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静,罗卫民,吉灿忠
(1.吉林体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22;2.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4;3.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北京100029;4.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苏南京210097;5.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南新乡453006)
◄民族传统体育学
论我国传统武术的传承误区
闫 静1,2,罗卫民3,吉灿忠4,5
(1.吉林体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22;2.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4;3.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北京100029;4.南京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苏南京210097;5.河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南新乡453006)
中国传统武术是中华民族对实践活动的记忆和存储,是民族文化身份的重要标识,国家和社会都把其传承与发展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行动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其体认的一些偏颇视阈和认识误区,无形中阻碍了传统武术的生存、发展和沿袭。因此,提出在当前的传统武术传承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国家行为传承,非主流教育场域传承,传承人的活态传承及技术传承所产生的作用的同时,更应该留意由于忽视社会行为传承,主流教育场域传承,文化主体的活态传承与文化创造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问题的消弭路径,以确保中国传统武术在传承与发展过程中实现本真性、活态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传统武术;传承;保护;误区
人类文化缘于狩猎、刀耕火种两种生产方式。狩猎技能与思维逻辑的结合为各民族武技的形成奠定了生态学和社会学基础,因此各民族武技可以说是伴随人类发展最久远的文化形式之一。虽然中国武术在每个时段都表现出强烈的时代特色,但经过历史长河的打磨和洗刷,它已成为中华民族对实践活动的记忆和存储,是民族文化身份的重要标识,对民族精神的振兴、民族力量的崛起、民族安全的保障、民族软实力的提升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中国武术发展至今,所处的自然、社会和人文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加上来自外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挤压,使其国际化进程举步维艰,甚至在国内的存活处境也令人担忧。本世纪之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各国开始高度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我国非遗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也随之铺将开来,民间武术的传承保护工作作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逐渐提上日程。然而,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行动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传统武术传承体认方面的一些偏颇视阈和认识误区,无形中阻碍了传统武术的生存、发展和沿袭。
近些年来,学者们对如何传承我国传统武术进行了不间断的研究,其中既包括外在的武术招式、器械、服装等实物形式的传承研究,也包括内在的武术内涵、精神等文化层面的传承研究。他们从理论和实证出发,提出我国传统武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应该采取何种思维与行动,并从规范化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传承建议。如有学者就针对传统武术传承是否一定要遵从“原生态”原则进行了讨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传统武术以技击为原点的表现形式已经不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也使得所谓传统武术的原生态传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对“原生态”传承的理解应该是变迁后的“原生态”,也就是原真的“次生态”文化[1];有学者认识到固守武术的传统传承方式导致了其传承危机,认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遵循“政府主导、学界介入、民众参与”的原则,摒弃单一的传承方式,以达到整体、活态保护的目的[2];还有学者意识到市场条件下传统体育文化观念的变迁、人文精神的起伏和主导者的工具理性选择都是致使传统武术发展与传承出现危机的主要因素,因此按照一成不变的思维与方式进行的传承是无法做到与时俱进的,也会严重阻碍传承的进程甚至走进“死胡同”[3-6]。以上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对传统武术传承的现状与发展做了很好的研究,并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但是,从众多的研究中也可以发现,体育学者多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或局限于某一侧面展开讨论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试图从整体的视角和观点来探讨当前我国传统武术传承中出现的问题与误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起到一点借鉴与参考。
