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教结合”模式的研究

2014-12-05 13:05卢文云王永安魏晓燕陈丛刊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体教结合体教运动队

陈 宁,卢文云,王永安,魏晓燕,陈丛刊,邱 赞

(1.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2.重庆大学体育学院,重庆 400044;3.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我国“体教结合”问题的提出并付诸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践中取得了一些实效,如全国已有268所(至2011年)普通高校试办了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工作队(专业体工队)已相继转为运动技术学院或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在中小学确定了一批传统项目学校等。但囿于多种因素影响,“体教结合”模式所发挥的作用,与期望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科学审视中国竞技体育发展,还存在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体育与教育的深层结合,完善“体教结合”模式,深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与之相应,20余年时间里关于“体教结合”理论的研究文献丰富,成果众多,梳理这些研究文献,较多地集中在“业余体校”“传统项目学校”“高校高水平队”“体育院校办学”等四个方面,论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的“体教结合”问题。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全局性、系统性的研究较少;把体育和教育联系起来,从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大背景的视角较少;操作性的、微观的问题讨论多,较为宏观的、学理上的探讨少,理论研究严重滞后。

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立足于后奥运时期中国体育发展的走向,注意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型,注意体育和教育管理制度的转轨,注意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着力于从总体上把握“体教结合”模式实践和研究的状况,重点从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人口学的多学科视角,综合运用文献法、实地考察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将获取的各种资料进行处理,本着历史与现实结合、平面与个案结合、事实与论述结合,深入地探讨完善“体教结合”模式的若干问题。重点从教育、体育两个维度,厘清“体教结合”模式的基本理论,总结“体教结合”模式的发展轨迹,审视“体教结合”模式的现实问题,寻找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1 “体教结合”模式的基本理论问题

1.1 “体教结合”的基本含义

“体教结合”是随着时代的演进、内涵不断丰富的一个命题,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育与教育发展程度、人们的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要厘清“体教结合”的基本含义,首先要理清楚“体”与“教”的关系,各自的属性;从认识层次,“体教结合”所体现出的“体”与“教”的结合面、结合点,各不相同。其次,要明确“体教结合”既要遵循体育训练规律,保证系统的业余训练,又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学生系统的文化教育。其三,要认识到“体教结合”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在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内培养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实现竞技体育人才全面、可持续的发展。鉴于上述认识,本研究认为,从认识的层次“体教结合”可分成四级:(1)就行政管理而言,“体”指体育管理部门,“教”指教育管理部门。“体教结合”是为了保证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构建的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模式。(2)就各级各类学校而言,“体”指竞技体育,“教”指各级各类学校。“体教结合”主要指竞技体育应该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手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就竞技体育体制而言,“体”指竞技体育体系,“教”指教育体系。“体教结合”是指在竞技体育体系(或教育体系)中,纳入各级各类教育(或高水平的运动项目),使适龄的运动员(学生)成为运动员学生(学生运动员)。(4)就运动员个体而言,“体”指运动训练,“教”指文化课学习。“体教结合”是针对运动员应该在接受运动训练的同时接受文化教育。上述互相联系、互相交叉四个方面构成了“体教结合”的内容。

1.2 “体教结合”模式的形式与层次

1.2.1 “体教结合”模式的形式

体教结合”模式的形式是指“体教结合”实践过程中以什么样的结合方式来解决“体教结合”所应对的问题。从实践看,“体教结合”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体育部门主管的体育运动学校与由教育部门主管的普通中学联合办学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二,由体育部门创建的“三集中”学校,即学生“集中学习、集中训练、集中住宿”三集中的管理模式。第三,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基础教育学校中共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四,普通中学开办体育特长班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五,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合作在普通中学试办二线运动队。第六,体育部门对省级体工队进行学院化改造优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七,普通高校跟小学、中学直接挂钩,形成教育系统内部独立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第八,高校特别是高等体育院校和高等师范院校开设运动训练专业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九,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与高校联合办高水平运动队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即省队校办。第十,普通高校单独办高水平运动队开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第十一,高校开设竞技体育“冠军班”开展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继续教育或培训工作。此外,还有由政府部门、教育部门、体育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民办学校。不同形式所应对的主要问题有所侧重,所要求的内外部条件有差异,在“体教结合”过程中不同区域或主体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或者根据所选择的形式构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

