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比较研究

2014-12-05 18:27王晓芳张瑞林王先亮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优惠

王晓芳,张瑞林,王先亮

(1.山东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61;2.昌吉学院体育系,新疆 昌吉 831100;3.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中外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比较研究

王晓芳1,2,张瑞林3,王先亮1

(1.山东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61;2.昌吉学院体育系,新疆 昌吉 831100;3.吉林体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2)

税收优惠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之间差距。研究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管理制度杂乱、操作性不强,税收优惠力度和范围不足,应尽快完善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区分组织性质、允许商业行为,加大优惠力度,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

税收优惠;体育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

资金短缺严重地制约着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有效降低组织运作成本、鼓励社会捐赠、促进资金筹措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目前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研究发达国家近年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选取非营利组织极为发达的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慈善法的英国、和中国有着相似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的日本与中国进行对比,意在取长补短,为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税收优惠建议。

1 中、英、美、日四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1.1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1.1.1 免税认定与管理

中国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虽尚未统一,但总体来说内涵基本一致。依据研究需要,结合国际代表观点、考虑中国实际,将体育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政府财政预算为主要资金来源,通过志愿行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体育服务,可以独立运行的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本文将法律认可的体育营利组织限定为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以及体育类民办非营利企业。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体育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税法中。体育非营利组织获得税收捐赠优惠必须通过免税资格认定和税收优惠申报。符合条件(财税相关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需分别向对应级别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初审,三部门审核确认后每年定期联合公布[1]。批准后税务机关按名单实施税前扣除[2],违法财税相关文件规定和连续两年年审基本合格的组织取消免税资格[3]。

1.1.2 组织适用的税收优惠

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有:体育社会团体的财政拨款、政府资助、会费收入及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4-5]。体育基金会的存款利息收入免税,但其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纳税[5]。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税收依据比较混乱: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严禁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得不享受税收优惠。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6]。体育社会团体用于办公和教学的土地和房屋可免征契税[7]。我国向体育非营利组织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为:向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税收优惠为:企业捐赠可享受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税前扣除[1];个人捐赠可享受应税额的30%的税前扣除;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老年、青少年公益服务场所的捐款,准予在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全额的扣除;公益体育社会团体境外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减免进口关税及其增值税;工程捐赠应享受当地政府的税收优惠[8]。

1.2英国体育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

1.2.1 免税认定与管理

英国非营利组织泛指有公益性目标、不进行会员利益分配的一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志愿组织、社区组织、社会企业等一些互益组织,强调非政府性、公益性和志愿性[9]。英国正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为两类:慈善组织和非营利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只适用通过法律登记的慈善组织,非营利企业一般适用于企业相同的税收制度,向该组织捐赠一般也不能获得税收减免;根据研究目的,本文研究仅出于慈善目的、接受最高法院监督、法律认可的慈善组织[9]。英国于1601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1993年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扩大了慈善事业的范围,把服务于大众的休闲健身娱乐事业也列为公益性慈善事业[9]。2006年又进行了修订,界定民间公益性事业的标准为具有公益性和慈善目的,规定了包括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13项慈善事业;该法律要求任何慈善组织都应该进行注册(不包括豁免或特定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常常以公司的形式登记,认证后即可自动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因此人们都很乐于登记;慈善委员会负责对慈善组织登记注册、提供支持、对不当行监督管理,但无权干涉慈善组织的决策权,无权向慈善组织捐赠,强调预防而非调查和执行;慈善委员会是非部委机构,拥有法定权利,在行使权利时独立于政治程序;慈善委员会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如同政府的臂膀,完成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慈善组织的注册很简单,只需提交申请书、组织管理文件两份、经所有理事签名的理事宣言表格及注册相关信息,注册不需缴费,发出申请15日之内得到答复,如认为具备条件则发信确认注册及注册代码,并把组织信息存入慈善组织注册中心;英国慈善委员会是通过建立公众性公益举报和迅捷的受理机制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可以用电话举报或直接举报[9]。

