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重麟 刘文燕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环境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了各个国家与群众的关注。文章从激进环保主义的特性与激进环保团体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环保暴恐事件与刑法现状,对环保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环保恐怖主义;激进环保团体;刑法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55-03
现今社会环保问题已经成了全球范围内最受人关注的问题,很多国家出台了比较完善的环保法律,民间也自发地形成颇具规模的民间环保组织。但是在面对环保的问题上,一部分极端的环保团体组织打着环保的旗號,却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威胁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非法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曲解了环保本身具有的意义,即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做到和谐长久的可持续共同发展,更是对全人类社会的法制的藐视,视他人的权利为无物。但是我国刑法在面对环保恐怖主义威胁的时候,却往往因为现有刑法的局限性难以处罚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在面临这种打着环保旗号的恐怖暴力行为崛起的初期就应该及时完善刑法立法,对犯罪行为做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一、激进环境主义的定义与现状
激进环境主义是环境保护主义的一个分支,激进环境主义的人更关注环保的基本意义而采取一些更直接的方式。但是这些人的环保方式往往更为激进并且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如安置炸药、纵火等)乃至犯罪行为来进行一系列他们认为的环保行为,因其行为与恐怖暴力袭击类似所以又称为环保恐怖主义。世界知名的激进环保组织团体有地球万岁、地球解放阵线等。地球解放阵线英文缩写、“ELF”,1992年成立于英国布莱顿,是现今社会最恶名昭著的激进环保团体,其成立后犯过多起刑事案件。甚至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前,其组织被认为是对美国最有威胁的恐怖组织。1998年,在北美洲最大的滑雪场,科罗拉多大峡谷的威尔公司辖区内,其组织纵火将4栋建筑物与3个滑雪升降梯烧为废墟。2000年,因为9栋别墅建立在一片天然的桃园上也被该组织付之一炬,并留下“你若建,我就烧”的标语。
激进环保组织由20世纪80年代兴起到近年间在西方社会发展极为迅速,欧美国家1986年由激进环境团体犯下的刑事案件由每年的6起上升到了2000年的每年300起。激进环保组织的特点也逐渐凸显,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极端环保组织蔑视人类的生存,以环境为唯一。尤其是对相对贫困落后的地区,他们忽略人类的生存问题而过度“关心”环保问题。20世纪60年代针对印巴两国的饥荒问题,美国科学家布劳格研发出新型的小麦技术,这一技术的问世解决了全球上千万人的粮食问题,拯救了几百万人的生命,而布劳格本人也对这些组织的人深感愤怒,因为他们从没真正感受到过饥饿。
2.生活中的言行不一。激进环保团体的人员往往在表面高举环保的旗帜,但是个人作为上却并没有体现出环保应有的姿态,他们喜欢去关注郊外的环保问题而对自己所居住的城市却经常不闻不问。
3.对知识的匮乏与无知。西方环保组织曾经大肆推崇生物质燃料,虽然生物质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比石油燃料更少的污染,但是在生物原材料从种植、加工再到运输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石油燃料,姑且这些不提,单纯生产一加仑玉米乙醇就会产生约325磅的碳排放量,而一加仑汽油从生产到最终燃烧环节也仅仅产生20磅的碳排放量。
二、激进环保团体与恐怖主义犯罪
激进环保主义认为自己之所以采取暴力行为是因为另一些人支持对自然界的强暴,并且在现存的社会中,可持续环境开发并不是真正关心环境,这种思想的形成促使一切的科技发展都成了破坏环境的根源,使得主观上的激进性更加强烈,这种思维模式很快控制了行为上的激进性并发展成为带有危害社会公平与稳定的犯罪行为。
通过对激进环保团体犯罪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犯罪行为具有与恐怖主义犯罪类似的特点。主要体现如下:
1.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手段犯罪,并通过极力宣扬自己的犯罪行为来提高自我团体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如地球解放阵线在犯罪后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你若建,我就烧”的文字来提高知名度。他们的行为目标明确,但是对目标的选择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这种随机性很容易使社会陷入恐慌,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以某种社会目的为追求。环境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都通常希望采用暴力手段宣扬自己的思想来达到一定的目的。恐怖主义一般会有一定政治上的诉求,但是环境恐怖主义的这种诉求为自己对环境的狂热,通过暴力与胁迫的手段来表达对社会制度的不满或表达其团体的主观意志。所以一般而言,如果一般的暴力犯罪没有明确的主观政治目的那么它只是一般的暴力犯罪,而非恐怖主义犯罪。
3.行为的违法性或犯罪性。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定义,有几条与环保恐怖主义具有相似之处,如故意造成共同危险,产生足以危及生命的行为;故意损毁在另外一国的公共财物的行为等。尽管我国的环保恐怖主义犯罪还没有上升到危及生命的程度,但是鉴于外国极端环保团体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无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更应该及时对环境恐怖主义进行立法,从源头就约束激进环保、动保团体的行为,将可能出现的危害扼杀在萌芽阶段。
三、我国环保(动保)恐怖主义与刑法现状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激进环保团体”在西方社会的环境保护活动中采取的一系列不合乎人性与法律的犯罪事实,如地球解放阵线一系列的行为已被西方多国认定为刑事案件。在我国境内虽然还不存在激进环保团体,但是环保与动保的民间组织已经开始有“激进”的苗头。2012年4月20日,昆明数十名爱狗网友在富明到昆明的路上拦下运往广西玉林的运狗车,经警方及动检所查看,检疫与贩运手续均合法,但是被网友拦住不放行,后强行以6万元价格购买下整车价值近12万元的肉狗。2011年4月15日,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安先生与其女友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将一辆货车拦截在高速路边,随后报警求助。经警察调查后证明运输车辆及狗的检疫均属于合法,但志愿者对合法性提出质疑,最后也是强行以低价收购该批狗。