1.2.2 “体教结合”模式的层次

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分为四等七级:学前教育(幼儿园)、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中、高中)、高等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1]这种教育制度是按照人的时序性发展阶段建立起来的。由于幼儿处于生长发育初期一般情况下很少接受专业的体育训练,因此,为了和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对接,并依据我国现行教育法的规定,将我国“体教结合”模式划分为初等“体教结合”模式、中等“体教结合”模式和高等“体教结合”模式。

从“体教结合”模式的空间层次结构上看,其浅层次的结构内容包括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物质性要素结合;中层次结构内容包括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教育体制、培养机制等方面的结构性要素结合;深层次结构内容包括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在体育基本规律和教育基本规律等方面的意识性要素结合。

1.3 “体教结合”模式的特征

通过对“体教结合”模式的分析,“体教结合”模式具有多元化、层级化、一体化和制度化的特征。

1.3.1 多元化是“体教结合”模式的组织表现

具体表现为:第一,资源投入主体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单一化,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成为“体教结合”模式资源投入的唯一主体,而在市场经济时代,除政府部门外,一些社会组织和民办机构开始作为“体教结合”资源投入主体而上位,形成了“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民办机构”相结合的资源投入格局,从而促进了“体教结合”模式资源投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第二,办学形式多元化。“体教结合”资源投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体教结合”办学主体多元化发展,先前的体校“一条龙”式和学校“一贯制”式的单极“公办分管”办学形式被打破,并逐渐形成“公办分管”“公办共管”“公办私助”“私办公管”“私办共管”等多元的“体教结合”办学形式。第三,运动员成才路径多元化。由于“体教结合”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动员的培养过程有了更多的路径选择,运动员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和文化基础选择不同办学主体组织管理的纵向连接、横向联通的培养单位。这样,“体教结合”模式中运动员成才路径的多元化发展,不仅为运动员的升学和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为运动员的自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3.2 一体化是“体教结合”模式运行的思路

如果说体育和教育的分离是由新中国创立初期的制度安排决定的,那么体育和教育的结合也必须依靠先进的顶层制度设计来推进。当前“二权分治”的制度安排造成了体育和教育两个部门治理结构不健全、权责利不明确、资源利用不科学,因此,推动“体教结合”模式运行一体化,实质是解决培养竞技体育人才中“二权融合”问题。“体教结合”模式运行的一体化,就是优化影响“体教结合”模式运行的各种因素,使之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创新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有效途径。

1.3.3 层级化是“体教结合”模式管理的方式

主要包括:(1)推进“体教结合”模式纵向管理层级化发展,形成“国家-省-市-区县”等四个层级分明、职权明确的组织型管理体系。(2)推进“体教结合”模式横向管理层级化发展,使竞技体育系统的“区县体校-市体校-省体工队-国家队”模式和教育系统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模式形成学段衔接、学制对接的结构型管理体系。(3)推进“体教结合”模式交叉管理层级化发展,使竞技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在财政投入、资源整合、机制建设方面,按照组织型、结构型管理体系形成交叉投入、交叉整合、交叉融合的功能型管理体系。

1.3.4 制度化是“体教结合”模式保障的方向

在“体教结合”模式制度化建设过程中,着眼于战略思维,围绕“1-2-8”落实各项保障工作,即1个政府机关主导“体教结合”全面保障工作,由体育部门、教育部门2个部门共同推进“体教结合”保障措施的实施工作,以8条工作方针——“经费投入共担、人力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建、组织机构共设、培养工作共管、相关事务共议、目标认同共识、信息渠道共通”为指导,全面构建“体教结合”模式的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体教结合”组织保障体系的体制保证,建立“体教结合”条件保障体系的机制保证,建立“体教结合”法治保障体系的法制保证。

