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龙
法制视阈下我国体育道德失范及其治理研究*
李 龙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部,湖南 长沙 410076)
我国逐步进入法制化社会。由于体育商业化的冲击、体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体育奖惩机制的不健全、体育道德意识的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国竞技体育中存在运动员兴奋剂泛滥、篡改运动员真实年龄、裁判员贪污受贿、一系列假球黑哨、赛场不文明行为等道德失范现象严重。加快完善体育道德法律法规、完善体育奖惩机制、提高相关主体的体育道德意识、加强体育核心价值教育,营造良好的体育道德环境等才能有效防范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法制视阈;体育道德;道德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法治国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并在全社会推广,整个中国正在步入法制化轨道。法制视域下的体育道德与法制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体育道德是体育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体育法制化是体育道德的保障,只有健全的法制氛围才能将道德限定在法律的红线范畴之内,使体育道德更具约束力和长效性,进而维护体育的公平正义。然而体育法制法规的不健全、体育道德奖惩机制的不完善、体育商业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世俗化、功利化的思想严重冲击着体育道德,部分体育从业人员的道德日益沦丧。运动员不正当竞争增多、兴奋剂丑闻屡见报端、体育界贪污事件频频曝光,体育道德失范现象增多。体育道德的失范使得体育荣誉感、神圣感、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怀减弱,违反了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亵渎了体育道德和职业道德。加快对体育道德失范的治理,将体育道德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体育法制化的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重要路径。
(1)运动员的道德失范行为。运动员通过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获得比赛成绩。例如:2005年中长跑名将孙英杰因服用违禁药被取消十运会万米亚军成绩;天津的柔道女将佟文因服“兴奋剂”被取消参赛资格等。运动员通过虚报年龄、冒名顶替等达到弄虚作假的目的。例如:田径运动员滕海娜冒名顶替哈显萍事件;CBA 的“年龄门”事件;女拳击手任灿灿隐瞒年龄以获取参赛资格事件等。运动员通过踢假球、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例如:中国足球运动员张文钊足球比赛中踢假球事件;奥运冠军孙福明柔道比赛中的假摔事件等等。此外还有运动员通过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比赛、泄露隐私、密码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体育道德失范。(2)裁判员、教练员的道德失范行为。除了运动员的道德失范行为外,裁判员教练员的道德失范也是体育界失范行为的重要部分。裁判员、教练员往往利用手中判罚的权限、安排上场人员的权力受贿、弄虚作假等。例如:南京亚青会男足项目半决赛中主裁判吹“黑哨”事件;釜山亚运会的花样游泳女子单人决赛李震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事件等等,教练员、裁判员的道德失范行为日益严峻化。(3)体育官方组织及其它体育从业人员的道德失范行为。体育官方组织官员参与道德失范行为的案件不断。例如:2009 年10月,公安部牵头足坛扫赌打黑风暴,并挖出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原裁判委员会主任张建强等重量级人物到案接受调查等,体育官方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体育道德底线作出道德失范行为的事件有增无减。此外,还包括体育界其它人士、球迷等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例如:2002年中国甲A联赛第三轮陕西国力队与青岛颐中海牛队比赛结束后,发生的球迷追打裁判、放火、破坏警车的恶性事件等。
(1)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给失范主体带来不良影响。在法制视阈下,体育道德失范行为造成运动员、裁判员等失范主体的体育责任感、职业自豪感、荣誉感等不断淡化,且通过道德失范行为尝到获利的甜头后会进一步助长其本人的投机取巧心理,形成错误的体育价值观,进而“得寸进尺”进一步加剧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2)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给其他人带来不利影响。道德失范主体通过突破道德底线的不正当手段获得自身利益,这种损人利己的方式损害了其他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扩散“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诱导其他运动员裁判员跟着学习,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失范行为。(3)体育道德失范对体育法制化产生不良影响。体育道德失范行为是违反体育道德的非法行为,与体育法制化的理念背道而驰,与法制视域下所灌输的理念格格不入,致使体育法制氛围不浓厚,任其发展会阻碍体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不利于体育法制化的构建。(4)体育道德失范对社会及整个体育界产生不良影响。体育道德失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体育竞争秩序,同时体育界的投机取巧心理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将会对社会主流的价值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触犯体育道德规范的同时触犯整个社会道德底线,恶化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环境,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体育道德除了需要内部的道德自律外,也需要外在的刚性约束,法律法规是最具约束力的刚性规定。然而当前,我国规制体育道德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很多漏洞。(1)规制体育道德的专项性法律法规缺位。现有的《体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宏观的视域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的道德进行了底线的规定,但是专门针对体育道德的专项性法律法规尚未出炉,(2)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约束体育界各相关行为主体的效力方面存在不足。例如:运动员在触犯体育道德但是未达到严重违法时怎样处置,球迷的体育道德失范行为怎样制约等等。这些法律没有对违反体育道德后的惩戒作出清晰化的规定。运动员很难用“良好的道德自律”和“高尚的人格”去克制金钱和荣耀所带来的诱惑。(3)约束体育道德建设的配套性体制机制不健全。我国“举国体制”这一中国特色的体育管理体制存在一些缺陷,金牌至上的“奥运战略”带来了运动员价值的偏离,道德开始沦丧,成为追逐金牌的工具。现有体制呈现出管理权力的过于集中、组织机构类型繁多、体育法规制度滞后等多种弊端, 并由此引发了包括竞技体育道德失范在内的诸多问题[1]。