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凯(1989-),男,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公司法方向。
摘要:我国在2013年开始允许公司发行优先股,优先股表决权问题也开始成为重要问题。优先股是股票发展中重要的股票类型。其出现对股东表决权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意图从优先股的发展入手,对优先股表决权的影响因素和发展状况进行阐述,从而对优先股表决权特别是恢复性表决权的重要性做出说明。
关键词:优先股;表决权;限制;恢复性
一、优先股的发展
(一)国外优先股发展
优先股制度起源于英国,当时的铁路公司为了完成在建工程不得不筹集额外的资金,但是公司的股东反对公司发行额外的股票,而当时的英国政府又限制公司的外债额度,所以铁路公司被迫采用无投票权的优先股的形式募集资本。优先股在美国的诞生与英国有着相似之处,当时的建筑公司认为如果在短期获利非常渺茫的情况下发行债券是非常不明智的,为了满足公司所需的额外资金,公司采用了优先股的形式。
德国实施优先股制度应该始于1839年修建柏林—波茨坦铁路时,当时铁路公司采用优先股作为募集资金方式,并且在六十年代改造家族企业中出现过使用优先股的高峰。1950年开始,日本公司法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从而对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公司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其中优先股制度的有关规定更是体现了足于本国实际,博览众长的方式特点。
(二)我国优先股发展
我国开始运用优先股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效力上相当于部门规章,在当时是对优先股制度最全面的、也是立法层次最高的一部法律。但是1994年《公司法》只定了普通股的设置,把优先股制度排除在外,并未采纳之前法规、规章有关优先股的规定,我国优先股发展停滞下来。
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计,规定了优先股的发行、转让、保护等规则,是我国最新的优先股实践。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证监会发行了与指导意见配套的的《优先股试点办法》,优先股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
二、优先股表决权
(一)优先股表决权的特点
优先股表决权有着股东表决权的一般特点也有自身的特征。首先,优先股表决权亦是一种固有权,不能被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剥夺,但是优先股表决权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其次,优先股表决权是一种共益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优先股协议不同,优先股表决权的行使不体现全体股东利益和要求,但是却代表了优先股股东全体的意志或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共益权。再次,优先股表决权是单独股东权,但是突破了“一股一权”的限制,这恰恰是为了体现公平而作出的选择。
(二)优先股表决权的限制
(1)优先股表决权的演化
在优先股的发展的早期,优先股股东也享有和普通股股东一致的表决权,在需要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上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都能进行投票并对结果产生影响。根据美国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数据显示,早期的一些重要的公司发行的都是享有表决权的优先股。此外,由于当时出现了公司的“合并潮”,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收购其他公司的资产并将普通股作为奖金分给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补偿公司的发展经费等,这就形成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并存的状态。①
随着合并大趋势的结束公司进入稳定经营的状态,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矛盾就凸显了出来。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关在公司的经营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的态度上有了区别。因此,表决权成为双发矛盾的集中点,这就形成了不可调节和的矛盾。由此,对优先股进行表决权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就成为了新的发展趋势。
(2)关于优先股表决权限制的学说
关于优先股表决权限制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是“无表决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股认为“优先股的优越性是优先股股东享有優先获取特定数额的权利,其缺点是不享有表决权。”②至于优先股股东为何不享有表决权,持该观点学者则进一步阐释道“实际上,它是优先股的股东以不享有表决权为代价而换取的对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③当然该说并不是绝对的否定优先股享有表决权,“相对于普通股完整的表决权,优先股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了需要股东大会通过以外,还必须有附带拒绝权的种类股股东组成的该种类股东大会通过。”④这样从反面印证了优先股在一般条件下不享有表决权。此外,对优先股“无表决权”的合理性,该说学者还认为“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优先股在某些方面享有特别权利的同时,其他方面的权利则会受到限制。……”⑤也就是说,优先股股东在享有优先分配股利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的条件下,放弃了表决权和对公司的掌控,是优先股股东衡量之后,以表决权的限制换取了财产权的优先。
二是“有表决权说”,该说认为,优先股自始拥有表决权,其拥有表决权与否与优先财产利益无关。“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分类完全是按照股票上的财产权益的实现顺序进行的,优先股在股利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或者在二者的分配上同时具有优先性,这是其根本特征‘优先之所在。”⑥但是优先股之优先性体现在财产上,与表决权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无表决权股与表决权股相对,这是从表决权的角度所做的分类。表决权股是常态,除了表决权股之外,尚有无表决权股,其实践中的典型存在样态便是无表决权的优先股。”⑦因此,优先股表决权的限制,是在优先股的合同性和协商性基础上利益相关方经过协商妥协的结果,与“无表决权说”相反。
三、优先股表决权限制的结果——恢复性表决权
优先股表决权限制之后对自身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第一,优先股表决权类型化,由于优先股表决权受到限制但是在利益相关的具体事项上事项上优先股仍然享有表决权,所以根据表决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顺序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表决权——保留性表决权、恢复性表决权。
第二,表决权行使条件化,在恢复性表决权中优先股股东依据条件的成熟与否行使表决权,这与一般表决权的行使相比多了一个条件问题,这是优先股表决权自身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恢复性表决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三,表决权行使复杂化,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一般遵循“一股一权”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而优先股发行后公司一般会形成双重股权结构,一旦优先股股东要行使表决权就必然涉及到与普通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的冲突问题,而采用何种方式来行使表决权就形成了新的优先股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就又形成了一个技术性的特点。根据公司的特点和协商的不同优先股表全的行使就会呈现不同的特点,对表决权的行使来说,就会形成不同的模式。
在优先股表决权限制产生的结果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就是恢复性表决权的产生和形成。一方面,相对于一般表决权,恢复性表决权具备了行使条件、行使方式等条件化、复杂化的问题,这在一般表决权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相对于恢复性表决权,保留性表决权并不是优先股表决权受限制的结果而是表决权受限制后有所保留的结果,所以与其说是在优先股表决权的限制,还不如说是优先股表决权的保留产生的结果。(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注解:
①W.H.S.Stevens Stockholders Voting Rights and the Centralization of Voting Control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0,No.3,pp.355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②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4页
③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5页
④任尔昕:《关于我国设置公司种类股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07页。
⑤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330页。
⑥张志坡:《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第160页
⑦张志坡:《优先股之无表决权质疑》,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