1.4 构建“体教结合”模式的基本原则

“体教结合”模式是人们探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一种实践活动,只有坚持实践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证实践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构建“体教结合”模式的基本原则有:(1)统筹“两个服务”。宏观上,既必须坚持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根本要求,又要坚持为国家竞技体育发展服务的基本取向;微观上,既要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又要培养服务于国家竞技体育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2)尊重“两个基本规律”,既要尊重竞技体育的基本规律,又要尊重教育的基本规律;(3)坚持“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体育的发展”;(4)注意“四个学段衔接”,横向来看,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首先加强两个部门间的学制对接体系建设,使体育学制和教育学制形成连贯的学制对接模式,提高“体教结合”模式的块状培养功能。纵向来看,教育部门内部要重点加强从小学、初中、高中再到大学四个阶段的学段对接体系建设,使教育部门形成一贯的学段衔接模式,提升“体教结合”模式的条状培养能力。综合来看,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通过加强块状的学制对接,促进教育部门加强内部条状的“四个学段”衔接,形成系统完善、结构完整、功能强大的网状“体教结合”模式,最终实现“体教结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5)处理好“五个关系”包括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关系、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总体布局项目与自选项目之间的关系、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的关系、大项与小项的关系。

2 我国“体教结合”模式现存问题检视

2.1 运动员训练和文化学习的矛盾仍然难以调和

建立既符合运动员特点的教育标准、教学大纲、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又符合教育规律的训练、竞赛方法和制度,实现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训练之间的协调是“体教结合”模式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目前我国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途径看:(1)体育系统自办教育管理水平较低,体育系统内的教育资源,从总体上看仍然比较薄弱,如人力、物力、财力长期投入不足,教育资金缺口较大、教学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文化课教师待遇低且难以得到进修提高,导致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低,使得体育系统内自办教育文凭的知识“含金量”不高。此外,体育系统领导一般都是运动训练管理行家,对教育问题研究不多,在“金牌”任务重压下,难有更多精力顾及教学,尽管人们对文化教育的重要意义早已达成共识,但是文化教育的作用潜移默化,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旦产生学训矛盾,文化教育只能让路或降低要求,甚至放弃。(2)从教育系统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来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是“体教结合”模式在高等教育阶段的主要形式,但运动员学习“走过场”的问题突出,专业训练与文化学习的矛盾依然深刻,表面上体育与教育结合了,实际上“两张皮”的问题没有解决,存在着运动员的学籍在学校,补课拿文凭的现象较多。

2.2 竞技体育与各级各类学校缺乏深层结合

竞技体育与各级各类学校相结合是“体教结合”的重要内容和形式,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其中则起着引领作用,是竞技体育与学校结合范围和深度的体现。从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现状看,基本上是作为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补充,并没有融入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主渠道。首先,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数量总体偏少,从2011年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看,只有268所高校获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仅占普通高等院校总数的13.51%,占普通本科院校的38.68%;从地区和区域分布看,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在地区和区域内数量较少,且地区和区域间的数量分布不等、差异较大;其次,从高校办高水平运动的目标看,我国高校对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认识不一,打算为国家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高校只占调查对象的30.2%,而更多的学校只是想通过办高水平运动队调动学校群体工作,丰富校园文化,提高学校的声望。再次,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项目布局来看,据2011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及项目统计,田径、篮球、足球、排球、游泳、乒乓球是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选择的重点项目,从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对运动项目的布局与各种大赛项目设置来看,目前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项目布局最多只能完成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参赛任务,与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设置相比,尚有跳水、体操、艺术体操、水球4个项目没有学校布局,而柔道仅有2所学校有布局,击剑也只有8所学校布局,不能满足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需要;与全运会和奥运会比较更是相差甚远,在大项上相差十几个项目,与我国优势运动项目相比也不一致。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布局的现状难以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从高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条件来看,普遍存在着经费紧缺、高水平教练员缺乏、后勤保障条件差、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经验缺乏等具体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体教结合”在高校的深入发展。

2.3 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资源尚未实现有效整合

政府部门组成系列中体育与教育部门分设是我国进行“体教结合”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有效的“体教结合”要求我国教育、体育部门本着协调统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评估、统一考核、统一激励,共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构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和运行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教育部门人才资源基础大、教育管理系统规范、体育场馆器材设施等优势,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体育部门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高水平专职教练员、体育训练工作经验丰富、常规训练和竞赛经费稳定、参赛奖励激励机制完善等方面的优势;两个部门、两类资源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科学合理地实现资源的共同开发与利用。

