之欲”[10]470。拥有先进思想的知识分子奋起反抗旧礼教约束下的婚姻观念,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这种批判潮流尤为猛烈。1919年11月14日,长沙赵五贞自杀事件发生后,毛泽东等人在《大公报》上对“婚姻不自由”这一现象进行了持续半月的口诛笔伐。“希望有讨论热心的人,对于这一个殉自由殉恋爱的女青年,从各种论点出发,替他呼一声‘冤枉”。[11]到底是什么原因将赵五贞逼向了死亡?毛泽东将矛头直指包办婚姻:“是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意想的不能独立,恋爱不能自由” [11],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论者兼公称:“替赵女士一类自杀的人想个绝源方法,便是改良婚制,实行结婚自由。”[12]而在赵五贞事件后不到一年,类似的女性自杀事件又再次发生,说明了在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下,真正的婚姻自由是难以实现的,几千年封建思想浸染下,要真正做到妇女解放、人格独立、婚姻自主取代根深蒂固的旧道德,是需要进行长期与有效的抗争。1928年陈伯吹在《妇女杂志》上发表了这样的喟叹,“不知有多少的年青的人,为了‘婚姻问题而踯躅在十字街头。举头望着那嵩高的精致的象牙之塔,觉得幸福之源泉,近在咫尺;同时,却又感到远隔天涯,可望而不可即;不知走向那里才是坦道,又时时怀着误入歧途的忧虑。因此;他们只是彷徨着呵!”[13]解决婚姻问题成为当时青年男女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当然,还有一些持婚制改良论的论者认为,择偶的权利应当由父母和子女分享。“婚姻权柄,父母不可绝对专制,子女也不好极端自由,总要父母子女,大家商量商量……这种的办法,是最妥当,最稳健”[14]。
另外,还有一些论者在反思袁舜英事件时,问道:为什么不离婚?更有人问,李振鹏为什么要结婚呢,作为接受了“新思想”和“自由恋爱”思想洗礼的知识青年,面对包办婚姻,父母叫你去结你便去结吗?曾宝荪女士给李振鹏立了三项罪名,其一便是“阳奉父母之命,结成婚姻,阴行专制之实,致成怨偶”[15]。对此,民初针对知识青年应否与旧式妻子离婚这一论题,评论界引起一片争论,论者秋芳认为“旧式女子是束缚在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镣链里的,对于自己的人格,有时且不能完全了解;性情也没有充分的陶冶;学问更不知道什么一回事了。”[16]因而,达不到丈夫的要求并非她们的错,她们也没有义务去忍受丈夫的嘲笑。没有恋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是“无意识的强奸”,“正是侮辱女性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离婚。女性方面如果遭遇无爱的婚姻,也应该“勇往直前,和就习惯旧社会的势力,努力奋斗,决决绝绝的提出离婚,万不可委曲求全,像从前那样宛转哀鸣于专横无理的男子势力之下。”[17]但是,一些论者考虑到离婚后,旧式妇女的处境将十分艰难以及社会舆论令她们难于改嫁之类的问题,认为男性提出离婚时,尤其是新式男子与旧式妻子离婚时,男性应考虑女性的生存处境,不应贸然离婚。陆秋心对于“合理的离婚”表示赞成,夫妻双方都情愿的离婚是合理的,但“如果夫要离而妻不情愿离,这就应得顾全顾全人道主义”,妻子没有新知识,“劝他求些来就是了,何必要离婚呢?”[18]有人将新式青年与旧式妻子离婚的行为作了比喻:如果为了个人的快乐,就把旧式妻子弃去,就好像截去妻子的脚,来接上自己的脚,自己固然行动自由了,可是谁去关心她的终身痛苦呢?