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分析

2015-01-02 00:38文/张
财会学习 2015年14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劳务

◎ 文/张 娜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分析

◎ 文/张 娜

按照财政部税制改革进程安排,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会在201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本次的税制改革对我国建筑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方面带来的影响作出分析,在材料成本管理、劳务成本管理、机械费用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对各类成本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之策。同时对企业收取到的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进行管理进行了阐述,最后从完善合同文本、加强发票管理、调整集中采购的模式三方面提出建议,以利于建筑企业在过渡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新税制的实施。

营改增;建筑企业;建议

本次的税制改革将会对我国建筑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建筑市场上存在不规范的经济行为、整体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税制改革可能会推进行业走向规范化,同时也会造成行业重新洗牌。根据前几个行业“营改增”的经验来看,是否做了充分预备,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会非常大。做好预案,占得先机,就能够从改革中受益,获取改革的红利,不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及生产经营方式,就有可能被市场淘汰。

一、“营改增”对企业各类成本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引起成本构成的变化,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在成本策划的时候无需考虑税的问题,改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须时刻注意其影响。

(一)对材料成本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物资材料成本平均占到建筑施工成本的60%以上,材料成本的控制水平对施工企业的利益至关重要。 “营改增”后,因供应商纳税人身份不同,其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票及发票税率的不同,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

营业税下,不同供应商的产品价格可以直接进行比较,增值税下,则需要对不同纳税人的产品报价进行换算才能做比较。小规模纳税人产品价格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类似于营业税,可以看作价内税,需要用它和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不含税价格进行比较。经测算,在考虑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影响下,不同类型的供应商之间价格比较临界点计算如下:1÷(1+17%)=85.47%;1÷(1+11%)=90.09%;1÷(1+ 6%)=94.34%。

以采购货物时选择供应商为例,如A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B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普通发票,进项税不能抵扣。此时,如果B价格>A价格×85.47%,则选用A供应商,反之,如果B价格<A价格×85.47%,则选用B供应商。也可以看做,在产品相同的情况下,用B的含税价格和A的不含税价格进行比较,选较低者。

(二)对劳务成本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劳务成本是建筑企业除了材料成本之外第二大成本类型。现实中,由于我国建筑劳务市场的存在不规范现象,很多劳务公司并不具备完整、合法的资质。“营改增”后,不合法的劳务分包商无法按要求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势必加大总包单位的税负。

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劳务成本的管理:

1.加强自身管理,对劳务公司的合规性做出强制要求。在招投标期间严格把关,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劳务企业不合作,要求资质、合同主体、实际施工方、开票主体、税务主体、会计主体等经济要素保持一致。推动劳务市场走向规范化运作,这也是“营改增”带给建筑行业的另一好处。

2.对劳务分包中辅料、小型机具与人工费进行分离。据统计,目前很多公司使用的劳务分包计价中,人工费约占70%,辅料费约占15%,小型机具费约占15%。基于税率差的考虑,对于适于自行采购和管理的辅料、小型机具,可以考虑由总包单位自行采购,劳务公司只需要单纯负责劳务工作,以尽可能多的获得进项税。

(三)对机械费用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建筑企业采购的设备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车辆,在自有设备满足不了施工需求的情况下,会选择向市场上租赁,机械租赁费的可抵扣程度也会对企业整体税负造成影响。从目前的租赁市场整体情况来看,该部分成本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难度较大,形势对建筑企业极为不利。目前我国合法的施工设备租赁企业中大部分为中小型租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占多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机械租赁公司较少。无论租赁设备提供者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人,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理论上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从实际经验来看,受制于各种因素,真正能做到的非常少。施工企业可以尝试和设备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将直接采购改为长期租赁,或者尝试谈判新的付款模式,延长付款时间。这样,建筑企业就可以从设备生产企业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有效的进项税来源。