目前,体育部门实行“体教结合”主要还是以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为目的,主要目标还是围绕奥运会、全运会、大运会和城运会等一系列运动会,顶尖运动员都在体育系统中,选拔选手、组织比赛也是体育部门操办,体育部门并没有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教育系统作为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政策、资源方面进行支持,相反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使得教育部门发展竞技体育仍然存在体制性障碍,清华跳水队运动员的参赛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而教育部门进行“体教结合”的意愿也不强烈,其追求的是文化教育的质量,并没有将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当前由体育部门推行的校园足球所遇到的窘境就说明了这种现实。因此,两套系统并行至今,仍没有找到一个合理的结合方式,两者的资源也未实行有效整合。

3 完善我国“体教结合”模式的策略选择

3.1 树立“体教结合”模式的新理念

3.1.1 “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

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是育人机构,都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尽管体育和教育部门的工作职能和重点不尽相同,但为国家培养竞技体育人才都有共同的责任。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过程中要解决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之间的矛盾,必须找到一个二者共同的契合点。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人,而竞技体育的最终目的也是“育人夺标”,即通过培养会做人、能竞技的运动员去持续夺得运动的锦标和实现人生的奋斗目标。[2]因此,“育人”就应成为训练和教育的契合点,也是“体教结合”的根本依据。“体教结合”模式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也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具体表现为:第一,坚持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命题。把竞技体育作为人的和谐发展、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把人的全面发展视为衡量“体教结合”体制和机制是否完善和进步的根本尺度与标准,运用“以人为本”原则对“体教结合”模式中的种种问题进行矫正。第二,注意竞技体育人才德、智、体、美的全面协调发展,思想品德、文化知识与身体机能同步成长。第三,培养过程中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注意保护运动员受教育、再就业、收益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正当权益。第四,全面发展并不排斥在知识技能的某一方面有突出或超常的特长。这就是日常我们所见的“奇才”“怪才”,学生的天赋往往成为竞技体育项目选材的重要依据。第五,冷静看待“机会成本”现象。培养全面发展的竞技体育人才是“体教结合”模式永远追求的目标。但在现实中也要认识到,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始终存在着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的矛盾,在特定情况下适度牺牲文化学习来换取运动训练水平的提升,也是允许的或者说是必须的,这就是运动员为选择竞技体育所付出的代价,用经济学的说法叫“机会成本”。特别是国家在对竞技成绩或对金牌的渴望比较强烈,训练科技含量不高,只能通过长时间的大运动量训练来提高竞技水平的情况下更可能发生。但我们绝不能将此特殊现象作为忽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借口。通过提高训练的科技含量来严格控制训练时间,建立运动员的学习支持体系,解决运动员学习存在的各种问题,为运动员退役后的职业转换奠定文化学习基础等。“体教结合”模式可以说是降低运动员机会成本的最佳选择。

3.1.2 “六个共同”的合作理念

“体教结合”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因此,建立一种科学、系统、有效的合作理念是“体教结合”模式顺利推进的关键。新时期的“体教结合”工作应树立“六个共同”合作理念,即“共抓、共管、共建、共荣、共享、共担”。在“体教结合”工作上从“二权分离”走向“二权融合”。“共抓”和“共管”是指涉及“体教结合”工作的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主动去承揽工作,齐心协力共同把“体教结合”工作做好,避免遇到事情相互推诿责任。“共建”是指“体教结合”的资源要整合,要充分发挥“体教结合”各个主体的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共荣”是指“体教结合”参与主体通过推动“体教结合”各项工作,最终实现各自事业的繁荣;“共享”是指“体教结合”的成果要共同分享;“共担”是指“体教结合”的责任和风险共同承担。通过“六个共同”合作理念的指导,在“体教结合”实践中真正做到“经费投入共担、人力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建、组织机构共设、培养工作共管、相关事务共议、目标认同共识、信息渠道共通”。