[19]针对袁舜英自杀事件,论者泉在《大公报》上发表了《我们对于袁舜英女士自杀应得的觉悟》一文,他的观点没有仅仅停留在对袁女士的哀痛和李振鹏的指责上,而是对以后青年男女的婚姻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一)没有结婚的男女,应实行自由的结婚。已经结婚的男女,应顾全恋爱的神圣。结婚之前要经过慎重的选择,结婚之后便要遵守婚约。“设或彼此间稍不满意,便要离异,那他们便是把结婚当做儿戏。像这样出尔反尔的行为,实在不是一种道德的行为。”如果彼此都愿意离婚,那当然只有离婚这一个办法。(二)程度相当的男女,彼此固要互相尊重,程度不相当的男女,优者更应辅助劣者。“假若一面口里唱着‘女子解放的论调,一面自己还是做‘男子专制的行为,这便是新文化运动的罪恶。”[20]
三、男女教育的论争
1、教育不平等
一些人将这场悲剧归因于男女教育的不平等。这一对夫妻,男方李振鹏为雅礼大学的本科生,女方袁舜英“科学程度颇低”[2],被丈夫送到周南女中读书时已二十五岁,只是高小一年级水平。是什么原因使袁女士二十五年都未读过书呢?“这不是他自己怠惰,是教育不平等。”[21]封建社会统治下的男子拥有读书的权利,以求考取功名、光耀宗族,而女子被剥夺了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女子无才便是德”是男权社会对女子设定的理想形象,女子不识字不读书并不是无知的表现,相反能更好地体现家庭中的“妻子”与“母亲”身份。以“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与“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内容的“三从四德”是女性必须接受的伦理道德教育,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屈从于她们的丈夫。这一点在李振鹏的母亲的态度中便可知一二,在李振鹏提出将妻子送入城里读书时,李母是极其反对的,“媳妇的性情又柔顺,诸事都好,不过少读几句书罢了,至若读到读书,并不是一天就可以读好的,你日夜督促他苦苦地读,对于他的身体也有妨碍呀。”[3]论者一鸣在《袁女士为什么自杀》一文中也阐述了观点:“一般人认定女子应受的教育,只要他‘必敬必戒,无达夫子,‘无非无议,惟酒食是仪,得为贤妻良母。”[21]当时大多数人认为女子应当接受的是“为妻”、“为母”的教育,“贤妻良母论”依旧强调对女子进行道德教育,“实施道德教育,则必以推广女子教育为先河矣。”[22]因此,袁舜英是符合传统社会要求的旧式女子,而其夫李振鹏是“富于新思想”的新式青年,夫妻间因男女教育不平等、知识程度不相当的关系,常常发生冲突,李振鹏对妻子施以“恶骂与狠打”,并多次重复说出“丢我的脸”“不愿和你做夫妻”之类的话语。从当时论者的观点看来,李振鹏认为“有失体面”的原因有二:其一,女性地位卑微,不应直接与夫交涉,“李振鹏认定妻是夫的附属物,凡关于妻的行动,都应该受夫权的支配,恐怕和妻直接交涉,便生出‘进之则不逊的毛病。”[23]其二,身为心怀“新思想”的知识青年,却娶了一个旧式妻子,以为不齿。针对这种境况,一些人提出 “普天下的教育家!把神圣的教育,施行解放,许男女有均等的机会!”[23]“我们要创造人类的新生活,便要从人类全体——男和女——教育上下手,决不是阶级教育和专门女子教育”[20]。男女教育平等意味着女性可以有更多机会与男性进行正常的自由的交往,而这种交往正是自由恋爱与自由婚姻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就当时社会制度与背景来看,实现教育的普遍平等是很困难的,“我们只有尽我们自己的能力,图教育的改良和普遍,等着人类有过半数的觉悟,然后再谋彻底的改造。到那时,才真是‘教育普遍底实现时期。”[20]
2、逼迫妻子读书——支配或帮助?
