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干部工作重要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2014-12-09 15:33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局局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声明
时事报告(党委中心组学习) 2014年3期
关键词:条例民主干部

□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局局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 邓声明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干部工作重要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

□ 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兼干部一局局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 邓声明

修订后的《条例》,通篇突出了问题导向、问题意识,贯穿着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是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现阶段我们党在选人用人认识上达到的新高度。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贯彻落实《条例》,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全面把握《条例》贯穿的基本精神,准确掌握《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不断改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

一、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的地位仅次于党章和准则,是对某一领域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在干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一方面,《条例》具有系统性、全面性,集中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党选人用人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和纪律的最全面、最权威的制度规定;另一方面,《条例》具有规范性、指导性,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工作制度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干部队伍状况和干部工作所处环境、面临形势任务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逐步显现出一些与实际工作脱节、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要求,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干部工作新的时代内涵,标志着党对干部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定。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民主质量不高、评价使用干部“唯GDP、唯票、唯分、唯年龄”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等也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和规范。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变化和调整,比如,原《条例》颁布以来先后出台了十多个配套文件,《公务员法》颁布后陆续出台了20多个配套法规,等等,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条例》需要吸收这些经验,衔接这些政策。

近些年来修订《条例》的呼声一直比较高。去年5月上旬,在筹备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时,中组部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同志的肯定。《条例》修订工作去年5月中旬正式启动,到今年1月14日正式颁布,整整8个月,其间大的修改有24稿。这个过程是不断学习中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理解的过程,不断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不断解放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

《条例》的修订过程总体上非常顺利。一是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条例》的修订作出重要指示,亲自审改把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刘云山同志4次审改修订稿,在主持召开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又专题听取汇报,作了重要修改。乐际同志和中组部部务会直接领导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二是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十分明确。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干部标准,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规范竞争性选拔和破格提拔,从严管理干部等,有一系列的指示和要求。特别是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条例》修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营造了良好氛围,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期盼,使《条例》修订提出的一些改进措施很容易形成共识。四是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修订过程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先后召开26个座谈会,当面听取1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8个中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26位其他省部级干部以及数百名市、县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的意见,31个省(区、市)两次提出书面意见建议,165家中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最后一次书面征求意见时,收到反馈的修改意见549条。各地各部门还派员直接参与这项工作。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凝结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组织系统同志们的心血和汗水。

二、《条例》重点修改了哪些

《条例》原有13章74条9700字。修订后,共13章71条11400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与原来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一章。拆分“酝酿”一章,主要是因为酝酿不是选拔任用的一个独立环节,而是贯穿于从动议到任职前的各个环节,拆分到相应的环节中规定,操作起来更明确。在条款上,删除了13条,增加了10条,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的改动有94处。《条例》在全面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

新《条例》有五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把好干部标准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强调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三是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把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四是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新《条例》的内容非常丰富,比较突出的有六个方面: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牢把握最重要的执政权

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履行执政使命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定人的做法,实质上是没有很好地履行党委(党组)选人用人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党管干部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多次强调,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党组织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起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只起点票人的作用;二是要增加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强化党组织和干部部门在考察识别干部中的责任;三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这些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丰富和发展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条例》从总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规范,到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再到监督检查等,都突出强调了党管干部原则,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特别是新增的“动议”一章,把实际存在的选拔任用初始环节明确纳入流程、加以规范,突出了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也为今后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贯彻落实《条例》,关键是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牢固确立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特别是要在动议、确定考察对象、审批决定、监督检查等几个关键环节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比如,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提出,或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报告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还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启动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启动时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来把握。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都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研究。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对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形成初步建议。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个别沟通。个别沟通,可以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与有关领导沟通,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这些同志沟通。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在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的同时,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强化了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一把手的责任追究。《条例》出台后,中组部出台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就是《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规定了要建立倒查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权力与责任是放在一起的。明确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意味的并不是更方便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是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更大的责任和压力,用人必须符合标准和程序规定,必须得到群众公认,必须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党内政治生活必将进一步良性化、制度化、常态化,选贤任能的工作环境也一定会不断改善、优化。

(二)合理定位民主推荐,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

民主推荐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实行的,以后作为干部工作扩大民主的一个具体措施逐渐制度化。应当肯定,这些年来民主推荐制度在发扬干部工作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民主推荐在实践中越来越走向简单化、片面化、极端化,票的分量越来越重,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一些党组织被票绑架,为了“对上好汇报、对下好交代”,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心态复杂,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甚至“恶意票”;还有一些干部因为怕丢票当“老好人”,不敢担当;更有一些干部处心积虑谋票甚至拉票贿选。对这些问题和现象,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改进民主推荐提出要求。一是指出在选人用人工作中,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且只是把人选准用好的手段之一,干部工作中发扬民主,不是只有投票推荐一种方式,还有多种方式。二是指出推荐票只能作为用人的重要参考,不能作为用人的唯一依据,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三是指出要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人不能用,至于得票名次倒不一定太在意。四是强调要认真解决唯票问题,让干部解除这个负担。这些精神都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比如,把民主推荐从原《条例》中的第一个环节改为第二个环节,把推荐结果由原来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增加和补充了二次会议推荐等程序、方法,等等。

贯彻落实《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的规定,我们体会应当把握四句话:坚持方向,调整定位,改进方法,提高质量,核心就是使民主推荐回归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一要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二要准确定位民主推荐的功能作用,做到“看票不唯票”,防止唯票是举、唯票是决。三要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个别提拔任职时民主推荐的办法,既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如果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提交会议推荐的初步名单可以是差额的,也可以是等额的。四要提高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减少民主推荐的失真失实。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让参加人员投知情票、责任票。