3.1.3 完善举国体制的制度设计理念

从我国“体教结合”模式的现存问题看,无论是宏观层面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结合存在的目标差异和资源不整合问题;中观层面竞技体育与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存在的文化教育质量低、对青少年的吸引力小的问题;还是微观层面运动员个体的训练与学习存在的重“训”轻“学”,学习走过场问题;以及各类实践模式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健全和机制不明晰。因此,完善我国“体教结合”模式的关键是要根据我国“体教结合”的现状,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形成“体教结合”良性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而在制度设计时遵循的理念,则决定了设计的制度及设计出来的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我国“体教结合”的实践历程来看,“体教结合”开始基本上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修补措施,而不是从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的视角出发所进行的相应制度安排。因此,从实践效果上看“体教结合”更多的是演变成一种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消化退训者就业问题而采用的阶段性临时办法,而将其作为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并未真正得以发挥。这样的“体教结合”由于缺乏学理支撑和合理的机制运作,扭曲为体育行业单方强烈诉求必然难以为继。[3]完善“体教结合”模式,须把“体教结合”上升到是完善举国体制的具体措施来认识,在坚持原有举国体制合理内核,即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针对原体制存在的对金牌的片面追求,忽视人的发展;竞技体育发展与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割裂;竞技体育界日益凸显的道德失范和腐败现象;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薄弱和综合素质不高;运动员的出路不畅和安置困难等问题。通过改变政府作用方式,使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共同发展,由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国的竞技体育资源配置,充分调动教育和体育两个系统的积极性,整合两个系统的优势资源,形成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新体制。

3.2 健全“体教结合”模式的体制

从组织管理体制看“体教结合”中的“体”是指政府中的体育管理部门;“教”是指政府中的教育管理部门。也就是说“体教结合”是针对各级政府中的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而言的,两个部门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以共同的育人目标为导向,实现两个部门之间的结合。而从体教结合的组织现实看,体育和教育是两个平行的独立系统,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并没有统筹管理体教结合问题,更没有形成从国家到地方层面的联合体,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就造成了“体教结合”的“两张皮”的尴尬现象。为了解决“体教结合”“两张皮”的现状,首要任务是要使“体”和“教”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体教结合联合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但在理解“体”和“教”时,不应当只是局限于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因为,培养优秀竞技体育人才,不仅是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共同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开放的系统,才能更好的促进“体教结合”的发展。当前,可以纳入“体教结合”培养模式的社会组织应当包括各单项体育协会和教育协会等第三部门,以及其他一些与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相关的部门或组织。建立和完善“体教结合”的组织机构,需要在不同的层面上进一步扩展这种“体教结合联合体”,成立从国家到地方纵向到底的“体教结合联合体”,使体教结合的组织机构的功能更健全,更能够使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统筹联合,实现共赢,为我国高水平竞技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3 明晰“体教结合”模式各层次运行部门的职权

3.3.1 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少年体校”“体校附小”“体校附中”等由教育部门管理

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的“体教结合”,是体育回归教育、体育蓬勃发展的根,是解决我国运动员文化教育问题,拓宽我国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来源的关键。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体教结合”存在的主要问题看,教育部门办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受资金、教练员水平、训练保障和竞赛体制的影响,目前为止为国家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能力还十分有限。而体育部门自办的各级业余体校从目标到运作上虽然都与竞技体育高度结合,成为我国输送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渠道。但作为学校,其育人的职能体现却不尽人意,体育系统自办教育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类学校学生总体文化水平偏低,进而缩小了运动员退役后就业的可选择范围,使得各级体校的生源逐年萎缩。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整合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各自优质资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将小学、初中阶段的县级“少年体校”纳入普教序列,地市级中专性质的体校所附带的小学、初中部分以“体校附小”“体校附中”的方式或与其他优质中小学合办的方式,纳入普教序列,由教育部门主管,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教学管理考核。本课题调研的四川绵阳的“大体校”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同时要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标准、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体系,把落实义务教育视为运动员保障体系的“退出机制”之一,为参训学生运动生涯中顺利完成职业转换奠定坚实的基础。

