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查忠民 编辑/白琳
正确处理信用证的四种关系
文/查忠民 编辑/白琳
如果我们能从更基础的层面理解并预先有意识地处理好一些共性问题,就可以极大地减少单据不符点的纠纷,使得信用证这一国际付款工具的商业机制更加有效率地运行起来。在信用证实务中关于单据不符点的纠纷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涉及到如何进行单据审核的问题。UCP600在第14条对单据审核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又在第18条、第19~25条和第28条,分别对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而最新版本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745号,以下简称“ISBP745”),则从实务技术层面更加详细地解释了如何审核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相关单据;此外,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也定期就其被咨询的案例公布相应的意见,以指导信用证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正确、妥善地处理单据的不符点纠纷。
实务中,在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是否相符时,我们所面临的单据不符点争议所涉及的情况可谓千差万别,例如:单据语言、数学计算、单据正副本、签字问题等。为何有些拼写或打字错误我们认为不构成不符点?为何有些货物描述包含的一些额外信息我们是可以接受的?如何正确理解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诸如此类的问题经常使我们困惑,让我们产生误解,从而导致我们对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出现分歧。
诚然,在单据出现不符点争议时,我们可以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并结合UCP600和ISBP745来加以解决;但是,如果我们能从更基础的层面理解并预先有意识地处理好一些共性问题,就可能极大地减少单据不符点纠纷,使得信用证这一国际付款工具的商业机制能更加有效率地运行起来,从而更好地推动全球贸易的健康发展。下文我们将结合ISBP745在“预先考虑事项”中所提及的内容,就如何正确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进行阐述。
UCP600第2条在定义“相符交单”时规定,“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而ISBP745在“适用范围”项下则指出:“本出版物应连同UCP600解读,而非孤立理解。本出版物所述的实务着眼于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的条款未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某项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条款应如何解释和应用。”从中可以推定,在决定单据是否相符时,所依据的审单标准是有一定逻辑顺序的:首先,是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其次,是UCP600的相关条款;再次,是包括但不限于ISBP745所涉及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例如在案例Document 470/ TA.789rev中,信用证规定:“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not later than 10 calendar days after credit issuance date.”(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开立日期后10天之内提交。)受益人在信用证开立日期后10天之内提交,同时提单显示装船日期在6个月之前。开证行提出 “Presented later tha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交单晚于装船日期后21天)的不符点。由于该信用证中关于交单期的条款已经明确地修改了UCP600 第14条c款关于交单期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成立。
再如在案例R456中,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为“Single Core Copper Conductor PVC Insulated Cable 450/750 Volts to BS 6004/1975”,而提交的发票显示“Single Core Copper Conductor PVC Insulated Cable 450/750 Volts to BS 6004/1975,Eurocab Brand on Reels Each 85 Yards”。该发票有不符点吗?
根据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发票显示的货物描述增加了额外信息“Eurocab Brand on Reels Each 85 Yards”。UCP600第18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但其第14 条d款也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这表明,上述发票中的货物描述是否构成不符,并不在于其是否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而是在于二者是否相互矛盾。但本案中,仅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和UCP600的第14条和第18条,仍难以对此做出判断,故需要进一步参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做法。
ISBP745在C5段中指出:“发票显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描述的同时,也可以显示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相关的额外数据内容,只要这些数据内容看似不会涉及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不同性质、等级或类别。”据此,针对该案例中的发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the description be exact or limited to that stated in the credit. The additional qualification of the goods does not change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There is no discrepancy.”(不要求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或仅限于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关于货物的额外限制条件没有改变货物的性质。单据没有不符点。)
在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判断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检视自己是否遵循了“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这样一个逻辑顺序。这样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而且能够有根有据地对不符单据提出合理的拒付理由。
UCP600第4条明确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在实务中,我们都能够理解并认真按照这一规定规范信用证业务的操作;但同时,我们可能也忽视或放松了对基础合同的严格审查。这不仅会导致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难以准确、清晰、完整地反映基础合同的要求,而且可能会出现很多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从而导致在单据审核层面出现本不应有的不符点纠纷,也会导致贸易融资中出现重复融资或虚假融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严格审查与信用证相关的基础合同:
第一,根据基础合同所载明的出口商、货物名称、装运数量、运输路线、发运日期和付款条件等要素,银行客户经理应该认真走访企业的生产、销售、仓储、财务等部门,详细了解进口这些货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仔细查看企业与出口商的历史交易记录,细致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第二,根据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和基础合同,银行单证部门人员应逐项细致地审核开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严格符合基础合同的相关的内容,尤其要关注货物描述、收货地、装运港、卸货港、目的地、装运日期和付款条件。根据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规定,银行单证人员需要运用信用证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将基础合同所规定的交易内容与要求,准确、清楚、完整地反映到信用证业务中所应该处理的单据上,这包括所要求提交单据的种类、单据的出具人、单据的数据内容和单据的交单期限。
