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述评

2015-01-05 00:35王晓萌
时代金融 2014年35期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

【摘要】进入20世纪以来,巨灾风险的管理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及学术界的关注。本文将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分为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以此为线索对巨灾风险管理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并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对其分别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巨灾风险管理路径的优化。

【关键词】巨灾 巨灾风险 风险管理

巨灾风险一直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频繁发生的巨灾造成的财产与生命安全的损失越来越大,巨灾风险管理引起了国际学术界和各国政府的关注。

一、巨灾风险管理理论

对于巨灾风险的界定,一些知名组织和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早在上世纪末,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re)就按照风险的导致原因不同而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巨灾,另一种是人为巨灾。瑞士再保险将其进一步解释,自然巨灾是指由于自然力量而引发的巨灾事件,这种事件常会引起许多相关的损失,涉及大量保单、众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瑞士再保险认为“自然灾害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规模既取决于有关自然力量的破坏程度,也受建筑施工条件和受灾地区的灾害控制效率等人为因素的影响。”[1]瑞士再保险首次清晰地将巨灾风险加以分类,也初步对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加以解释。但其并没有将巨灾损失给出一个量化范围,也就是说,损失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称得上“巨灾”,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200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DC)对巨灾风险给出了定义:巨灾风险是在灾害发生后,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控制和减轻的巨大损失,必须依靠外部力量才能缓解和处置的风险。同样,损失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称为巨灾,这个定义也没有明确说明。

国内巨灾风险界大多认可,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期,巨灾风险理论在实践中尝试始于上世纪30年代。由此可见,国外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早于我们国内,比国内成熟。

二、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传统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包括保险和再保险。除了巨灾保险,再保险包括:传统再保险、限额风险再保险、多重启动机制概念(陈威荣,2011)。

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具有明显优势。Howard·Kunreuther指出通过经济刺激和健全制度和标准,建立公私合作的模式来减轻巨灾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Robert Detlefsen,Robert E.Litan(2006)等人也认为任何长期的巨灾保险计划必须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的合作模式。

再保险是以转移原保险的风险为主,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David etal (1998)利用样本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的定价,利用极大似然估计拟合巨灾损失数据发生的频率和强度的概率分布,基于两种数据序列的拟合优度,发现Burr12或者GB2模型比较适合计算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保费。然后基于期望损失,得到了包含行政管理费用和风险附加费用在内的最低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价格。”[2]

三、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大、地域性强、可预见性差、关联性广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保险和再保险等传统手段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学术界又将目光聚集到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上,以期能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

MBA智库百科(2013)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通过创造和签发金融证券,将保险人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把巨灾风险转化成金融证券。二是把转换好的金融证券出售出去。它将巨灾风险证券化分类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

国外大规模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始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较国内而言,国外不论是巨灾保险理论还是巨灾实践都比较发达和成熟的。

国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一般都注重模型的运用,其研究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定价方面有重大贡献。Vivek J.Bantwal和Howard C.Kunreuthe(1999)主要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化,他们指出巨灾债券的支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当自然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可以帮助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是增强其资产组合的很有利的机会。2000年,这两位学者又发表了《A Cat Bond Premium Puzzle》一文,此文中,他们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进而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

与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的强理论性形成明显对比,国内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更多的是应用型研究,致力于如何将巨灾风险转化为证券产品、如何创新巨灾证券产品、如何通过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来分散风险等实际问题。

柏满迎,吴天都,仲艳雪(2013)认为,传统巨灾债券是有明显缺陷的。这种缺陷体现在对保险人、保险公司、发行人等诸多方面。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在借鉴国外巨灾债券发行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出混合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混合巨灾债券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

王媛媛(2013)提出,近年来,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已然成为分散巨灾风险、提高商业保险融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未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起步阶段可以先发行巨灾债券,而且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型债券,有一定的发行经验后再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的债券品种。

(二)巨灾基金

通过对国外文献的研究,当前巨灾基金是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巨大,建立巨灾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巨灾基金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

何树红(2010)等认为,政府层面应该成立巨灾风险基金。在这个巨灾风险基金当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个基金的运营模式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吸收商业资本参与经营。这篇论文提出四种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一是国家财政,财政每年按比例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保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三是国家财税,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实际降低保险公司的税率负担。四是社会捐赠。我国巨灾基金尚属起步阶段,此时可以选择单项基金进行操作。以后在积累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四个途径兼容的综合巨灾风险基金,其保障范围可以涵盖我们国家几种主要巨灾风险。

卓志、王化楠(2012)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完全通过保险公司出资和摊派的方式。巨灾基金的资金渠道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政府直接注资、损失分担、紧急贷款都应该成为我们国家巨灾基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为了鼓励投保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让保险公司看到有利可图,国家要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为了让巨灾基金更快地积累,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应当允许基金税前累计损失准备金。

王蓉(2012)认为,巨灾基金应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收入提成、社会捐助资金等。她在此文中也提到发行巨灾彩票,作为巨灾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从国内对巨灾基金理论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甚至应该强化政府在基金筹资渠道中的主导作用。

四、总结

本文对巨灾风险管理理论从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两个方面做了梳理与陈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手段对分散巨灾风险具有明显的制约性。为了更加合理地管理巨灾风险,应该更多地从非传统手段中寻找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创新巨灾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

参考文献

[1]杨美,冯文丽.《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研究》.2012年5月.

[2]郭建平.巨灾风险管理综述.《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晓萌(1983-),女,汉族,山东威海人,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保险学,区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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