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 陈希 刘芝麟
【摘要】我国影子银行信贷规模较小,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风险突出表现在融资型影子银行中。影子银行分布范围广,种类多,管控其风险有一定难度,且有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风险交叉感染的趋势。我国“一行三会”,亟待推出新的风险管控措施规范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成长与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 风险 管控
我国2014年的金融形势并不乐观,主要的经济风险是信贷增长过快,导致国内金融体系失衡,其中信贷规模名义增长速度超过GDP增速,债务在GDP中所占的比重短期内难以下降。IMF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融资总量占到GDP总量的近50%,且正以银行信贷速度的两倍进行扩张。我国使用多项联合措施,包括减少货币供应、调整利率等方式,以削减信贷泡沫。但影子银行以其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特性使得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影子银行的内涵
FSB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为: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以及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的存在形态十分广泛,如私募基金、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且其类型以融资型影子银行为主。这也契合了我国影子银行的存在特点:在金融体系不是十分完善、证券化程度较低的我国,其自身作为商业银行信贷缺口的补充,即依附于各大银行而存在。
影子银行的基本特点表现共计三种。一是影子银行在实务中已经发挥了银行的类似职能,如信用创造、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等。二是在现有金融管控措施下,影子银行脱离监管或者较少受到监管。三是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较高。
二、影子银行的风险
一是影子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高。由于我国融资市场以各大商业银行为主导,且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成熟,影子银行在融资市场竞争激烈。由于我国证券制度尚不完善,融资市场的激烈竞争驱使国内更多的影子银行发挥期限或流动性转换的功能。影子银行将其基础资产所具有的信用风险进行表外转换后,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类短期债务后购买长期资产以实现短融长投的做法一旦某一链条断裂,投资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影子银行与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差异逐步缩小,趋于融合,存在风险交叉传递风险。影子银行的利益吸引部分传统银行与之靠拢,发展出一定的合作模式,如银信合作、银担合作等。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地下钱庄等互有业务往来,其中传统银行在其中担任着融资中介机构的角色。当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体系受到破坏时,部分传统商业银行也难以独善其身,从而影响这个地区的金融稳定。
三是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有较大的影响,其中突出表现在杠杆率高、同质性大以及风险监管有难度等角度。首先影子银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以规范,杠杆率得不到控制会将风险放大到既不可知也不可控的地步。随着我国市场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影子银行为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不断放大杠杆率是必然。其次,市场波动性的大小与金融市场的同质性呈正相关关系。我国影子银行的金融同质化程度较高,银保、银证、银信等业务趋同,在提高市场竞争成本,抑制创新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同质化,提高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不稳定性。再者,银子银行自身存在着高隐蔽性、不透明性、复杂性等的自身特色,也加大了我国风险管控的难度。并且,影子银行的突出特点即为游离于监管之外,也就是为了规避管制而产生的,正是制度的漏洞为其提供了生长空间。在未来可预见的范围里,影子银行与监管机构的斗法将会持续一段时间。我国风险监管的力度和范围都是有限的,这也是促成金融秩序不稳定的要素之一。
三、影子银行风险管控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法律。影子银行的存在于发展是当代金融体系发展的标志之一,我国影子银行目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等都与欧美等国家有较大差距。新生事物亟待被规范,以法律为手段为影子银行营造出合理的生长空间,减少影子银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突出其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官方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体系,在法规、准则制定中仍存在偏重于行政手段轻视市场调节的现象。应基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资产证券化,为其发展提供上位法支持。
二是整体降低我国金融系统风险。对在我国开展流动性转换的影子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流动性、资本准入门槛等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我国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完善金融制度,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统计范畴,健全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加强信息监督,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切实的数据信息。对影子银行以政策引导其导向,对于为实体经济发展而服务的银子银行应满足其合理的市场诉求,对于金融交易类影子银行应规范其营业范围、业务流程,控制其融资渠道和比例等,尤其是要将金融杠杆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减少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风险交叉渠道,强化银行风险管理。建立对应制度以规范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间业务往来,控制风险。加强银行内部的体系风险管理,将高影响性的业务纳入监控范围内,防止影子银行风险问题爆发连累商业银行的现象发生。如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门槛,规范银信合作模式使其遵守洁净转让和资产真实转让原则等。加强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叫停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在证券化行为,将杠杆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监管力度,明确禁止金融从业人员私自参与民间融资活动中。影子银行其分布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要求我国“一行三会”加强合作,共同控制。
总之,我国影子银行以融资型为主,证券化程度较低,风险集中爆发可能性不大,其处于生长初期,亟待有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规范其成长方向。影子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高度发达的标志之一,利弊兼存,应加强管控,努力使其朝正确的方向成长。
参考文献
[1]李蕊.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与监管[J].新金融,2014,(10).
[2]龚明华,张晓朴,文竹.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
作者简介:王志刚(1994-),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