(四)对设备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企业应该在设备招标环节对设备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限制,要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综合考虑其价格是否足够优惠,目前财政部对存量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还没有明确的政策,从前面几个行业的改革情况来看,都不予支持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在建筑业正式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应统筹安排过渡期的设备购置、租赁计划,做到有的放矢。延缓设备购置时间,要尽量以外部租赁的方式解决施工设备缺口问题,如果遇到急需使用的设备,可以和供应商签订先租后买的合同,将设备的购买时间安排到“营改增”之后,以使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够得到抵扣。

二、企业对收取到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加强票据管理对防范纳税风险至关重要。建筑业取得的发票是进项税抵扣来源,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

(一)取得发票的形式

取得增值税发票是确定进项税额的关键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认证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发票第一接触人”把关,如果发票存在压线、错格、填写不清楚、开票信息错误、发票专用章覆盖金额、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等形式问题,应及时退回,不予收取。

(二)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目前建筑企业物资采购制度、财务发票管理制度均提到票面内容要与经济业务内容一致,实施增值税后,这点更为重要,必须保持合同、发票、资金三者流向一致,否则很有可能出现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是违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发票认定要关注时效性及用途

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认证,并在次月予以申报抵扣。要关注发票时间,及时认证,避免超出规定期限,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票在进行认证后,还需注意税法规定的不可抵扣的情形,当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则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发票的退回

在购进材料过程中如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等情形需要退回发票的,应及早退回开票方,取得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的发票,对已超过认证期并且未认证的 “超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手续非常复杂,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需退回的发票一定要在认证期内及时联系对方处理,避免责任纠纷。

(五)取得发票的保管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了丢失或损毁,要按照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理,根据政策规定可分为丢失抵扣联和发票联其中的一联、两联同时丢失、丢失前已认证及丢失前未认证四类情况,需视具体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才能予以抵扣。

(六)取得发票的传递流程

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和对时间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必须制定发票传递流程,明确每一个业务环节的职责和责任,避免出现发票丢失或传递不及时不能抵扣的情形。

三、对施工企业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建议

在建筑业增值税政策出台及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可以称为是过渡期,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企业自身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降低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冲击。

(一)完善合同文本

在“价格条款”中,增加“合同价格是否含税”的说明。若含税,则应明确税率是多少。

在“付款条款”中,增加“付款时间与发票提供时间”的约定,并约定所提供发票的类型。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如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或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约定。

增加对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区分不同税目、税率。合同标的物中不同的课税主体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在合同描述中应根据增值税要求尽量将标的物进行分类描述。

(二)加强发票管理

第一,设立发票管理员专岗。在税务管理部门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开具。发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掌握新的财税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在职责划分上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梳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模式重新梳理发票管理制度,对于进项税发票传递延期造成无法抵扣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收取假发票、违规开具发票要加大惩处力度,设置内控措施,降低纳税风险。

第三,设置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业务部门应和供应商定期对账,核对取得发票的情况,每次取得的发票要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第一道把关,重点审核数量、单价、金额、单位名称等,严格执行形式审核、真伪核查后及时传递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时,重点关注合同、发票、资金三者一致性、发票是否存在错误信息、发票的时效性、发票的类型等,均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及时认证并抵扣,未审核通过或未认证通过的发票要及时返回至业务部门。

(三)调整集中采购的模式

为降低采购成本,不少企业对主要材料及设备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购买,在“营改增”之后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主要是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使用方可能不一致,增值税发票按照合同开具,导致进项税无法进行正常抵扣,为此,企业需要转变思路,可以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统一谈判,根据需要由所属单位和供应厂家单独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的模式来规避该问题。确保合同与发票对应,与增值税纳税主体保持一致。

建筑企业只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研究清楚政策,调整好企业管理模式,相关岗位认识到位,做好应对,才能在这场税制改革中立于不败之地。

[1]陈龙.部分行业“营改增” 的难点、挑战及改革建议[J].当代经济管理,2014,4:P36-P40.

[2]贾康.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P39-P41.

[3]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P41-P44.

(作者单位: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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