1.2.2 组织适用的税收优惠

英国体育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体育慈善组织从个人或信托公司获得的大部分收入可以免税,对来自英国国内和国外没有回报的捐赠收入实行免税,非贸易收入(养老金、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版税、扣税捐赠物品)免税,自有资产的资本利得免税,商业赞助中的销售服务免税,对组织无关商业活动的津贴和补助免税,会费免税;此外,若在一年内上述这些免税额度超过或等于10 000英镑并用于慈善事业的,可以扩大到其他无免税支出,例如非慈善活动支出、法律管辖外的投资和信贷、海外慈善捐助支出等[10];体育慈善组织的贸易行为也可以获得税收减免,这些贸易行为包括为实现组织目的的活动、受益者为主举办的活动、小额或社会彩票的发行、收益用于组织宗旨且没有超过年度限额的营业额(5 000英镑或收入的25%)、小规模的募捐活动(每年不超过15次,每周1 000英镑以内的不计入次数)、向慈善组织捐赠应税收入可降低至0;特定产品(为慈善组织提供的和由慈善组织提供的销售捐赠物品、残疾人使用的器材、特定人群或非商业目的的建筑成本、书和出版物及印刷品、分配国外捐赠物资等),销售捐赠货物、购买或建设或租用用于非商业用途的活跃本社区娱乐活动的非住宅不动产为零税率;另外,体育慈善组织还可以免去获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印花税、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用于慈善目的的大多数货物的关税,使用空闲不超过6个月的住宅不动产的暂免家庭税,免去使用非住宅不动产的商业税率的80%[9]。向体育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个人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货物可在应税额中全额扣除,捐赠货币捐赠款项按10%的税率纳税,但慈善组织可以从国税局获得这部分税收返还;那些免税的纳税人捐赠货币虽没有税收优惠,但慈善组织仍可以从国税局获得税收返还,而免税纳税人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偿还这些税款;个人向慈善组织捐赠的股票和证劵,捐赠当年可从应税收入额中扣除捐款额,个人进行契约捐赠时因为捐赠而使自己的收益减少可以申请减免税收,个人的薪水捐赠(以鼓励雇员进行慈善捐赠为目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额度对雇员工资所得税进行合理扣除。企业向体育慈善组织捐赠货币、货物、股票、证劵等可全部从应税额中扣除[9]。

1.3美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1.3.1 免税认定与管理

美国学术界较为公认的非营利组织有6大特征:非政府性、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共利益性;美国以税法为依据将非营利组织分为慈善及其公共福利非营利组织和互动性非营利组织,其中慈善组织又分为包括教会、学校、医院等公益慈善组织和来自少数人的公益范围较窄的私人基金会[10]。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法律并不多,主要由国内税务局依据联邦税收法进行管理;非营利组织成立后要想获得免税资格,需向税务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会获得免税认定证明,如果对审核不满,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部门每年会对免税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行为则取消免税资格。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每年向联邦税务机关报送财务及经营活动年度报表[11]。美国大部分州的非营利组织监督部门为司法部,通过仲裁、处罚、起诉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委托社会组织相关权威机构制定管理标准监督组织的具体运作过程,非营利组织内部也自发联合组成全国性机构互相交流、公开信息、增进组织透明度、提高组织的服务能力;此外,非营利组织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将其免税申报表、有关证明材料、免税证明、最近三年的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11]。

1.3.2 组织适用的税收优惠

美国税法将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分为免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无关的免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无关而征收的收入[12]。有免税资格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可以全额免除所得税、财产税、失业税、营业税,其中所得税是该组织经营促进组织目标的活动而获得的收入,财产税是免除组织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税收;免税收入无关的免税收入包括红利、利息、租金、使用费等投资收入;与免税收入无关的营利活动必须课税,并且这类营利活动不能超过年活动的50%,所获得收入也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0%;在此基础上,各州还自设一些优惠税种,例如:加州政府为帮助非营利组织筹资,规定购买非营利组织的特种债券的利息可免税[11]。在所得税方面,向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总收入的50%左右,公司法人允许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总收入的10%。同时公司法人向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捐赠,捐赠款不超过3%的部分免除各项税收。在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只允许个人捐赠,捐赠部分免税,这种税制促使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或遗产回避高额缴税;捐款方式除了成立私人基金、设立会加入专项基金之外,还有订立慈善信托契约、捐赠股等形式[11]。