1.1 重视国家行为传承,忽视社会行为传承
国家是民族文化的主权者和行施者。民族文化虽不会受到国家行为的介入而改变方向,但却会对民族文化的生存与消亡产生重要影响。清末民初,以梁启超为首的尚武论者以改善孱弱国风为由,发表的《论尚武》等文章迅速掀起了尚武大旗,武术成为旧时振兴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1906年《学部奏请宣示教育宗旨折》被采纳后,各种法规议案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据统计,近代涉及国术的各项议决案有53项,其中国民政府有50项,伪满州国有2项,革命苏区有1项,而其中直接与武术有关的法规就达8项[7]。这些议案为民国时期的武术传承、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与准备。一方面各地武术研习所大量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和天津3地的有影响的武术团社就70余家,其中北京30余家,上海25家,天津10家。”[8]各市、县先后开设国术馆、社,并“仿旧时武科考试和近代体育竞赛”,为旧中国培养大量武术人才;另一方面武术开始进入教育领域,当时大中小学均设国技教育,宣扬武术。刹那间,处于社会底层的国术横空出世,像国宝一般备受追崇。与此同时,尚武者还尝试以西方科学理论来解释武术,拓展武术的价值和功能,使武术开始由原来“自立进身之阶”之法向“卫国治产、练武防卫、去病延年”之术转化。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极其重视武术工作,在1952年成立的国家体委专门设立了武术管理机构。为了加强武术技术和理论研究,国家体委于1987年设立了武术研究院,又于1994年成立了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各省、直辖市对应成立了各自的武术管理机构和武术协会。从1979年1月到1986年3月间,国家体委5次召开武术挖整工作会议,相继下发了《关于挖掘、整理武术遗产的通知》《全国武术挖掘、整理工作计划》等重要文件,组织了大量的实质性工作。据悉,约5 000人参加了此次挖掘工作,共查访县市1 100多个,召开座谈会1 700多次,访问老拳师4 800多位,挖掘拳种200多个,录下了1 300多位老拳师的3 700多个套路,100多种功法,长达200多个小时,武术书稿多达300多部,最终查明了全国各地拳种129种。之后,出版了《拳械录》《武术史志》等651万字的典籍文献,录制70岁以上老拳师打拳视频394.5小时,通过“献拳经拳谱,献兵械实物,献功法技艺”活动,共收集到482本文典籍、392件古兵器、29件实物。
为了使武术走上科学化轨道,自1952年起在高等院校设立武术专业,并出版《武术》教材,迄今已出版13种版本。为了提升青少年的民族责任感,1956年教育部明确规定武术为中小学体育课教学内容。2004年4月3日中宣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要求中小学“体育课应适量增加中国武术等内容”。此外,一系列的武术健身操和学校武术竞赛工作也开展得如火如荼。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民族的精神家园。每个民族是否善待本土传统文化或文化传统,是否能更好地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直接关系到民族文化的生死存亡,关系到该民族的文化主权和文化自尊。我国政府极其重视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遗产法》),使传统武术传承保护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正是在这些法规律条的监督和引领之下,武术传承工作井然有序:评审了国家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设立了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传承制度,成立研究机构,建立了传承管理机制等。种种事实证明国家在行使文化生产、存活、传承和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文化力量。
近年来,“尽管保护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普通认同的一种价值观,但相对我们面临的繁重任务来讲,我们的保护手段非常有限”[9]。各级政府抽出大量精力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仍面临队伍不稳定,经费投入不足,缺乏政策扶持等问题,其中财力紧缺,缺乏社会力量参与成为首要问题。以往,非遗工作所需的大量资金均由政府统一买单,而社会组织和团体所投入的文化资本显得苍白而又无力[10]。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政治和经济权力长期处于一元化结构,正如学者们指出的,“中国长期以来,国家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成为唯一主导力量,又是具体的操作力量,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政治与文化之间的不同结构与功能被同一化了,形成了非政治领域政治化的特征”[11],国家生活对社会生活越位,产生的副作用是国家承担了许多本可以放权却没有放权的事儿,徒增了自己的负担,而本应非常活跃的社会却因缺乏自组织能力及活力,无法和国家一同分担责任与重担。于是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武术的传承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发展,举步维艰。
1.2 重视非主流教育场域传承,忽视主流教育场域传承
