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莹 编辑/靖立坤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文/苏莹 编辑/靖立坤
Q:A公司是境外B 公司的子公司,在新产品投入正式量产前,A公司从境内购入的治具、模具等设备费用,由境外B公司承担,由A公司垫付。请问此种垫付款A公司能否收回?如果收回以什么项目进行外汇申报?
A:A公司垫付的治具、模具等设备费用,可以从境外公司收回。收回时可按“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行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代购模具费用”。
Q:C公司现向境外公司收取一笔新产品试制损失补偿费(该产品最终将批量销售给境外公司,但新产品试制损失由境外公司单独给付),主要包括损失的原材料、半成品、人工费,治具及消耗品等费用,金额约30万美元。请问除了双方协议外还需要什么手续,以什么项目进行外汇申报。
A:企业应携带合同、发票等相关交易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以服务贸易项目进行申报。
Q:D公司3月份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提交了一份预收货款报告,预计出口日期6月30日,后由于客户出现临时状况无法按时出口,需要做出口日期调整。但是D公司在7月1日做调整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无法进行调整,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到现场做报告?如果需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A:对于已经成功提交的预收货款报告,系统仅允许在预计出口日期之前进行修改;但若当前操作日期超过预计出口日期,系统将不再提供调整报告功能,企业不能自行在系统进行调整。此时,企业应到外汇局现场进行修改,同时提交列明相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Q:F公司刚刚获得了出口经营权。请问要办理外汇账户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A:境内机构在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前,需先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可持有关证明到金融机构直接开户。
Q:G公司是外贸型企业,其有一笔业务以CNF方式成交,并以CNF(即含运费的单价)报关及开票。在该种情形之下, G公司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业务指标中该笔业务的“出口金额”是不是包含运费 ?
A: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关单数据来源于海关,出口货值取决于G公司报关时申报的成交总价。
Q:进出口核销改革后,对于A类企业,贸易项下的款项是否可以不用进入待核查账户而直接进入外币账户?
A:2012年8月1日以后,在名录的企业出口收汇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分类管理措施,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转出或结汇手续。
Q:由于客户破产,导致J公司无法收回相应的应收账款,这类坏账是否需要向外汇局申报?如果需要具体如何申报?
A: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存在差额的,或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因此,J公司由于境外交易商破产导致的出口无法收汇,如果造成的差额影响较大,在自出口之日起30天(含)内,应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提交差额报告;或自出口之日起30天后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需要报告的事项及内容)以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做差额报告。
Q:K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2015年3月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到广州。由于K公司刚设立不久,资金较为紧张, 因此打算延期支付该笔货款,预计在2015年8月支付。请问如果延期支付货款,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提交报告?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延期付款报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向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
A:该笔业务属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按照规定,对于A 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如果超过30天(不含)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应携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信贷报告表等。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