专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得体育道德在面临非道德侵害的时候无法可依、极为被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人们在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和成就的同时,也日益感受到市场所带来的商业化气息,市场经济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市场化向体育界的渗透带来了体育商业化,体育商业化将体育成绩与经济利益相挂钩,用耀眼的光环、高额的利润、巨额的回报、巨大的成就感和虚荣心作诱饵,打破了体育的纯粹性和纯洁性,违反运动生理的规律的高负荷比赛、随意更改赛程、公平竞赛背后的暗箱操作等现象滋长。使得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功利性思想日益膨胀,功利主义、世俗化、贪婪性和享乐主义思想的泛滥,在现实物质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道德自律意识不强的体育界人士便会做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因追求个体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事件大量出现,大大加速了体育道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概率。当前持续出现并日益发酵的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服用兴奋剂事件、裁判员贪污受贿事件、踢假球风波等等,无一不是打上深深的商业痕迹的烙印,体育商业化增加了体育道德失范的概率。
体育法制氛围的浓厚与否以及体育道德意识的强弱,决定着各相关主体的道德觉悟程度,进而影响着他们的体育行为是否出现道德失范。(1)我国目前体育法制氛围还不够浓厚,体育界的“荣辱观”意识不强。各体育相关主体未能真正意识到法制氛围与体育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未意识到法制大环境对运动员体育道德培养“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法制氛围的不浓厚,使得体育道德缺乏应有的土壤和空间,导致运动员、裁判员等缺乏正确的体育道德和体育价值观的指引,加剧了体育道德失范行为。(2)运动员体育道德意识不足,体育责任感、职业自豪感不强,对体育道德失范宽容度过高。公平正义的体育竞争环境需要运动员的“道德自律”和外部的“道德他律”的有机结合,实现“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当前我国体育组织和人员对体育道德的觉悟程度不高、自律意识不强,体育道德理念理解的不够深入,体育荣誉感、职业责任感、自豪感、使命感、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情怀不够,自制力不足和道德信念的缺失使得他们在面临经济利益诱惑时很容易迷失自己,以侵犯道德做代价进行的道德失范行为愈演愈烈。
践踏体育道德的行为之所以频频发生并且有增无减,在于体育道德失范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巨大的“收益”,市场主体利用多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且要比正当竞争获得的经济利益大很多[2]。由于缺乏完善的奖惩机制,人们往往将体育道德失范行为主要归结于道德的范畴,从法律视角进行惩戒的力度不够,加之,道德和社会舆论对体育道德失范者的宽容力度过大,让投机者觉得以道德失范为代价是值得的,这给了不法体育人士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运动员、裁判员便在综合权衡成本代价之后做出了所谓“利益最大化”的道德失范行为的决定。体育道德失范行为很少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当违法行为被惩罚时所付出的的“代价”不足以让当事者觉醒,铤而走险践踏体育道德的行为便会持续增长。并且“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会不断发散,原本体育道德感很强的人也会在这种风气和不道德氛围中堕落,成为道德失范行为的后继者。加大对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力度、用完善的体育奖惩机制来为道德“撑腰”,是减少体育道德失范行为,唤起人们道德自觉的重要路径。
(1)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对体育道德失范的约束力,进一步拓展现有法条的内涵、广度和深度,赋予其时代内涵和新的解读。在现有的《体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兴奋剂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涉及到体育道德的法律中深入挖掘对各行为主体体育道德的规定,并根据时代特色、地域特色对相应的法条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对体育道德的维护,减少体育道德失范行为发生概率。(2)提高立法速度和质量,加快制定专项性体育道德法。当前体育道德失范源于体育道德无法可依,加快制定并完善可操作性大、约束力强、级别较高的专项性体育道德法,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体育管理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应遵从的体育道德行为以法条的形式清晰列举,对运动员的不正当竞争、裁判员的贪污受贿、体育官方组织的渎职等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告诉各体育主体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凭借法律的权威来倡导积极向上的体育文化、传播道德正能量、制裁凌驾于道德之上的体育道德失范行为。(3)完善配套性规章制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运动项目制定不同的配套性制度,进一步完善体育道德规范体系,从制度层面将体育界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进行明确、清晰、全面的的界定,用道德规范制度来约束各主体的行为,防范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1)要加强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制宣传力度,营造浓郁的体育道德法制氛围。浓郁的法制氛围对体育道德的培养会产生“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要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体育道德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广,将法制精神、法律意识融入到体育道德的建设和评价中,在整个体育界灌输“学法、知法、懂法”的理念,营造浓郁的法制氛围。另一方面加强体育道德在体育界的运用,在整个体育行业普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各体育主体的爱国主义、体育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环境。(2)要提高各责任主体的体育道德意识和对体育道德法制化的重视程度,增强其维护体育道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体育行为主体的重视程度和觉悟水平,从而提高其个人品德和体育道德,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和体育荣辱观,进而真正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内。(3)加强对体育运动员的“道德灌输”。道德的养成是靠持续的教化进而转变为内部的自律。要体育管理部门要通过灌输、教化、引导,加强对各体育主体进行道德养成教育,通过课题讲授、专题讲座、各种交流会议等多种形式给体育界人士灌输道德理念,通过道德法制化和法制道德化,以实现法对体育道德的重构,减少体育道德失范行为发生。
