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彦妮
(浙江中医药大学 浙江杭州 310053)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社区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公民社会素养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正确认识社区治理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使社区内各要素处于平衡、和谐的状态中,保证社区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对于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风气助长,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广泛的意义。可以说社区治理的好坏直接掌控城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和社会向国际转轨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飞速进步,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与日俱增,引发了一系列社区治理的问题,其中广场舞矛盾冲突是当下最热门的矛盾之一。而对于社区和社区居民而言,如何解决广场舞冲突、拆违纠纷、小区停车等矛盾或将冲突减至最低成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城市社区治理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切实解决城市社区治理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转变观念,建立政府、社区组织、各种民间组织积极互动的良性治理结构。由多元化治理模式替代原来的单一治理模式,有助于协调好各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关系,使社区各主体间形成更好的互动合作,实现和谐社会的理念。同时在社区治理中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整合国家资源,发挥多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改革城市社区治理的模式,提高城市社区治理的成效。
社区治理多元主体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一元模式所带来的弊端,丰富了城市社区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但因为多个主体间需求不同,所谋求的利益不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也是社区冲突产生的最基本根源。在社区治理中,各利益主体既有各自利益需求,又有共同的社区利益需求。广场舞对于一部分居民来说,丰富了他们的生活内容,锻炼了身体,陶冶了情操,愉悦了身心,但是跳广场舞又占用公共实施,广场音乐增加了噪音,对于不参与的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很多。现阶段,因为跳广场舞引发的冲突不断升级,从最初的争夺公共场地、扰乱社会秩序、相互干扰锻炼的正常进行发展到打架事件,因此解决这一矛盾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的方式逐步从政府治理向社区治理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社区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居民内部事务,政府需做到下放权力,不直接参与社区的建设,减少对社区治理的干预。但是由于职能转变上不彻底,政府在参与社区的管理中没有正式放手,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向社区组织交代任务,社区成了政府的执行单位,弱化了社区本身的自治功能。在职责上,有关规章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并规定社区拥有街区综合协调权,但却没有明确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些职能部门的业绩还是由区主管部门负责,打击了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目前社区治理中法制建设存在不健全的问题。现阶段并不存在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框架,同时关于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梳理后发现,提及社区治理的法律制度大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制度都不适用于当前社区治理中凸显出来的实际情况,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立法呈现空白状态。如在社区服务方面,还没有适合全国范围的社区服务法律;社区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很多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
政府试图通过明确治理主体来平衡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社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让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的日常治理工作、社区发展共同问题、社区公共事务,在共事过程中相互协调,相互帮助,共享资源并通过合作达到和谐治理的目标。摒弃之前的政府为主体,社区自治组织、民间组织是被管理的客体,只要参与执行没有话语权的局面。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会出现,各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有了成绩又互争功劳的矛盾。多元主体自治就是要承认参与治理的各要素互为平等主体,强调不是一个权力中心、责任主体,而是表现为多中心的秩序。
社区应该对广场功能、作用给予明确的规定,让居民在合理利用的同时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对自发性组织的广场活动项目应该由社区部门进行前瞻性的评估,以便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进行引导和防范。建议社区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根据现实需求与实际环境,在离小区、校园等人流密集地较远处设置专门的广场舞场所,规定跳广场舞的时间,发布告示加以引导,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明确权责,实行“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模式,发挥广场舞者们的余热。鼓励社区尝试居民自治的方法,调动居民的组织能力,设计解决办法,相互尊重,充分沟通。让各个广场舞的组织者制定好跳舞的时间,控制好音量,协调好场地。同时保持公共实施的整洁,维护好共同资源。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应当逐步培养民间自治能力。在一些诸如广场舞这样政府不便直接出面的民间组织间利益纠纷中,充分发挥非盈利组织责任人的作用,以组织对组织的形式进行维权,提高沟通效率,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1997年施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高音广播喇叭。”该法适用于城市社区治理的广场舞冲突,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和处罚标准。因此,对于扰民广场舞,不仅有法律后果,更有执法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不责众,各地公安等职能部门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执法部门收到群众举报,只能以说服教育为主。处理广场舞冲突,首先要强调依法保障权利,依法惩处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引导市民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适当地降低音量,避开其他居民的休息时间,如果可行的话尽量在远离居民住宅区的场所组织活动。对既有的或者新形成的规则和秩序,应当尊重和遵守,坚持在规则下享受自由的正确观念。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平时加强管理,无论有无举报,都要积极加强巡查,以便对广场舞者形成有效的监督,逐渐提高其自律能力。对于广场舞的活动团队和负责人事先登记备案,加强准入控制,合理控制容量,根据各个活动区域的面积合理确定跳舞人员数量。
广场舞引发的冲突折射了中国养老服务的缺位。建议政府要从养老服务做起,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广场舞团队应该主动引入和推广无线耳机,避免噪音扰民。同时建议社区在能力范围内在广场安装噪音自动报警器进行全程监控,并在广场周围有针对性地种植一些消除噪声能力较强的植物,增加公共实施,如换衣室等,为跳广场舞的团队提供便利,让他们感受到社区对他们的关爱,在执法和规劝过程中,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不至于激化管理时的矛盾。
本文从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角度出发,通过广场舞这一典型的案例研究对城市社区治理的特点、局限、关键变量与现实阻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通过现象看到城市社区发展的趋势,为解决广场舞的冲突提供一定的原则、制度,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即通过国家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协调政府与城市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管理职责与权限,分清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做到一定的权力下放,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社区运行机制,鼓励社区及街道居委会、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内的单位等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社区的治理工作,群策群力,为社区的和谐局面贡献力量,形成国家和政府共同指导、社区依法自治、社会积极参与的社区治理体制新格局,逐步扩大城市社区民主化进行,最终实现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的自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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