3.3.2 属高中教育阶段的“重点体校”“竞技体校”等的文化教育由教育部门统筹,训练竞赛由体育部门管理

高中阶段是每一位学生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当前,在考大学的吸引下,大部分参训学生和家长选择在高中阶段中断训练专心考大学,体校招生难也就不足为奇。此外,重运动成绩轻文化教育,难以提供良好的文化学习条件,更难针对学生的社会适应和可持续发展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是基层中等体校的普遍现状。除了个别运动成绩优异和有发展潜力学生有明确出路以外,大部分学生面临的是升学无望和难以就业。究其原因:升学考试的激烈竞争,企事业单位用人考录制度的确立均使学历低、文化教育薄弱的中等体校学生处于不利境地。显然,学生的出路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文化教育基础之上,建立在能进入大学、能走向社会并被社会接纳的基础之上。调查发现:现有中等体校、普通高中都不具备既保证较高水平训练、又解决参训学生的文化教育的条件。只有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能发挥出合力,才能真正培养出文化合格、竞技水平突出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如可以把高中教育阶段的“重点体校”“竞技体校”学生的文化教育问题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让当地重点高中负责,训练竞赛则由体育部门管理;甚至可以通过“重点体校”“竞技体校”和当地重点高中实体化联合办学的方式解决参训学生的学训矛盾。

3.3.3 属大学教育阶段的项目基地,一般高校由教育部门直接管理,体育院校由体育部门直接管理

美国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教结合”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学校在整个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美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体教结合”模式之所以成功,关键是大学发挥了龙头作用。而我国自1986年在大学开展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工作以来,虽然也为国家培养了一批优秀体育人才,推动了高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但总体而言尚未达到为国家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预期目标,大学在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过程中在目标定位、项目布局、招生环节、学训矛盾处理、保障条件、竞赛制度等方面还存在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大学的经验,力争把大学办成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项目基地。按照“体教结合”的内在逻辑,大学阶段的“体教结合”可以演绎出两种模式,一是“体育专业教育+竞技体育”模式,即高等体育院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如“北京体育大学模式(简称北体模式)”“南京体育学院模式(简称南体模式)”,该模式遵从了人才培养过程体育、教育规律,有效化解学与训的矛盾,较好地衔接了运动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过程,在培养具有较高体育理论水平且运动技能优异的人才方面具有优势。二是“非体育专业教育+竞技体育”模式,即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如“清华模式”“上海交大模式”,该模式除了具有“北体模式”“南体模式”的各种优点之外,还能够更好地解决“专才”与“通才”培养的矛盾,极大地扩大运动员的就业选择范围,更好地化解退役运动员就业难的问题。[4]

因此,大学推进项目基地建设有两个重点:一是推进普通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较好的大学建成1-2个项目基地,由教育部门直接管理,教育部门要把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纳入大学的总体评估指标体系内,要根据大学所处的层次对各个高校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提出相应的目标和要求,如对“985”高校要明确提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目标,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要与学校其他方面的建设同步推进,要与大学所处的地位相符合;二是要发挥高等体育院校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的作用,充分利用高等体育院校在教学、训练、科研方面的优势,每个体育院校建成2-3个项目基地,由体育部门直接管理。[5]体育部门要把体育院校的项目基地当作政府供给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生产单位进行建设,逐渐转移办竞技体育的职能,从而解决“举国体制”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所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学训矛盾”和就业矛盾问题。

3.4 拓展“体教结合”模式的新实践

从我国“体教结合”问题提出至今,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围绕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形成了多元化的实践模式,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在人才培养的高级阶段有清华大学的“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模式,南京体育学院和北京体育大学的“院校化”模式;在人才培养的初级、中级阶段在地级市层次上有“南通模式”“绵阳模式”;在省域层次上有“上海模式”“江苏模式”;在项目层次上有“北京师范大学附中的游泳模式”“北京理工大学的足球模式”等等,应该说这些成功的探索是我国“体教结合”历史过程中的宝贵财富,值得借鉴。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宏观上缺乏顶层设计,一些实践模式的运行存在外部体制掣肘、内部条件保障不力、效益低下等问题。[6]新时期,完善我国“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必须围绕培养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思想、品德、文化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抓住“体教结合”工作的落脚点,即竞技体育与各级各类学校结合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我国“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

一是要做好“体教结合”实践模式的顶层设计。“体教结合”模式的顶层设计,实际就是对未来“体教结合”的整体谋划,也是从我国体育和教育的最高利益出发,站在国家的层面,对制约我国未来“体教结合”发展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顶层判断,提出解决的整体思路和框架,以此作为规范各类“体教结合”工作的标杆,作为制定具体“体教结合”政策的依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体教结合”的阻力,确保“体教结合”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7]进行“体教结合”模式的顶层设计重点包括两个方面:

