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法律维权

2015-01-02 07:26钱岑
市场周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业病维权劳动者

钱岑

职业病防治与法律维权

钱岑

职业病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健康危害极大。本文以“尘肺病”为例,探讨了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法律维权方面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职业病;农民工;防治;法律维权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有粉尘危害、放射性污染危害和毒物危害。在长期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中作业,有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脏、肝脏、肾脏、皮肤的严重损害,致死、致残率较高。其中“尘肺病”是长期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发生的肺部进行性纤维组织增生的全身性疾病,是我国危害最大的职业病。因此,本文以“尘肺病”为例,着重阐述职业病的防治、法律维权的相关问题。

一、职业病的防治

“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疾病。李德鸿指出“尘肺病”是病因明确的外源性疾病,是人类生产活动带来的疾病,只要正确对待,预防得当,就可以大大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几率。

(一)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尘源,从源头上控制“尘肺病”

由于企业法人法制观念淡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不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不申报职业病危害种类、不配套职业病防护设施就已经开工建设,甚至投入生产使用;作业场所日常监测制度未落实,不能及时掌握有毒有害因素指数,预警能力十分低下;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无警示标识及说明;无公告栏,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应急措施及方法;职业防护设施不齐全、未启动或者不进行防护维修。不按规定组织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有些不良企业甚至将已有的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骗走,致使无法追溯,造成职工家庭的巨大负担和损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为和谐社会埋下不稳定隐患。

企业应如实早报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落实“三同时”规定,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把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政府重视,监督检查到位,执法从严

最近卫生部发布了新版的《尘肺病诊断标准》,并启动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现状调查。时有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接连不断的健康维权,使职业病防治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虽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使职业病防治未能取得应有的成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核心问题。只有执法主体明确,才能确实起到卫生立法的目的,促进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同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和眼前利益的诱导,也使某些政府部分放松、甚至包庇违规企业。在政府监管方面应该做到:①建立职业病评价体系,对职业病危害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通知整改,直到达标为止。②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执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③重点监督生产性粉尘高危岗位的用工状况、防尘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健康监护状况,特别是临时工、农民工的健康监护状况以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状况。

(三)加强职业病防控人才建设,提高技术直至力度

由于某些地方经济欠发达,没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公共卫生工作,从而影响了包括职业病防治在内的多项工作的开展。随着政府对职业病的重视程度加强,职业病防治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本着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发展壮大职业卫生服务队伍,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我国是尘肺大国,加强职业病防控的人才建设,提高技术支持力度,刻不容缓。许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特别是乙级评价机构缺乏工程学方面的人才,所做的评价报告,往往是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或施工难度比较大:再有评价报告所需时间长,各评价机构及类比企业的数据资料不能共享,使评价工作在寻找类比企业、搜集相关数据方面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国家能够制作一套不同规模、不同行业职业病危害类比企业的共享数据库,将会大大节约预评价成本,大幅度缩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时间,从而有效提高预评价覆盖率。

(四)完善职业病保障体系

岑敏华也认为,应尽快从法律上完善职业病的保险保障制度,充分利用工伤保险为主、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风险控制手段,切实解决劳动者职业病保障的相关问题。在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与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应该包括: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但在《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在建设项目职业病评价过程中,有审批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②职业病诊断权利的保障。对于有些用人单位不但否认劳动者的职业史,而且还否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情况,劳动者应首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因为职业史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劳动关系不成立,职业史就无从谈起,职业病诊断就无法保障。③劳动者健康权利的保障。应该加大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扩大参保范围,调整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费率,将有毒有害人群的职业健康体检及疑似职业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保障。建议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加大对用人单位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监督力度、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⑤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及服务保障。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特别应加强对基层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和经费的投入,确保能正常开展各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同时尽快确定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定位定性,以便更好的发挥职业病防治的作用。⑥劳动者发援助保障。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后,应该受到社会关注,从法律层面对劳动者实施援助,用社会的力量,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利,不能让劳动者心寒,这也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岗前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素质,提高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由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的普及力度不够,好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兄弟,对国家当前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认识不足,没有充分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病危害。另外大多数农民工打工的目的就是赚钱,根本不顾及自身的健康防护。因此,必须加强包括农民工兄弟在内的工人职业病防治知识及相关内容的教育力度。同时告诫工人朋友们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加强生产性粉尘接触者的健康监护