虽然,上面的两起事件最后都以无人员伤亡结束,但是给当事人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害。近年来对于环保、动保、爱国的过激行为有增无减,甚至出现了人身伤害的案例。2014年6月21日,处在舆论漩涡中的广西玉林狗肉节拉开大幕,旋即出现了首次伤人事件。当晚在一家狗肉餐馆,几名爱狗人士与当地食客发生冲突,导致一名食客嘴巴处流血。事件引发附近民众聚集,而冲突双方被警方迅速带离。事件结束后多家狗肉经营者受到动保组织的压力被迫关门停业。虽然有4家餐馆因为食品卫生安全被取缔,但是具有正规营业手续与安全标准的餐馆营业明显受损。最为关键的是,动物保护原本值得人们尊重与推崇的事业由于受到部分激进的人的影响,使其他无辜人员受到了生命安全的影响,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相同的,2012年陕西省西安市,日系车主李建利由于开日系轿车出行被激进分子围堵后用U型钢锁重击头部至开放性颅脑损伤,抢救后终身瘫痪。从这一系列事件可以看出,由激进爱国到激进动保,虽然发生刑事案件为个案,但是如何在环保、动保这一具有良好意义的活动中保护国家及人民群众个人生命财产是我国刑法应该探讨的一个深远问题。
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复杂的,尤其在一些问题上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加上群体的过激性导致群体暴力事件。而且我国自古就有“法不责众”的成语,很多激进环保团体参与者都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包括在玉林狗肉节、山西砸车伤人事件上都是因为参与人数众多,伤害者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所致。这就要求在发生环保恐怖主义的时候,如何运用我国现有的刑法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个别伤害案件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这方面做出了比较好的解决。如陕西砸车伤人案件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8 860.06元。但是对于强行低价购买肉狗的事件,狗的所有人与运输人员并没有提起上诉,这就这涉及我国民众对于此种事件有一种“认倒霉”的想法,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法律知识普及的不足。由于关于事件的具体报道中没有出现“爱狗人员”如何强行低价购狗,但是“强行”的字眼明确,如果确实发生事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强行购狗的人员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胁迫手段明确可以定性为抢劫罪。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如何在环保、动保活动中保护群众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在有人受到了个人人身伤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我国法律能够良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但是面对在环保、动保活动中经济利益受损的商家,我国的法律却没有一个良好的保护措施。这是由于一方面舆论的压力给予了执法部门更多的束缚让激进环保、动保团体和个人的气焰更加嚣张,另一方面在面对经济纠纷时,由于数额不是十分巨大、参与人数较多,即使能够确定商家的损失也无法保证得到补偿。
四、环保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完善
目前世界各个国家都面临着激进环保团体犯罪的威胁,但却没有针对此项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用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虽然各国立法特点、细节大有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可以为我国激进环保团体犯罪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性,国外较为常用的立法条件为:
1.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侵犯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的行为以及对政府机关决定实施干扰、对平民实施恐吓行为等可以作为主观方面的立法条件。
2.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犯罪。即只要使用实施暴力或以其相威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针对环保团体犯罪要尽其最大化取缔舆论对法律制裁的影响。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一旦形成,便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用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3.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统一的立法机制。一方面,注重对激进环保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刑罚的力度加大,在法制上加以完善。与此同时,对态度较好或能够有效化解犯罪过程的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惩罚的奖励。
4.完善诉讼程序。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建立共同打击激进环保团体犯罪活动的体系,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增加打击犯罪团体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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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Offense dilemma by Radical Environmental Groups
YU Zhonglin,LIU Wenya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Law College,Harbin 150040,China)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other issues gained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nd people's attention.This paper from Characteristics of radical environmentalism and featuresof crimes radical environmental groups,Environmental analyse violent terrorist incidents occurred in and abroad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status of the Criminal Law.Giv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terrorism crime.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errorism;radical environmental groups;Criminal law
收稿日期:2014-09-26
作者簡介:于重麟(1987-),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刘文燕(1963-),女,黑龙江鹤岗人,教授,研究生导师,从事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石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