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教育场域可分为由官方主导的主流教育场域和由民间自发的非主流教育场域。前者如学校和各省市运动队等机构;后者如村落、庙会、武棚等单元。主流教育场域受行政导向影响,在整个教育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文化教育活动关系着民族文化发展方向,有着较强的文化协调能力,无论在文化的类型选择、内容筛取和教育方式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一致性和集中性。来自民间的非主流教育场域主要以特定经济或血缘等社会共同体为纽带,具有较强的文化认同性,在文化传统方面占据较大优势,因受地理、水汶、风俗、习惯、信仰等条件影响,在其文化的类型选择、内容筛取和教育方式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和离散性[12]。
传统武术原存活于宗族、村落、庙会和镖局等以血缘或经济为纽带的共同体之中。从历史进程看,虽说这些文化空间属于非主流教育场域,但在中国武术传承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始终是传统武术生存的重要文化空间。传统武术的传承包含传承内容、传承途径、传承形式和传承主体4个方面。从当下传承方式看,民间非主流教育场域仍然是传统武术传承的重要渠道。保护环境的最好方法是保护本土传统文化的存续。在全球化的今天,虽说每个民族仍然保存着自己的文化模式或文化主权,但本土传统文化不免受各类全球时尚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可能会失去原有的文化传统。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中国带来了殷实的物质生活,但也为我们带来了较大的文化困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人们不再视传统武技作为生计之具,对宗族传承的传统产生了巨大冲击;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强势文化的入驻使传统庙会成了变了味的集市;时尚文化的入侵,村落的不断萎缩,人口的频繁迁徙,小城镇的不断扩张使旧式的强烈村落意识不再浓厚。如此巨大的变化在警示人们宗族、村落等原始传承场域很难再唤起武术文化的旺盛生命力。如何寻求合理的新的武术传承路径将是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
以上是目前传统武术传承所处的客观环境,另外还有来自主观方面的因素。比如,有些学者强调传统武术的传承要重在“传统”,要在传承过程中保持原汁原味,不能被异化,要尊重师徒手口相传的教授方式等。但是,我们现在需要的不再是简单的手法和招式传承,我们更需要学习者从理论到实践去了解和发展传统武术的特点和文化,要做到这些,就不能忽视主流教育场域如学校、运动队等机构的优势和重要性。我国现有在校生3亿之多。他们肩负着科学使命、文化使命,是社会的建造者,民族文化的传递者和生产者。为了凸现青少年的历史使命感,胡锦涛总书记曾在清华大学强调:“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13]青少年在学校里具有充足的教育时间。他们一方面接受着成熟的教育(训练)计划、教育(训练)时间、教育(训练)模式的规范教育,能够肩负起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在高等院校拥有许多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不仅可以进行武术史学、文化学、哲学等方面理论研究,而且可以对传统武术技术价值、功能的现代转型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1.3 重视传承人的活态传承,忽视文化主体的活态创造
武术文化是人为的,又是为人的。无论是武术的生产,还是武术的归宿,均是通过活态人来实现的,因此活态传承成为传承武术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武术的人为性告诉人们,武术是在代代华夏先民的实践和智慧中不断继承、创新和完善而成的,是一种过程性文化,而非终结性文化。中国武术自产生就表现为一种动态样式。这种动态并非是指它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说它的文化生命力和文化价值在代际间的承袭中不断地融入时代特征,再进一步生产、锤炼、更新和完善。它需要主体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吸纳新技术,丰富新理论,挖掘新价值,开发新功能。当然,武术人为性的正确与否又离不开人的实践检验,即武术的目的是为人的。从文化学角度看,生产、生存和发展武术的出发点、最终归宿点是为人的,此隐喻着武术要在武术家那里有所指、有所用、有所选择。可以说,武术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如果它不因为不再适应社会之需求而被历史所搁置所舍弃;如果它不像一时闪亮的流星那样殒灭于长空,成为历史的尘埃,那么,它就会在运动中获得长久的生命”[14]。武术的活态体现在传承过程中,它每次现实的呈现,都是其生命链条中的一个结点。传统武术的生存与发展诉诸于其生产者、传承者和享用者。所以,武术的存活必须在人上下功夫。
传统武术是由诸多元素形成的文化集群。传承者在继承武技方法的同时,还肩负着制作器械服饰,传递武术叙事、门规戒律和精神信仰的责任。无论是文化主体,还是器物或器物制作技艺是人立体复合的能动活动的结果,往往附带着主体人的观念、思想烙印,而且需依赖武术家们口传心授才能完成本真性传递。为了彰显武术传承人的地位和价值,国家自2006年起先后四批评审出国家级武术传承人22名,并给予一定基金资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中又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资格,赋予的义务和权利。传承人由此得到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法定地位。
