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爽爽
摘 要 随着我国国内教育资源的进一步开放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近年来,国内外合作办学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以武汉高校为例,几乎每所高校都有国际办学项目,由此形成了庞大的教育消费市场。国外教学机构在与本地院校合作办学过程中,取得了不菲收入。然而,一直以来,受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征管成了税收管理的“空白”地带。本文就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预提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 非居民企业 税收征管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Tax Collection
in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ake Wuhan Colleges as an example
LI Shuangshuang
(Taxation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3)
Abstract With the further opening up and continue to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in education our domestic education resources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and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showing momentum of accelerated development. Wuhan universities, for example, universities have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school projects, thus forming a huge consumer market education.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and teaching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ss of local institutions, made a lot of money income. However,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mechanisms are inadequate sources of revenue, related to tax policy is not clear, and many other factors, the tax collection became a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education program of tax administration "blank" zon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withholding tax on foreign SFCRS.
Key words 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non-resident enterprise; tax collection
1 选题背景
1.1 国内背景
(1)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国内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以武汉高校为例,几乎每所高校的每个年级都有国际办学项目,由此形成了庞大的教育消费市场。中外合作办学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征管问题成为了目前社会上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新热点。(2)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税务流失。尽管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发展迅猛,且收入不菲,但是一直以来,受国际税源监管机制不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境内教育合作办学者对相关税收政策了解甚少,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征管成为税收管理的“空白”地带。(3)我国非居民企业税税收征管的现状。自2006年2010年,非居民税收收入持续增加,绝对数额达到了两倍以上,增幅也持续扩大,因而使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进一步提高,其中的预提所得税数额较之前的初值也是显著上升。而从非居民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等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来看,非居民收入额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由最初的0.75%,到2010年的1%,企业所得税数额的比重则由60%左右增长到了80%以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1.2 国际背景
(1)国外各国的学校与我国学校合作办学项目越来越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教育事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高校的交流不断加强,合作办学逐渐成为各国的共同选择。(2)国外各国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税源管理制度,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合理科学,税收流失较少。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代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以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纳税信息的管理。一个纳税人终生只有一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如澳大利亚为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号码,税号一经确定,终身不得改变。(3)国外各国特别注重纳税服务,强化官方和民间的税务服务。在美国,官方和民间都有十分发达的纳税服务系统。如IRS每年对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中最受争议的环节与规定加以总结,并提前告知纳税人新增加和新改动的内容。他们还专设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以保证纳税人通过正当渠道迅速解决有关税收问题。
2 学科交叉与创新之处
从学科门类上来看,笔者此次调研主要涉及到法学、心理学和管理学的交叉,下面主要从二级学科的角度来说:(1)在项目名称的确定上,充分考虑了本专业学术知识的范围与框架,并且结合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政学、中国税制等其他领域的经济学科,经过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以“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征管的实证调查”作为项目名称。(2)在申报材料上,用到财政学、税务、统计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原理,以税法为依托,对非居民企业税的征管做全面与深入的了解与定义,并以此为研究起点,分析其运作机制,利用心理学、逻辑学等相关知识制定出调查问卷。(3)在数据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在收集数据时利用统计学收集数据的方法,在整理数据过程时运用计算机中的数据库知识,通过搜集、整理、核对、分析,最终得出能反映与课题相关的总体信息的数字资料,最后确定研究成果以“研究设计→抽样调查→统计推断→确定推论→得出结论”的流程为主干研究步骤。
3 研究内容
3.1 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机关获取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渠道狭窄,不能有效监管税源。中方合作办学学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而取得的收入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基本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从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导致这部分税源游离在税务机关管理之外。但如果不主动去查找相关信息,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2)现有政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出资人(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订。但相关的优惠政策至今仍为空白,而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复杂多样,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章可循,缺乏政策的规范和指引。(3)合作办学的双方税收意识淡薄,不能就国际税源自觉申报纳税。外方合作者利用政策的空档,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经常注明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关税收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在发生国际税收时,不知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4)外籍教师收入难以监控。一是大多数外籍教师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据调查,80%的人员申报收入均较低。二是个别外籍教师有兼职行为,他们仅对本校取得的收入申报,而对在其他单位取得的讲学费、加班费等工资表外收入不申报。三是聘任学校在支付工资后,还为其负担个人住房租金、水、电等费用,从而以实报实销形式隐藏了收入。
3.2 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3.2.1 健全税收征管体系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征管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二是执行标准不统一,在按提供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问题上比较混乱。
一是着力抓好对合作办学单位税务登记工作,依法纳入监管。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在未对合作办学单位作办理工商登记要求的情况下,抓好对办学单位的税务登记工作是建立正常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二是突出抓好综合治税,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跟踪管理。通过报纸、电视、学校网站等新闻传媒实时关注合作办学进展情况,主动与工商、教委、外管局、国税、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对外签订合作项目等以及对外支付情况的外部信息。三是不断强化纳税约谈,尤其突出对中方合作者的约谈管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税意识薄弱,税收知识尤其是非居民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的情况,我们要重点加强对中方合作者的约谈。以外籍教师的税收管理为切入点,从收费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外籍教师薪酬的支付等方面展开约谈,从中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实施相应的征管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3.2.2 建立税源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1)税收征免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免税的优惠,同时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规定。这加重了境外教育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建议对国内急需的、优质的教学资源引进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如投资设立机构,给予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2)税务登记管理。到目前为止,不管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是相关的政策规定,都没有明确非居民企业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应提交的资料),给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带来了不便。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以利于基层规范执行。(3)税基计算核定。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对外支付相关费用时,往往是境外机构收入直接由境内合作方对外支付。这在税务证明出具时容易把关,而对于在境内支付给外籍教师的薪酬,往往疏于管理,并且两种支付方式容易给境外机构留下避税策划的空间,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时,对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在界定方法上予以明确,如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税务证明时注明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或者注明在境外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记录等。
3.2.3 开展税收政策服务,提高中方合作办学者依法履行国际税源扣缴义务意识
中方合作办学者对相关税收政策了解甚少,不能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在实践中,我们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形式宣传辅导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税收政策;公布税收网站网址和对外咨询电话,解答各院校在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遇到的问题;编印方便查阅的《中外合作办学税收政策服务指南》,通过社会和相关部门向纳税人发放。
参考文献
[1] 张申.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非居民所得税管理.涉外税务,2010(12).
[2]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011.7.
[3] 中外合作办学.太原国税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思考.中顾法律网,2010.12.
[4] 苑新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财政研究,2009(3).
[5] 唐迎霞.我国非居民税源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中国西部科技,2010(11).
[6] 解读非居民税收管理新规定.中国税务,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