1.4日本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

1.4.1 免税认定与管理

日本非营利组织有NGO和NPO两类。NGO特指开展国外公益救助的民间公益组织,NPO是指致力于国内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由市民自发成立并自主运营的社会组织[13]。NPO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类,法人NPO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登记注册的正式组织,非法人NPO是指没有登记的任意团体。根据研究需要,这里只分析法人NPO。2006以后颁布了新的公益认定制度,现行法人NPO分为公益法人、一般法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包括体育的33类特定非营利活动)、特定公益促进法人(包括体育运动协会在内的7类社会团体)。不同的NPO法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也不同,根据日本税制,针对法人组织的税收主要包括法人税、消费税、住民税。日本非营利组织获得法人资格时涉及的法律有180部之多,原则上一旦成为公益法人,就可自动获得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制度的资格。2006年2月颁布了非营利组织的三部新法,新法限制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审批的透明度,规定行政主管在执行公益认定等职能时需向公益认定委员会进行咨询。公益认定委员会由7位民间公益法人活动方面的专家组成,能够独立行驶职权,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发出劝告,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协助提供资料、公益法人报告,可以深入法人内部调查等[13]。特定非营利组织法人的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知事,在两个以上的地区都设有办事处的法人,内阁大臣则为其主管机关;发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和相关文件,经过历时4个月的公众阅览、主管机关审批后得到答复;认定的特定非营利组织法人必须经过大藏省国税厅按相关条件认定;特定公益促进法人完全由主管机关和大藏省主观判断;一般法人根据准则主义设定,只要满足法律的规定,不经政府机关的审查就可登记。具体办理税收优惠时,相关组织需向国税厅专员申请“课税前扣除的NPO”,获得该项资格需具备三条规定:活动限制、支出限制、通过两项公共利益测试。取得资格后需每年向国税厅报告(资金、活动服务项目、费用及物资、人员等等),报告允许公众在三年内查看[13]。

1.4.2 组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日本公益法人NPO原则上非课税,仅对其收益事业收入(法人税法规定的33种行业)的80%课法人税,税率为22%(营利性法人税率为30%),另外20%按照视同捐赠制度规定转入公益事业支出不予课税;特定非营利法人(分为认定法人和非认定法人)原则上非课税,仅对其收益事业中的800万日元部分按22%税率课法人税,其余部分按营利性法人相同税率(30%)课税,但视同捐赠制度只针对认定的特定非营利法人适用;一般法人NPO原则上课税,但对公益性法人、完全靠会费运营的非营利法人的会费收入免税;另外,公益法人可以免缴利息分红税[7]。向体育非营利组织捐赠可分为公益捐赠和一般捐赠,企业和个人由于捐赠对象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制度也不相同。公益捐赠是指纳税人向下列4类组织的捐赠: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指定捐款组织、特定公益促进法人、认定的特定非营利法人,不属于上述4类的公益捐赠是一般捐赠;企业向公益法人或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组织捐赠,可以将所捐赠款项全额在税前扣除;个人向公益法人或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组织捐赠超过五千日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年收入的30%以内的税前扣除;企业向特定公益促进法人捐赠,其(资本金×0.25%× 0.5)的2倍的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向特定公益促进法人捐赠,其满足设定条件的数额(年所得× 30%-1万日元)可以在税前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业或个人向经认定特定非营利法人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与特定公益促进法人捐赠的税前扣除优惠相同,但个人捐赠遗产可以从应税额中扣除;企业进行一般捐赠时,其(资本金×0.25%+年收入×2.5%)×0.5的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个人进行一般捐赠时不享受税前扣除[13]。

2 中外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比较

2.1体育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英国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非常完善,一旦获得慈善资格即自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国内税收署认可并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非营利组织成立后获得免税资格必须向国内税务局提出申请,如果对审核不满,可向税务局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本自2006年出台非营利组织相关新法以来有了较大的改善:税收优惠主体划分明确,针对不同的主体也有清晰的税收优惠条款,原则上一旦登记就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但实际操作时还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而中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体育非营利组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职能机构出台的各种通知中,因而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国家职能机构为应对多变的实际情况随时出台的可操作文件零乱繁杂、多变、甚至自相矛盾,导致体育非营利组织在实际适用时无所适从,形同虚设。

2.2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力度

英国是世界慈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对体育慈善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部分印花税、关税及家庭税;个人和企业向慈善组织的捐赠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个人捐赠货物比捐赠货币享受的税收优惠多,慈善组织还可从税务局返回个人货币捐赠纳税款项;为鼓励企业捐赠,捐赠的货币、货物及股票和证劵等都可在税前全部扣除;为鼓励个人和雇员捐赠,还采取契约捐赠和薪水捐赠优惠。美国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身可享受所得税、财产税、营业税、失业税全免,向组织捐赠也可获得高额的税前扣除,遗产税和财产税的税制可促进个人捐赠。日本公益法人、特定公益促进法人、特定非营利法人原则上非课税,仅对事业收入课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属于公益捐赠的部分享受税前部分扣除,但类别不同税收优惠力度也不同。而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力度和范围都很有限:财政拨款、政府资助、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可免去所得税,其他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能够享受捐赠税收优惠的也仅局限于每年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其中体育非营利组织所占比例非常少,例如,2008年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布的能够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66个社会团体中,中华体育基金会是其中唯一的体育社会团体;2009年公布的89个社会团体中无体育社会团体;2010年公布了104个,2011年为120个,2012年为148个,这三年中华体育基金会仍是唯一的体育社会团体[14]。税收优惠主要涉及所得税,企业捐赠所得税优惠相比2008年以前虽然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不允许对实物捐赠进行抵扣,鼓励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都太小。