武术是人为而成的,其活态性是指其自身的演进过程,是通过主体人代际之间的薪火相传,不断变异、蜕变和出新,是一种活态的过程文化,而非僵化的、静态的终结文化。它在自然、现实和历史的演进中,会不断融入新理念,生产新形态,形成新品格。所以,在我们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时,一味地关注传承主体的活态,却忽视了文化主体的活态创造。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传统武术的活态传承有失有得。误区之一就在于虽然重视了传承人的活态传承,但是却没有把文化主体的定位放在操作的层面上。传统武术要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的愿望只能在活生生的现实世界中才能得以实现。而在实现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传统武术文化主体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起主动性和积极性。现实中人们常常强调恪守传统武术的原汁原味,而忽视了武术的与时俱进,即武术的活态性。对待祖辈“虽然我们对他们怀着虔敬之心和感念之情,而归根结底是为了今天的人民大众和我们的后代子孙。”这就是武术文化的最终使命、实际功能和永葆“传统”(持久)的根本所在。纵看人类文化,它们都揉杂着民族的和时代的两种元素。昔日的“精华”或“典范”,可能随环境与社会变迁而成为“糟粕”。其中许多落后腐朽的内容,已不属于保护范畴。武术文化同样更需要历史的“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在武术技术上的故弄玄虚,对拳家们的顶礼膜拜等现象已不合时宜,必然为历史所唾弃。而一些适宜于时代发展的新文化、新样式必然有其生存的空间,如新架陈太极拳就是在老架套路基础上的一种样式出新。
1.4 重视技术传承,忽视文化传承
任何民族文化都是由许许多多文化碎片有机“拼装”起来的。文化可分为有形的物质文化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两种形式。从文化表现方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差异性,均离不开物化因素,大量文化碎片或文化元素是通过有形器物存在或表现出来的。如蹴鞠,不仅包含了拐、蹑、搭、蹬、捻等技术,还有“树两修竹,络网于上”的球门,“熟硝黄革,实料轻裁”的球壳,“密砌缝成,不露线角”的工艺。同样,武术类项目非仅体现传统技能和技术方面,而且在服饰、器械、场景等方面都附带着大量的文化信息。它们与文化主体的有机结合才称得上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随着我国非遗工作的开展,武术得到很大程度重视,先后有34项拳种获国家级代表性名录。它们以数字、数据、录像、著书、授徒等方式得以保存。
传统武术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传承的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并且每一项真正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太极拳套路)都不可能以一个物质的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有价值[15]。但从目前传承工作切入点看,人们在武术文化的传承认识方面仍然存在某种偏颇,往往认为技术或技术样式是甄别某种拳种流派非此即彼的重要证据,传承技术由此成为拳术名家和传承人从事培训、宣传和传授活动的重心,但却忘记了文化性方面的传承和保护。这种偏颇已成为妨碍武术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之一。
2.1 在政府监管下,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传承过程
首先,鼓励民营资本注入武术文化空间。鼓励民营资本对传统武术的原产地进行文化投资,打造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武术文化品牌。依据史料对武术原产地进行复原性修缮,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技术传承活动,培养文化传承氛围。其次,引导社会团体举办武术文化活动。成立武术社团、俱乐部和馆校等技术培训机构,举办武术技术培训、宣传活动,定期举办武术文化活动、技术理论讲座,聘请高校知名学者专家进行技术交流;建造各式各样武术博物馆等技术体验和科普教育所场;举办武术庙会、庆典等活动,让传统武术进入社区,实现技术再现和交流;实现文化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并辔前驱。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武术活动的管理、评定和考核;培育武术人才培养与开发、保障与储备机制。第三,吸纳民营资本投身于武术文化产业开发。创立演艺性武术文化品牌,实施冠名品牌制。在政府文化部门的监控引领下,坚持传统武术的传承性开发,实现技术样式的本真性和完整性,规避蓄意的技术“改良”。
2.2 转变思维定势,拓展传承空间与领域
英国人类学家凯·米尔顿认为:“对‘保护’环境的关注,不仅仅是认同环境应该被保护,还指通过人类的努力和责任感来实践对环境的保护。”[16]我们应改变原有思维习惯,打破非主流教育场域的传承误区,积极将传统武术的传承场域引向主流教育场域。作为专业性教育机构的学校是在管理部门的有序协调和疏导下来完成教育内容的,因此可以抓住这一有利条件加强传统文化环境的培育工作。一可利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使广大学生对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实现从知之不多到耳熟能详;二可抓住高等教育改革的契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设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专业,设立“本科—硕士—博士”一体化人才培养机制;三可摒弃学院教授与民间拳师之间的身份差异观念,聘请武术传承人进入学校,积极开展传统武术的技术与学理性研究;四可建立各级传承和保护区、基地,在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建立武术文化研究机构,加强武术的文化生态化研究。
