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2015-01-02 03:52
金融经济 2015年20期
关键词:资产减值盈余管理实施路径

林 静

(云南省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 昆明 650051)

新准则下资产减值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林静

(云南省工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650051)

摘要: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减值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为研究背景,深入分析资产减值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产生的抑制作用及可能提供的新空间,从中可以挖掘出新准则下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可能的实施路径,增强新形势下的盈余管理的可能环节、方式和方法的预见性,能够为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资产减值;盈余管理;影响;实施路径

一、引言

2001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并允许资产减值的转回,其初衷是为了体现会计的稳健性原则,挤去资产中的“水分”,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增强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李扬和田益祥,2008)。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这个规定在客观上也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是因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需要会计人员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职业判断,管理当局出于不同的动机很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资产减值会计政策来进行盈余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新准则不仅规范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信息披露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该准则对一些资产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企业的盈余管理到底有怎么样的影响以及是否能够有效遏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成为了学术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本文基于这样的契机,试图回答以下两个问题: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政策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影响?现有的资产减值政策下企业又会通过寻求哪些新的路径实施盈余管理?正是关于这些问题的思考成为本文研究的动因。

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的发展历程

(一)二项减值准备阶段(1992年—1997年)

199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最早提出了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但没有强制要求。199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不超过3%的比例采用备抵法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两则两制”,首次引入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允许各行业对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但是各行业的计提比例不同。这一阶段的资产减值准备尚处于萌芽阶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对象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再加上这一时期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资产价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和影响力都是非常小的。

(二)四项减值准备阶段(1998年—2000年)

这一阶段以1998年颁布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为标志。财政部1998年(财会字【1998】7号)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H股)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B股),必须对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并允许发行A股的公司自愿执行这三大减值政策。这增加了上市公司选择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余地。1999年财政部又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处理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将四项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由自愿披露发展为强制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减值准备的随意性。

(三)八项减值准备阶段(2001—2006年)

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原来的四项减值准备扩大至八项,同时,把资产减值明细表纳入到报表体系中,作为资产负债表的第一附表。在资产减值计提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其适用的企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一阶段,准则允许公司资产减值在以后价值恢复时可以转回并记入当期损益。然而,对于资产是否己经发生减值情况以及减值情况量化的金额大小,是否己经发生了价值回升、回升的程度如何、应回转多少金额的减值准备均取决于上市公司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很大的自主判断决定权。这一方面为反映公司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

(四)新会计准则阶段(2006年之后)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006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作了较大的修改。原因不仅在于其规范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信息披露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该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此,长期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是新老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问题上的最大区别。禁止长期资产减值的转回,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切断企业利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路径。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经过了由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由小范围资产项目计提到更大范围资产项目计提,披露规定更加详细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基于此,本文从新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出发,试图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 “新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具体有哪些影响,盈余管理的空间又有哪些”。针对新减值准则下盈余管理的可能性,那么自然引申到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操纵”。而现有文献很少涉及这方面的系统和具体的研究,本文构成了现有资产减值对盈余管理影响研究的一个补充。

三、资产减值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资产减值新准则对盈余管理的遏制作用

新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现状,在资产减值的计提范围、计提基础、计量方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较旧准则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式,抑制一部分盈余管理手段的使用。本文将着重指出资产减值新准则的三个突出作用。

1.新准则“不允许转回”的规定有利于制约盈余管理行为

新准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新准则的部分资产项目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非常常见,而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这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通道。一般说来,利用减值转回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当预计当年将会出现大幅亏损时,提前为下一年度扭亏为盈做准备,在当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下一年度转回,从而做出下一年度扭亏为盈的财务报表;二是选择某一年份超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其后几年分次缓慢转回,制造出利润稳步攀升的假象,为管理当局的管理业绩服务。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在企业继续持有资产期间不得转回计入损益,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公司无法通过冲回减值准备快速提升利润,所以在计提时就会更加慎重。新准则这一重大变革将有效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准备”调节会计盈余的情况,而且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对信息披露要求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制约盈余管理行为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确认前提、确认时间以及计提方法、披露的程序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必然迫使管理当局正确运用资产减值准则。在确认前提方面,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在确认时间方面,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这一要求,企业在对外报送季报、半年报时均应该按照准则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便确定是否计提减值损失,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不计提而在年底一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现象,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季、半年报判断上市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在披露方面,新准则除了要求企业披露当期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之外,还要求披露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提取金额、资产组的基本情况以及归属于资产组的各项资产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各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和计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折现率、估计基础等。这样不仅利于外部财务信息使用者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报表信息的可靠程度,同时扩大了其披露范围,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空间。

(二)资产减值准则依然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间

资产减值准则对改善企业盈余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从文献部分回顾我们可以发现,资产减值政策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具有双重性,既可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状况,也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新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给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操作空间,促使企业寻求新的盈余管理方式。

1.短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可转回性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新倾向

我们应该注意到资产减值损失禁止转回的仅针对长期资产,而对于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贷款及应收账款和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摊余成本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的减值仍然允许转回。由此,上市公司仍可通过对可以转回的短期流动资产等项目多计提减值准备的手法,实现对利润的调整,达到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2.禁止资产减值转回并不能完全遏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2003年财政部界定并细化了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类别,要求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详细地披露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即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减值准备减少的信息时,应区分由于资产价值回升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金额和由于其他原因(如出售该项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所转出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两类信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不予转回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实际指的就是这种作为估值行为的减值转回,并不包括因资产报废或者处置等原因而转出的减值准备。因此,即便有禁止减值转回这一刚性规定,企业仍然可以选择一项交易或者一个事项(资产处置或报废等)通过前期超额减值计提,后期伴随资产处置交易转出来达到调节各期盈余的目的。由于资产出售、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等事项需要以真实的资产处置交易为基础(对于需要业务转型的亏损公司而言尤其正常),很少被怀疑为盈余操纵行为,故利用长期资产的减值的“其他原因转出数”是一种比较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3.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标准也容易诱发盈余管理

新准则“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概念的引入解决了资产不单独发挥作用无法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虽然准则对资产组概念予以规定但如何划分,划分标准并没有明确,由于划分资产组的过程中,资产的分布、管理运营、处置等多方面技术性的因素都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客观上可能诱使企业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这些情况,不论是注册会计师,审计部门还是监管部门,都无法进行有效判断。尤其就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而言,由于采取净利润、资产收益率等作为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组划分标准的模糊性,随意扩大或缩小资产组合据以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能会更为强烈。

四、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虽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但新政策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一样,或出于某种需要,必然会想方设法借用新准则的新规定、新内容进行“创新”。由于会计政策的不完备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会计准则的任何一点灵活性都有可能为企业所利用,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所有情形,其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去遏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因此,仅期望通过会计准则的变更或完善,是不会从根本上消除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的,准则的执行效果和质量更依赖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完善,增强新形势下的盈余管理的可能环节、方式和方法的预见性,从盈余管理的动机以及衍生的手段入手,更加及时和有效地遏制企业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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