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浩 张世红 李 巍
职务犯罪多涉及腐败问题,多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形式出现,并与金钱、财物等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涉案交易资金错综复杂,一般情况下这些非法交易在会计资料中将会留有“蛛丝马迹”。实践表明,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的成功告破,就在于司法会计技术发挥的支撑作用。因此,司法会计技术在介入职务犯罪的侦查、惩治和预防一体化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刑法》规定,职务犯罪一般包括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等,为便于研究,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仅限于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等犯罪种类。
当前,在检察业务实践中,司法会计在介入职务犯罪侦办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问题: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管辖权隶属于各级检察机关,从检察机关涉及职务犯罪的内设部门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反贪污贿赂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处(科)等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职务犯罪案件属贪、贿、挪用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会计资料的核对与查证,但反贪污贿赂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处(科)并没有配备专门的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侦办人员面对堆积如山的涉案会计资料时,因缺乏司法会计专业知识,而难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造成“该立的案件立不了”,给侦查权的依法行使带来一定困难。
在传统的“委托鉴定”模式之下,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因工作岗位职责所限,一般不能直接参与办案,仅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需要司法会计检查或鉴定时,才提供一定的技术辅助支持。这种传统模式忽视了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主动收集证据的能动性,导致其参与办案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抑制司法会计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的充分发挥。
由于司法会计人员没有直接参与涉案会计资料的收集工作,对移送来的会计资料是否遗漏和真实可靠等难以确定。在进行鉴定时,只能“就事论事”,难以为职务犯罪侦办部门提供准确的侦查方向和技术支持。同时,当司法会计人员发现职务犯罪侦办部门移送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或有遗漏时,必然要求侦办部门进行补充,这就延长了侦查时间,降低诉讼工作效率,为犯罪分子篡改会计资料留下了机会,甚至造成一些会计资料丧失证据效力,影响案件的侦办质量。
如职务犯罪侦查缺乏检察技术的有效支持,其技术需求将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因此,如何将职务犯罪的侦查资源与司法会计的技术资源有效整合,这是检察机关需要面对的难题。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时,检察机关如不改变过去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被动地位,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主动参与到案件的侦办全过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将难以及时完成侦查取证和初查工作。
司法会计技术是建立在诉讼活动基础之上的专门技术,它以涉案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为基础,以解决案件中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目的,为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一种技术。
职务犯罪是行为人不法活动的结果,其活动实质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因而必然受到有关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制约。线索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途径,为了公正依法立案,必须把侦查工作重心前移,做好前期的调查核实工作。因此,侦查人员对于举报或控告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可以借助司法会计技术,对涉嫌单位的往来账目、银行存款和有关财物等资料进行检查,认真对比与分析,从发现的疑点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并判断线索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一般情况下,只有少数会计证据能直接证实职务犯罪,绝大多数检查结果往往只涉及部分疑点,这就是需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进一步查证线索,为全面开展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犯罪形式交织在一起,通过司法会计检查,不仅可以确认已发现的职务犯罪证据,同时还可以发现新的违法犯罪线索。职务犯罪行为一般会在有关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而犯罪痕迹中蕴含着许多犯罪信息。因此,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司法会计技术,从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并提取记录犯罪行为的会计证据,以证实和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借助于司法会计技术,可以查明作案手段、作案过程、涉案金额等,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无罪、罪轻与罪重。通过对涉案单位会计资料及财物的检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司法会计技术是建立在诉讼活动基础之上的专门技术,它以涉案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为基础,以解决案件中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目的,为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技术帮助的一种技术。
赃款赃物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追缴赃款赃物能够有效地为国家或单位换回经济损失。因此,追缴赃款赃物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也是衡量案件侦破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对记载涉案资金流向的有关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进行检查,通过“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款”、“预付款”等账户追踪赃款赃物的流向。对涉案的资金,可以利用金融部门的资金交易流向追踪涉案的非法资金;对于涉案的资产,可以联合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追踪涉案的非法财产。
