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艳,金 亮,廖 波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权益的保障研究
曹春艳,金 亮,廖 波
大学生实习,现实中主要分为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文章面向广大大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调研,进而得出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权益被严重侵犯的结论。文章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大学生身份认定的失当。文章从法理出发,论证无论是教学实习还是就业实习,大学实习生认定为劳动者的合理性,并在此的基础上提出从高校、政府层面提升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措施。
大学生实习;劳动者;实习单位审核制度
实习,《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而大学生实习,现实中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为教学实习,一种为就业实习。教学实习,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规定,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而就业实习,一般指在毕业之前,学生基本完成课堂教学,旨在检验自己的综合专业能力,同时也为自己就业做准备的专业实践活动。而无论是教学实习还是就业实习,均是高校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
大学生实习的现状不容乐观。本人分别就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情况做成两份问卷,面向广大大学生和毕业生进行调研。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只有42.7%的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且往往实习协议内容不规范,这意味着实习产生纠纷后,大学生往往失去有力证据,从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70%以上的大学实习生都是通过自己应聘来寻求教学和就业实习单位的,而且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现场督导的频率极低甚至没有。工作内容及强度和正式员工差别不大,78%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过被迫加班的情况,平时工作时长在8小时以上的占了65%,但在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过程中被单位随意解雇的所占比例分别为24%和32%。教学实习中无薪酬的实习生比例为18%,75%的大学实习生工资在2000元/月以下。就业实习虽然没有无薪酬的情况,但66%的实习生工资在2000元以下,2000~3000元/月所占比例为28%,月薪3000以上的仅占6%,72%的大学实习生没有享受到单位的各种福利性津贴,高达83%的实习生认为自己的薪酬低于劳动输出。
我们从调研结果可知,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他们普遍存在薪酬过低甚至没有、被迫加班等情况。本文认为,造成大学生实习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大学生身份认定的失当。
传统观点认为,实习大学生毕竟还是大学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还在学校,其外出实习,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锻炼,不是就业行为。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大学生实习生不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应将其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种观点在现今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对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认定,间接导致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陷于无法可依的地步,也间接造成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任意侵犯。
因此,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已经不合时宜。本文认为,无论是专业实习还是就业实习,都应当确定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劳动者的身份,让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劳动法保护。大学生实习生与普通者相比确有其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成为劳动法主体的法理基础。接下来本文将重点论述大学生实习期间确定劳动者身份的法理基础。
(一)大学生实习生具备劳动者资格
对劳动者的概念,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无明确规定,而在学术界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而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为公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主要受制于4个因素:第一,年龄,我国法定就业最低年龄为16周岁;第二,自身条件,也就是要达到职业所需健康的标准;第三,智力,包括精神状态、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三个方面。专业实习和就业实习是在大学生大学课程基本修完的情况下进行的,与大学毕业生在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方面并无太大差异。因此,此类实习生在智力要求上也可达到用人单位大学毕业生的智力要求;第四,行为自由,要求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须的行为自由,才可以定为劳动者,而在教学实习和就业学习均是在没有校内课程任务的情况下进行的,学校为了实习便利均给予了大学生充分的自由,让大学毕业生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在实习期间,大学生是具备完全的行为自由的,由此大学生在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期间是具备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也就是具有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法律关系
再来看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过程,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法律,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强迫劳动者劳动。而从我们调研的结果看,无论是教学实习还是就业实习,大学生实习生的工作时间是全日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与普通员工并无差别,也需要遵守单位规章,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偶尔存在的无报酬的情况恰是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证明,而不能成为其不能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
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从法理上看是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各项要求的,从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角度上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确认其劳动者的地位是势在必行的。
由于大学生年龄较轻,社会经验不足,与普遍劳动者相比,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因此,本文认为,单单依靠司法层面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大学生实习本身也是社会劳动者培养的重要环节,因此,还需要从高校、政府层面对大学生实习权益进行保障。
从高校层面上说,本文认为,作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第一层屏障,学校应当在实习开始前,对学生进行自身权益保障的相关培训,告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方式。高校对于实习单位的确定和审核,可根据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的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由于教学实习属于学校的教学任务,要求高校对实习单位企业的情况进行实质审核,并且在实习过程中安排老师跟踪调查,确保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不被侵犯。而对于就业实习,由于一般为学生自行求职,所以高校对此类实习单位进行形式审核即可,即对其营业执照、实习合同等进行材料审核。对于在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学校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大学生进行相关维权工作。
从政府层面上说,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完善的实习单位的审核制度。首先,政府应建立一套全面的大学生实习单位准入机制,对申请加入大学生实习单位库的实习单位进行全方面考核,只有各方面优秀的实习单位才可进入到大学生实习单位库中供各大高校、学生选择,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将入库的单位向全社会公开,能否成功加入实习单位库将成为一个企业企业能力、信誉等的最佳体现。其次,政府通过税收激励、财政支持、经济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上优质的企业加入到大学生实习单位库中。当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当成为大学生实习的主要接收单位。这是因为,大学生实习,实际上是对社会未来劳动力的培养,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情,是任何一家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那么,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单位,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自然是不能推卸的,因此,此类单位应当积极的加入到大学生实习单位库中来。再次,建立大学生实习单位退出机制。参与企业实习的高校大学生在实习完毕后对其实习单位进行评分,评分较低的或发生了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任意侵犯事件的企业将失去入库资格,结果也会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建立实习单位准入、退出机制,激励用人单位对实习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大学生实习,增强了大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是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一环,建立一套完善的大学生实习制度,是可促进大学生、高校、用人单位、社会发展等多方共赢的大事情。但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严重侵犯的现状,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实习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本文从司法、行政、高校三个层面提出加强实习生权益保障的建议,希望给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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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春艳,女,湖南长沙人,广东工业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金亮,男,浙江人,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廖波,女,广东云浮人,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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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3-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