所有接触生产性粉尘的职工(不论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或农民工)一律纳入职业健康监护。俞文兰等通过对流动人口职业健康监护现有模式分析比较,提出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由企业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安排疑似病例进行复查;根据企业规模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全国性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化管理平台,获得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纳入统一的管理;为所有流动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电子化档案等。为流动人员的健康监护指出了很好的模式,对正式在编职工也适用。

二、法律维权

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突出,受到健康威胁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农民工群体占多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分工高度细化的今天,处于极端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在城市里从事最脏最累的劳动,身体健康不断受到威胁,却享受极少的社会保障,作为城市建设的排头兵,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其贡献极不协调。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后,社会对农民工职业病问题的讨论逐渐成为公共话题,由此引起的另一个更深层次的思考———农民工健康权的法律保障和维护。目前,我国职业病存在的特点包括:①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所掌握的关于职业病危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用工单位知道那些岗位有职业病威胁,而农民工对此几乎一无所知,这是职业病高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②隐匿性强,治愈率低;③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④流动性大,转移严重;⑤农民工职业病法律规范的缺失。

在维权过程中,工伤认定程序漫长且难度很大。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相对于企业的强势而言,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企业如果不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按现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做出职业病诊断有很大难度,甚至成为阻碍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拦路虎”和企业过度维权的“保护伞”。一些不法企业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沆瀣一气,共同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与当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背道而驰。

同时维权的成本远高于农民工能力承受范围。我国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往往选择私了和解的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得到及时的救治,农民工不得不选择这种相对快捷的方式,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来尽早拿到赔偿金,其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不足申请数额的一半。这主要是因为维权过程的艰难。在向单位要求赔偿时,如果单位拒绝,农民工只有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的结果单位不服,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历一审或二审,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常见超期审理且每个程序都要缴纳费用,故而救济成本过高,导致经济实力较差的农民工往往无法承受这样的高额成本。

为了扭转这种维权艰难的困局,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为农民工兄弟争取合法权益。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方面,个人有如下思考:

(一)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必须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在就业前签订劳动合同就能够避免日后法律维权的艰难;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让他们认识到职业病的危害并自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尽快修改职业病诊断程序

现行职业病诊断程序导致了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等问题。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国家应赋予一批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以职业病鉴定权,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抽签方式选择做出鉴定的医院;改变职业病防治所“一所独大”的局面,打破其垄断地位。

(三)完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监、劳动与社会保障、发改委、工商等多个部门。相关的职能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企业的成立之初就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预防机制,安检、卫生等部门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该加强执法力度,对高危害性职业采取高压态势。

(四)完善职业病援助机制

尽快建立农民工尘肺病等职业病的援助机制。由于目前职业病高危、高发群体不是在正式企业工作的职工,而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群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职业病患者在维权方面的弱势地位。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其次,强化农民工社会救济力量。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完善职业病鉴定防治有关法律,打造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绿色通道”

首先应修改现行职业病防治及鉴定的相关法律中对农民工维权不利的法律条文,避免法律漏洞的出现。其次应积极探索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绿色通道”,简化现行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以及审理程序。

(六)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法律规范的缺失给农民工社会保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七)完善社会劳动法律法规,改革劳动仲裁和诉讼制度

加快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利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证。其次是对劳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立法上对农民工实行“优惠制”,如延长劳动申诉的时效期、政府出资提供仲裁或诉讼代理、降低仲裁或诉讼成本、可缓缴仲裁或诉讼费用等。执法部门应主动介入对农民工的受害案件的调查,对违法用人单位的经济、行政处罚力度要加大,且同时要考虑到农民工仲裁以及诉讼之后的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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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岑,女,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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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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