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与政策机制研究

2014-12-30 12:50:17周雪晴向传学徐琰玮周峰
2014年8期
关键词:西部

周雪晴 向传学 徐琰玮 周峰

摘要: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广泛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户和企业的融资需要,对“三农”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但长期的制度约束及未能得到有效监管使农村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的状态,改革创新产生的小额贷款公司也遭遇可持续发展的质疑,如何有效地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西部;农村民间金融;政策机制

1.引言

民间金融又称非正规金融,泛指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制度和银行组织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由于农村正规金融资源相对有限,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对发展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大意义。2005年,央行在四川、陕西、贵州西部三省成立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无疑给西部各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发展带来了新途径。但通过对部分试点的运营情况与效应的考察发现,虽然小贷公司显示出了一定的经营效率和社会效应,但其贷款业务均有偏离“支持三农”这个主线的现象,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只贷不存”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本文通过对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的现状进行分析,在肯定其支农功效的基础上揭露发展存在的隐患,并以小额贷款公司为重点剖析农村非正规金融转正遇到的问题,以此探讨未来民间金融如何与正规金融协同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

2.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和现状

传统意义上,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小额信贷多种形式。而西部农村地区相比中东部农村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其民间金融活动在资金运用和融资形式方面比东部地区单一,以贵州省为例,主要是采取私人借贷为主,民间合会为辅的运行模式。

2.1互助形式的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是贵州省最常见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由于其发生地点较为分散,发生形式没有统一规定,以致其管理难度较大。发生形式一般包括口头约定型、简单履约型和企业间的互助性借贷三种形式。其中“口头约定型”一般金额在1000元左右,由于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简单履约型”一般借贷金融大多在5000左右,双方一般通过中间人介绍,签署一张借条并且附带利率。“企业间的互助性借贷”金额相对生活型借贷大得多,主要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相互的资金拆借,利率也相对较高。

2.2 政府引导型的民间合会

合会俗称为互助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借资金的功能。截止到2010年,贵州省已经有57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三农”建设,农村金融需求升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3.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在其自行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弊端。现今部分原民间金融组织例如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走向合法化,因此在这里根据各自特点进行区别分析。

3.1非合法化民间金融组织面临的问题

虽然非合法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对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正规法规体系的约束,在运行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模式不合理。贵州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除了互助合作基金等组织有吸收少量资金的功能外大多数处于只贷不存的模式,资金来源的匮乏使其无法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导致发展后劲不足,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不足。由于贵州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规模较小,相对发达地区还没有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有效的手段保证可靠的资金来源和贷出资金的安全性,因此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第三,农村民间借贷升温积聚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的稳定。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方面:信用风险上,随着我省民间金融规模的逐渐增加,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量都在逐渐增加,波及的范围也逐渐增大,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市场风险上,由于我省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信用机制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金融风险隐患受到冲击后极易引发链锁效应。

3.2 引导合法型民间金融组织发展遭遇的瓶颈

小额贷款公司是政府扶持和培育提供普惠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是贫困地区解决温饱进而脱贫致富奔小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但其自身的发展状况和外部环境都差强人意。

第一,自身内部发展畸形。小贷公司目前“只贷不存”的模式使其资本金得不到扩大,导致最后的利润率相对民间或地下机构30%~40%的平均年利率来说低得多,发展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此外,由于其经营模式具有营利性的特点,信贷对象倾向于盈利能力较强的工商业者,偏离了通过扶持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三农”项目中处于资金窘境的小农户,从而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建立初衷。

第二,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在监督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按照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性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随意性和发展的风险性。在政策支持方面,

4、政策建议

政府在对于贵州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上存在的问题,要采用区别对待,要采取监管和扶持相结合的政策,充分调动农村民间的积极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资本保障。

4.1明确农村金融法人地位

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当前民间金融机构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只是一般的工商企业,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身份上的差异。这极大的制约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要加快民间金融机构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能够享受和正规金融机构一样的政策和财政优惠。使得能够在同一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竞争,促进其发展。

4.2明确监管主体,实施有效监管

当前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没有一个严格规定,地方政府往往有多个职能部门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导致“政出多头”使得民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随着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杜绝过去多部门管理的混乱局面,提高管理效率。

4.3加大政策扶持,减轻税收负担

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赋税水平较高,除了需要交纳一般金融机构所需交纳的5.56%的营业税,还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此外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收,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机构,使之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信贷供给。

4.4适度放开民间金融机构吸存,提高转贷比例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吸存、贷存比限制比较严格,严重的制约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应该放宽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限制,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同时对融资比例进行适当的浮动。可以定向的降低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贷存比,向农村金融市场释放更多的资金。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发展与应用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IFAD (1. December2001):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in China. Thematic

[2]张余文.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北京:經济科学出版社.2005.

[3]杨英.贵州省农村民间金融供求分析[J].现代商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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