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国从2007年4月开始经历了次贷危机的浩劫,次贷危机从金融市场开始扩散到实体经济,使美国经济萎缩,并进而迅速蔓延导致世界经济危机。在危机中,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不力使得美国政府的应对受到各个国家以及本国各个方面的批评。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到如今,金融改革的思想已经渗透到金融改革以及金融监管的各行各业。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以及反思分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之后,统一监管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将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有启示意义。本文重点研究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并且深入探讨美国施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制度监管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中国金融监管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根据宪法实施分权管理,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然而其他的宪法中没有列明的权利则属于各州和人民。在金融监管上,联邦政府与各州分享金融监管的权力,形成了“双轨分业多头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务受到各州和联邦银行的共同监管,证券业务则交由各州和联邦证券监管,州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的经营和销售。
金融危机发生之前,美国的这种“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就承受着众多的质疑。一是监管理念自由化思想过于严重,过分相信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的作用是万能的;二是监管机构过于复杂,监管机构过多,容易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缺失;三是“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原则不一致使协调难度增加,从而可能错失规避风险的有利时机,同时还容易造成监管信息沟通不畅以致于矛盾的产生。四是以机构性监管为重点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滞后于金融创新发展的速度,金融创新使得系统性风险有了新的来源。五是缺少一个对整体系统性的市场综合监管的部门,已难以适应混业经营新的发展形势。
08年金融危机,正是由管制放松过度造成的。危機过后美国的金融监管界初步达成了共识: 提升美国在全球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它的国际地位,,只是美国金融监管众多目标中的一项。,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以损失金融监管的其他基础性价值为代价,而且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2010年7月21日发生了美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总统奥巴马亲手签署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并使之正式成为法律。 新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如果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危机并可能引发市场动荡,那么联邦政府有权第一时间接手其管理,并在此过程中无需纳税人出资。联邦政府有权管理和更换问题金融机构的管理层。第二,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第三,新法案要求绝大部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通过有形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美国金融监管在开发程度和法律规制等方面都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虽然我国还处于转型期,金融衍生品市场还不很发达,但也不能全部照搬美国的做法,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策。
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它是根据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限的多边监管体制,即所谓的“分业监管”是其最大的特点。在该监管模式下,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法定主体的监管部门,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财政部、审计部、国家发改委等一起,共同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随着经济的发展,分业监管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分业监管客观上形成了抵制国际金融危机向国内渗透的行政性防火墙,但也使得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上我们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其次,分业监管体制造成金融创新不足。它客观得限制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直接造成了具有转移风险及套现保值功能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能在金融市场中立足,这是造成证券机构内部运作受到影响从而出现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的主要原因。入股不能有效提高我们金融创新能力,我们就只能永远开展低端业务。再次,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需要改进。各部门在落实监管的过程中各司其职、自成体系易形成部门利益。不仅造成了监管效率的极大损失,也不利于今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不过美国作为国际先锋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仍值得我国借鉴。
1.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放松监管而造成监管缺失甚至真空是引爆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美国在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中将场外金融衍生品全部纳入法律监管范畴,这也必然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趋势。
2.完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准入监管。这可以从起点上有效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几率。因此,我国应该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所、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提出必要的资本金要求以及具备相应从业经验和从业资格的要求。
3.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缺乏风险揭示使投资者无法意识到其所需承担的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反欺诈、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众利益而建立的,鉴于金融衍生品本身的复杂性、表外性等特点,使得向投资者全面、及时、有效的披露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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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岱松,陈献茗.试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兼谈对我国的启示[A].中国商法年刊(2008):金融法制的现代化[C],2008.
[3]延晶津.马克思金融危机理论及其现实意义[A].陕西省《资本论》研究会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9
作者简介:丁朋(1988- ),女,回族,河北省廊坊市,河北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