正如ISBP745所指出的,“在商定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条款时,有关各方应认识到其对于完成信用证货修改申请随之造成的影响”。因此,在审核开证申请书和基础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基础合同的某些要求含糊不清,或无法通过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单据条款来实现时,就应该主动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了解其真实意图后,根据UCP600或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或做法,建议开证申请人修改基础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开证申请书。
例如: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显示的货物描述为:“Frozen Pigeon, assorted in one male and one female, or males only. 20MTs.”这样的货物描述很容易产生误解,无法通过单据准确地满足基础交易的要求。这就需要银行联系开证申请人,了解其具体想法和要求。建议可将上述货物描述修改为:“Frozen Pigeon, assorted in one male and one female,20MTs. or Frozen Pigeon, males only, 20MTs.”或“Frozen Pigeon, assorted in one male and one female, 10MTs, and males only, 10MTs.”这样的货物描述就可以通过单据,准确、清晰地进行表示。
根据UCP600第2条的定义,“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这种确定承诺是否是一份合约呢?这在法学理论方面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用证不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这两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而以《Documentary Credits(跟单信用证)》的作者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s it is plainly established in English law that the opening of an irrevocable credit established a contract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beneficiary, it is not important in practice whether there is consideration to be found for the bank’s promise or whether the contract is an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 as to consideration.”(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立确立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约,这一点在英国法中得到了清晰的确认。在实务中开证行的承诺是否存在对价,或者信用证是否是对价这一普遍规则的例外,并不重要。)英国的很多判例,如Donald H. Scott & Co., Ltd v. Barclays Bank,Ltd.; American Steel Co. v. Irving National Bank; Asbury Park & Ocean Grove Bank v. 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等,都明确将信用证作为合同关系处理。因此,确保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对此,ISBP745在“预先考虑事项”中的第2段指出:“各有关方如对信用证或修改申请,以及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的开立的细节加以谨慎关注,审单阶段出现的许多问题能够得以避免或解决。”这些细节就包括信用证的语言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单据审核中关于不符点的某些争议,正是由于信用证的语言表达不准确所造成的。
如在判例“Fortis Bank S.A./N.V. v. Indian Overseas Bank”中,信用证条款规定:“Beneficiary’s consolidated certificate certifying as follows: We hereby certify the following……that the negotiating bank has been advised to dispatch of original shipping documents only by air courier service to the LC opening bank at our cost.”(受益人合并证明书做以下证明:我们证明以下内容……议付行已被通知将正本装运单据仅以空运快递方式发送给信用证开证行,空运快递成本由我们承担。)由此导致开证行和议付行对“our(我们)”的理解出现分歧。其实如果开证行的规定是“…at the beneficiary’s cost”,双方就不会有任何争议了。
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从以下方面选择英文的措辞或表达方式,以使信用证的语言更加规范、严谨。
一是使用UCP600和ISBP745的词汇、短语或表达方式。这些词汇、短语或表达方式是在信用证业务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提炼出来的,并不断被广泛使用,因此其所表述的意思在信用证业务的范畴内很专业、很精确,不容易产生歧义或被误解。如何将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中的一些商务语言或一般性常用语言准确地以信用证的语言反映在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中,如何遣词造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准确、清晰、完整。
二是如果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所要求的内容不能在UCP600和ISBP745中找到合适的词汇或短语来进行表述,则应该咨询法律部门的意见,以便找到最稳妥、最确切的表达方式。
三是针对基础合同和开证申请书中可能出现的与基础交易相关的某些专有名词、专业术语或技术术语,即使在坚持不作翻译或不作解释的原则下,也应该咨询开证申请人,以对这些专有名词、专业术语或技术术语的含义与适用范围有一个基本了解。这有助于我们考虑如何更加细致、准确地表述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总之,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UCP600第5条和第14条a款的规定,即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实务中,在信用证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与国际制裁相关的条款或条件。例如在案例Document 470/TA.790rev中,信用证规定:“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The photocopy of bill of lading will be accepted by us as presented except if not complying with the next two conditions: 1. In case of sea transport, the transport document must indicate IMO ship number of carrying vessel. 2. Shipment by a shipping co and/or by ship under sanctions US/EU/UN are forbidden.”(47A:其他条件:所交提单的影印件将被接受,除非其不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在海运情形下,运输单据必须显示运载船只的IMO号码;2.严禁使用被美国/欧盟/联合国制裁的船公司及/或船只进行运输。)
作为ISBP745起草小组的成员,笔者曾多次在起草小组的讨论会议上提出在“预先考虑事项”中需要提示银行关注信用证实务中的合规问题,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漏税、经济与贸易制裁等。虽然该建议最终未被采纳,也未能写入“预先考虑事项”,但是信用证的合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关注。
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两年中,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操纵Libor与汇率市场及设计产品为客户逃税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并对很多世界知名银行开出了巨额罚单。而目前,全球政治利益结构正孕育着新的变化,特别是乌克兰危机,引发美国和欧洲对俄罗斯持续的经济制裁。在这种不断变化的宏观政治与经济形势下,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基础交易和信用证操作可能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进出口企业、银行和运输公司及代理人等,未雨绸缪、仔细斟酌,通过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妥善地处理可能出现的信用证合规问题。
查忠民,现任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金融机构部中国区总经理,系ICC银行委员会ISBP起草小组成员,DODEX专家,ICC China银行委员会顾问,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院亚洲区咨询理事会特许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