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而经济活动多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此,侦办职务犯罪案件需要借助司法会计技术来解决。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可以对涉案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查明嫌疑人有无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查实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过程与数额等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情节,达到还原案件真相的目的。同时,为确定嫌疑人的贪污数额,就需要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来认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职务犯罪的痕迹多留存于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间,大部分需要从这些会计资料中固定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由于会计证据具有科学性、平衡性、固定性的特点,因此运用司法会计技术能够有效为案件固定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经过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后,最终将会把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犯罪事实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些证据正是严格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是《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经法官审查和采纳之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可以为诉讼活动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同时,司法会计技术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可以揭露职务犯罪的手段、目的和行为,并提供能够证明职务犯罪的会计证据,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惩治,从而起到震慑职务犯罪分子的作用。
通过司法会计技术可以发现有关单位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促使其研究、制订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健全管理体制和财经法规,从而为财物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利用司法会计技术,能够分析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总结职务犯罪的类案规律,发现涉案单位的管理漏洞,如监管制度缺少、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疏于职责等。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涉案单位提出防范建议,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促使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和亡羊补牢。也可以将预防建议报送给涉案单位的主管部门,由其督促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实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的效果。
如何让职务犯罪侦办资源得到有效整合,让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优势与特长得到充分发挥,为职务犯罪侦查、惩治与预防提供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笔者结合检察机关的业务实践,现对司法会计介入的职务犯罪一体化模式进行探索。
《现代汉语词典》对“一体化”解释为:“使各自独立运作的个体,组成一个较为紧密衔接、相互配合的整体”;“一体化”不是一种静止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使各个要素在一定范围内不受限制的流动;“一体化”本身不是一个目标,而是一种手段,是服务于更高目标的过程。因此,构建司法会计介入职务犯罪一体化模式的基本目的,是使侦查、惩治与预防职能有机结合,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有力打击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因此,对于职务犯罪侦办“一体化”概念,笔者理解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通过建立管理、沟通、协调、配合的机制,把职务犯罪侦查、惩治和预防职能有机整合,并明确有关部门的权责,消除职能重叠和冲突,进而实现职务犯罪侦惩防职能的最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
结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办的实践,笔者归纳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侦查和惩治相互参与式,即将惩治部门纳入到侦查部门中,全程参与侦查部门办案,随案跟进,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为有效惩治职务犯罪搜集证据。二是惩治和预防相互融合式,即把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两个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执法要素进行有机整合,融合业务流程,统一布置和统一落实,同时行使惩治和预防两个方面的职能,实现职务犯罪惩防职能的最优化。三是预防和侦查相互介入式,即侦查和预防两部门相对独立,互不依附,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彼此呼应,侦查部门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预防部门及时介入,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于在预防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侦查部门及时跟进,进行侦查。
以上三种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整合,但仍需进一步地完善和整合。因此,笔者进一步探索提出“司法会计技术介入职务犯罪侦办一体化模式”,即将司法会计技术介入到职务犯罪的侦查、惩治与预防整个过程,改变司法会计在办案中的被动地位,促使其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得以充分发挥,使职务犯罪侦查、惩治与预防部门得到最大限度的技术支持,以克服侦查、惩治和预防部门各自为阵、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司法会计资源、职务犯罪侦查资源、惩治资源和预防资源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一体化办案模式。
在职务犯罪一体化模式实践中,根据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参与案件侦办工作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开展宏观层面的技术支持,是指司法会计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惩治和预防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技术支持,主要包括帮助侦办人员分析案情、总结发案特点、制定侦查方案等,并对涉及到的司法会计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咨询活动。二是开展微观层面的技术支持。是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惩治和预防过程中,积极对涉案单位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财物进行技术检查或司法鉴定,并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对涉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司法会计技术介入职务犯罪一体化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关于参与司法会计技术支持人员的身份。依据有关规定,参与技术支持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并未限定其身份。因此可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会计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上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如注册会计师、会计专家等。二是关于参与司法会计技术支持人员的角色。依据《刑诉法》第101 条规定,参与司法会计技术支持的人员应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属于侦查的辅助力量,其目的是解决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侦查权并未授予司法会计协助人员。因此,在有专门技术人员参与侦查的情况下,不能减免侦查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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