从《大公报》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李振鹏为帮助妻子改良付出了很大努力,他逆于母亲的意愿,毅然送妻子进城读书,为解决学费问题,他亲自去找校长请求免去学费膳费。[5]这一做法为生于旧时代的人所不解,但也得到了一些论者的支持,“我们对于这些程度不相当的男女,应该采用辅助的方法”[20]。论者卫士生在评论郑振埙事件[ 民初知识青年背弃旧式妻子的事件,郑振埙以“旷夫“的笔名在《妇女杂志》上发表文章,记述了自己的婚姻史和离婚过程。具体参见余华林:《民初知识青年背弃旧式妻子现象之论争——以郑振埙事件为中心》,《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6期。]时,论到如果夫妇受教育程度差异过大,“只有丈夫用诚挚和蔼的态度,忍耐体恤的精神,去忠告善导她。”[24]帮助她接受教育,获得新知识,这不但有利于旧式妻子个人的进步,更是为了社会的进步。余华林老师在一文中总结到,“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对妻子进行教育,缩小夫妻间的差距,培养双方的感情,这未尝不是一个在过渡时代维护家庭稳定、避免更多妇女因为离婚惨剧而受灭顶之害的暂时之法。这种做法虽然暂时限制了丈夫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从长远看,还是有利于妇女素质的整体提高,因而也有利于日后更多青年们的幸福。”[25]
有人也发出了反对的声音,原因是袁舜英因为科学程度太低无法跟上学业,曾提出改入比较初等的自治女校学习,以职业为立身之本,却未得到李振鹏的同意。李振鹏在这件事上,“既不自任教妻之责,又绝妻谋自立之途”,没有倾听妻子的声音,一味的命令妻子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改造,一旦妻子做的不符合自己的意愿,便恶语讽之。他的做法依旧是在行使男子对女子的支配权,是男子威权下男性偏见的体现。正如陈望道所讲,“谬误啊!那些以为自己底其思想很旧,或是未曾受过教育,要他去读书,要将那一个个伊拿来铸造的朋友们啊,我们新吗?……而且教育要教育成适于时代的女子,不得存着支配女子的思想,说甚么旧新,要伊来依附我,跟从我。……你受过教育,定要你妻去学,你新到甚么地步,定要你妻新到甚么地步:这不是你想‘把你妻教育成你的好妻子吗?这不是男子想支配女子吗?”[26]13-14
既然袁舜英有谋求自立之志,李振鹏为什么要阻挠她呢,可见在在启蒙与被启蒙之间,女性的声音明显被忽略。他没有设身处地地体谅妻子的痛苦,置她的人格于不顾,要求她完全服从自己的命令,“李之使妻求学,非出于爱李之用心,无非以妻子之学问为自己之装饰,以妻子之人格为自己之排场。”[15]有人甚至指出是李振鹏逼死了袁舜英,戕其个性,不予她生存的空间,“李于其妻之求学既纯用专制,于其求自立又加阻挠,动辄见尤,一言获咎,卒致妻于死。”
结语
在讨论袁舜英的死因时,论者泉指出,她“一方面是因为受了旧社会种种习惯和制度的约束,一方面是因为不了解新学说种种解放和改造的方法。”[27]袁舜英在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教育后,产生了独立的人格和自尊心,这种强烈的自尊心令她忍受不了丈夫不断的斥责和压迫,同时她又受到旧道德旧礼教的约束,可以说袁舜英死于其思想观念中的新旧矛盾与冲突。“这次袁女士的自杀,固是因为没有受过学校教育,可是受社会上旧道德——重男轻女、一女不事二夫等——的影响很不小。如果不是这样,他怎样不早些和李振鹏离婚,竟走这条死路呢?我所以说一般男女应享受善良的教育,便是想救济现在教育的缺点。”[27]关于民初婚姻不自由、教育不平等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讨论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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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紫瑚:《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J],《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2年4月。
[18] 陆秋心:《婚姻问题的三个时期》[J],《新妇女》,1920年2月。
[19] 参见何章钦:《请看我的对她》[J],《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转引自余华林:《民初知识青年背弃旧式妻子现象之论争——以郑振埙事件为中心》[J],《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6期。
[20] 泉:《我们对于袁舜英女士自杀应得的觉悟》(续)[N],《大公报》,1920年10月26日。
[21] 一鸣:《袁女士为什么自杀》[N],《大公报》,1920年10月23日。
[22] 王三:《妇女之天赋》[J],《妇女杂志》,第1卷第2号,1915年2月。
[23] 一鸣:《袁女士为什么自杀》(续)[N],《大公报》,1920年10月24日。
[24] 卫士生:《太富于科学家色彩的郑先生》[J],《妇女杂志》,第9卷第4号,1923年4月。
[25] 余华林:《民初知识青年背弃旧式妻子现象之论争——以郑振埙事件为中心》[J],《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6期。
[26] 陈望道:《妻的教育》,《陈望道文集》第1卷[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27] 泉:《我们对于袁舜英女士自杀应得的觉悟》[N],《大公报》,192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