(1)发挥联动效应,克服体育商业化带来的体育道德失范行为。营造良好的体育道德必须在纯化内部自觉的同时化被动为主动,严格防范体育商业化带来的弊端。一方面要加强人们的道德修养,通过严格的自律自觉意识来防范功利心、世俗化、享乐主义、投机主义的抬头,增强职业自豪感,自觉维护体育的纯碎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各界对体育商业化的打击力度,司法界、行政界、社会舆论等发挥联动效应,共同打击体育商业化泛滥、鞭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联动效应形成强有力的道德压力,还体育界一片纯洁的天空。(2)加强主流价值体系在体育界的宣传和推广,纯化体育道德。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尤其是用“体育荣辱观”评价体育行为主体,要将公民道德体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灌输到体育界,构建以“体育精神”为核心价值的体育伦理文化,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的理念,完善以“法道共治”为核心价值的体育伦理制度[3],用主流道德体系武装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其他体育组织及个人等,防止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3)加强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对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确保体育道德在法制化轨道和社会评判标准之内运行。
法条是由行为模式和惩罚方式组成的,体育立法中必须包含明确的惩罚方式,当前我国体育法规中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惩罚措施,造成了一定范围内体育法制的失效[4],(1)要加大对突破体育道德底线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要通过法制让得道者获得相应的利益、失道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方面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力度。对丧失道德底线的运动员违规服用兴奋剂、裁判员的黑色交易、球迷的疯狂暴乱等不和谐现象一经发现加大惩罚力度[5],让“苛刻”的法制成为阻挡道德失范行为的屏障,让投机者不愿更不敢去触犯道德底线,借助于铁腕政策将相关人员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2)加大对司法不作为的惩戒力度。体育道德领域的沦丧行为与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司法部门工作中敷衍应付、不作为有着重大的关系,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大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教化和惩罚,借助于思想引导和刚性约束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并通过严格的司法执行过程将人们在体育范围内的行为限定在道德的范畴之内。(3)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管,降低社会对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的道德容忍度,真正做到体育道德失范“零容忍”,给投机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借助刚性制度克制柔性的道德,防止体育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还体育界一片公平、公正、和谐的天空。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全社会的推广,我国各领域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法制视阈对体育道德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加强体育道德失范研究极具必要性。然而当前规制体育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缺失、体育商业化的盛行、体育道德意识欠缺、体育道德奖惩机制不健全等,使得体育界道德失范行为频发。通过完善体育道德建设法律法规,实现体育道德建设有法可依;增强体育道德自律意识,营造浓郁的体育道德法制氛围;加强主流价值体系的宣传,克服体育商业化的影响;完善体育道德奖惩机制,实现体育道德失范“零容忍”,才能有效的防范体育道德失范现象,维护体育界的公平正义,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1] 马景卫,蔡艺,等.我国竞技体育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探析[J].伦理学研究,2010(7):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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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勇,王满秀,等.21世纪体育法制和体育道德良性互动构建研究[J].法律园地,2009 (7):125-132.
[5] 谢迅.论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对竞技体育中道德失范现象的思考[J].红河学院学报,2013(2):120-122.
Legal System of Sports Moral Anomie in China and Its Governance
LI Long
(PE of department,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76, Hunan,China)
The idea of the rule of law is win support among the people, China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legalization of social. However, due to the impact of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sports, sports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physical punishment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the lack of sport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other factors, China's athletic sports doping overflowing, tampering with the athletes age, judge corruption, a series of match-fixing black whistle, playing the uncivilized behavior, moral anomie phenomenon is serious.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of sports mor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physical punishment mechanism, improve the awareness, sports ethics to strengthen the core value system education, create a good moral environment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sports moral anomie behavior,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legal perspective; sports ethics; ethical governance
2013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YBA008。
李龙(1980-),陕西勉县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道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