运动队也是主流教育的重要场域。与非主流教育场域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那里具有专职教练员和运动员。他们全天候以提高武术技术水平为主要任务。教练员受过专业的技术训练,具有较好的技术体验和认识能力。他们大都有过高等教育经历,掌握了一定现代科学理论,可以很好地将现代科技运用于传统技术中,有利于传统武术的技术创新。从另一层面看,一名优秀的武术运动员应该具有4~8年的成长周期,在成长周期里能很好地对每一拳种技术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可以说运动队将是传统武术传承和创新的最佳场域。
2.3 妥善处理武术活态传承与创造的关系
在重视武术家们活态传承作用的同时,不宜忽视文化主体的活态生产,要妥善处理武术的活态传承与武术的活态创造之关系。武术活态传承是为了实现武术文化的目的和归宿,让武术保持质的不变。而武术活态生产是指武术文化应吐故纳新,海纳百川,敢于吸收其他文化品质,有益于武术的永葆青春和活力。无拳家的传承,就不会有武术的传接和延续,也就没有武术质的出新,武术就会变成僵化,就会失去了自身的活力和张力。其实,武术的活态传承和活态创造是传承主体在践行武术文化活动时的两种表现。对传承主体来说,他们既要保留祖辈们遗留下来的传统样式中的核心理论和核心技术,实现活态传承;又要敢于诉诸于西方科技揭示其中鲜为人知的“神秘”,对传统武术进行学理性阐释和注脚,实现活态创造。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活态。
2.4 技术传承与文化传承相结合
武术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武术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拳种的技术特点、运动风格,理论内涵的形成受特定经济、文化、地理、水文、教育、艺术、习俗等因素影响而集合成的。以文化分层论透析,武术文化包含拳种套路、器械功法等技术,展现功夫时所用的器械,练功器具,习武场地和服装音乐等的人物关系;武术文化交流时的组织方式、传承机制、教授方式、礼仪规范、武德内容、比赛方式等的人人关系;武术文化所反映出来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精神、民族情感、道德观念等的个体品格,即人们常说的武术文化的技术器物层、制度习俗层和心理价值层。3个层面中每个层面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一并构成了武术文化体。在谈武术的传承时,我们不能仅将传承对象局限于人物关系,而应该放大到3个层面的系统性、完整性传承,甚至对在中国武术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传统理论也要加以重视和传承。2006年“少林功夫”被评审为国家级“人类口头与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但我们不能狭义地将少林功夫禁囿于少林武功,而应宽泛地将其视为一种生态文化体系来传承。这里的少林功夫理应隐含参禅修行方面的意义,即诉求“参正禅机,冀臻上乘”的个人品行;追求禅宗与武技的“禅武合一”双层修炼;“内心不乱为定”“外不着相”“心静若水”的禅定境界。禅宗文化已与少林武术之关系犹如唇齿相依。再如,注重“借武悟道,以道演武”自然主义哲学思想的武当功夫;讲究“礼让”“仁义”“兼爱”人文主义儒家思想的太极拳等。如斯例子举不胜举,可以说任何拳种均是以某种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思想源泉和理论基础。而这些思想源泉和理论基础为某种武术拳理做好了铺垫,成为了武术之魂。因此,我们应该宽泛地看待武术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理论要求,武术文化应该恪守整体性、系统性、本真性传承。所以,当下对武术文化主体的传承活动除了完成对技术动作进行音像拍摄、言语录制、文字输入、数据存诸等技术器物层面工作的同时,亦应该对武术文化的制度习俗和心理价值层进行较系统的传承,并进行拳理性研究、挖掘和开发。
传统武术纵然失去了原有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但是毋庸置疑它在当下乃至将来都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传统武术经历了由家庭走向学校,由村落走向都市的发展路径。这种路径的抉择不仅使武术传承主体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和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武术文化的传承主体、传承途径和传承方式也相应地随之更迭。面对如此现状,不应单一地守望着原有文化空间和传承形式,继续恪守“原汁原味”的传统武术,而是要敢于面对诸多外部的变化,坚守文化传承核心的信念,认真做好中国武术的传承、保护理论研究,规避传统武术的传承误区。唯有如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多变世界里把传统武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这一系统的文化工程做好。
[1]王林,晋会峰,徐刚.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传统武术“原生态”传承之悖论[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2):158-162.
[2]王岗,朱佳斌.传统武术保护与传承的实施路径[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1,23(4):292-296.
[3]郑国华.社会转型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10.
[4]王亚慧,代凌江.传承与变革——论传统武术的自我维系[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1,27(3):138-140.