2.3体育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税收优惠

英国允许慈善组织的任何用于非营利目的的商业活动都可免除所得税,其税收优惠规定详细、可操作,税收优惠幅度很大,甚至可以发行小额社会彩票。美国允许非营利组织进行商业活动,但与组织目的相关的经营收入才能免税。日本非营利组织不同类型所享受的税后优惠各不相同,公益法人、特定公益促进法人、特定非营利法人原则上非课税,仅对事业收入课税,但不同性质的组织税收优惠程度又有所不同;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优惠待遇不同,一般来说体现公益性和政府性的社会组织能得到更多的优惠。而中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对公益性和互益性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对能否进行营利性活动有着矛盾的规定,因而也无法谈及营利性收入的税收优惠。但就长远发展来看,非营利组织市场化运作是其持续存在的必然趋势。

2.4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监督机制

英国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主要采用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公众性公益举报和迅捷的受理机制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美国则采用政府、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身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日本主要采用政府税务部门和社会结合的方式,我国主要采用政府部门监督,体育非营利组织每年向业务主管部门递交上年的工作汇报,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后,再由相应级别的民政部门进行年度审查。我国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检查容易造成违规和腐败,体育非营利组织接受了社会的捐赠,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获得公益财产,因而有义务、有责任向社会公众披露组织活动及财务状况,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舆论监督、捐赠者监督进行社会监督成本低、社会效益好,是政府监督不能替代的。在社会监督的基础上,体育非营利组织本身还应成立组织委员会,在争取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组织自律。

3 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建议

英国非营利组织举足轻重,创造了约5%的国民生产总值,截至2005年,英国非营利组织约有57万付酬员工,每年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占到45%[9]。而美国早在2001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就达到了两万亿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10%,其雇员人数达1 200万人,占全国组织机构雇员人数8%,拥有1亿多名志愿服务人员[8]。同英美相比,日本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历史较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税制都在改进中,“大政府”政策依然强势,因而虽然经济发达,但非营利组织的规模都不大,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依然落后[13]。而中国非营利组织名存实亡、依附性强、不能独立运作、信任缺失现象非常普遍。上述结果显然与各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和管理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明确税收优惠主体和监管机构;增加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种类,提高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比例,允许对实物捐赠抵扣,增加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在税收优惠上应区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按公益范围,前者应享受比后者更多的税收优惠;同时,应该允许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但税收应视其行为性质而优惠,与组织目的相关的经营收入享受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与组织目的无关的经营收入则应按其用于组织公益活动的投入比例享受税收优惠;为保障公开和透明,应采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 2007,12月6日.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Z].2010,7月2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8,12月31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3月16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Z]. 1999,2月25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Z].2000,2月25日.

[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Z].1997,7月7日.

[8]Gerard Alexander.“The Nonprofit Industrial Complex”[J]. TheWeekly Standard,2007,23(4):24.

[9]王名,李勇,黄浩明.英国非营利组织[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1-270.

[10]贝奇.查斯特.阿德勒,NPO信息咨询中心译.美国慈善法指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

[11]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9:29-54.

[12]廖鸿,石国亮,朱晓红.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创新与启示[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119-126.

[13]王名,李勇等.日本非营利组织[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47-135.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税[2013]10号[Z]. 2013,3月8日.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Preferential Tax System 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Nonprofit Sports O rganizations

WANG Xiao-fang,et al
(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 250061)

Preferential tax systems can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Depending on literature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the paper investigates the gap of sports tax incentives on the par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developed countries.Compared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ies,tax preference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is in a disordered situation with little operability,week tax incentives and the small scales.We shoul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preferential tax,distinguish the nature of the organizations,allow commercial behaviors,increase the preferential scales and setup diversifie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preferential tax;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comparative research

G80-052

:A

:1001-9154(2014)02-0021-06

G80-052

A

1001-9154(2014)02-0021-0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动力机制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0BTY0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XJEDU040613C06)。

王晓芳(1971-),女,新疆人,副教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体育公共服务。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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