(三)考准考实干部,从源头上预防“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人考准考实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问题时有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对干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感觉和印象上,必须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二是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并注意重大关头、关键时刻。要近距离接触干部,做到“四个观察”。三是加强德的考察,既要在“大事”上看德,又要在“小节”中察德。四是改进工作实绩考核,要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对违反科学发展的“三拍”干部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五是干部考核要有作风要求,各级党委要把作风要求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全过程。围绕落实这些要求,《条例》规范了考察对象的确定,增加了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充实完善了考察内容,改进了考察程序与方法,加强了廉政情况把关,为考准考实干部提供了制度保证。

贯彻落实《条例》关于考察的规定,要对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等要求,确定好考察对象,不能只看任职考察前一次民主推荐得票情况,不能把推荐票当作选举票,不能简单把民主推荐得票数与群众公认度画等号,而应该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历次推荐考察、一贯表现和群众口碑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要严格执行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要求,切实把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裸官”等挡在门外,特别是要按照《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对已经在党政领导班子中任职的或者在一些重要岗位上任职的,也要逐步调整下来。要完善考察内容,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简单以GDP评价政绩。要改进考察程序和方法,加强综合分析,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防止一次考察定终身;用好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六种必用的方法,用好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三种根据实际可以选用的方法,简化考察程序;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不能采取电话考察、委托考察等方式,更不能先上会后考察,避免走过场。要加强人选的廉政情况把关,认真查阅拟提拔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

(四)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切实解决竞争性选拔过多过滥、质量不高等问题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部门、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被推到了一个不适当的位置,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也走偏了,有的把竞争性选拔作为提拔干部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唯分”取人、以考定人,“一张卷子论英雄,一场面试定终身”。二是“逢提必竞”“凡竞必考”,把竞争性选拔等同于考试选拔。三是成本比较高、周期比较长,有的地方科级干部也面向全国公选。四是“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等现象。五是考试测评的方法简单、不科学,一些考出来的干部“高分低能”,不少干得好的反而考不好。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一是范围和规模要合理,不宜硬性规定比例,更不能搞“逢提必竞”。二是应该尽量就近取才,只有在本地区本部门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缺乏紧缺专业人才时,才适宜于公开选拔。三是方式方法要改进,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考出干部真水平、真本事,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为此,《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进行了专章规定,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条例》关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规定,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特别是要就近取才,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再跨省进行。二要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要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要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要加强组织把关,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防止“考试专业户”。四要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科学化水平,突出岗位特点,改进测试测评方法,同时,坚持实践标准,突出实绩竞争,树立实干导向,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五)从严掌握破格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干部成长有其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些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但是,破格提拔不能作为普遍情形。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选和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甚至利用这个特殊通道徇私谋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去年一段时期连续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予以规范。《条例》保留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

越是破格越要严格,越是破格越要动真格。贯彻落实《条例》关于破格提拔要求的重点是“从严”。一要准确把握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变成“出格”。干部破格,不能降低干部标准,不能破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同时,破格提拔干部,不是只适用年轻干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破格提拔。二要严格审批把关,破格提拔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三要增强公开性透明度,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都要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六)合理使用干部资源,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经历结构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战略任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我们党的重要制度安排。重视基层经历是我们选人用人的重要导向。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是用好干部资源、避免人才浪费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这些工作提出要求。为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这“三个注重”和“一个用好”,体现了中央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不唯年龄使用干部和重视基层的战略要求。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干部队伍青黄不接问题基本解决,领导班子形成了正常的新老交替,干部制度基本趋于成熟。但是,有一些地方把“年轻化”简单等同于“低龄化”,搞任职年龄层层递减、“一刀切”,严重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也带来了干部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大量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干部问题。贯彻落实《条例》,就是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站在国家长治久安、事业长远发展、队伍后继有人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年轻干部培养选拔,进一步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优秀人才和后备力量;同时,要从合理使用干部资源、充分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坚持老中青相结合的优良传统,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不唯年龄,不搞任职年龄层层递减、“一刀切”,不对每个班子硬性配备年轻干部,形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合理的梯次结构。

后备干部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看到,目前的后备干部工作存在着一些弊端,制度设计也存在不太合理的方面。为此,新《条例》将原来在第二章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调整到第一章并修改为“注重使用后备干部”。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一要求,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重视选用后备干部,更有效地调动好后备干部和其他干部的积极性。

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也是《条例》新增的内容,有助于改善干部队伍的来源、经历结构,增强做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落实这一要求,一要把基层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主阵地。二要重视基层经历,大力选拔经过基层实践锻炼的优秀干部。三要关心基层干部,对基层干部的待遇和成长进步,在制度上多一些倾斜。同时,防止一些干部把注重基层的导向变成单纯到基层补经历、“镀金”的倾向。

三、怎么认识新《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事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过去合理的,现在可能已经不适应,过去长期有效的现在可能开始失灵,正所谓“昨日是而今日非矣,今日非而后日又是矣”。我们要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妨碍改革发展的那些思维定式,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凡是对党和人民事业有利的,对最广大人民有利的,对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有利的,该改的就要坚定不移改,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学习领会这一讲话精神,我们对《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和重点内容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因此,改革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和路径,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改革中采取的方法是有利有弊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利弊对比也会发生变化,当时的“利大弊小”就可能变成后来的“弊大利小”,昨天解决问题的一些办法,往往会成为今天问题的根源,也就会成为今天改革的对象。改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以往改革措施的一种扬弃,是螺旋式上升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样如此,由于各个阶段面对的突出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必然不同。在这个过程中,不变的是坚持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更好地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而实现这个目的的路径和方法,则应不断地根据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作出调整。修订后的《条例》,通篇突出了问题导向、问题意识,贯穿着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是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现阶段我们党在选人用人认识上达到的新高度。我们要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不断增强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倍加珍惜和用好《条例》这个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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