[5]郭玉成.传统武术在当代社会的传承与发展[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8,32(2):51-57.
[6]任学锋.传统武术传承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武术研究,2011,11(2):8-10.
[7]成都体育学院体育史研究所.中国近代体育史简编[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9.
[8]吉灿忠.武术“文化空间”论绎[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2011.
[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M].张玉国,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112.
[10]白庚胜.非遗保护十年方遒[N].光明日报,2012-11-14(12).
[11]俞田荣.市民社会批判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02(5):13.
[12]吉灿忠,纪铭霞.论“武术文化空间”的分类[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4,30(2):1-3.
[13]胡锦涛.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4-07-14]http://www.jyb.cn/high/gdjyxw/201104/t20110424_426961_3.html.
[14]凯·米尔顿,袁同凯.环境决定论与文化理论——对环境话语中的人类学角色的探讨[M].周建新,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44.
[15]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28(7):3-7.
[16]刘魁立.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J].中国人大,2012,10(6):27-33.
责任编辑:乔艳春
M isdirec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W ushu Inheritance
YAN Jing1,2,LUOWeimin3,JICanzhong4,5
(1.Jilin Sport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Jilin,China;2.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3.Wushu Academy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of China,Beijing 100029,China;4.P.E.College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Jiangsu,China;5.P.E.College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6,Henan,China)
Chinese traditionalWushu is thememory and storage of Chinese people’s practical activity.It is a significant indication of National cultural identity as well.Its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have been put in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The lagging behind of its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action has inevitably led to recognizing m istakes and m isunderstandings and blocked the survival,inheritance and follow ing of Chinese traditionalWushu invisibly.Therefore,we should put a high value on the act of state succession,non-mainstream education place teaching,inheritors’transition from one generation to another and techniques instructing.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that come from the neglecting of social behavior succession,mainstream education place teaching,cultural status creation and instructing at the same time.At last,it gives themethods to get rid of themisdirection to ensure the essential,polymorphic,ingredient and systematic inherita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Wushu.
traditionalWushu;inheritance;protection;m isdirection
G852
:A
:1004-0560(2014)05-0127-06
2014-07-24;
2014-08-14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2BTY05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2013M541690)。
闫 静(1979—),女,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