(1)需要对运动员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规划。根据教育制度中的学制,结合竞技体育人才成长的特点,适龄学生依据身心发展规律,进入相应层次的学校接受教育,可以把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大体划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中职)教育、大学(或高职)教育三级四段。①义务教育阶段重点解决落实九年义务教育问题,把小学、初中阶段的“少年体校”“体校附小”“体校附中”等纳入普教序列,落实九年义务教育。[8]小学阶段的训练任务以培养学生兴趣为主,通过参与各种非竞赛和非正规性质的活动,发展学生的基本运动能力,使学生掌握多项体育技能;中学阶段开始逐步专项化,发展专项运动的基本技能。这样,一方面可以改善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状况,也可形成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长效发展机制。②对属高中阶段的“重点体校”“竞技体校”等要根据各地新课标的实施,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高中阶段课程标准;对不能成为尖子运动员的学生,要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体育职业培训;重视对体校学生适时“分流”,一是要为体校毕业生进入大专院校争取新政策、开辟新途径,通过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渠道进入大学读书,通过单招渠道进入大学,进入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体育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等。③大学阶段应统一制定学生入学的基本文化教育要求,严格学生在校的学习管理。根据学校的体育基础,选择相对优势的项目,办成教学、训练、科研的项目基地,基地要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需要提供各项训练的服务,同时注重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相关的生活指导和支持。

(2)做好“体教结合”有效运行的体制设计。一是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到学校的“体教结合”的领导机构。改革原有举国体制模式下的训练、竞赛制度,对国家队和地方队运动员的选拔,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选拔制度。[9]改变现有的国家投资方式,建立政府对竞技体育投资的效益评估体系,政府要把承担“体教结合”任务的单位和运动员纳入政府投资的范围,以竞技体育公共利益为标杆,通过竞技体育公共服务的形式,构建竞技人才培养的通道。改革竞赛制度,确保各类“体教结合”实体的参赛权,按照不同时期运动员的竞赛需要,构建青少年竞赛体系,科学设计竞赛活动的内容和形式。[10]

二是要进一步探索“体教结合”实践的新模式。当前,“体教结合”实践模式的探索主要局限在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内,社会力量在“体教结合”中参与有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有限的社会力量参与中却涌现出了像“钱红游泳学校”“四川新辰体育艺术学校”具有典型意义、效果显著的民办“体教结合”实践主体。新时期完善“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就要通过良好的政策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去探索、去实践“体教结合”的新模式。此外,各级各类学校探索“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也主要局限在城市的中小学,很少有农村学校的参与,在课题调研中,乡村中学——重庆云阳沙沱中学利用山里孩子身体壮、体力好、爱运动、吃得苦的优势,创办举重特色学校,把举重融入阳光体育活动中的“体教结合”模式探索,无论是在竞技体育人才的输送还是学校体育发展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如果有更多的农村中学进行“体教结合”的实践探索,一定会使新时期的“体教结合”实践迸发出更加惊人的力量。

三是要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现有“体教结合”实践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体教结合”的实践模式,主要体现在各级各类学校与竞技体育的结合,既包含体育系统的业余体校、体育运动技术学校(院)、竞技体校、体育学院(大学),也包含教育系统的小学、中学、大学三个层级的学校。在这些学校与竞技体育结合的过程中,体育系统的实践模式问题集中体现在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文化学习上,如何提高文化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的多元化,以及提升竞技体育对青少年的吸引力,从而保证生源是此类模式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1-14]而教育系统的实践模式问题则反映在业余运动员的训练水平和训练体制的延伸性上,如何做好项目布局,改善保障条件,实现深层结合,是此类模式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5-16]因此,对体育系统实践模式的完善,重点放在学训矛盾的处理,要借鉴澳大利亚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做法,通过与各级各类教育部门紧密联系,建立合作关系,灵活安排运动员的学习时间,为运动员的学习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尽量避免体育系统自办教育。对教育系统的实践模式完善,体育部门在消除现有各种体制掣肘因素的情况下,各实践模式主体要从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的角度,改变办队目标定位,重新谋划项目布局,多渠道争取经费投入,争取体育部门支持,提升教练员水平,改善医务监督、营养指导、科学研究等后勤保障条件,切实提高训练水平,培养出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真正把自己融入国家竞技体育发展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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